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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文化科技

發布時間:2022-05-31 04:01:41

A. 有知道信託公司實力排名的嗎

1 中建投 中建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79-08-27 166574 0 0.00% 浙江省杭州市

2 中江信託 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1-06-01 115578.91 85 9.97% 江西•南昌

3 重慶信託 重慶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84-10-22 243873.00 1 10.00% 重慶

4 中原信託 中原信託有限公司 2002-11-27 150000.00 36 9.58% 河南•鄭州

5 紫金信託 紫金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2-09-25 120000.00 6 9.62% 江蘇•南京

6 浙金信託 浙商金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93-05-19 50000.00 2 10.25% 浙江•金華

7 中海信託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8-07-02 250000.00 0 0.00% 上海

8 中誠信託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5-11-20 245666.67 1 7.00% 北京

9 中糧信託 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9-07-27 230000 1 9.50% 北京

10 中融信託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93-01-15 600000.00 127 9.74% 黑龍江•哈爾濱

11 中泰信託 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03-08 51660.00 26 9.84% 上海

12 中投信託 中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79-08-27 150000.00 6 9.13% 浙江•杭州

13 中信信託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8-03-01 120000.00 13 9.16% 北京

14 中航信託 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28 168648.52 23 9.04% 江西•南昌

15 粵財信託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1985-03-07 150000.00 5 5.96% 廣東•廣州

16 英大信託 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7-03-12 182175.45 1 9.50% 北京

17 雲 國 投 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97-09-03 100000.00 0 0.00% 雲南•昆明

18 新 時 代 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004-02-27 120000.00 66 8.73% 內蒙古•包頭

19 廈門信託 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2-05-10 160000.00 9 9.94% 福建•廈門

20 新華信託 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98-04-20 120000.00 78 10.14% 重慶

21 興業信託 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3-03-18 500000.00 3 8.37% 福建•福州

22 西部信託 西部信託有限公司 2002-07-18 62000.00 1 11.00% 陝西•西安

23 西藏信託 西藏信託有限公司 1991-10-05 40000.00 0 0.00% 西藏•拉薩

24 民生信託 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 1996-05-16 100000.00 19 10.09% 北京

25 萬向信託 萬向信託有限公司 2012-08-18 133900 6 9.53% 浙江•杭州

26 陸 家 嘴 陸家嘴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3-10-08 106834.62 17 9.99% 山東•青島

27 昆侖信託 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2-10-20 300000.00 5 9.06% 浙江•寧波

28 中鐵信託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12-11 200000.00 30 9.05% 四川•成都

29 交銀信託 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3-01-30 376470.59 4 9.70% 湖北•武漢

30 建信信託 建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3-12-31 152727.00 1 7.50% 安徽•合肥

31 江蘇信託 江蘇省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2-06-05 268389.90 0 0.00% 江蘇•南京

32 外貿信託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1987-09-30 220000.00 5 8.24% 北京

33 吉林信託 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03-09 159660.00 6 8.58% 吉林•長春

34 金谷信託 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3-04-21 220000.00 2 9.25% 北京

35 五礦信託 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87-09-23 200000.00 5 10.30% 青海•西寧

36 天津信託 天津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6-05-23 170000.00 0 0.00% 天津

37 華宸信託 華宸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8-04-29 57200.00 1 10.50% 內蒙古•呼和浩特

38 華寶信託 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8-09-10 200000.00 0 0.00% 上海

39 華能信託 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 2002-09-29 300000.00 2 9.00% 貴州•貴陽

40 華融信託 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08-28 151777.00 16 9.25% 新疆•烏魯木齊

41 華潤信託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1982-08-24 263000.00 12 8.82% 深圳

42 華信信託 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7-04-24 330000.00 10 8.28% 遼寧•大連

43 華鑫信託 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84-06-01 220000.00 6 10.43% 北京

44 湖南信託 湖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5-05-01 85777.21 17 9.44% 湖南•長沙

45 杭州工商 杭州工商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6-12-16 75000 0 0.00% 浙江•杭州

