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族信託的稅務籌劃應該怎麼做
日常工作中的稅務籌劃一般是針對具體經濟業務而展開的。 首先,要了解經濟業務背景和實質。所有的稅務籌劃都不能脫離業務實質,否則就是有偷逃稅的風險。至於這個業務實質有沒有可以籌劃的空間,一會會講到。
2. 信託如何為企業避稅,為個人也避稅嗎,都避什麼稅,
無法避稅,政府萬稅。個人可以逃稅,這也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漏洞所致。遺產信託、公益信託可以避稅,但在現實中都不存在
3. 求問[秋明法律論叢]如何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如何進行國際避稅)
從性質上看,逃稅行為屬於一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從形式上看,逃稅行為具有欺詐性,通常表現為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採取諸如瞞報、虛報、錯報、漏報等手段,來逃避納稅義務。所謂避稅,一般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所存在的缺陷,通過某種形式上並不違法的手段來減輕或規避其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是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產生前,就採取表面合法的手段來規避納稅義務,因此它不具有明顯欺詐的性質,形式上也並不違法,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所謂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有意識地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來減少或逃避其就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所謂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上的差異或國際稅收協定的漏洞,採用某種形式上並不違法的手段,來減少或規避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行為相對於國內逃稅和避稅行為而言,很難加以區別。因為國內稅法上區分逃稅和避稅行為的標准只有一個,而各國區分國際逃稅和避稅行為的標准卻大不相同。有的行為可能在一國被認為是國際逃稅行為,而在另一國卻被僅僅認作避稅行為。國際上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標准。二、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國際逃稅的主要方式比較常見的國際逃稅方式主要有:①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這主要是指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單,或者是向稅務機關隱匿自己在國外擁有的財產或從國外獲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②謊報所得。謊報所得是指納稅人為了逃稅的目的而把一種所得謊報為另一種所得。例如納稅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謊報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謊報為利息收入。③虛增成本(虛構扣除)。虛增成本是指納稅人採取以少報多,無中生有,亂列費用等方法來增加成本,減少應稅額。虛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虛增傭金、特許權使用費、交際費、多攤折舊費等。④偽造賬冊和收付憑證。這主要是指納稅人採用做假賬的方法來實現逃稅的目的。例如設立兩本賬冊,一本用來應付稅務機關的審查,另一本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2、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一般來說,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來避稅;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來避稅;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①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來避稅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種避稅方式。由於各國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准不一致,納稅人因此往往通過移居國外或壓縮在某國的居留時間的方式來避稅。例如某位在美國紐約州擁有住所的美國人卻長期工作生活在中國,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他採用每在中國生活11個月,就回美國度假一次的做法來避稅。因為根據紐約州法律,只有在該州擁有住所且在該州連續生活6個月以上的人才被認為是該州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而根據中國法律,只有在中國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才被認為是中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這樣這位美國人就利用了兩國稅法的漏洞,既沒有在中國連續居住12個月,又沒有在紐約州連續居住6個月,因此他對中美兩國都不承擔居民納稅義務。②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避稅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通過轉移定價進行避稅;二是通過避稅港進行避稅。⑴通過轉移定價進行國際避稅(Transfer pricing)這是指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主要是跨國公司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間不是通過獨立競爭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他們之間的交易價格,而是通過人為地故意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的方法,把關聯企業中某一企業的利潤轉移到另一企業。進行轉移定價的具體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於正常市場的價格從關聯企業進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將產成品銷售給關聯企業,這樣就造成該子公司賬面上虧損或不贏利,從面把利潤都留在了境外。跨國公司進行價格轉移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進行國際避稅。因為通過價格轉移的形式可以把設立在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的利潤人為地轉移到低稅國,從而在總體上減輕跨國公司的稅負。⑵利用避稅港進行避稅(Tax Haven)避稅港指那些對所得和財產不征稅或按很低的稅率征稅的國家和地區。