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曼公司與開曼基金會的申請方式有什麼不同
為了能讓大家全面的認識和了解開曼公司的特性,我們整理了注冊開曼群島的優點和缺點。開曼群島作為全球最受歡迎的離岸公司注冊地之一,向來都受到頗多好評。
注冊開曼公司要求
1、確定開曼公司名稱;(如果有中文名稱,多收1500人民幣)
2、提供至少一位董事/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國籍不限;(如法人企業:須提供公司執照);
3、提供董事和股東的住址證明,即列具姓名和住址之單據,例如水電費單或電話費單;
4、簽署注冊開曼公司委託書,並提供所有董事股東身芬證或是護照(核橙)影印件;
5、開曼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但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名稱不能用Bank、trust、Insurance等字眼;
6、標准授權資本一般為USD50,000元,可劃分為50,000股,每股USD1元;
公司注冊完畢數據注冊證書;法定注冊檔;章程;股票;法定記錄冊;鋼印;簽字印;
公司年度維護
1、開曼公司年度維護服務費用19000(政府費如沒變動);(包含政府牌照稅費、申報資料、注冊代理人、服務費)
2、繼續提供公司注冊地址使用;
提示:如注冊開曼公司在香港上市為目的: 1、注冊公司時應提供股東詳細資料及身芬證件(復印件); 2、注冊公司時應以記名股票與記名董事;
為什麼開曼和bvi收費差距這么大
開曼開戶:新加坡行條卡軌道條行
開曼基金會注冊
注冊開曼基金(ELP)的服務,在注冊此ELP之前,一般需要設立一個開曼GP,以下是具體的信息供您參考:
注冊開曼GP公司
開曼公司一般的注冊資本為50,000美元,每股1.00美元。 每位股東最起碼認購1股。 注冊資本不需要資金到位的。
完成注冊時間大概位10-12個工作日,獲得注冊證書掃描件為7-8個工作日左右,請提供名字給我幫您查名; 或者您可以選擇現成公司,大概3個工作天完成注冊。
所需資料為:
1) 公司股東和董事身芬證或護照掃描件;
2) 地址證明 (近3個月的水、電、煤繳費單復印件或國內的戶口本)。 如果是法人做股東或董事,請提供注冊證書,已經法人代表的身芬證或護照和地址證明的掃描件。
注冊開曼ELP
在拿到開曼GP的注冊證書以後,就可以設立開曼的ELP。
完成注冊時間大概位10-12個工作日,獲得注冊證書掃描件為7-8個工作日左右,請提供名字給我幫您查名;
所需資料為:
1) 每位LP的身芬證或護照掃描件;
2) 每位LP地址證明 (近3個月的水、電、煤繳費單復印件或國內的戶口本)。 如果是法人做股東或董事,請提供注冊證書,已經法人代表的身芬證或護照和地址證明的掃描件。
㈡ 開曼公司名稱選擇
在開曼群島登記注冊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隱密性,公司股東名冊完全不對外公開, 因此吸引了不少投資者開設開曼公司.那麼注冊開曼公司需要什麼條件以及流程呢 ?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詳細解說..如果您有意注冊開曼群島公司,請務必查看此文章.
一、注冊開曼群島公司優勢:
1、注冊簡單, 只需一位股東、一位董事,且股東和董事可是同一人.
2、注冊資本50000美金,且不需驗資.
3、公司業務經營地不在當地,可不用在當地交稅,可用開曼公司投資國內.
4、股東資料保密.
5、公司名字選取自由.
6、知名度高,大陸大型民營企業巨頭或一些國企如阿里巴巴、網路、京東、聯通、新浪、聯想等注冊地也都在開曼群島.
7、開曼群島離岸公司可選擇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之間可以互相交換.
8、用於公司架構搭建、重組,易於海外上市.
二、注冊開曼群島公司條件要求
1、注冊授權資本最低為 50,000 美金.
2、注冊開曼公司必須委任最少1名董事,並且董事的資料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披露,但這些資料不會被公開.3、注冊開曼公司必須委任最少1名股東,且股東的資料只需存檔於注冊代理人.
