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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保理

發布時間:2022-05-29 09:08:39

❶ 保付代理(非銀行融資類),具體指的是什麼意思,能否向銀行貸款

目前,我國的銀行基本上不接受保理業務。這一塊業務基本上是一些投資機構的資金。所以叫非銀行融資類,就是為了區別與銀行融資。

❷ 銀行保理業務如何開展的,有幾種類型,如何通過券商

1)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有追索權保理指保理方憑債權轉讓向供應商版融資後,如果買方拒絕付款或無權力支付,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要求償還資金。無追索權保理指保理方憑債權轉讓向供應商融通資金後,即放棄對供應商追索的權利,保理方獨立承擔買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
(2)融資保理和非融資保理。融資保理是指保理方承購供應商的應收賬款,給予資金融通,並通過一定方式向買方催還欠款。非融資保理指保理方在保理業務中不向供應商提供融資,只提供資信調查,銷售款清收以及賬務管理等非融資性服務。
(3)公開型保理和隱蔽型保理。公開型保理指債權轉讓一經發生,供應商須以書面形式將保理商的參與情況通知買方,並指示買方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方。隱蔽型保理指供應商不將債權轉讓以及保理商參與情況通知買方,買方仍將貨款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收到貨款後轉付給保理商。整個操作過程只在供應商與保理方之間進行。
此外,按照賣方的銷售經營行為是否跨境、交易對手是否為境外可以分為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

❸ 非融資性保理是什麼

  1. 非融資性保理,也就是純粹的應收賬款管理和財務顧問。也就是保理商不提供資金。

  2.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

  3. 非融資性保理業務舉例說明:

    Q公司在某銀行授信往來多年,近年來該客戶重新規劃業務框架,進行業務轉型,逐漸退出房地產領域,主營業務調整到交通、水務、能源及環保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和運營。2008年初經辦支行上報Q公司流貸的續授信方案,由集團公司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公路收費權質押,但未能獲准。

    經辦支行和分行業務推動部門多次拜訪Q公司,了解到今年年中Q公司將持有名下江浙滬相關房地產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給K公司,合同標的為10000萬元,其中20%部分的股權轉讓款項(2000萬元)在2007年上半年結清。由於K公司是國內排名前十的房地產集團公司。

    針對這部分未結清的股權轉讓款項,該經辦行提出「擔保項下的流貸+非融資性保理」的保理綜合方案,並順利獲批。具體方案如下:先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發放融資款項,由Q公司之母公司提供信用擔保;再安排敘作非融資性保理,由Q公司和某銀行向K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由K公司簽章確認,並承諾合同付款到期時將未結清之股權轉讓款項劃付至某銀行指定賬戶。

❹ 建行「E信通」和商業承兌匯票的兌付風險誰高如果下遊客戶到期不能兌付,供應商會承擔連帶責任。 關注者

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不保證付款,只能由開出匯票的企業付款,通過賬戶進行付款的。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

如果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兌付,則根據《票據法》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4)非融資保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注意銀行承兌匯票從開票之日起到承兌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只用於單位和單位之間。因此,賣方在接受銀行承兌匯票時,有必要審查一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中是否有自然人背書的情形,如果有就不要再接受。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況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❺ 保理業務中是怎麼分類的

保理業務分類

1、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5)非融資保理擴展閱讀:

商業保理是一整套基於保理商和供應商之間所簽訂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資、信用風險管理、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服務。保理商根據保理合同受讓供應商的應收賬款並且代替采購商付款。如果采購商無法付款,保理商則付款給供應商。

而應收賬款(Receivables)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 。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

❻ 應收分保賬款的保理業務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是指企業把由於賒銷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風險擔保等綜合性服務。企業可藉此收回賬款,加快資金周轉。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是一項技術性較強、專業化較高的綜合金融業務,其實質在於債權轉讓與債權實現。目前我國很多商業銀行紛紛開展此項業務。由於新准則沒有明確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賬務處理,許多單位便按照自身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有可能形成重大的錯誤和舞弊。因此,規范應收賬款保理業務賬務處理十分重要。
一、應收賬款保理的業務類型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按是否融資分為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按是否帶有追索權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按債權轉讓是否通知欠款方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三種。
(一)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對企業提供一定的墊付資金為標准,可分為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融資保理又稱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購企業的應收賬款,給予資金融通,並通過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應收賬款。具體表現為保理商以貼現的價格憑企業發貨後提交證明債權成立的發票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企業預付50-80%貨款的墊付資金,到期後欠款方付款給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墊款及有關費用後,將餘款付給企業的一種融資性行為。非融資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業務中不向企業提供融資,只提供資信調查、銷售款清收以及賬務管理等非融資性服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對企業的追索權為標准,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這里的追索權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應收賬款且達到一定期限後,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業並要求其回購應收賬款的資格,其實質是劃分保理商與企業對應收賬款風險的承擔。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債權轉讓向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後,在欠款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者無力支付交易款項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權要求企業償還資金。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債權轉讓向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後,放棄對企業追索的權利,由保理商獨立承擔欠款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者無力支付交易款項的風險。
(三)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以保理商與銷售商之間的債權轉讓是否通知欠款方為標准,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其實質是劃分企業或保理商是否對欠款方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公開型保理是指債權轉讓一經發生,保理商須以書面形式將保理商的參與情況通知欠款方,並指示欠款方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隱蔽型保理指企業不將債權轉讓以及保理商參與情況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仍將貨款付給企業的,企業收到貨款後轉付給保理商。
二、應收賬款保理的會計視角分析從會計處理的角度來看,融資保理將會對應收賬款的業務處理產生實質影響,而非融資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僅僅提供了資訊調查服務,保理商的服務收費構成企業的收賬費用,不對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產生實質影響。所以,本文重點分析在融資保理業務條件下,有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之間的關系。
顯然,無追索權保理更多地與公開型保理相互聯系,有追索權保理主要與隱蔽型保理相聯系。從經濟習慣的角度來看,企業一般需要把無追索權保理通知欠款方,因為企業不再承擔與被保理應收賬款相關的連帶責任,於是構成無追索權公開型保理;企業一般不需要把有追索權保理通知欠款方,因為企業與欠款方共同承擔了對保理商的連帶責任,於是構成有追索權隱蔽型保理。這些責任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主要影響的是企業會計處理。區分無追索權公開型保理與對有追索權隱蔽型保理對保理商的賬務處理沒有實質影響。
但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實際上保理商在融資保理業務中也面對著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對於企業來說,進行融資保理主要會考慮到如下原因:1.提前收回現金,而欠款單位不願或無力提前支付;2.預期無法按時足額收取應收賬款,而收購公司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或超過預期可以收回的金額。對保理商來說,相應也可能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來收購應收款:1.先期墊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以期望到期收回應收賬款時,不僅彌補墊支資金,而且取得足夠多的回報;2.按較大折扣比例收購應收賬款,預期應收賬款收回而取得的資金超過收購金額及相關收款費用的金額。
對於第一類業務來說,保理商與企業只是一個單純的借貸融資活動,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視為讓渡一定時期內資金使用權而取得的借貸資金回報。對於第二類業務來說,是一個包含復雜風險投資行為(投機行為)的融資活動。因為這部分被出售的應收賬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這種可能被企業預期確認了,所以對於保理商來講不僅要得到融資活動的回報,更要取得風險投資行為的回報。這些風險投資回報顯然會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其實現的可能性取決於未來的市場狀況,如同買進的存貨。

❼ 保理公司和擔保公司的區別

兩者雖然均為擔保公司,但在設立及經營等各個環節均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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