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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融資業務指引

發布時間:2022-06-02 00:08:23

❶ PPP項目公司融資哪些

PPP項目融資模式探究
融資根據性質可劃分為股權融資與債券融資兩個大類。在PPP項目的融資運用上,也存在兩種形式的融資方式:PPP股權融資以及PPP債券融資。政府引導基金、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以及信託、資管、保險股權計劃是PPP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而採用債權模式進行融資主要包括使用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資管保險的債權計劃以及發行PPP債券進行融資等。但不管是採用何種融資方式,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提醒諸位,PPP融資所需資金的供給方主要還是政府、銀行、信託、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社會資本。本文將著重介紹股權融資模式下的政府引導基金模式、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以及債權融資模式下的債券融資方式。
圖1:PPP項目融資模式以及資金來源

資料來源:互聯網公開資料、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一、PPP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分析
在PPP項目融資當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除政府、社會資金在PPP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之外,PPP股權融資主要通過引入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實現。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或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投資的基金。按照組織形式將其進行分類可分為: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以及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設立,以公司的形式來組織和運作而形成的股權投資基金。它具備完整的公司架構,通常由股東會和董事會選擇基金管理人並行使決策權。可由基金公司自行擔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也可委託其他基金管理人代為管理。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投資人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具有法定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公司最高決策權由股東會行使,基金管理人的決策權容易受到限制;
3.投資回收、基金清算程序較為復雜。
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來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則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基金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的形式享有基金投資權益。與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企業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投資者不具備企業股東的身份,但基金投資者可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根據合夥協議而設立的基金。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基金的投資決策權。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運作。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關系清晰,管理運作高效
2.實行承諾認繳資本制,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投資回收便捷,激勵機制有效。
以上三種股權投資基金模式各有優劣,表1就這三種模式的優劣進行比較。
表1.公司制、契約制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優劣勢比較

PPP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下主要有2種運作模式:PPP政府引導基金以及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在PPP早期運用中政府引導基金是主要的推動者,隨著中央政府大力加強PPP項目建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社會資本開始逐漸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PPP政府引導基金
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前期政府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隨著中央大力推進PPP模式之後,為了創新財政金融支持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領作用、優化PPP投融資環境,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成立PPP引導基金。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梳理發現,目前市場上已設立的PPP引導基金通常有2種模式: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及不另設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1.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母子基金架構下的引導基金先由省級財政部門發起設立PPP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的出資人為省財政、金融機構或行業社會資本。母基金通過小比例投資多個子基金,從而放大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圖2元立方精研究人員梳理了PPP政府引導基金的母子架構模式。政府資金在基金當中充當劣後發揮了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可委託外部具備充分PPP基金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
圖2.PPP政府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架構

2.政府引導基金不另外設置子基金結構
不另設子基金結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基金結構相對簡單,由政府資金充當劣後引導社會優先順序資金成立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此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或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參與到PPP項目融資活動中。
圖3.PPP政府引導基金不另設子基金結構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研究院
(二)PPP社會化股權投資
基金
不同於政府PPP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機構,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由社會資本充當主力募集、投資PPP項目,通過成立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為PPP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看到,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多樣,出資人通常聯合地方平台公司和社會資本、產業投資人以及政府共同出資。地方平台公司以及產業投資人通過提供劣後資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其中。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通常如下圖所示:
圖4.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二、PPP項目債券融資模式分析
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元立方金服研究員認為,我國直接債務融資產品會越來越豐富。目前債券市場已經形成以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在內的統一分層的債券市場體系。其中,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交易所市場則是債券市場格局當中的重要補充。債券是債券發行人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規定時間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按照債券產品不同的管理部分進行分類,可將債券分為三大類別:1、由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由發改委監管的債券包括:企業債、項目收益債;3、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監管的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債、超短期融資債、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表2列出各類別債務工具、發行主體、承銷主體及所屬監管機構。
表2.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承銷主體及監管機構

