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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通用信託

發布時間:2022-07-16 18:23:17

A. 其他信託都是有哪些的呢介紹下

利得財富,有很多的額,還是不錯的啊,各種各樣的都有,還能幫忙選擇的呢

B. 什麼是信託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回答,最好能舉例說明!謝謝

把你的錢或者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讓他們幫忙打理,收益收於你的,這就是信託。

C. 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有什麼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商事信託與民事信託的界限有時沒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兩者有很多的密切聯系.所以有些信託事項兩者可以通用.既可劃為商事信託類,也可劃為民事信託類。

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即是如此。凡發行公司債券則屬於商事法規范疇。

而提供擔保品給受託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問題,則用於民法中有關想定的范疇.所以說這種信託方式或事項.是民事商事通用信託。

若要真正劃分這種信託屬於團一類,可以其設定信託的動機來加以區分。

設定信託的動機館置於債券發行的目的,即為商事信託。

設定信託的動機偏重於抵押品的確實與安全,則屬於民事信託這一類。

D. 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有什麼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商事信託與民事信託的界限有時沒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兩者有很多的密切聯系.所以有些信託事項兩者可以通用.既可劃為商事信託類,也可劃為民事信託類。
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即是如此。凡發行公司債券則屬於商事法規范疇。
而提供擔保品給受託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問題,則用於民法中有關想定的范疇.所以說這種信託方式或事項.是民事商事通用信託。
若要真正劃分這種信託屬於團一類,可以其設定信託的動機來加以區分。
設定信託的動機館置於債券發行的目的,即為商事信託。
設定信託的動機偏重於抵押品的確實與安全,則屬於民事信託這一類。

E. 實行民商合一的主要立法依據是什麼

早在古代羅馬時期就存在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我們通常意義上所指的羅馬法是指羅馬私法,羅馬私法是羅馬法最為光輝閃耀的部分。但當時的羅馬法學家並沒有對這一公私法劃分作系統化解釋,只是企圖把公共團體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與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做出區別。現代法學一般認為,凡涉及到公共權利、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而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1]

一、論題的開始:關於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論爭

商事法與民法,同為規律人民社會經濟生活之法律,同屬私法,惟其性質,則有差異。一般言之,民法系就一般私法上行為而為規定,商事法則為關於商事之特別規定。[2]於是,關於民商事立法立法體制,則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立法體制。所謂民商合一,即將民事商事統一立法,不設民商之區別,關於商事之規定,或編入民法法典之中,或以單行法規頒行之;民商合一立法體制為瑞士1911年首創,然後擴展到義大利、蘇俄、土耳其、泰國等一些國家。所謂民商分立,即將民事商事分別立法與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與商法法典各自獨立存在。[3]法國1807年最早採用了民商分立制。在法典化國家中,目前採用民商分立體制的國家還有荷蘭、德國、日本、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共計40多個。

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爭論,由來已久,至今未息。各自持有一定的立法依據。支持民商合一的依據是:(1)作為傳統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或商事活動,不外乎債權債務行為,這些內容完全可以規定在民法債篇中,沒有必要另外製定商法典。(2)現代社會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逐步融合,導致了立法上民事法律行為與商事行為難以區分,民法關於商品經營的一般准則,完全可適用於商事行為。(3)另外製定商法典對商事關系和商事行為進行特別保護,有可能會偏袒商人利益,有悖於公平保護當事人這一民事立法的根本宗旨。(4)民商分立又人為割裂同一法律關系之嫌,既有害於私法體系的統一性,也不利於私法理論的深入發展。

