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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信託

發布時間:2022-08-02 10:31:04

⑴ trust(信託)和anti-trust(反壟斷),姑且這么翻譯,有什麼關系么

Anti是"反"的意思,Trust是「信託基金」的意思。

Anti-Trust,《反托拉斯法》到最內後就是反信託基金。即容:《反托拉斯法》實際上是反信託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

因為美國大家族實際上是很多信託基金的持有者。因此,Anti-Trust,《反托拉斯法》實際上是反信託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大家族所代表的不僅僅是既得利益者的問題,而是一個資本家的理念。所以歐美各國不但在法律層面上,例如普通法,來尋求一個馬克思所追求的公平。同時擬定法律,化解資本家及勞動者之間的矛盾。而化解是從資本家開始化解,而不是說從勞動者開始化解,這個思維太重要了。

價格壟斷的價格壟斷案

據國家發改委的信息,2011年上半年,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有關舉報後,啟動了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的調查 。
據介紹,調查的內容是:在寬頻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兩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行為。如果最終涉嫌價格壟斷的事實成立,兩公司將面臨巨額罰款。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介紹說,發改委已經基本查明,在互聯網接入這個市場上,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合在一起佔有2/3以上的市場份額,具有市場以及相關信託網的支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利用這種市場支配地位,「對於跟自己有競爭關系的競爭對手,它們給出高價,而對於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它們給出的價格就要優惠一些,這個在反壟斷法上叫做價格歧視。」李青說。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直連寬頻為261.5G,僅占兩公司擁有國際出口寬頻1078G的24.3%。從互聯質量看,兩公司2011年1—9月互聯時延為87.7—131.3ms,丟包率為0.2%— 1.9%,均不符合原信息產業部《互聯網骨幹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時延不得高於85ms、丟包率不得超過1%的要求。這也就表明,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未實現充分互聯互通。此舉不僅影響了網民的上網速度利得財富,還提高了上網成本。
據介紹,中國電信互聯網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約有500億元,中國聯通一年約有近300億元。李青表示,如果最後經過案審事實成立、定性准確,將按有關規定,對兩公司處以上一年度營業額的1%—10%的罰款。
2月19日獲悉,茅台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將被國家發改委合計罰款4.49億元人民幣。其中,茅台被罰2.47億,五糧液則將收到2.02億的罰單。據了解,上述罰款金額占兩家酒企2012年銷售額的1%。
2012年末,受塑化劑和禁酒令影響,內地高端白酒在本應旺銷的季節遭遇寒冬。面對經銷商競相低價出貨的態勢,茅台下發通報文件,對3家低價銷售和串貨的經銷商開出罰單,暫停執行茅台酒合同計劃,並扣減20%保證金、提出黃牌警告。
五糧液也發布營銷督查處理通報稱:極個別的五糧液品牌運營商和五糧液專賣店我行我素、不按規則、不顧大局、不識大體,低價、跨區、跨渠道違規銷售五糧液。
由於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相關專家曾向記者表示,茅台、五糧液有違反《反壟斷法》的嫌疑。
2012年年末,中國國家發改委對境外企業價格壟斷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間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
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價格壟斷案正依法處理
記者19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2011年發展改革委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開始調查。目前發展改革委正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對兩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整改承諾、相關整改措施是否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將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⑶ 對建設法治中國三點建議

市場自由、市場秩序和法制建設的缺位

在我看來,自由和秩序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永恆主題。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我們知道,無論對於一個社會,或者是對於一個市場來說,法制建設的目標就是要解決自由和秩序的問題。

自由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動力,同樣如果我們的市場經濟沒有自由的話,就失去前進的動力。記得我第一次到德國去,了解到德國有一個《反卡特爾法》(《反壟斷法》),當時覺得很奇怪,因為馬列主義教給我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帝國主義是壟斷的資本主義。那麼帝國主義怎麼不保護壟斷,還要反壟斷呢?我就問德國同行,他們說,道理很簡單,西方的市場經濟,核心的動力就是自由競爭,如果沒有競爭,就沒有前進的動力,所以無論是國家壟斷也好,私人壟斷也好,只要違背自由競爭的原則,一律都要反對。我們提倡的最重要的規律,就是競爭自由,這是最根本的原則。