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哈馬、貝里新、紐埃等地區,對境外公司只收固定規費,不徵收任何其他稅賦,屬於完全免稅國家(No Tax Heavens);而像香港、新加坡、馬爾他,塞普勒斯、直布羅陀等地,對本國或本地區的居民或企業只徵收來源於本國或本地區的所得,對境外所得不征稅,屬於境外所得免稅地區(No Tax on Foreign Income)。目前很多國家的稅務機關都把上述國家和地區列入了避稅港名單。跨國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的方式來進行國際避稅。他們把在避稅港境外的所得和財產都匯集到自己設在避稅港的基地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所謂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稅港設立,而實際卻受外國股東控制的公司,這類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經營活動都發生在避稅港境外。跨國納稅人利用基地公司進行避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利用基地公司虛構中轉銷售業務;一種是以基地公司作為持股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潤都以股息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種是以基地公司作為信託公司,把境外財產虛構為基地公司的信託財產,從而把利潤都匯集到基地公司賬戶。 ③弱化股份投資以進行國際避稅(Thin Capitalization,資本弱化)這主要是指跨國投資人有意減少他在國外關聯企業中的股份投資比例而增加貸款投資比例,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股份投資和貸款投資,在稅收待遇上至少有2點區別:⑴股份投資中,被投資公司首先要在來源地國繳納所得稅,然後才能從稅後利潤中向投資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從公司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在貸款投資中,向投資人支付的利息卻可以作為列支費用事先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⑵股份投資中,投資人從來源地國取得的股息可能還要向來源地國繳納預提所得稅;貸款投資中,投資人雖然也可能要繳納利息預提稅,但利息的預提稅率一般也要比股息的預提稅率要低。舉例說明:假設某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共同設立了一個股權式合營企業,其中美方投資500萬元,佔50%的股份。該合資公司當年應稅所得為100萬元,上交所得稅100*33%=33萬元,中美雙方各負擔50%,也就是各負擔了16.5萬元的所得稅額。中美雙方最後又各從67萬的稅後利潤中分得股息33.5萬元(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把這500萬元投資進行拆分,其中200萬元是股權投資,占合資公司20%股權,另外300萬是貸款投資,並約定貸款利息每年30萬(利息10%),那麼該合資公司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100-30)*33%=23萬,其中美方負擔4.6萬。稅後利潤47萬,美方分得股息9.4萬,加上它所得到的利息30萬,美方共從合資公司分得39.4萬,中方也分得股息37.6萬,但中國徵收的所得稅卻只有23萬。 美方50% 稅16.5, 股息 33.5 合資公司 100*33%=33萬,稅後利潤 67萬 稅33 中方50% 16.5 33.5 33.5 美方20%+300萬貸款,30(10%利息) 稅4.6 股息9.4 , 總計30+9.4=39.4合資公司 (100-30)*33%=23, 稅後70-23=47, 稅23 中方80% 18.4 37.6 37.6 ④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Treaty Shopping)所謂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是指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第三國居民,為獲取該稅收協定的優惠,通過在該協定締約國一方境內設立導管公司(傳輸公司conit company)的方式,從而間接享受該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這種導管公司的設置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傳輸公司(direct conit company),一類是間接傳輸公司(stepping-stone conit company,踏腳石公司)。直接傳輸公司的設立情形是:A國與B國有稅收協定,B國與C國有稅收協定,但A與C之間沒有稅收協定。A國一公司有來自C國的收入,但直接從C國轉入A國的話要繳納高達67%的雙重稅收(A國33%,C國34%)。但A國的這家公司在B國設立了一家子公司,並由該子公司收取來自C國的收入,這樣A國這家公司在向C國繳納了34%的來源地國稅款後,把利潤匯入到B國的子公司,B國免予征稅,然後再從B國匯回A國,也同樣免予征稅。A國的這家公司總共只在C國繳納了34%的所得稅。間接導管公司的設立情形是:B國與C國有稅收優惠協定,A國與B、C兩國均沒有協定,A國的一家公司有來自於C國的收入,於是它便選擇在D國設立一家控股公司(D國可能是一個避稅港,也可能與B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然後再由D國的控股公司在B國設立一家子公司,並由這家B國的子公司收取來自於C國的收入,然後再轉給D國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轉給A國的這家公司。D國的控股公司便起到了踏腳石的作用。 三、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內法措施(Domestic Legal Measures)從實踐來看,目前各國還是普遍通過國內立法措施來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各國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措施可分為一般國內法措施和特別國內法措施兩種。1.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一般國內法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①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②強化稅務審查制度;③實行評估所得制度。2.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特別國內法措施①防止跨國關聯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稅的措施目前各國普遍採用「正常交易原則」對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行為進行管制。正常交易原則在我國又被稱為獨立競爭原則,它的理論基礎是:因價格轉移而產生的國際收入與費用分配的扭曲現象只有在關聯企業之間才會發生,而處於競爭市場中彼此獨立的無關企業之間是不會發生這種扭曲現象的,因為無關聯企業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進行的。