贊成民商分立的主要觀點是:(1)商法以商人及其活動作為其調整內容,商事活動不同於民事活動,完全以營利為目的,注重行為的迅捷性,民商分立便於對商人利益進行傾斜保護。(2)商事立法重在進步,民事立法則重在穩定,實行民商分立便於在保持民法基本體例不變的情況下,隨時依據日新月異的經濟變化情況對商事立法進行修改。(3)商法具有明顯的國際性趨向,自治和開放是其顯著特點,而民法則既有較強的民族性和地域性。(4)民法的適用具有普遍性,而商法的適用則具有特定性。(5)民事糾紛的處理基本上有賴於訴訟手段,而在商事糾紛的處理中,商事仲裁或民商仲裁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產生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究其原因,應先對民法與商法的特徵做一比較,首當其沖的就是民法、商法調整對象的相互融合,然後,商法中許多制度建立於現代市民社會之民法基礎之上,二者是在調整手段上有相同之處的私法,有相同的制度觀念基礎,並在訴訟制度上通用民事訴訟法,民法與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統一的。在相異的方面,商法是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奉行著一些不適用於傳統民法的諸如等價有償、營利性等原則,在動態性發展中呈現國際化趨向,採取多種責任制度並存的兼具公私法特點的法律部門,另外,商法還有像票據無因性、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等一些不同於傳統民法的制度。這些凸現了民法與商法的鮮明區別。

由此可知,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產生幾乎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因為它們之間由於其性質特點,存在著一種既可以分離,又可以結合的若即若離、若隱若現的聯系。[5]

二、論題的延續:反對民商分立,也批駁民商合一

當我們換一個視角,從民商法產生的社會原因來審視時,我們也許會有一個更新的認識。我們先上溯到羅馬時代。羅馬人創造了一個可與當時羅馬帝國的版圖相媲美的龐大的羅馬私法體系,其中的物權、債權是兩個無所不包的概念。即使在今天,仍有人試圖將公司財產權、信託財產權利等納入到物權或者債權的概念中去,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德國人更是超越其前人,其所發明的像法律行為這樣高度抽象的概念,幾乎可以包容宇宙間任何性質的行為和交易關系。[6]因此,對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爭論,我們也可以考慮用一個有包容性的概念來解決問題,這就是私法。

羅馬法是簡單商品經濟條件的產物,其物權、債權制度相當簡單,法人制度遠未成就,[7]基於商品經濟這一經濟基礎而產生的民法成為私法的開山之作,歷史的車輪駛向近代,工業革命的轟鳴,拉開了市場經濟的序幕,基於市場經濟——社會化的商品經濟之上形成了迅速發展的商事法,它脫胎於民法體系,又有著一系列嶄新於傳統民法的特徵,諸如營利性、技術性、公私混合性等。私法的新領域誕生了。民法與商法並列存在的私法二元結構初步形成。

[8]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必須制定商法典,實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呢?未必。在民商分立之國,都有自己的商法典,但無論是以商行為觀念為基礎而制定的商法典,如法國,還是以商人觀念為立法基礎而制定的商法典,如德國,都和民法典大量重復,這些商法典的總則並不能貫穿各商事法規之全體,使得在實際實踐中不斷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從而模糊了民商分立的界限。而且,各國商法的內容極不一致,商法並無統一的體系,也沒有制定商法典之必要。商法雖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但各種商事法律自成體系,難以抽象出是用於各種商事關系的一般性規定(即總則)。[9]針對我國之情況,中華法律史上不存在「商人」和「商行為」之類的法律概念,況當今社會,我國人人平等之理念未為牢固,這是一個缺乏民法文化的國度,在現實中把企業和公民分為商人和非商人,把商品經濟活動分為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易造成許多概念上的混亂,[10]在「泛商化」成為潮流情況下,尤不適合[11]。植根於我國先天不足、後天營養不良的商品經濟生活的商事法規,它們本身沒有一個完整的自己的體系,強行使之體系化,使我經濟社會陡生消化不良之結果,傷及法律權威,乃不顧我國國情的幼稚做法。而且將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破產等各種變化更新速度不一的商事法規置身於同一部商法典之下,必將導致此商法典高度頻繁的修改,從而使其中發展速度相對較慢的商事法規的穩定性處於難堪的地位,不利於商事活動在商事法律的規制下的正常運行。民法體系之穩定性雖強於商法,又有債法、知識產權法等發展較快的部門。這些部門在此法律環境下亦將地位尷尬。因此,民商分立之立法模式不可取,在現今我國尤甚。
可是筆者亦不主張民商合一立法體制,一部分依據是如第一部分所述之民商分立之立法依據,如(3)(5)點。另外,民法的本質是人法,其基本目標和價值取向是對私權的保護和人性的關懷,而目的的營利性、主體的商人性、行為的交易性構成了商事關系的內在特質。民法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對於商法更為嚴密的概念和體系,其學說和理論可以擴張適用於任何一個新出現的財產關系,商法的興起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商法規范雖不少直接或間接導源於民法的原則、精神甚或制度,但它們更能體現和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的特徵和要求,而且民法保證民風善良的宗旨與商法保證「以利為先」的宗旨之間具有一定的沖突性。在商事關系高度發展的今天,再讓商法回歸於民法,只會導致民法的變異和商法的墮落,是法制建設的一種倒退。[12]故民商合一說為本文所不取。