秩序則是一個關乎安全的問題。我們生活的社會,如果人身沒有安全保障,市場沒有安全保障,那就意味著脫離了法制建設的根本目標。因此我覺得,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就是兩個保障,一個是保障自由,一個是保障秩序。這應該是很重要的兩個准則。

從我國的狀況來看,應該說我們在市場自由和市場秩序建設方面,均存在欠缺。這和西方國家不太一樣。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建基於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學,經歷了成熟的自由競爭的歷程,所以當後來經濟危機來臨的時候,人們發現自由過度了,於是出現了凱恩斯主義,出現了國家調控市場的手段。但是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計劃經濟轉過來的,原是自由缺乏,也可以說,我們的市場一開始就面臨著雙重缺乏:第一種缺乏就是,沒有西方那種發達的成熟的市場自由,或者說我們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原始積累中的暴發戶式的自由;另外一種缺乏就是,我們的市場並不是全面開放的,很多交易活動還處在國家嚴格控制下。在美國經濟危機出現的時候,中國人有點沾沾自喜,認為我們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機,是因為幸虧我們沒有搞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其實,如果我們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場經濟標准來衡量的話,我們還是一個很不發達的市場經濟,如期貨、期權,及我們剛剛起步的股指期貨,都是在國家嚴格控制下的市場交易。所以有人說中國的市場經濟,大概也只是一個電動自行車時代的市場經濟,或者是剛剛發展為小汽車時代的市場經濟,我們還沒有進人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在保障市場自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們在市場秩序建設方面欠缺更多。可以說,我們國家在相當一段長時間之內,注意到了市場自由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市場秩序方面的立法。我們現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等在內的一些法律,在市場秩序方面的立法還比較欠缺。市場秩序的欠缺突出表現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體刊登了中國18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聞,[1]表明我們的企業中存在的虛假現象和誠信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我記得當時談到企業上市,都用包裝這個詞。所謂包裝上市,就是把企業本來虧損的部分篡改成盈利,這明顯是一種欺騙的行為。我們在美國上市的部分企業,更是下大力氣在包裝上市上,甚至連美國的會計公司都感覺很為難,如果不給中國公司包裝上市,那就沒有市場,如果要有自己的市場,就必須冒違反商業道德的風險。所以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可以說,做假賬在中國的企業界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難怪朱銘基同志為國家會計學院題寫的校訓是「不做假賬」,當時人們都覺得很驚訝。以此直截了當的白活「不做假賬」作為國家會計學院的校訓,恰恰說明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

企業失信在其他方面也表現出來,如偽劣產品、欺詐行為橫行,在中國市場上成為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在世界上數一數二,但是中國的市場秩序的表現在世界很靠後。中國市場經濟混亂的情況給中國丟了很大的臉,包括上文說到的18家上市公司在美國被停牌和摘牌,中國的商品在世界上的信譽蒙受損失。現在當然好一些了,但是這些問題依然很嚴重,函待解決。

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的法制建設所要解決的目標,一個是給市場充分的自由,一個是給市場安穩的秩序。如果這兩個目標沒有做到,就表明我們的法制建設,離我們所要實現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

毋庸置疑,自由和秩序是一個矛盾的兩面。如果我們過分強調自由,沒有秩序,那就會缺乏安穩的保障;反過來如果我們過分強調了秩序,忽略了自由,也會形成一個有了秩序,但是沒有自由,沒有動力,沒有活力的局面。在自由和秩序這一對矛盾裡面,應該說自由主要是通過私法來保障的。

我們知道,法律上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方面,雖然現在有些人認為公法和私法界限已經相對弱化了,但是基本的劃分仍然存在。私法講的是私法自治,在私法領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作主,決定自己的權利如何行使。而市場秩序就涉及到公法的范疇了,公法的范疇就含有管理和強制的概念。舉例來說,我們國家剛開始起草的《信託法》包含了私法的內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內容,也就是說釗言托法》草稿不僅包括了信託各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信託財產的地位,還要包括信託公司怎麼成立,信託業怎麼管理,信託的風險怎麼迴避等問題。可是後來我們在制訂過程中發現,作為私法的《信託法》比較好寫,但是涉及到信託業的管理的公法就比較復雜。所以當初幫助我們制定召言托法》的日本專家,主張應該將《信託法》中的私法和公法分開寫。我們不得不接受日本專家的建議。最後,《信託法》起草的時候,由於信託的公法拿不出來,所以我們出台了純私法性質的《信託法》。但是問題也出來了,不久前在一次信託業研討會上,大家深深感到,信託產業光有私法還不行,雖然有國務院的一些命令、一些規定,但是沒有公法,就沒有辦法保障信託業安全的實施。所以從這點來說,立法的時候很重要的是一個配套。我們立了《信託法》,但是我們沒有《信託業法》,也沒有《稅法》。信託業怎麼上稅?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國家設立信託公司的要求,信託公司設立有哪些條件?它的保證金在運轉的過程中怎麼能夠保證安全?這些都沒有。