企業對於債務融資模式的選擇實際上是對財務杠桿的運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有利於企業最大化企業價值。而PPP項目在長期實踐當中自覺將債務融資作為其主要的融資模式也顯示出債務融資模式與其具有強大的適應性。由於PPP項目通常需要很長的時間跨度,元立方金服研究員發現其優點,即通過債務融資能確保PPP項目能獲得較為穩定的長期資金以用於大額投資;其次,相較於股權融資模式,債務融資模式賦予項目公司更多自主權,能夠結合項目自身需求合理支配融資資金;最後,由於債券融資資金屬於企業長期負債,通過負債產生的利息可計入企業成本因此具有合理避稅的功能。
考慮到PPP項目時間跨度較大,從投資、到建設最後到運營,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在項目前期投資、建設階段,長期穩定的資金是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此階段PPP項目還未形成基礎資產或穩定的現金流回饋,在此時要求項目公司及時還本付息不但不利於項目順利進行還有可能導致項目失敗。因此在項目初始階段採用銀團貸款或使用股權融資模式與這一階段的項目特徵較為匹配。在項目提交運營階段由於項目已具備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對資金的需求較前幾個階段明顯減少。不管是根據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的PPP模式,由於具備穩定想現金流特徵,此時PPP債務融資模式顯示出對投資者的強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融資模式的選擇上,PPP項目公司應結合項目周期以及項目發展階段特徵,分階段發行不同類型的融資工具以滿足項目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
大多數的PPP項目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是為某一項目建設而組建成立的,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財務數據等作為債務融資的評級參考,因此PPP項目公司在選擇使用債務融資模式時,需將項目未來收益權用於擔保或質押同時需第三方機構提供強有力的信用背書。
PPP由於項目的特定性及在融資資金的使用上具有針對性,因此在融資工具的選擇上也需考慮這些因素。項目收益票據(PRN)以及資產支持票據(ABN)因為具備專款專用、資產信用僅依賴於項目本身等特徵在PPP債券融資中得到廣泛應用。
(一)項目收益票據-PRN
2014年7月11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項目收益票據業務指引》,正式推出項目收益票據(以下簡稱「PRN」)。PRN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PRN的發行主體一般是項目公司,其償債來源主要是項目收益,PRN的期限通常可以覆蓋整個項目投資周期,但也可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設計階段性PRN融資工具。PRN主要投資於市政、交通、公共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建相關且未來能產生持續穩定現金流的項目。PRN融資工具有如下幾個重要特徵:
1.PRN發行主體為項目公司
PRN從制度設計層面將項目風險從城建類企業或政府進行隔離,保證了項目的獨立性。項目發起人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即項目公司來進行項目建設、融資、以及項目運營。通過項目公司募集而來的資金僅能用於項目建設不能另做他用。
2.PRN償債來源
PRN以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經營性收益項目作為信用基礎,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作為PRN的主要償債來源。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後期運營階段具有持續、穩定性現金流因而能夠為PRN融資資金的償還提供長期可靠的保障。同時由於PRN資金償還並不依賴於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而是取決於項目現金流償還能力,因此對於歷史償債能力低、還款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而言,PRN提供了一種隔離式的融資模式。
3.PRN融資工具投資期限可覆蓋PPP項目全周期
通常PRN的期限設計涵蓋項目從建設到運營最後再到項目盈利階段。PRN長周期期限的設計正是與項目的資金迴流特點相適應。在項目的建設期,項目還處在孵化階段正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在運營階段項目具備盈利能力以及現金回款能力,項目現金流成為PRN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當涉及復雜的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分階段建設運營的城建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平衡狀態不同,不同階段的PRN融資模式風險程度也呈現較大的差異。
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基於PRN融資工具的基本特點為保障發行人及投資人雙方利益,PRN通常會對償還期限、分期攤還、提前贖回、資金歸集、抵質押擔保、信用增進等交易條款進行結構化設計,並根據融資情況設定外部增信措施,這些交易結構設計安排為PRN的償還提供不同的信用承諾,最終將影響票據的信用風險。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投資研究院
PPP項目PRN融資工具的結構框架如圖5所示:首先由PPP項目發起人在銀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以及項目收入歸集戶。募集資金專戶專門用於募集資金的接受、劃轉、支出。項目收入歸集戶用於項目收入的歸集、項目債務的劃轉償還。PPP項目發起人通常需要將項目收費權用於本期項目收益票據的質押。票據所募集資金僅能用於PPP項目,項目所得收入是本期票據還本付息的首要資金來源。只有在項目收入歸集戶資金在滿足還本付息要求之後,所余資金才可由項目發起人自由分配。若項目收入歸集資金不足以滿足還本付息的要求,則項目發起人需通過其他自有資金予以差額補足。
(二)資產支持票據-ABN
另外一種常見的PPP債務融資工具是資產支持票據。它是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公開發行或者非公開定向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發行以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資產支持票據。基礎資產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並且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PPP項目在成熟運營階段通常會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因此在此階段PPP項目可通過採用資產支持票據的方式進行融資。通常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後,發行人應負責對基礎資產進行管理,保證其正常的經營運作,以保證能夠產生預期的現金流。發行人與負責資金監管的銀行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以發行人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的專戶為資金監管賬戶,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
ABN適合具備持續、穩定現金流入的項目,因此與PPP具備天然的適應性,在實踐當中也得到廣泛的運用。隨著PPP項目落地投入運營階段,通過ABN融資方式項目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流動性用於滿足後期項目的維護與運營。由於ABN的返本付息依賴於基礎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並不依賴於項目發起人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ABN將項目信用獨立於發起人信用的隔離功能使得這一融資方式獲得廣泛的市場青睞。
(三)PRN與ABN的比較
項目收益票據與資產支持票據都是PPP項目債務融資的重要融資手段。但項目收益票據涵蓋的項目周期更完整、持續時間更長,基本囊括項目建設、運營與收益的整個生命周期。而資產支持票據由於還款能力是基於基礎資產預期的現金流因此主要針對已建設完成的項目進行資金募集,僅覆蓋部分項目周期。另外PRN與ABN都是獨立的針對某以項目而成立的項目主體,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以及財務數據,因此在債務融資過程中需設計相應的增信手段,通過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或尋找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等。表3詳細列舉了PRN與ABN的相應特徵。