46 華澳信託 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92-11-06 60000.00 51 9.97% 上海

47 蘇州信託 蘇州信託有限公司 2002-09-18 120000.00 6 10.17% 江蘇•蘇州

48 甘肅信託 甘肅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08-05 101819.05 7 10.93% 甘肅•蘭州

49 山西信託 山西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07-02 135700.00 10 10.29% 山西•太原

50 國投信託 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1986-06-26 120480.00 0 0.00% 北京

51 山東信託 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88-02-28 146666.67 6 9.18% 山東•濟南

52 國元信託 安徽國元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4-01-14 200000.00 4 9.17% 安徽•合肥

53 國民信託 國民信託有限公司 1987-01-12 100000.00 49 10.14% 北京

54 國聯信託 國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7-02-01 123000.00 0 0.00% 江蘇•無錫

55 方正東亞 方正東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1-06-17 120000.00 64 10.22% 湖北•武漢

56 東莞信託 東莞信託有限公司 1987-03-13 120000.00 11 8.75% 廣東•東莞

57 大業信託 大業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92-12-18 30000.00 28 9.52% 廣東•廣州

58 長城信託 新疆長城新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11-10-08 30000.00 12 10.56% 新疆•烏魯木齊

59 長安信託 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99-12-28 134602.29 36 8.55% 陝西•西安

60 百瑞信託 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2-10-16 120000.00 20 9.00% 河南•鄭州

61 上海信託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14-06-20 250000.00 0 0.00% 上海

62 四川信託 四川信託有限公司 2010-11-28 200000.00 86 10.21% 四川•成都

63 平安信託 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4-11-19 698800.00 8 7.96% 深圳

64 渤海信託 渤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4-04-08 200000.00 24 10.30% 河北•石家莊

65 北方信託 北方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7-10-13 100099.89 0 0.00% 天津

66 愛建信託 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86-08-01 300000.00 14 9.48% 上海

67 安信信託 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995-09-15 45411 20 9.57% 上海

68 陝 國 投 陝西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85-01-05 121466.74 6 8.53% 陝西•西安

69 北京信託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984-10-05 140000.00 2 8.25% 北京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託關系,規范信託行為,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信託當事人進行信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一節 委託人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第二節 受託人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八條
設立信託後,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辭任。本法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辭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五)辭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
第四十一條
受託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
前款報告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認可,原受託人就報告中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之一職責終止的,信託財產由其他受託人管理和處分。
第三節 受益人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享受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對信託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託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託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十條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第五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第五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
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
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
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C. 信託的本質是什麼

信託的本質就是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的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3)信託文化科技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增值提供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地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5、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D. 你對信託的了解

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到現在,中國的信託業起起伏伏,前後經歷了五次大的行業性整頓,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業都未曾有過的經歷。值得慶幸的是,在歷經曲折之後,我國的信託業重新迎來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中國信託業協會的成立,正是我國信託業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重要標志。

一、在「錯位」中吸取經驗教訓,辯證地、歷史地看待我國信託業前二十年發展歷程

從1979年到1999年,這二十年的信託業曲折發展歷程並非偶然的,而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在公有制占絕對主導地位,產權單一、社會財富極其有限、市場剛剛開始萌芽的改革開放之初,以財產管理為特色的信託根本沒有存在並發展的前提,而市場剛剛興起,資金需求旺盛,銀行和金融機構過少,業務單一,迫切要求出現適應這種需求的比較靈活的金融機構,擴大融資渠道。可見信託業的出現是有其客觀經濟的基礎的。如果看不到這一點,不能夠辯證地、歷史地看待我國信託業的曲折發展歷史,那種認為信託制度不適用於中國的看法,是片面的。問題出在「錯位」上。最後一次整頓即1999年第五次整頓,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在金融體系、融資渠道出現多樣化的情況下,開始「歸位」,辦成真正的信託。

從這二十年的實踐中,我們獲得不少經驗教訓。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多元化的社會財富積累和信託觀念的普及是信託業發展的市場基礎