應該說,一個國家從側重市場自由到市場自由與秩序並重這個局面的形成,要經歷三個階段。最早的階段主要是通過《民法》保障市場的自由,但是同時也捎帶講講市場秩序的問題。隨便舉買賣關系為例。過去的時候也有欺詐,但是最早的時候,對待欺詐的辦法是採取一個原則,就是讓買者小合,誰買東西誰要小心,如果認為對方欺騙你,是因為你不了解買賣的規則。但是後來逐漸發現這個規則不對了,不能僅僅要求買者小合,還需要追究賣者的欺詐行為,所以規定了對於欺詐的一些措施。德國《民法典》裡面有個帝王條款,比如誠信就是《合同法》裡面的帝王條款,買賣雙方訂合同,首先要根據誠信原則,不誠信怎麼行?這些應該基本上是在民事規范裡面解決的。

第二個階段,解決在《商法》裡面出現的新問題。我們拿最典型的《證券法》為例,《證券法》是解決商事規則裡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們把《證券法》寫在商法裡面,而台灣地區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規范裡面,這是一個公法范疇。因為在《證券法》裡面,不僅要保證證券交易雙方的自由,而且還要解決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防止交易過程中的欺詐。我們後來的商法裡面,很多採用了這樣的辦法來解決。

最後一個階段,應該說是經濟法的體系出現了。以美國為例,美國1890年通過了《榭爾曼法》,該法就是以反壟斷著稱,本來兩個企業合並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但是現在就不行了,如果兩家很大的企業相互兼並,就會損害別人,因為侵吞了過多的市場份額,會把別人的市場擠掉。所以在這一點上,法律要做特殊的規定。這就是我們常常說的,作為經濟法出現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還包括《反欺詐》等等這樣的法律。

⑷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⑸ 關於1907年的銀行危機

1907年金融危機簡介:
1907年恐慌(又稱1907年大恐慌、1907年銀行危機、1907年金融危機),是指於年在美國發生的金融危機,當時紐約證券交易所(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從前一年的高峰期,下跌了接近百分之五十。「1907年恐慌」在美國經濟衰退的時候發生,當時有很多銀行和信託公司被擠提。這次恐慌最終蔓延至美國全國各地,多家銀行和企業破產。擠提的主要原因包括:一些紐約銀行的市場流通性收縮、存戶對銀行失去信心和美國缺乏法定最後貸款人。
1907年10月,一次操縱「美國銅業公司」的股票的行動失敗,並引發危機,貸款給這次縱市場行為的銀行被擠提。其後,擠提更蔓延到其他相關的銀行和信託公司;一個星期之後,紐約市的第三大信託公司──「尼克伯克信託投資公司」因此倒閉。「尼克伯克信託投資公司」的倒閉令恐懼蔓延整個紐約市的信託公司,因為區域銀行自紐約市的銀行提取儲備。由於大量存款人在區域銀行提款,恐慌擴大到全國各地。
如果沒有金融家J·P·摩根的干預,這次恐慌可能影響更深遠。摩根押上大筆自己的金錢,並說服其他紐約銀行家做同樣的事情,以加強銀行體系。當時,美國並沒有一家中央銀行向市場注入流動資金。到11月時,金融危機基本上已停止擴散,但一家大經紀公司使用 「田納西煤,鐵和鐵路公司」(TC&I)的股票作為抵押,借大筆債項使危機進一步出現。TC&I的股票價格,因反壟斷的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批准緊急收購,才避免了大幅下瀉、崩潰。次年,美國參議員尼爾森‧歐德里奇建立並親自主持一個委員會,來調查這一次的危機;並提出今後的解決方案,從而建立了聯邦儲備系統。