❷ 私募股權基金運作全程指引的目錄

推薦序/Ⅲ
第一篇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實務
第一章私募股權基金的中國式管理/3
第一節國際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與中國式管理/3
第二節中國私募基金市場的發展現狀與監管完善/19
第三節國際金融危機後的中國私募股權基金/27
第二章兩種私募股權基金/33
第一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亮點及現實問題/33
第二節擬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合夥協議》/59
第三節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及其現實問題/73
附件2-1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86
附件2-2資金監管協議/95
附件2-3股權收益權買賣及回購合同/109
附件2-4股權質押協議/117
第三章新模式與新渠道/120
第一節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行業融資新模式/120
第二節私募股權FOF——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新渠道/126
第二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實務
第四章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概述/135
附件4-1國際私募股權融資服務協議/149
附件4-2盡職調查保密協議/152
附件4-3股票期權協議書/154
附件4-4某公司第一輪融資出售可轉換優先股條款清單/157
附件4-5國際私募股權融資商業計劃書(一)/161
附件4-6國際私募股權融資商業計劃書(二)/169
第五章投資前的盡職調查/172
第一節法律盡職調查操作實務/172
第二節知識產權調查/195
第三節往來賬項盡職調查/201
附件5-1保密協議/204
附件5-2投資意向書/207
附件5-3盡職調查清單/209
附件5-4關於××公司××項目融資的法律意見書/213
附件5-5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219
第六章投資時涉及的法律條款/223
第一節國外風險投資法律條款及其在中國法律環境下的實施/223
第二節風險投資清單條款之保護性條款:意義、範例、要點/236
第三節風險投資清單條款之董事會條款:意義、範例、要點/239
第四節風險投資清單條款之對賭條款:意義、範例、要點/241
第三篇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實務
第七章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機制及方式/249
第一節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機制/249
第二節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256
第三節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鎖定期/288
第八章私募股權基金上市退出實務/296
第一節房地產公司海外上市退出的法律方案分析/296
第二節礦業企業上市退出應注意把握的若干問題/305
第三節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法律結構重組/309
第九章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境外主要證券市場與上市規則/318
第一節香港聯交所主板市場與香港創業板市場/318
第二節新加坡第一級股市與新加坡自動報價市場/321
第三節加拿大股票市場/324
第四節英國股票市場/333
附錄/339
附錄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341
附錄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345
附錄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350
附錄四商務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361
附錄五《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起草說明/374
附錄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376
附錄七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383
附錄八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387
後記面對金融危機我們應當如何定位/391
……

