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公司是怎樣運作的
1、保理模式
即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合同;
租賃公司取得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產權、應收租金及其他費用等債權後即向銀行申請應收賬款無追索保理,以保理價款支付設備的全部購買款項;
租賃公司將已取得產權的租賃物件抵押給保理銀行,作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銀行的權益;
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均在保理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銀行按期代為劃扣租金及其他費用等款項,亦可改變租金支付路徑,直接向保理銀行支付租金。
該模式資金來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境內買斷型保理、內保內貸、跨境雙保理等模式。
境內買斷型保理
境內買斷型保理一般還是要佔用保理銀行的規模,當然銀行可以與另一家銀行做再保理業務,將這筆債權轉出以騰挪規模。
內保內貸
境內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給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給境內機構放款,就是內保內貸。境內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給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給境外機構放款,就是內保外貸。現在融資性保函的開立需要總行審批,整體流程相對繁瑣並且佔用風險資產。
跨境雙保理
這種模式只有擁有離岸牌照的部分銀行才能辦理,是目前跨境買斷型融資租賃公司保理業務的最優模式。
2、銀行理財資金對接私募應收租金資產證券化、銀行理財資金通過結構化安排受讓應收租金受益權
上述兩種模式是開頭兩種通道模式的結合體,優點是看起來結構創新,不需要外債額度和信貸規模,而且參與方利潤豐厚。這種模式缺點也很明顯,就是成本較高。這兩種模式的成本比跨境買斷型雙保理高約300bp。
融資租賃通道業務的未來發展
金融機構營改增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著,營改增一旦全面實施融資租賃通道業務的利潤空間會被大幅壓縮,融資租賃公司的牌照優勢也會被迅速削弱。銀行在營改增後也會逐漸將結售匯的主動權交給通道,採用固定費用的方式將匯率成本轉嫁給租賃公司。到時只有足夠的匯率風險管理能力的融資租賃公司依靠結售匯的成本優勢迅速搶占通道市場,2000多家租賃公司必將經歷一輪大的洗牌。
『貳』 北京亦庄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亦庄國投集團
北京亦庄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亦庄國投」)成立於2009年2月,是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管委領導下的以金融手段推動實體產業發展和轉型升級的國有投融資集團。亦庄國投注冊資本近90億元,信用評級AA+,集團員工180餘人,以產業投資、融資服務和產業基地運營為主營業務,已參與中芯國際二期、京東方、北京賓士二工廠、亦庄保稅物流中心、耐世特汽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產業投資方面,亦庄國投是北京市五家市級股權投資資金的的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之一,代持管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配資金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項目資金。自2010年起積極開拓基金業務,以設計規模30億元的北京亦庄戰略新興產業基金打造母基金平台,在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VC基金、PE基金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目前參與中關村現代服務業引導基金、博泰方德生物醫葯產業基金、北京新航城發展基金等基金的牽頭設立和後續管理工作。
融資服務方面,亦庄國投融資服務業務涵蓋融資咨詢、融資擔保、小額貸款、融資租賃等,將來在現有基礎上不斷拓展延伸,打造更完善、更全面的融資服務業務鏈條。亦庄國投下屬融資擔保公司是首批獲得北京市金融局五年期經營許可的大型擔保公司之一;亦庄國投下屬融資租賃公司是經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內首家綜合性、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
產業基地運營方面,北京亦庄移動矽谷有限公司負責亦庄國投產業基地業務的規劃設計、基礎建設及後續運營,同時作為亦庄國投對外合作的平台窗口,已與法國、芬蘭、韓國等國家的政府、投資機構、企業廣泛建立合作。
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
1.北京亦庄國際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亦庄國際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3.北京亦庄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4.北京亦庄移動矽谷有限公司
5.亦庄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6.北京亦庄國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7.北京亦庄普豐國際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8.松遼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願景:
公司秉承創新使命、卓越服務、專業進取的精神,努力形成一套創新理念、打造一支專業團隊、培育一批優秀項目,發揮產業金融體系建設主體的資本引導作用,實現高端產業與金融資本的循環共生,努力成為北京卓越、全國領先、有國際影響力的投資機構。
公司地址:
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景園北街2號BDA國際企業大道61棟。
具體乘車路線:
1)地鐵:地鐵亦庄線 榮昌東街地鐵站B口出
2)自駕車:京津塘高速 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至榮昌東街 開發區南環島
更多信息:
公司官網:www.etowncapital.com
微信公眾賬號:etowncapital
法定代表人:楊永政
成立日期:2009-02-06
注冊資本:3435210.32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302684355290F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英文名:Beijing E-tow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Ltd.