⑹ 責任感跟中華文化有什麼聯系

責任是中國傳統美德,與文化有關

⑺ 關於中國的企業在外國上市的問題

30太少,300分還值得我打這些字。。。。哈哈1。都知道企業上市是在圈錢,那麼為什麼外國會允許中國的企業上市的? 對他們有什麼好處?--------高分紅,你看國內股市,有的公司幾年分一次紅,一次分幾分錢,在國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國有規定,分紅幾年達不到多少標準是不行滴,具體多少忘了。當然這只是表面的,現在全球資本流動性日益增強,外國資金也需要出路,當然還有帝國資本主義控制我國經濟,剝削我國人民等等,因為是在國內獲得的利潤,卻給外國人高分紅,變相的財富外流,外國人當然歡迎啦。2。在外國上市的企業是直接在國外發行新股還是在國內融完資在到國外上市交易?------這個發行過程是很復雜的,一般是通過大銀行來運作,比如高盛,美國對於外國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幾等,每個級別發行都不一樣,中國一般就是通過轉托憑證來上市,就是股份實際上是在中國,比如我交給建行,建行在去聯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兌換成憑證,高盛在美國發行這種憑證,這個憑證就是股票了,具體的分紅什麼通過銀行間來運作。3。中國企業到國外上市國外有什麼要求?--------當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潤高的,要不怎麼給他們那些外國爹分紅啊。比如。。中移動。。4。比如中國的企業在紐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國人都可以買賣,他們根本不了解遠在大洋彼岸的企業的 經營情況會買嗎?要是有外國企業上市A股市場我肯定不會買, 還是專供在外華僑買賣的。----------美國人當然會買,美國普通人一般不炒股,都是通過專業的經濟人來買賣,你說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當華爾街是什麼?他們比你還了解這些公司好吧。

⑻ 論反壟斷的作用和局限

炅你是誰?我無法找到此信息....同學,你幾類資金....
我會給你一些現成的:

中國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局限性,但不能否認的法律的頒布,反映了在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在這方面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把握中國的反壟斷法的不斷提高,競爭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經過十餘年的爭論和博弈,反復和妥協,反壟斷法終於出台。

西方發達國家一些樂觀預期,在中國經濟發展中引入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的理解的基礎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的過程中,一定會成為中國的「經濟憲法」。但是,有些人基於中國反壟斷法在一些關鍵問題上的妥協和「讓步」悲觀地認為,反壟斷法將重蹈反不正當競爭法,誓言大於實際效果。

那麼,如何來看待中國的反壟斷執法?

不同的反托拉斯法「構建環境」

無論形式還是從內容上看,我國的反壟斷法具有較高的「國際化」 - 中國的立法繪圖的經驗教訓從國際公認的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則,是更加成熟和內容,反映了國家在反對限制競爭,維護競爭機制的重大問題上達成共識。盡管如此,中國反壟斷法特殊的生長環境決定其性質和西方國家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主要發達國家的發展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當時它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到壟斷競爭期。在這一點上,市場機制日趨成熟和完善,對公共權力的政府代表一直無法決定市場,市場機制的最大威脅是大公司,以避免「兩敗俱傷」的形式,在各種競爭形式的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認識信託及其他機制,競爭以及隨之而來的破壞整體經濟發展的巨大威脅,西方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反托拉斯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反壟斷法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在西方國家的守護神,被視為「經濟憲法」,「自由企業的大憲章」。

與西方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當謹慎的探索和「意識」引導不是一個自發的過程。中國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和完善的過程,是政府繼續轉移到公共權力的市場,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的逐步形成過程中。即便如此,目前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然十分普遍,在市場機制的最大威脅不是西方意義上的競爭對企業的限制,但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不當。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中國的反壟斷法明確規定,「行政壟斷」一章中,政府扭曲市場競爭機制和干預受到限制。

截然不同頒布了反壟斷的背景下,雖然外形,而不是「神似」。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是人為地扭曲市場機制的行為矯正,恢復到自由競爭的狀態,而在中國,在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反托拉斯法也進行培育和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特定的市場決定的經濟發展階段,中國的反壟斷職責不僅是維護競爭,就必須「創造」競爭 - 反壟斷法本身必須成為限制公權力侵蝕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競爭機制,擴展武器。