❸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系統何時上市

為規范報價系統私募股權融資業務的開展,根據《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私募股權融資業務指引(試行)》,並經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私募股權融資業務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私募股權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取得推薦類許可權的報價系統參與人(以下簡稱「推薦人」)接受融資企業委託向特定合格投資者進行的私募股權融資活動,適用本指引。
融資企業包括擬新設企業和已設立企業(以下統稱「融資方」)。
第三條 推薦人在報價系統開展私募股權融資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對私募股權融資的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項目注冊
第五條 推薦人應當與融資方簽訂融資服務協議,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融資方應當按照《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企業掛牌注冊指引(試行)》在報價系統掛牌。已設立企業應當在私募股權融資項目注冊前完成掛牌,新設企業應當在工商登記後完成掛牌。
第七條 推薦人應當與中證報價就融資項目進行預溝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權認購合同;
(二)公司章程;
(三)融資計劃書;
(四)風險揭示書;
(五)推薦意見書;
(六)投資者篩選標准;
(七)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八)中證報價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過私募股權融資新設企業的,可以免於提交第(二)、(七)項材料。
中證報價對材料齊備性進行核對,材料不齊備的,推薦人應當補充相關材料或作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推薦人應當於融資項目募集期開始前五個工作日完成產品代碼申領及項目在線注冊。中證報價對推薦人提交的私募股權注冊信息進行核對,注冊信息填報有誤的,退回推薦人修改;核對無誤的,融資項目進入募集期。
第三章 募集
第九條 募集期內投資者認購融資項目股權的,應當向報價系統提交認購申報,申報中應當包括融資項目產品代碼、產品名稱、認購金額等信息。
認購申報在報價系統當日收盤前可以撤回,當日收盤後不可撤回。
第十條 募集期內,融資項目因以下原因需要變更融資計劃的,推薦人向報價系統提交參數變更申請表,申請變更融資項目信息,並通過報價系統公告變更情況:
(一)融資方或者推薦人出現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可能影響項目募集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突發事項,需要中止募集的;
(二)中止募集原因消除,推薦人申請重新進入募集期的;
(三)融資方因自身經營情況或融資計劃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終止募集的;
(四)募集期屆滿前五個工作日,融資項目沒有收到有效認購申報,融資方要求延長募集期的;
(五)募集期屆滿前五個工作日,融資項目有認購但未到達規模下限的,融資方、推薦人在和已認購的投資者協商一致後,申請募集延期的;
(六)認購金額已經達到募集規模下限,融資方要求提前結束募集的;
(七)其他需要變更融資計劃的情形。
融資方募集期內變更融資計劃,應當取得已經提交認購申報並繳納認購款項的投資者同意;投資者不同意變更的,推薦人應當申請報價系統退還其認購款項,並按照融資計劃書中的約定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同一融資項目,申請募集延期不得超過兩次,募集期累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二條 募集期結束後,募集金額達到融資規模下限的,項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額未達到融資規模下限的,項目募集失敗,推薦人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及融資方。
第十三條 募集期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代理投資者認購的參與人應當向報價系統提供認購人的詳細信息。
中證報價於募集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推薦人出具按照投資者認購時間順序簿記包含認購人信息、認購數量等內容的認購人名冊。
第十四條 融資方和推薦人在收到認購人名冊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認購人的篩選,並將篩選結果通過報價系統告知投資者。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報價系統查詢篩選結果。
篩選標准應當公平、公正,融資方和推薦人不得通過對認購人名冊的篩選惡意損害投資者權益。
第十五條 篩選後,募集規模不得超過融資計劃書允許超募的規模上限,投資者人數與原有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數上限。
篩選後募集規模無法達到融資規模下限的,融資方和推薦人應當確認項目失敗。
第十六條 募集成功後,推薦人應當協助融資方辦理工商或股份登記,並於登記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報價系統提交登記證明材料及股東名冊。
登記過程中,由於投資者不符合股權登記條件導致最終募集規模低於融資規模下限的,融資方和推薦人應當與符合登記條件的投資者協商一致後,確認項目成功或失敗,並向報價系統提交最終結果。
推薦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登記結果材料反饋中證報價,逾期未能反饋的,應當向中證報價出具書面說明。
第四章 登記結算
第十七條 通過報價系統參與人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參與人處開立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其持有的融資項目權益;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名義持有產品賬戶,並將投資者賬戶資料、賬戶代碼等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通過報價系統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其持有的融資項目權益。
第十八條 通過報價系統參與人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參與人處開立資金賬戶,用於記載其資金;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代理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的資金。
通過報價系統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其資金。
第十九條 推薦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融資項目募集專用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記載募集資金,並與其銀行存款賬戶進行簽約。
辦理股權登記手續前需要驗資的,推薦人應當協助融資方在已成為報價系統參與人的商業銀行開立驗資專戶,用於存放募集資金。
