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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年金信託

發布時間:2022-06-20 00:44:23

⑴ 企業年金信託管理的四種管理角色是哪四種

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是信託關系,受託人與其它三個管理人是委託關系。

⑵ 目前關於企業年金受託機構都有哪些哪一家業績比較好請說明~~~

一共有5家養老保險公司(長江、平安、太平、泰康、國壽),銀行(工商、招商、建行),信託公司(華寶信託)。
業績目前沒有公開資料,單一計劃和集合計劃不太一樣,業績主要還是看投資管理人,當前受託人很虛化。。。

⑶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

⑷ 企業年金是由誰運作的是企業自己嗎

不是的。
企業年金運營除了長期性的特點外,還包括如下兩個主要特點:
一、為了確保年金資產和運營的安全,目前國內企業年金運營採取規范的信託模式,即通過四方角色(受託人、投管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的通力合作來完成,任何一家公司都無法單獨完成。這種「多方服務」的特點就要求每個服務供應商都能夠確保各自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時效,並在日常運營服務過程中無縫連接,密切配合,從而才能保障整個運營環節順利完成;
二、企業年金運營是企業和個人在年金計劃中利益的具體體現。企業年金計劃對員工的長效激勵要通過年金繳費和待遇支付來體現,年金方案的具體內容也要通過年金運營來落實,企業年金投資收益也要通過四方角色共同運作來實現。因而,對於企業而言,選擇優秀的年金服務供應商就顯得尤為重要。

具體情況參考:企業年金網http://www.annuity.com.cn/

⑸ 簽訂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對企業會有什麼影響

基本上對您的企業沒什麼不良影響。
您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年金的話最重要的環節是制定企業年金方案,職代會通過後去人社部門報備,如果您這一步工作還沒有做,您的企業就不能算是要做企業年金。您與中國人壽簽訂的受託合同也無法生效。從合同方面不會對您有任何影響。
不過,從您所說的情況來看,您是為了幫銀行完成任務,如果不啟動企業年金,那就沒法將基金劃到銀行的託管賬戶上,銀行不會傻到只簽一份合同就知您的情的,估計接下來銀行還會再做工作的。再有就是中國人壽方面,這樣的公司注重售後服務,既然簽了約,他們就會認為您是要啟動企業年金的,估計他們的工作人員會非常積極的與您溝通提供各項服務,太熱情了會讓您煩的。
最後,就我個人對企業年金的認識,啟動企業年金無論對企業還是員工都是很有利的一項福利,應該考慮。

⑹ 養老金信託與企業年金信託的關系

養老金信託與企業年金信託的關系:
1.兩種都是年金信託,企業年金可以理解為養老金的一回種。中國答的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層,第一層是國家規定強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就是企業年金,以前一直叫補充養老保險,2000後命名為企業年金,第三層就是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
2.最大區別:前者是一個國家的強制規定,後者是國家鼓勵建立的。
3.企業年金採取的運作模式是信託模式,主要依據信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4.傳統的養老保險是保險契約模式,主要依據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辦理相關投保手續,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成為保險資金,並形成保險公司資產負債,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⑺ 年金方案中受託人,賬管人,投資人,託管人分別指什麼

我國企業年金採用信託模式。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信託關系,委內託人與受託人之容間簽訂信託管理合同。
受託人分別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之間是委託管理關系。受託人分別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⑻ 年金險對接信託是什麼意思

年金保險是指,在來被保險人生存源期間,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內,有規則的、定期的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年金保險,同樣是由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但生存保險金的給付,通常採取的是按年度周期

⑼ 什麼是年金險對接信託為什麼年金保險要對接信託

一、什麼是年金險對接信託?

年金險是指,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方式,按照年度定期向被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金額的保險金。而所謂的年金險對接信託,指的就是以保險金或保單受益權作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當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條件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將信託資產及運作收益按信託文件的約定交付給信託受益人。在這個意義上,主要利用的是信託在分配上的靈活性,通過在什麼時間、以何種條件向哪些人分配,進行相應的激勵或者行為約束。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二、為什麼年金保險要對接信託?

1、確保投保人的控制權

在某些情況下,保險金或者身故金會出現失控的情況,或者沒有辦法完全實現投保人的願望,但是結合信託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比如:如果投保人過早去世,會導致保費成為遺產。如果利用信託架構中信託委託人的去世不會導致信託財產成為遺產的這個特點,那麼就可以確保投保人的控制權,不會出現保費成為遺產的狀況。

將年金保險結合信託,就可以有效保證投保人的控制權,讓生存金不會因為投保人去世而導致法律糾紛,用年金保險對接信託的方法就能揚長避短,保證了保險的控制權。

2、保護保單

一般來說,年金保險中存在最大的風險有兩個,一個是保費的來源,一個是保險金的去向。採用年金保險對接信託的方式,就可以更好地對保單進行保護,另外也可以讓保險金的使用能夠更符合投保人的願望。

對於生存金或者身故金來說,採用年金保險對接信託的方式,就可以讓這筆財產有第二次增值的可能,可以發揮出更多的作用,也方便投保人更好地對保險金進行控制,更好地進行管理。同時,也防止一旦受益人拿到身故金之後,因為過於揮霍或者在其他情況下失去控制權,防止身故金的使用與投保人的願望相違背。

⑽ 企業年金信託業務的特徵是什麼

第一來,說句「廢」話,企業年自金信託與企業年金基金不同;

第二,企業年金信託業務的重大特徵就是信託財產是企業年金;

第三,由於企業年金是養老的保命錢,而且是長期繳納、不斷積累的,對管理的獨立性(避免被挪用以及侵吞)和投資的安全性(比增值更重要的是保值)等方面要求很高。因此,企業年金信託對受託人的要求較高。

其他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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