人員規模: 50-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華中路22號院1號樓25層2501
經營范圍:投資管理、投資咨詢;自有辦公用房出租。(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叄』 融資租賃的法律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總述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
本公約各締約國:
認識到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意識到使國際融資租賃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識到關於傳統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規則有待於適應融資租賃交易所產生的特有的三方關系的事實;
進而認識到制訂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關的某些統一規則的必要性;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一項協議(供應協議)。根據此協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設備),並且:
(2)與承租人訂立一項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設備並選擇供應商,並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取得的設備與一租賃協議相聯系,並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議業已或將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而且
(3)租賃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特別考慮到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或者以後取得購買設備或者在更長期間內為租賃而繼續持有設備的選擇權,亦無論是否支付名義上的價金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於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條
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如同向第一個出租人(見前條第1款的規定)提供設備的人是供應商,據以取得該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一樣。
第三條
1.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時,本公約適用,而且
(1)如果這些國家及供應商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或者
(2)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均受某一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指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在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營業地時,系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但應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之前的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之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不得僅由於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而終止適用。
2.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在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各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可排除適用本公約。
2.在未根據前款規定排除適用本公約時,當事人在其相互關系方面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變更其效力,但第八條第3款及第十三條第3款(2)和第4款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標與目的,公約的國際性質以及促進其適用的統一與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來解決。
第二章
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託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
(2)為本款目的,「破產受託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財產的其他人。
2.如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有關公告的規定時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才能有效地對抗前款所指的人,則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時,這些權利才能有效地對抗該人。
3.為前款目的,適用法律應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權授引前款所指的規則時下列國家的法律:
(1)如系經注冊的船舶,以所有權人名義注冊所在國(為本項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視為所有權人);
(2)如系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航空器,依此規定登記的所在國;
(3)如系通常由一國移至另一國類型的其他設備,包括飛機引擎,承租人主營業地所在國;
(4)如系任何其他設備,設備所在國。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對設備的物權須經承認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定。
5.本條不應影響享有以下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先權:
(1)非由於扣押或執行令狀而產生的,雙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對設備的留置權或擔保利益,或者
(2)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特別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處置的權利。
第八條
1.(1)除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除非承擔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
(2)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由於設備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責任。
(3)本款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負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平靜佔有將不受享有優先所有權或權利或者要求優先所有權或權利並根據法院受權行為的人的侵擾,如果這一所有權、權利或要求不是由於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話。
3.如果該優先所有權、權利或要求是因為出租人的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出租人對平靜佔有的強制性的更廣泛的保證義務。
第九條
1.承租人應適當地保管設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並且使之處於其交付的狀態。但是合理的損耗及當事人所同意的對設備的改變除外。
2.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處於前款規定狀態的設備退還給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權力購買設備或繼續為租賃而持有設備。
第十條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於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
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第十一條
承租人依據本公約所得自供應協議的權利不應由於供應協議中原來經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條款的變更而受到影響,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種變更。
第十二條
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議不符時:
(1)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而且
(2)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議規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裡購買設備一樣。
2.前款規定的權利,應按照與承租人同意根據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相同的方式行使並且在同樣的情況上喪失。
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規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人已經行使了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則承租人應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得自設備的收益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設備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