第二十條 通過報價系統參與人認購融資項目的,參與人應當在次一交易日將認購資金入金至其報價系統代理資金結算賬戶。通過報價系統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次一交易日將認購資金入金至其報價系統資金結算賬戶。
次一交易日日終,報價系統將認購資金交收至推薦人融資項目募集專用資金結算賬戶。
第二十一條 募集期結束後至工商或股份登記手續完成前,中證報價對募集資金作凍結處理。
登記成功的,推薦人應當向中證報價提交出金申請;中證報價對募集資金進行解凍,推薦人應當將募集資金出金至其簽約的銀行存款賬戶,並按照約定將募集資金劃轉給融資方。
第二十二條 推薦人為證券公司的,可以在工商或股份登記手續完成前申請提前出金,但應當向中證報價提交《提前出金承諾函》,就及時辦理資金劃轉、督促融資企業辦理工商或股份登記等事宜作出承諾,並提交資金劃轉憑證。
第二十三條 工商或股份登記手續完成前需要驗資的,推薦人應當向中證報價提交驗資出金申請。中證報價對募集資金進行解凍後,推薦人應當在將募集資金出金至其簽約銀行存款賬戶的當日,將募集資金劃轉至融資方的驗資專戶,並向中證報價提交資金劃轉憑證。
第二十四條 融資項目出現募集終止、未達到募資規模要求等募集失敗或投資者不同意變更融資計劃等情形時,推薦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將認購資金及其利息返還給投資者。融資項目募集結束時募集成功的,推薦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將募集期認購資金的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出現融資方或其委託的推薦人篩選排除、股東會籌備失敗、工商或股份登記失敗等情形時,推薦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將投資者認購資金以及募集結束日至篩選排除日、籌備失敗日、登記失敗日期間的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募集資金在工商或股份登記手續完成前已經劃轉至融資方驗資專戶的,登記失敗時,推薦人應當協調融資方、商業銀行將驗資專戶中的資金及其利息通過報價系統返還給投資者。
融資項目登記成功的,推薦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將募集結束日至登記完成日期間的認購資金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 返還利息時,通過報價系統參與人認購融資項目的,推薦人將認購資金或利息返還給參與人,參與人按照約定利率返還給投資者;通過報價系統認購融資項目的,推薦人應當將認購資金或利息直接返還給投資者。
第二十六條 融資項目募集成功後,委託中證報價進行股權登記託管的,融資方應當與中證報價簽署協議,並按照報價系統股權登記託管有關業務規則辦理相應手續。
第五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二十七條 推薦人應當協助融資方制定投資者適當性標准,並通過報價系統披露。
融資方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標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報價系統參與人代理投資者認購融資項目股權的,應當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並確認其代理客戶符合融資方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標准。
第六章 信息披露與投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推薦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規定,持續督促、協助融資方在報價系統規范履行募集期披露義務以及投後管理期披露義務。募集期內應當披露年報、重大突發事項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事項,以及融資項目最新募集情況。
第三十條推薦人應當與融資方簽訂投後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期限等事宜。
推薦人承擔投後管理義務的期限不得低於三年。
第三十一條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投後管理職責:
(一)指導、督促融資方召開股東會,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企業規范化運作水平,提醒、協助私募股權持有人行使合法權益,列席融資方股東會議;
(二)建立與融資方的日常聯系機制,及時了解融資項目及公司、企業運行情況,督促融資方持續履行投後信息披露義務;
(三)關注融資方重大變化,向投資者及時告知融資方重大事項,協助做好融資方募集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管;
(四)發現融資方違法違規及違反融資計劃書規定事項時,向融資方質詢調查,並及時向投資者及中證報價通報;
(五)推薦人與融資方約定的其他職責;
(六)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以及中證報價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推薦人至少應當在融資方募集成功後每屆滿一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價系統披露年度投後管理報告。
第三十三條代理合格投資者參與私募股權融資業務的參與人應當將推薦人在報價系統披露的相關信息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第七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融資方通過推薦人在報價系統披露的融資項目信息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欺詐性信息的,中證報價可以要求推薦人刪除或補正;推薦人未能及時刪除或補正的,中證報價可以刪除或進行標示。
情節嚴重的,報價系統可以暫不辦理與該融資方相關的業務。
第三十五條推薦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中證報價可以要求改正、約談相關責任人、在報價系統參與人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業務許可權或終止其參與人資格:
(一)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未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以及本指引的規定履行盡職調查、投後管理義務的;
(三)推薦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報價系統相關業務規則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
(四)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
(五)中證報價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融資方、投資者、推薦人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失信、欺詐、違反自律規則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中證報價應當主動終止融資活動並移交相應自律組織採取自律懲戒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以合夥份額通過報價系統募集資金的,參照本指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證報價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❹ 股票型基金可以做融資融券業務嗎

