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第五條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通過債轉股、原股東資本減記、引進新股東等方式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高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其設立的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要求。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依據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九條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
(四)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同時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❷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是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而制定的法規。該辦法經原中國銀監會2017年第9次主席會議通過,2018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❸ 金融資產投資的本質
其實一般來講,相關交易費用都是應該計入成本的,可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每期期末要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為公允價值,如果將交易費用也計入成本,在期末還是要將
其賬面價值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這樣,將交易費用計入成本就沒有意義了,並且使得公允價值變動並沒有真正反映公允價值變動。所以通過投資收益直接將其計入損益。
至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它本身的對價並不公允,是按照被並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入賬的,本質上只是一個企業將其資產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可以理解為企業內部管理,所以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其他投資,如無意外,相關交易費用都應該計入投資成本.
❹ 什麼是投資性金融資產
投資性金融資產——准備長期持有的股票或債券等金融產品或金融衍生物。
❺ 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怎麼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計算:進銷差價(不考慮收取利息)減相關費用。
一,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損益都在公允價值變動里記錄,所以做題時要理解題目要求計算確認的收益是哪一段時間的收益。出售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正規是說法是:出售時投資收益)是從一開始買到最終賣確認的金額;出售時當年確認的投資收益(正規是說法是:出售時處置損益)是指出售時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舉個例子: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買入價100元,持有一年後價值下降到90元,後以110元出售則:
1、出售時投資收益=110-100=102、出售時處置損益=110-90=20那這之間的差額10元是怎麼回事呢?因為要結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到投資收益這個科目里,這樣最終的收益就是10元。
分錄如下:借:投資收益1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二,雖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師出同門(都是損益類科目),且都是為別人做嫁衣(期末都結轉到本年利潤賬戶)。但是兩人之間性格迥異,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只是紙上富貴(只是賬面的盈利和虧損),投資收益則是落袋為安(真正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處置後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後將光耀千秋或者遺臭萬年。當然採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量,更多的是出於資產負債表觀的考慮,此計量也跟跟隨國際會計准則的做法。
三,那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了保證「投資收益」,科目反映企業此項投資中真正實現的收益。當出售時就需要將之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浮雲(賬面虧損和盈利),轉入實干者科目「投資收益」,讓會計信息使用者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持有的此資產落袋為安的金額。如此,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到投資收益是為了算出持有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整個期間完整的投資收益,因為是損益科目的一借一貸,所以並不影響上期和本期的利潤。
❻ 什麼叫金融資產包括哪些內容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徵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金融資產是指一切代表未來收益或資產合法要求權的憑證,亦稱金融工具或證券。
金融資產的分類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准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❼ 什麼是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 ,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指單位或個人所擁有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無形的權利。
❽ 金融資產投資是否包括現金投資
金融資產投資是指企業購買有關部門、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握有有關方面、企業的債權或股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收取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