F. 融資租賃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來租賃兩者之間的區自別:
信託(英語: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G. 如何簡單直接的介紹信託

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目前有日聚金(目前好像沒有低過6月);資金量小的可回以購買短期銀行理財,答平安銀行的理財活期每天也能給到1.9%.還不錯!
企業客戶有穩贏(目前1個月的收益率為3.0%,2個月是3.2%,3個月3.5%)。
希望採納

H. 民事信託的優點

1、民事信託是目前解決企業內部職工股及自然人股最為合法有效一種方式。信託信託法第三條規定:「信託委託人、信託受託人、信託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除資金信託專由信託公司承辦外,財產信託可以由信託規定的信託公司或其他社會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承辦。
信託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託),還可以是大眾(公益信託),這是信託產品獨有的東西。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本次使用民事信託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成熟的操作實踐,有利於保證內部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律師也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2、民事信託方式是國際通用的一種方式,只在中國在最近幾年才剛剛採用,事實上在國外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已形成了一種社會法律慣例。目前,在英國民事信託已佔信託業務總量的80%,美國民事信託也隨處可見。
3、人們的財產一旦經過合法的信託形式,便不受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即使受託人出現其他意外,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受託人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民事信託可以充分保證內部職工及自然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大大降低股權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它可以解決股權委託關系中的「代持人」惡意佔有行為;可以在定期報告制度中公開公司信息,保證受益人的知情權;可以遠離商事信託的功利性減少少數股東的投資成本;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下解決股權分割問題,等等。
4、民事信託可以減少境外上市的操作環節,在上市換股時只要信託終止並簽署有關換股協議即可換成境外上市主體的股票,受益權人即可無條件地轉換成股東,這種便利性和合法性是其它方式所無法相比擬的。

I. 我國信託是怎樣分類的

一、以復信託關系成立制的方式為標准劃分
(一)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二、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
(一)金錢信託
1.特定金錢信託
2.指定金錢信託
3.非指定金錢信託
(二) 有價證券信託
(三) 不動產信託
(四) 動產信託
(五) 金錢債權信託

三、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
(一)擔保信託
(二)管理信託
(三)處理信託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四、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
(一)民事信託
(二)商事信託

五、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
(一)個人信託
1.生前信託
2.身後信託
(二)法人信託
1.附擔保公司債信託
2.動產信託
3.雇員受益信託
4.商務管理信託
5.其他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
1.不動產信託
2.公益信託
3.其他

六、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
(一)營業信託
(二)非營業信託

七、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
(一)自益信託
(二)他益信託
(三)私益信託
(四)公益信託

八、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
(一)國內信託
(二)國際信託

九、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
(一)廣義信託
(二)狹義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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