信託投資公司作為一種以信託服務方式進行財產繼受和管理的專業理財機構,其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是社會財富的廣泛積累和財富主體多元化。如果社會財富十分匱乏,或者只為國家或個別主體所擁有,則都不可能產生對信託的需求。與此同時,信託業的發展也離不開社會對這一制度的認可和接受,或者說信託文化的確立。與之對照,在我國信託業恢復發展的近二十年裡,上述條件恰恰都不具備,這正是我國信託業遲遲得不到發展的社會根源與經濟根源。

(二)信託業發展必須建立在合理的業務定位之上

信託的本質是一種財產繼受和管理制度,因而信託業的定位也必須緊緊圍繞這一本質特徵展開。如果政策設計不是建立在業務自身規律基礎上,而是過多地考慮短期的、過渡性的目標,必然導致對信託投資公司定位的嚴重錯位。

(三)信託業發展離不開良好的經營規則和信託法律環境

我國信託業之所以幾起幾落,與信託業經營規則和監管法規缺失不無關系。這不僅導致信託公司違法違規事件屢屢發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信託業的社會聲譽,損害了信託業務得以開展的信任基礎。

二、在「歸位」中探索新的發展模式——正確評價第五次整頓後發生的變化

由於吸取了前四次信託整頓的經驗教訓,經過6年的努力,以信託歸位為主旨的第五次信託整頓取得了顯著成效。

首先,以信託業歸位為立足點,形成了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為基礎的信託監管法規框架,並相繼出台了信託會計制度、信託專用賬戶制度等關繫到信託功能能否正常運轉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礎上,信託投資公司以資金信託、財產信託和公益信託為核心業務的經營范圍基本確立,為歸位後的信託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其次,在實施信託分類處置、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原有絕大部分信託投資公司都通過關閉、轉制等各種方式退出了信託業,只有一部分經營業績較好、內控比較完善、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信託投資公司得到保留,並在核銷壞賬、補充資本、引進人才的基礎上實現了重新登記,初步形成了一支專業化的理財隊伍,為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組織准備。

第三,重新登記後的信託投資公司抓住我國經過二十年改革開放後社會財富迅速積累、產權改革日益深入這樣一個歷史機遇,發揮信託理財的破產風險隔離和資金運用方式靈活多樣優勢,積極進取,不斷創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社會經濟需要的信託理財產品,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引導居民儲蓄向產業投資轉化等領域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四,如何正確看待和化解信託業歸位以來出現的新問題是我們的重要任務。

由於信託法規的完善、信託觀念的認識深化和普及都是一個漸進過程,我國信託業在逐步回歸本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託投資公司違規現象依然時有發生。二是信託業務的私募定位導致信託產品規模化發展無法實現。三是由於信託市場狹窄、競爭激烈,導致信託業務收益微薄。

信託業歸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非我們的方向出了問題。信託業回歸本業是一條正確的康莊大道,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走下去。

三、站在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高度,進一步明確我國信託業定位,促進信託業發展

信託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其獨特之處在於兩大特色,即財產管理領域獨有的破產風險隔離功能,以及信託財產運用上的貸款、投資、租賃等多種形式靈活安排、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並舉的融資特色。由於這兩大特色,信託業才能夠在金融體系中發揮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連接器和潤滑劑作用,起到四兩撥千斤的功能。

要促進我國信託業的發展,首先應在改善信託業的公司治理機制、逐步增強我國信託業的聲譽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信託業的業務范圍和經營模式,盡快引入國外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年金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等大眾化信託業務,實現我國信託業發展與經濟金融體系完善之間的良性互動。這將是決定未來我國信託業能否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石。

(一)應進一步加大信託業對外開放的力度,廣泛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有效增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實力,切實改善信託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使信託投資公司的信用基礎和市場聲譽得到顯著提升。

(二)應逐步調整信託業的業務范圍,構建以企業年金信託業務、職工持股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等大眾化信託業務為主的信託經營模式。