根據這一原則,關聯企業之間的營業往來,都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如果有人為地抬高或壓低價格的現象發生,有關國家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公平市場價格,對關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進行調整。正常交易原則的核心就是將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的正常交易價格進行比較,如果有扭曲價格發生,那麼稅務機關就可以對被扭曲的內部價格進行調整。但正常交易原則在實行時會存在以下三種缺陷:⑴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間的正常價格缺乏可比性。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跨國交易涉及無形資產的使用和特殊服務的提供,這就使各國稅務機關難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獨立企業價格;⑵審查成本太高。由於正常交易原則主要是對關聯企業間的交易價格進行比較,因此稅務機關在審查時,必須對企業的所有跨國交易進行逐筆比較,這就要花費相當大的審計成本;⑶可能產生新的雙重征稅。因為轉移定價往往發生在位於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之間,如果一國稅務機關根據正常交易原則調高了位於本國境內的某一企業的應稅所得額,那麼該企業的交易對方所在國就應當相應調低後者的應稅所得額,否則就可能造成新的雙重征稅,違背稅負公平原則。鑒於正常交易原則存在的缺陷,近來美國和經合組織各國開始對本國傳統的轉移定價稅制進行改革,這種改革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⑴選擇以利潤為可比對象。傳統的正常交易原則是以交易價格為可比對象,就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間的正常交易價格進行比較;而以利潤為比較對象的方法則避免了尋找正常價格和逐筆進行比較的煩瑣,轉而採用將關聯企業的利潤水平與同類獨立企業的利潤水平相比較的方法,來反證關聯企業間是否進行了轉移定價。美國在1994年還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則」,授權稅務機關自行決定是採取價格比較的方法,還是採取利潤比較的方法。⑵放寬正常交易原則中的可比性要求。傳統的正常交易原則要求關聯企業的內部交易與市場的正常交易嚴格相同,但放寬後的正常交易原則並不要求再者之間一定要具有嚴格的可比性,通常只要差異不是非常大就可以採用。⑶推行預約定價機制。預約定價機制是指關聯企業事先與稅務部門達成一份預約定價協議,規定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前,必須事先把自己與境外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內部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報送稅務機關審查認可。納稅人以後與關聯企業間的交易都應按照預約定價協議所規定的定價方法執行。預約定價機制有兩個好處:一是降低了稅收征納雙方的管理成本;另一是增進了企業對交易成本的可預見性。因為企業在每一筆交易前,都能夠對自己的納稅成本做出准確的判斷。預約定價機制在深圳等城市已經有了幾年的實踐,效果不錯。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對預約定價作了原則性規定。②防止利用避稅港避稅的措施各國對這類避稅行為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可分為三類:⑴阻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國《所得稅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英國財政部批准,任何英國的居民公司不得擅自遷出英國,如果出於逃避稅的目的而把公司遷至避稅港的,不僅仍要向英國政府承擔居民納稅義務,而且還要受到刑事處罰。⑵通過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來制止基地公司的設立。例如比利時法律規定,比利時的居民公司對避稅港和低稅國的關聯企業支付的款項,如果屬於非正常的利潤轉移,則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一律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許多國家的稅法規定,如果公司未將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股東,那麼在計算股東的應稅所得額時,不應包括這些未分配給他的利潤。但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美國股東有設在避稅港的基地公司(受控制的外國公司),那麼即便該公司的利潤沒有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股東,股東也必須把它當作已分配股息計算入自己的應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不能享受延期納稅待遇。③防止資本弱化逃避稅收的措施針對跨國投資人弱化股份資本的行為,各國一般採用兩種方法來進行管制:一是限制股東對公司提供過多的貸款;另一種是將公司支付給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規定公司不得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利息支出。例如美國聯邦稅法規定公司的債務與其凈資產之間的法定比率為1.5:1,如果公司的債務總額超過了這一比率,就將被視為資本弱化行為,超過那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而且這部分利息要被視為股息而徵收股息預提稅。④防止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逃避納稅的措施目前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措施是在簽訂稅收協定時就設置專門的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從而阻止第三國居民通過導管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有少數國家,如瑞士、美國,還在國內稅法中專門制訂了反濫用稅收協定措施。 四、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際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隨著國際逃稅與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認識到,單靠單方面的國內法措施,將難以有效地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行為。因此,各國普遍採取雙邊和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來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這些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利用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各國稅務機關就能夠了解跨國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所得和財產價值,有利於打擊國際逃避稅行為。目前許多國家都根據經合組織和聯合國範本所規定的原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相互提供情報的制度。