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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問題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12 17:11:44

A.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融資途徑不暢通。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一是中小企業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積累意識差。二是現行稅制使中小企業沒有稅負優勢。三是折舊費過低,無法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資金來源有限,資金難以支持企業的快速發展。從外源融資來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銀行貸款、資本市場公開融資和私募融資等三種渠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渠道方面並不暢通。

(二)融資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1)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嚴重依賴內源融資,外源融資比重小。單一的融資結構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做大。並且在外源性融資中,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向銀行申請貸款,主要表現為銀行借款;(2)在以銀行借款為主渠道的融資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擔保貸款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貸款,若以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科技開發為目的申請長期貸款,則常常被銀行拒之門外。

(三)融資成本較高。企業的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關籌資費用。與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方面不僅與優惠利率無緣,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更多的浮動利息。同時,由於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多採取抵押或擔保方式,不僅手續繁雜,而且為尋求擔保或抵押等,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擔保費、抵押資產評估等相關費用。正規融資渠道的狹窄和阻塞使許多中小企業為求發展不得不從民間高利借貸。所有這些都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B. 企業融資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融資中常見的問題:

1、融資途徑不暢通。

2、融資結構不合理。

3、融資成本較高。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C. 關於涉農企業融資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涉農企業融資問題:

1、融資成本比較高。

2、缺少有效的固定資產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D. 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在我國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問題:

1.融資途徑不暢通。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從外源融資來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銀行貸款、資本市

場公開融資和私募融資等三種渠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渠道方面並不暢通。

2.融資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嚴重依賴內源融資,外源融資比重小;在以銀行借

款為主渠道的融資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擔保貸款為主。

3.融資成本較高。與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方面不僅與優惠利率無緣,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更多的浮動

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E. 創業企業融資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創業企業融資的問題:1、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2、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低下。3、企業融資難的現狀。

法律依據:《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財務預算,切實加強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明確超預算資金追加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F.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由於小微企業資質偏低、缺乏抵押質押擔保等因素,融資難、融資貴是全球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共同問題,小微企業融資遇到的瓶頸和難點主要體現在:

1、融資渠道非常有限。

2、小微企業融資成本較高。小微企業融資除面臨高企的貸款利率外,有效抵押物、擔保費、咨詢費、評估費續貸費用等各類成本也推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3、貸款上升和信息不對稱制約小微金融業務。受經濟增速放緩影響,小微企業融資高風險特徵顯現,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上升。

4、小微企業信貸產品針對性不夠。小微企業信貸產品限制條件較多,個性化、差異化信貸產品較少,在支持方向上流動性貸款多、建設性貸款少。

5、小貸公司和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困境。小貸公司面臨資金來源缺乏、信息獲取成本高、風險控制及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互聯網金融是遵循互聯網經濟規律而生的健康式創新,面臨著金融機構牌照、信息歸集和披露、P2P平台資金錯配、徵信體系如何對接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G. 通常在企業融資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活動的,如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浪費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2、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3、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4、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5、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6、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7、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十八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二、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三、除自然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四、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五、企業法人對外的股本權益性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值的50%;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新建項目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一般不得低於項目所需總投資的25%。在具體執行時,加工業應高一些,商業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應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七、申請短期貸款,企業法人的新增流動資產一般不得小於新增流動負債。

H. 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1、資渠道非常有限。2、微企業融資成本較高。3、貸款上升和信息不對稱制約小微金融業務。4、微企業信貸產品針對性不夠。5、貸公司和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困境。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六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規章,應當遵循資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I. 企業融資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當注意投資人是否能夠進行法律規定的投資活動。還應當考慮融資的成本回報、各種方案的可行性問題。若是企業在成立中,還應當就股權問題與投資人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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