6.本條不應影響承租人根據第十條在對抗供應商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1.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則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在租賃協議有此規定時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協議並在終止協議之後;
(1)收回對設備的佔有;並且
(2)收取將使出租人處於如同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取得的地位的損害賠償。
3.(1)租賃協議可以說明第2款(2)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2)此種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應為強制性規定,除非此種規定將導致大大超過第2款(2)所規定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減損本項之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則出租人無權強制執行租賃協議關於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未到期租金的價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考慮在內。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款的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5.在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除非出租人已經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
6.如出租人未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則出租人不得就這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在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此種轉讓並不解除出租人根據租賃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經出租人同意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方可轉讓其對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准。
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肆』 國際融資租賃具有哪些特徵
國際融資租賃在具有一般融資租賃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等 特點之外在整體上,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 國際融資租賃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國際融資租賃關系的主體分屬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其中包括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通過其下屬法人企業在同一所在國履行融資租賃的情況。例1:多數情況下,國際融資租賃關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當事人, 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因此,國際金融法實踐中通常將國際融資租賃稱為「三邊交易」,在某些情況下,一項國際融資租賃還可能涉及貸款 銀行和股權投資人。
(2) 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通常價值較大。國際融資租賃關系的標 的通常是特定化的大型機器設備或成套設備;按照《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1條規定,適用該公約的國際融資租賃標的還可以是基於商業用途的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但不包括基於非商業用途而僅供承租人個 人或家庭租賃使用的設備。例2:根據國際金融法實踐,國際融資租賃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 人選擇確定的,其規格和要求由有關協議文件約定,並且僅僅在該出租物經交付驗收後才將其特定化,這與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民商法中規定的 租賃關系不盡相同。
(3) 國際融資租賃本質上是含有貨物買賣和租賃融資復合屬性的綜 合性交易。根據國際金融法實踐,當事人(特別是提供融資便利的出租人)往往追求和主張國際融資租賃協議、租賃物買賣協議及有關合同文 件的相關性聯系。例3:在國際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一般要求同一項國際融資租賃的 全部法律文件一攬子簽署,要求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供貨合同的生效以租賃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而供貨合同的履行又構成租賃合同履 行的基礎,以此排除將同一國際融資租賃項下的不同合同關系分別獨立 處理的法律可能性。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要求,適用該公約的國 際融資租賃至少應保障租賃物買賣協議與租賃協議的相關性,保障其法 律適用的一致性,只有在租賃物買賣協議和租賃協議全體當事人同意的 情況下,方可排除這一要求。
(4) 國際融資租賃是僅移轉租賃物使用權的融資性交易。根據國際金融法實踐,在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這不僅為融資租賃協議的履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手段,而且可以 避免因承租人所在國擔保法上的不便而產生的風險。例4:在國際融資租賃的實踐中,由於租賃物實際上是根據承租人 的選擇和訂購要求購買的,並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又享有留購權,因 此國際融資租賃實際上具有以融物形式實現融資的功能,它往往成為承 租人企業添置大型設備的一種方式;由於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埤較長, 其租金支付條款也較為靈活,在有相同投資效益的前提下,國際融資租 賃通常可提供較中長期國際貸款為優的融資效率。
『伍』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有哪些締約國
55個國家於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了一項開放性多邊公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該公約目前因批准國不足尚未生效,由於沒有實際生效,也就不存在締約國了。
『陸』 國際融資租賃的特點有哪些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件,進行以其融資為目的購買,然後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採用的方式有:1、簡單融資租賃 2、杠桿融資租賃 3、委託融資租賃 4、項目融資租賃 5、國際融資轉租賃 6、直接融資 7、間接融資
『柒』 國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戰略
1、公司戰略定位
公司定位為金融服務機構,以融資租賃為主配合其他融資方回式(工具)的全面金融服務答商,提供全方位的金融融資服務。
2、公司發展目標
未來,國融租賃將繼續堅持「一主兩翼」的總體業務體系,憑借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團結向上的員工團隊,深耕煤炭、鋼鐵、化工、電力、港口物流、工程施工等行業,充分整合市場資源,不斷壯大融資租賃主業,並積極拓展特色融資服務和股權投資「兩翼」業務,構建涵蓋融資租賃、中小集合企業票據、礦業資源產業基金管理、第三方理財、PE投資等多項綜合產品的業務體系,最大化為客戶創造價值。
『捌』 航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概況
航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注冊資本74.25億元人民幣,所有者權益113.24億元,管理資金規模一百九十餘億元,履行集團賦予的產業孵化、資本運作、戰略並購、投資融資等職能。公司董事長為張建恆先生、總經理為張陶先生。
公司作為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授權的投資管理主體、資本運作和戰略合作的平台,由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聯合國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信達投資有限公司、中國成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設立。
2010年,公司聯合亦庄國際、海淀區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中信股份、長江三峽和泰康人壽等發起設立航天產業基金,總規模40.4億元。2012年,公司聯合蘇州高新、浙江新湖等發起設立航天高新創投基金,一期總規模5億元;聯合高能資本、無錫創投等發起設立航天高能物聯網基金,規模3.08億元;為把握國際投資機遇,參與境外並購和戰略投資,公司設立了海外全資子公司易穎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聯合鞍鋼集團發起設立航天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將立足於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自身的產業優勢,提供全方位的融資、咨詢、管理與增值服務。
公司通過資本運作和流轉,積極融通國內外社會資源,秉承「創新戰略,穩健投資,規范管理,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致力於通過價值創造和自我發展助推航天產業、服務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