(三)引導信託在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領域發揮積極作用

引導信託在扶助貧困、發展教、科、文、衛事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不斷設計公益信託品種,利用公益信託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既符合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方向,又有助於提升我國信託業的社會形象,值得大力鼓勵。

此外,信託在改善我國基礎設施投資,促進房地產等支柱產業穩健發展等領域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發展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業務,等等。總言而之,信託作為一種特色鮮明的財產繼受和管理制度,在中國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國信託業唯一需要努力的,是如何把無窮多的可能性轉變為現實,這既是給中國信託業的機遇和挑戰,也是給每一個中國金融事業參與者的機遇和挑戰。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成立恰逢其時。我相信,面對這樣一種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中國信託業協會必將肩負起歷史使命,推動我國信託業在中國經濟金融事業的發展歷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E. 哪些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法律分析: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F. 信託的職能作用


1.是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2.二是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3.是規避和分散風險。

4.是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5.是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1.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4.社會投資職能

信託業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功能。信託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信託機構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適當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礎信託。信託業的社會投資職能,可以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5.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

信託業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信託業對公益事業的資金進行運用時,一般採取穩妥而且風險較小的投資方法,如選取政府債券作為投資對象。信託機構開展與公益事業有關的業務時,一般收費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費,提供無償服務。

G. 民生信託在科技行業的主要關注點是什麼

這個產業基金總部董事總經理陳慧敏表示,科技領域方面,民生信託重點關注人工智慧的應用落成,數據化的轉型和數據應用的落地,還有像具備中國特色的研發科技的創新,特別是一些國產替代標的;5G的商用方面,精選、細分行業的龍頭。

H. 長安信託是如何積極參與信託文化建設的

關鍵在於「牢牢把握共同富裕」
從《慈善法》專設慈善信託一章,到監管機構提出發揮慈善信託制度在社會財富分配、慈善救濟、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近年來慈善信託正加速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在9月28日舉行的「2020-2021資產管理高峰論壇暨值得託付金融機構盛典」上,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近年來在慈善信託和社會公益領域的優秀成績和創新表現,榮膺「值得託付社會責任創新慈善信託機構」。
9月15日,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在陝西省正式開幕,長安信託作為陝西本土優秀金融企業積極參與助力,不僅成為十四運和殘特奧會的供應商,還捐贈100萬元設立慈善信託——「長安慈——青春、健康、活力,助力14運體育公益慈善信託」,成為在全國率先設立體育賽事類公益慈善信託的創新示範,這也是長安信託在公益慈善信託領域持續創新的一個最新案例。

成立35年來,長安信託始終秉持「長安心、百年業」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堅定履行受託責任、經濟責任、環境責任及發展慈善事業責任等社會責任,在公益慈善、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教育、文化、體育、科技等方面持續發力,成為行業推動慈善信託規范創新發展,踐行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典範。
立足公益慈善持續創新
長安信託慈善信託源流

十多年來,我國慈善信託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走向規范成熟的過程,長安信託則是此過程的參與者和見證者。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長安信託前身西安信託募資成立了「5.12抗震救災公益信託計劃」,並引入公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參與,不僅保證了慈善信託資金在後續的規范合理使用,更以規范的慈善信託模式為行業提供了極富參考價值的範本。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實施,明確了慈善信託的定位、各主體責權等要素,經過長期准備的長安信託在《慈善法》實施當日就成功備案了慈善信託「長安慈——山間書香兒童閱讀慈善信託」,為慈善信託的規范創新發展作出了新的貢獻。

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慈善信託以其特有的制度優勢和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專業性,成為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中的一個重要金融工具和新興力量。銀保監會領導在2020年中國信託業年會上曾指出,信託企業要推動慈善信託業務發展,發揮慈善信託制度在社會財富分配、慈善救濟、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長安信託積極通過慈善信託參與環保公益事業、助力脫貧攻堅、投身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2019年10月,長安信託在國內率先成立基於環保公益訴訟資金設立的慈善信託「長安慈——大氣保護慈善信託」。2020年初,長安信託休戚與共,在疫情期間由員工捐款,自主發起設立「長安慈——抗疫與共慈善信託」,又作為委託人參與了「中國信託業抗擊新型肺炎慈善信託」。