4、一份專業人士(會計師或律師)出示的介紹信.
5、注冊開曼公司代理人必須委任開曼公司或個人擔任.
6、注冊地址必須在開曼群島.
開曼公司辦理費用:RMB24,500,如需增加中文公司名稱,需要另外交納RMB3,200/4,000.董事及股東審查費用RMB1000/HKD1250人(如董事及股東為有限公司,按最終股東人數收取審查費用RMB1000/HKD1250人).開曼公司維護費用:注冊開曼公司後每年維護費用為RMB20,000,包括政府規費,注冊地址及注冊代理費. 上述收費只包括注冊資本不多於50,000美元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在在開曼群島成立公司, 一般都使用英文名稱,由於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跑到該島注冊公司,因此現在開曼政府已經允許注冊中文名稱了,只是需要增加一定的費用而已.小編的分享就到這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的觀看.
㈢ 冒充開曼信託26萬詐騙案報案有效嗎
有效,詐騙5000元即可立案追訴,詐騙26屬於數額巨大,必須追究刑責。
㈣ 對沖基金和信託機構為啥去開曼等島嶼注冊,有什麼好處呢
私密性,合理避稅,規避監管。
㈤ 信託公司如何在開曼群島注冊
這是不可能的,中國大陸的信託公司是銀監會監管的金融企業,工商注冊只能在中國大陸范圍內進行,並且必須要具備中國銀監會對於成立的批復後方可被受理工商注冊。一切有著嚴格而規范的程序。
㈥ 成立開曼公司的優勢有哪些
1. 公司注冊容易:一人就可以委託我司注冊公司,沒有注冊資金要求,不需親自到場。
2. 公司管理簡單:每年按時繳納管理費即可,無其他報稅審計等冗餘程序。
3. 合理合法避稅:開曼無任何稅收,豁免信託公司50年內不征所得稅。
4. 繞開外匯管制:屬於離岸公司,賬戶不受國內外匯管制,外匯自由進出。
5. 有利國際貿易:可避開貿易壁壘,可與世界任何國家從事任何合法的商業活動。
6. 公司信息保密:開曼政府鼓勵對公司注冊信息保密,銀行保密制度嚴格。
7. 上市融資容易:利用開曼空殼公司引入外資或海外上市,成本低、上市程序透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
8. 寬松金融政策:開曼法令規定永久豁免開曼群島的交稅義義務。幾十年來都沒有對個人、公司或信託行業徵收過任何稅收,成為全球著名的「避稅天堂」。
9. 世界金融中心:在開曼,有700多家世界知名銀行都在此設立分行,成為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同時,也是全球歐幣交易的主要市場之一。
在外匯管制不嚴格的群島建立離岸公司,可以使這些風投順利的進出,對吸引外資很有好處。此外,對上市公司極具吸引力,通過開曼公司曲線在美國、中國香港、新加坡較容易上市。
㈦ 開曼公司的辦理條件是
1、注冊資本:開曼群島政府對其離岸公司的注冊資本並沒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採用50,000美元作為最少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可劃分為50,000股,注冊開曼公司每股1美元;
2、股東:最少一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沒有國籍上的限制。開曼群島離岸公司可選擇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3、董事: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沒有任何國籍上的限制;
4、注冊開曼公司注冊辦事處:注冊辦事處必需位於開曼群島;
5、公司名稱:對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BANK(銀行) 、TRUST(信託)、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樣;
6、財務報表:注冊開曼公司不需要編制和提交財務報表;
7、稅務要求:注冊開曼公司不需要申報或繳納任何稅項,除了年度牌照費。
㈧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㈨ 若在開曼群島設立家族信託 則遵循哪個法系
開曼群島是英國前殖民地, 遵循英美法系。
㈩ 開曼環球信託是詐騙集團嗎
國內只有68家信託公司,在銀監會的官網上都可以查到,開曼環球信託應該是注冊地在開曼群島的,不屬於《信託法》約束范圍之內的信託公司。至於是不是詐騙集團,得看他公司是做什麼的,怎麼運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