1. 幫人代持股份有風險嗎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股份代持的行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義在於:某些出資人不方便或者基於其他考慮而不願意顯示於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於是找尋一個值得信賴並願意為自己擔任名義股東的人來代持股份。或者,為規避公司法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將多名實際股東集中到一起統一由某個實體代為持有,職工持股會以及工會代持股份就是基於此種目的(這兩種代持模式因被取締而成為歷史)。信託代持也是一種股份代持,一般用於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因為有信託法的規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關系均比較明確。實際上,大量存在的是個人對個人的股份代持,這里的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此種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關於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較模糊,發生的爭議以及糾紛也比較多。因而,如果進行股份代持,除了選擇值得信賴的名義股東(當然,委託人也應該是值得信賴的)以外,還需要了解法律對於股份代持法律關系的界定,清楚雙方的風險所在,從而制定比較合適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條款。
拓展資料: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出資帶來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履行出資義務時,代持人將承擔履行義務。因此,在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代持協議時,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之前提供相應擔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個人有限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幾種方式
法律分析:(一)掛名代持
掛名代持系指名義股東持有股權,但所有股東權利、義務均由實際出資人享有並承擔,名義股東僅起掛名作用。在掛名代持情形下,名義股東的角色僅為「提線木偶」,向實際出資人提供的是「代為」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結果的服務,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應為委託。
(二)完全代持
完全代持系指實際出資人僅享有股權的投資收益,股東的其他權利義務均由名義股東享有和承擔。在完全代持情形下,如完全代持符合《信託法》關於信託,尤其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按照《信託法》的規定簽訂了信託書面文件,則二者之間的關系應屬於信託法律關系;如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無形成信託法律關系的意願,也未就代持股權的處分按照信託特有的方式進行約定,此時,完全代持並不符合《信託法》關於信託,尤其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應為委託。
(三)不完全代持
不完全代持系指處於掛名代持與完全代持之間的狀態,即實際出資人除享有投資收益外,還享有部分其他股東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名義股東享有並承擔其餘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基於對掛名代持和完全代持法律關系的討論結果,不完全代持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應為委託。
股權代持主要為信託和代理。法人代持的三種方式主要想體現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的權力和義務,不同的方式代表的權利義務也不同,通過不同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分辨是哪種代持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 代持股協議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定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4. 股權代持信託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權代持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版法所有權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信託。
5.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2)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4)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3.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我們在探求股權代持的性質以及在實務操作時,同樣面臨著區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才能確定其最終的法律效力的問題。應該說,股權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備的具體法律關系前其效力是不確定的。
6. 代持股份對代持人有什麼風險
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如下:
1、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出資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履行出資義務時,代持人將承擔履行義務。
因此,在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代持協議時,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之前提供相應擔保。
2、代持人在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的風險。
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如行使不當可能給實際出資人帶來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代持協議要求代持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當要求實際出資人出具明確具體的授權,從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權范圍內免責。
代持股隱名投資在公司法律事務中較為常見。並且代持股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無疑將繼續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結果在現階段仍存在未知數,即使此類爭議和訴訟案件仍在繼續。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的法律性質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立法模式的價值判斷
在關於對股權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論界比較流行的觀點有形式說和實質說兩種。形式說認為,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應僅將名義出資人視為公司股東。
因為如果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有非常濃厚的人合性質,我國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中的表決權及優先購買權即無非不是強調公司的穩定性。
即使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因為經營者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的透明度直接影響到股市信心和千百萬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謂不高,如果任由股東採取股權代持之方式,勢必造成證券市場的無序和混亂。
而實質說則認為,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發,只要沒有觸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盡量予以滿足和保護,而不能簡單地憑登記或公示片面的違背交易者的真實願望。
7.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業股權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則有可能面臨證監會或者股轉公司限制處罰的可能;
2、股東身份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
3、在相關債務不明確時,股東身份可能受到處分;
4、名義股東存在被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託持股、假名或者隱名投資。實際出資人和另外一方進行約定,用另一方他人名義來代替實際出資人來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和享受權利,這是一種攜帶隱性風險的股份處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時,雙方通常僅僅存在一份約定性質的協議,但是在被調查和處罰的情況下,該協議存在失效的風險,因此相關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股權信託和股權代持都屬於是將股份權利義務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圍要更加模糊和寬泛。
2.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3.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8.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9. 股權代持違法嗎
一、正面回答
股權代持合法,但實際出資股東虛假出資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二、分析詳情
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三、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範措施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在股權代持協議架構之下,前述法律風險無法得到有效規避。因此,投資者需要採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規避前述風險。業內人士認為,可以考慮採用下述交易結構規避前述風險,投資者A將其投資資金借貸給B,由B投資於A擬投資的公司C,形成B對C的股權。之後,A和B簽署債務清償協議,約定以B對C的股權未來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諾支付給B的相應報酬後,全部支付給A,以清償B對A的債務。為保障B的債務的履行,B可以委託A行使股權並將其對C持有的部分質押給A並履行必要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