在助力脫貧攻堅的過程中,長安信託積極響應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信託業協會和陝西銀保監局的號召,受託設立包括在甘肅和政縣、臨洮縣,內蒙古察右中旗、察右後旗以及陝西省革命老區延安和佳縣等多單公益/扶貧慈善信託項目。

在金融扶貧項目中,長安信託與當地銀行、保險等機構合作,利用金融杠桿撬動貸款近2億元,累計開展風險補償金項目19個,受益農戶2400餘戶,主要支持了當地農戶及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養殖業和種植業等。長安信託還撬動開展保險補貼活動項目5個,為近一萬三千戶農戶購買各類保險,包括自然災害救助責任保險、意外事故救助責任保險、自然災害家庭財產損失救助、養牛保險等人身、財產保險。通過實施乾旱、強降水巨災指數保險項目,累計保額5000萬元,累計賠付165萬元。

在教育扶貧過程中,長安信託相關項目覆蓋30多所學校,累計支出近30餘萬元,超過3000名農村學生受益。其中,「鴻雁成長計劃」項目,針對察右中旗學校的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 有學習和生活困難的學生等。通過專業的社工定期開展心理輔導活動,安全教育活動,親情陪護活動等,對留守兒童群體進行長期幫扶。

在推進鄉村振興中,「關愛農村三留守群體」鄉村振興項目以資助和賦能為主要方式,為民政工作和鄉村振興工作提供有效補充。通過慈善信託項目的落地,協同當地政府,激發企業、社會團體和公眾的參與,整合社會資源,最終形成資金流和服務流的自主良性循環,為推動系統性解決「農村三留守」問題打造範本,進而以點帶面,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持續的公益模式。
在慈善信託項目執行中,長安信託黨委書記張勝心系項目具體落實情況,曾多次帶隊實地走訪佳縣、和政、臨洮、烏蘭察布等地區深入了解當地的情況,為當地農戶及時解決實際問題。張勝說:「對於實際情況,我們要做到心中有數,要知道農戶要什麼,授之於魚也要授之以漁。」 2021年以來,長安信託已成功備案「長安慈——繁星點點慈善信託」、「長安慈——『長安心』防災減災救災慈善信託」、「長安慈——愛心獻三秦·教育助學慈善信託」等7單慈善信託。截至目前,長安信託共設立3單公益信託和23單慈善信託,存續規模近5000萬元,單數、規模均列行業前茅。
推動慈善信託深入發展
助力共同富裕目標

隨著「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這一遠景目標的提出,未來更多的社會財富預期將投入到公益慈善領域,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相關會議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慈善信託將在實現共同富裕目標中大有可為。

有業內人士提出,將第三次分配納入基礎性制度安排後,會極大激發企業家與社會組織設立慈善信託和捐贈的熱情,提升捐贈意願,推動中國捐贈體量的不斷增加和社會關注不斷提高,最終助力慈善信託實現快速發展。但總體而言,目前我國信託文化還有待進一步普及,社會各界對慈善信託的認知也有待進一步深入。

深耕慈善信託領域的長安信託,也通過積極參與信託文化建設、積極參與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制定、總結慈善信託實踐經驗等方式推動慈善信託深入發展。

2021年,長安信託順應「信託文化普及年」這一契機,受託成立了「長安慈——繁星點點慈善信託」。該慈善信託主要用於弘揚慈善文化、促進慈善創新,支持促進慈善信託相關的研究與傳播,未來將努力探索慈善信託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創新運用,推動良好的信託文化建設,普及慈善信託文化。

長安信託代表曾多次參加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以及各學術機構等組織的「慈善信託」立法研討會,2次向銀監會以及全國人大提交慈善信託章節的修改意見。《慈善法》頒布後,長安信託多次參加了由民政部、民政局主辦的「慈善信託」實施細則研討會,為備案細則的出台提供意見建議。

