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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擔保

發布時間:2022-07-24 01:39:04

❶ 什麼叫融資擔保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回自然人)提供答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

說得簡單點就是別人要去借錢,你向債主保證這個別人有能力還,如果這個別人後來還不上了,就由你來還```所以做融資擔保的時候請謹慎,要確定好對方的公司經營狀況和可預期的發展前景.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❷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重視程度日趨增強,已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金缺乏仍舊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首要問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資擔保。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已迫在眉捷。
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還是銀行,但由於中小企業市場競爭風險大,又缺乏有效的資產抵押和信用擔保,因此,嚴重製約了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應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在部分地方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組織成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統一承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
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並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實施細則,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在有關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發揮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一)該項基金應具備以下特點:(1)它是一筆政府主導性的基金。(2)只能作為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擔保之用。(3)它是一筆公平性的基金。打破企業身份、行業局限,加入基金的各利益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沒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也可以申請基金擔保。(4)它是一筆獨立性的基金。企業是否向基金出資,出資多少,基金是否決定為企業提供借款擔保,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都由各自決定,不受外界影響。(5)它是一筆非贏利性的資金,但可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規定的擔保費收入。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運作模式。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兩種運作模式:逐一模式。單個中小企業向擔保基金提出貸款擔保申請,由擔保基金對該企業進行評估。只有通過擔保基金評估的中小企業才可獲得擔保貸款,而且貸款機構提供的每一筆擔保貸款都需要經過擔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沒有權力單方面擴展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額。
組合模式。擔保基金先向貸款機構提出一定的關於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擔保貸款的條款,貸款機構可以向滿足這些條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基金對該筆貸款的擔保自動生效,但擔保機構要求貸款機構定期向其報告這些企業的情況(一般為月報)。
建議我國目前主要考慮採用逐一模式,因為其符合我國現在企業和銀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待各項規章制度比較健全的情況下,尤其是誠信建立起來以後,再採用組合模式。不過,可以考慮先在個別發達城市搞組合模式試點,為以後的更好運作積累經驗。
(三)運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應注意的問題。該項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應按市場經濟合理配置資源的要求,擇優用好這筆政策性強而又來之不易的資金。首先,要做到四個約束。一是對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約束。應制定申請擔保的基本條件,如產品市場潛力大;經營管理富有效率;企業發展有利於擴大就業;借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技術更新具有行業先進性等。二是對擔保程序的約束。首先由企業向銀行申請借款並經銀行初審認可;再由企業向「基金」申請擔保,「基金」投資的企業可獲優先擔保。三是對擔保限額的約束。「基金」存入銀行後,按銀行學原理雖有一定比例的放大,但其畢竟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限度內承擔企業不按借款合同還款的風險。千萬不能存有「基金萬能」的幻想。四是對「基金」本身的約束。該項基金的扶持對象應是那些市場前景好、發展後勁足、資金回籠快的知識型、科技型、特色型、創造型的具有成長性、盈利性的中小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應嚴格按章程規范操作,接受政府委託和政策性銀行監管,同時接受出資銀行、企業和社會的監督。其次,要保證擔保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扶持中小企業是各級政府的長期任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應該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長期政策。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應該有一個長期的計劃,通過長期的擔保計劃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業發展,並實現制度化和法律化。
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時應注意的問題
擔保公司服務的對象是中小企業,但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直接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變動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方還是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必將引起道德風險問題,從而增加了融資擔保的潛在風險性。為了在擔保工作中避免風險的出現,應注意識別風險,搞好信用評估工作,否則,即使有了政府的補償機制,擔保公司依然存在生存問題。
五、控制擔保風險(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鬆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後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後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後,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實行財政資金優先代償制度,打消擔保機構投資者的風險顧慮。(5)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准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後的資金損失。(6)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於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採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7)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8)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範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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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3號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範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
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第五條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八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程序和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二條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方面的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服務。
第十四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余額。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准備金。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二十條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有權要求被擔保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
(三)受託投資。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融資擔保統計制度的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
第二十七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按年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第三十條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重大風險隱患,並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經監督管理部門驗收,確認重大風險隱患已經消除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三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三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五條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合並或者分立;
(二)未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
(三)未經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或者變更後的相關事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受託投資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融資擔保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
(二)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准備金;
(四)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二)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
(三)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採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融資擔保公司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或者終身禁止其擔任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融資擔保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四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門為促進就業創業等直接設立運營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互助式融資擔保組織開展擔保業務、林業經營主體間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新的融資擔保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❹ 融資擔保公司是做什麼的

融資擔保公司工作包括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拓展資料
一、融資擔保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 物的擔保
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和有形動產(如機器設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對無形動產(如合約權利、公司銀行賬戶、專利權等)設置擔保物權等幾個方面,如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力來滿足自己的債權。
物的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1)抵押 :為提供擔保而把資產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但是附有一項明示或默示的條件,即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應在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後重新移轉於債務人。
(2)擔保:這種形式不需要資產和權益佔有的移轉或者所有權的移轉,而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的一項協議。
2、人的擔保
是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義務可以是一種第二位的法律承諾,即在被擔保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擔保受益人)所承擔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時),必須承擔起被擔保人的合約義務。如項目投資者作為擔保人,項目投資者通過建立一個專門的項目公司來經營項目和安排融資。
二、融資擔保公司的作用
1、幫助銀行增加了利息收入,又轉嫁了壞賬風險。
2、對急需資金的借款人,尤其是中小企業來說,融資性擔保公司能夠滿足其初創或成長期對資金的需求。

❺ 融資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以物擔保。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和有形動產的抵押。

2.以人擔保。是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❻ 融資擔保比例怎麼算

一、融資擔保比例怎麼算
1、融資擔保比例如下:
(1)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2)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3)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2、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二、融資擔保內涵特徵是什麼
融資擔保內涵特徵包括:
1、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2、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介入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這些資金出借方與主要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方之間,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信用擔保——擔保債務方履行合同或其他類資金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3、在其業務性質上,融資擔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屬性,屬於一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務。

❼ 中文融資擔保是什麼意思

融資擔保是擔保人為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向債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❽ 什麼是融資融券擔保物

你好,融資融券來的擔保物是指源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包括有價證券和現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及利息整體作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❾ 什麼是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債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可以是物的擔保(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也可以是人的擔保(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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