可以,為推動融券業務實現與融資業務均衡發展,《關於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昨日下發。同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實施《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對基金公司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出借等業務的具體細則提出規范性要求。

根據《指引》,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須依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約定,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訂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指引》著重明確了基金參與兩融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范圍和比例。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參與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採用絕對收益、對沖策略的基金可以參與融券交易。基金參與融券交易,融券資產凈值不得高於基金資產凈值的33%。

封閉式股票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可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針對老基金如何參與業務的問題,《指引》明確,此前已核准或注冊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要求的,在更新招募說明書並公告後即可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獲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同時,《指引》還對基金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披露、風險控制、估值核算、基金評價等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除公募基金外,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也參照《指引》要求執行。

❺ 報價系統私募股權融資規定的背景,有哪些內容

《指引》明確,融資項目出現募集終止、未達到募資規模要求等募集失敗或投資者不同意變更融資計劃等情形時,推薦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將認購資金及其利息返還給投資者。融資項目募集結束時募集成功的,推薦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將募集期認購資金的利息返還給投資者。《指引》提出,推薦人應當與融資方簽訂融資服務協議,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融資方應當按照《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企業掛牌注冊指引(試行)》在報價系統掛牌。已設立企業應當在私募股權融資項目注冊前完成掛牌,新設企業應當在工商登記後完成掛牌。募集期內投資者認購融資項目股權的,應當向報價系統提交認購申報,申報中應當包括融資項目產品代碼、產品名稱、認購金額等信息。同一融資項目,申請募集延期不得超過兩次,募集期累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募集期結束後,募集金額達到融資規模下限的,項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額未達到融資規模下限的,項目募集失敗,推薦人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及融資方。
登記結算方面,通過報價系統參與人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參與人處開立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其持有的融資項目權益;參與人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名義持有產品賬戶,並將投資者賬戶資料、賬戶代碼等信息報送報價系統。通過報價系統認購融資項目的,投資者應當在報價系統開立產品賬戶,用於記載其持有的融資項目權益。

此外,在投後管理方面,推薦人至少應當在融資方募集成功後每屆滿一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價系統披露年度投後管理報告。代理合格投資者參與私募股權融資業務的參與人應當將推薦人在報價系統披露的相關信息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❻ 股市裡有個融資融券的說法什麼意思啊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融資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記結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融資融券的益處
1、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做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2、有效緩解市場的資金壓力
對於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現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種方式,所以融資的放開和銀行資金的入市也會分兩步走。在股市低迷時期,對於基金這類需要資金調節的機構來說,不僅能解燃眉之急,也會帶來相當不錯的投資收益。
3、刺激A股市場活躍
融資融券業務有利於市場交投的活躍,利用場內存量資金放大效應也是刺激A股市場活躍的一種方式。中信建投證券分析師吳春龍和陳祥生認為,融資融券業務有利於增加股票市場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環境
融資融券業務除了可以為券商帶來數量不菲的傭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還可以衍生出很多產品創新機會,並為自營業務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基礎
融資融券制度是現代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基礎,也是解決新老劃斷之後必然出現的結構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資融券和做空機制、股指期貨等是配套聯在一起的,將會同時為資金規模和市場風險帶來巨大的放大效應。在不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進一步加劇市場波動。風險表現在兩方面,其一,透支比例過大,一旦股價下跌,其損失會加倍;其二,當大盤指數走熊時,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❼ 並購貸款的貸款政策

為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並購貸款。
2005年以來,商業銀行經事前向銀監會報批確認合規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國航發放了相應貸款,用於從事股權並購,即所謂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權融資業務的合規性,獲得批准後再實際發放貸款。2008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提出災後重建的財政支出、稅收、金融、產業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2008年12月3日,國務院部署的「金融國九條」第五條中明確提出「通過並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2013年11月4日,銀監會為鼓勵通過兼並重組整合一批產能,將並購貸款期限最多延長至7年。
目前,我國並購融資制度十分不完善。《貸款通則》等法規規章實際上禁止金融機構為股權交易的並購活動提供資金;對企業債的發債主體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同時,債券的發行還有年度總額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權益融資方面,我國由於公開發行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核准,效率較低。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8〕84號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范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准備余額不低於同期貸款余額的1%;
(五) 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並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並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並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並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並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於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並購貸款業務的客戶范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以及並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九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 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門團隊,對本指引第九條到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門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原則上,商業銀行對並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二十七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三)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四)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五)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六)重大資產出售;
(七)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八)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四條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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