壟斷行業管制的行業和法律問題的適用法律

目前,實施監管的行業(銀行,電力,電信等)和法律(或根據政策)建立在法律上或德事實上的壟斷行業(石油,煙草)「壟斷」了中國人民的民生,主要產業,並也已成為關注的反托拉斯法,反壟斷法和關系,成為這些行業的對象法律制定過程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

在反壟斷的法律制定過程中,行業監管機構和壟斷豁免適用反托拉斯法表示嚴重關切。在這方面,幾易其稿反托拉斯法,司法最終採取了折中的辦法,一方面肯定了其壟斷專營權的壟斷權力,另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限制其業務活動。然而,壟斷控制的行業和企業的反壟斷問題及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反壟斷法並沒有明確表示將留在未來加以解決和改進的實踐。這說明了本場比賽的激烈的強項。

這個問題需要澄清兩個方面的錯誤:一方面,有些人認為行業監管(監管)和適用的反托拉斯法是「不可調和的」,如果政府有貿易實施監管,這意味著,適用反壟斷豁免。另一方面,一些人認為,反壟斷是具有壟斷地位的大型企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意味著這些公司限制甚至分裂。

事實上,調控並不意味著完全排除反壟斷,放鬆管制(解除管制)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趨勢,各國逐漸形成一個共識,即在控制的前提下實現的目標應該是最大限度地適用反托拉斯法,競爭到最低限度,以減少傷害。例如,如果設置行業准入和事後監督兩種方式來實現監管目標,那麼應採取事後監督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傷害競爭。對於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壟斷佔有的企業,根據反壟斷法實際上並不挑戰其特殊的法律(或政策)及其衍生物的市場准入限制壟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制定這樣的行為,但獨家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特別是不得違反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

在中國的最大適用反壟斷法的共識,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肯定。雖然引進的反托拉斯法為受管制的行業和獨占行業的迴避態度讓人懷疑,但在立法過程中的激烈角力的各方代表已足以說明市場在這樣一個經濟基礎薄弱競爭環境的願望,尊重消費者的利益,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不起眼的國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概念立法者深入思考成長,我們已經看到赤裸裸的保護,密閉與對照組相比,說,這是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畢竟,市場經濟尊重市場規律,順應這種趨勢不能改變,所謂的「哀莫大於心」,其結果是不能令人滿意的,比較完整的游戲的立法過程是沒有理由為什麼我們有信心在未來的這條法律和期望。

缺失與培育文化競爭

和立法者的比賽中,中國的市場環境下,缺乏競爭文化的概念的理解上似乎讓人擔心。

所謂文化的競爭,可以理解為全社會共同維護競爭,尊重競爭規則的共識和氛圍。競爭文化的培育和發展,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從消費者的態度,企業行為,政府的職能定位,從傳統文化的傳承傳播,應用的商業交易規則制定的經濟規律的理解,巧妙地作用於競爭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運營商與市民之間的勾結,盜竊的價格協調,在美國是很「原始」和進攻不力,行為人可能被處以監禁。在中國,不僅是許多經營者有沒有知識,甚至是行業協會參與指導組織公開價格協調與串通,這可能是超過只是一個個人的問題,弱企業的法律概念,它是市場環境競爭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現。此外,一些政府無知的概念在發展經濟的思維不成熟的競爭,喜歡站在市場經濟的前沿,充滿善意引導企業定價,這種行為也幽默。

毫無疑問,反壟斷法的制定競爭文化的培育和打造最關鍵的一步。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政府,企業和消費者也將逐步培育競爭和發展過程中的文化。通過反壟斷法的實施,增強了市場的認知能力的競爭規則,提升消費者的競爭和文化認同的規律是市場經濟,這將極大地促進中國的市場環境,加強政府的理解,培育競爭文化而形成的。形成這樣一種文化的競爭,競爭的培訓,這也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早日出台,並沒有完善的競爭法律得到有效實施,並不斷發展和進步,這是我們希望看到的是什麼,我們也相信,它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實現。

總之,中國的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局限性,但我們不能否認,這部法律的頒布,反映了在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在這方面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把握中國的反壟斷法的不斷提高,逐步形成競爭文化的先決條件。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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