長安信託、北京長安信託公益基金會還與深圳國際公益學院合作,在2021年於國內率先編撰出版了家族善財傳承的實務書籍——《中國家族慈善指南——家族財富、事業與精神如何永續傳承》,本書系統的梳理了我國財富家族目前從事公益慈善的法規政策、文化傳統、慈善捐贈現狀,調研財富家族開展家族慈善的需求以及面臨的挑戰,結合國外慈善家族先進慈善管理經驗,通過規范性分析、案例研究、訪談調研、專題研討等方法,總結中國家族行善的意義、管理模式、可行性方案與模型,以期為中國家族在行善的方法與實務操作上提供參考及借鑒。

著眼未來,一直走在慈善信託領域前沿的長安信託將進一步通過自身的成功實踐和經驗總結,在優化和創新中推動慈善信託持續深入發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I. 公益信託中的兩大法系對公益目的的規定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學術、技藝、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在英美法中,公益信託通常也被譯稱為慈善信託,從其雛形出現迄今已經有400多年的歷史,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中十分普遍,在解決社會貧困問題、推進福利體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濟貧困的信託;二是促進教育的信託;三是倡導宗教的信託;四是其他有益於社會,但又未列入前三類的信託。長期以來,英國的公益信託一直享受重要的稅收優惠:第一,根據《1988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規定,公益組織的收入只要用於慈善目的,通常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第二,公益組織完全佔有或者主要為慈善目的而佔用的土地,減半徵收繼承稅。第三,公益組織出售他人捐獻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稅。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間或去世時將財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均免徵繼承稅。個人向公益機構捐款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年公益收益稅收法》規定,公益信託原則上豁免徵收資本增益稅。此外,將地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還可以免繳印花稅。為了防止濫設公益信託,英國根據《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務署」,作為公益信託統一的主管機關。除依法享有登記豁免權的公益事業外,任何公益信託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應由受託人向公益事務署辦理登記。公益信託一經登記,即確定具有公益性,據此可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設在倫敦的公益事務署和設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務署辦事處請求閱覽任意公益信託的登記事項。
美國的公益信託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組織形式既可以採用單純信託(公益信託)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公司的形式。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公眾信託,即對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居民為了該范圍內的人的利益而捐贈的款項進行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信託。二是公共機構信託,即由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等公共機構在接受捐款以後,將款項委託給信託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餘信託,即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性信託,它允許捐款人獲得一定比例的信託收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將剩餘部分全部轉給某個特定慈善性機構,包括慈善性剩餘年金信託、慈善性剩餘單一信託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國,公益信託的監督權主要由州檢察長依據《統一公益信託受託人監督法》行使。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在受讓信託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並附上信託文件的復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託兩種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後,日本居民財富增長迅速,一些人開始不滿足於僅捐獻給現有的法人團體。特別是由於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務費用太多,經濟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公益信託進行深入研究,認為公益信託雖不適合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擁有一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管理的事業型公益活動,但對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補助金的供給財產型公益活動是適合的。此後日本公布了統一的公益信託許可標准,使得公益信託的受託業務有據可依。在1998年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後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城市環保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託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業務僅限於扶助捐贈,由信託銀行負責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批准,不需法人登記;二是信託銀行作為善意的管理人,對信託財產實現嚴格獨立管理;三是通過設定信託管理人來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託的名稱中可載入財產捐贈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贊頌其善意;五是對公益信託實行稅收優惠。什麼是公益目的,並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范圍和定義,因為公益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很難確定一個普遍使用的、客觀的標准。例如,英國早期曾經把「資助貧困的未婚子女結婚」當成慈善目的,但目前,這一慈善目的幾乎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相應的,由於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惡化對人類的威脅日趨顯現,許多國家先後把環保作為公益目的。為適應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法院判例,來擴大慈善目的的范圍。我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也應當在《信託法》第六十條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對公益目的認定採取寬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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