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①情報交換的對象。經合組織範本規定交換對象為實施稅收協定所必需的情報,各締約國的國內稅法情報。聯合國範本補充規定交換對象還應包括防止國際逃避稅的情報。②情報交換的范圍。各國在稅收協定中對情報交換的范圍一般都有限制。例如規定交換的情報僅限於通過法律和正常的行政渠道所能取得的情報;締約國沒有義務向對方提供企業或個人的秘密信息;沒有義務提供與本國的公共政策相違背的情報。③情報的交換方式。締約國之間情報的交換方法一般包括五種:例行的交換;經特別請求的交換;一方主動提供;雙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同時進行稅務檢查;一方允許另一方稅務人員入境進行稅務檢查。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由於濫用稅收協定的行為大多是採用設置導管公司的方法,因此各國在反濫用稅收協定措施中,最關鍵的是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導管公司來享受稅收優惠。目前各國在實踐中所採用的方法有:①透視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按照透視法,締約國的居民是否能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取決於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締約國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第三國居民,那麼該公司不得享受協定規定的有關減免稅優惠。②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排除法是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協定的優惠待遇,不適用於締約國一方某些享受低稅待遇的公司。因為第三國居民在設立導管公司時,往往對這些低稅公司特別青睞。③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渠道法是對付踏腳石式導管公司比較有效的方法。它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不得超過其總收的一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這樣就限制了導管公司把它所獲取的收入大量轉移到第三國。④征稅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這是指納稅人享受協定對某些種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必須以這類所得在納稅人的居住國被征稅為前提條件。例如奧地利與英國的稅收協定中就有這樣的規定:假設一奧地利公司有來自於英國的股息收入,那麼英國作為來源地國徵收的預提稅優惠稅率為5%。但英國給予該公司優惠稅率的前提條件是奧地利也必須作為該公司的居住國也必須征稅,否則英國將向該公司徵收15%的標准預提稅。採用征稅法的目的在於對付那些典型的導管公司,如那些設在避稅港的基地公司和在締約國一方設立的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導管公司。3.在稅款徵收方面的相互協助這包括一國的稅務機關接受另一國稅務機關的委託,代為執行某些征稅行為,如代為送達納稅通知書、代為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代為追繳稅款等。由於跨國納稅人經常採取將所得和財產轉移到境外,或累積在避稅港不匯回國內,甚至本身移居國外的辦法來逃避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由有關國家提供這方面的稅務行政協助,就能有效地制止這類國際逃稅與避稅行為。
4. 信託公司自行列印的利息結算單據可以入賬嗎
不可以,需要信託公司開具發票,要不然就有逃稅、或老鼠倉的嫌疑。回
《國家稅答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5. 信託公司是幹嘛的
信託公司就是接受委託人的財產委託後,幫助其處理財產的公司。信託並不是最近幾年才流行起來的觀念,從北宋的時候就已經有了檢校庫,大概的行為就是受別人的委託,幫助他們理財。信託的功能是比較全面的,比如這個人去世之後幫他清點和管理留下來的財產,解決沒有主人的貨物和有糾紛的各種財產等等,主要是管理遺孤的財產,後來西方就把這種觀念沿用了過去,變成了現在的信託。
【拓展資料】
西方採用的這種信託更加強調財產的保密性,說白了就是很多富豪用來逃稅的一種辦法,這些功能在國內是行不通的。雖然信託有一些不好的地方,但也有正面的例子是值得借鑒的。
可以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全面管理,他們會把錢才拿去投資。
一、梅艷芳臨死的時候就做出了很全面的信託安排,她委託了一家信託公司,把自己身後的財產進行了傳承,她把兩處房子給了自己的好朋友,另外一部分錢就讓信託公司按照她的遺囑進行安排,她的母親到去世之前每個月可以領到15萬的生活費,同時兄長的孩子可以拿到教育基金。就是為了確保母親的晚年生活,不至於在她去世之後財產都被其他人搶走了。
二、國外很多富豪喜歡用信託的原因,就是通過這種方式來避稅。國外的遺產稅是很高的,至少要40%,但是他們成立了一個信託基金之後,就可以在不交稅的情況之下,把所有的遺產都留給後代。簡單來說,信託的兩個核心就是資產管理和身後財產的安排。
三、信託公司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受客戶信任委託,代替委託人對其貨幣資金實物財產進行經營管理,開展融資與融物的多邊信用行為,提供委託和代理兩方面的信託業務。委託業務類是指委託人為了獲得利益,將財產交給另一方進行經營管理。代理業務類是指委託人將其權力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代理行使委託人的權力管理。
6. 不動產投資的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指的是受託機構以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證券,募集一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也就是「先有錢,再投資不動產」的型式。
在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投資者以購買信託法上產權證書的方式將資金交給受託人,從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受託人有權將該資金用於不動產經營,並須將不動產收益分配給投資的受益人。
不動產投資信託常常被投資者作為減少納稅或延緩納稅的手段。 (一)公司
美國1960年立法規定了兩種組織形式,即非法人信託和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Trust or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直到《1976年稅制改革法》(Ta)(Reform Act of 1976)才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其實,在1960年1月4日眾議院議員Keogh提出的法案中就已經將公司納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范圍。1960年立法將公司排除的原因有兩個。其一,當時美國國會和財政部的主流觀點認為如果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會使得以不動產運營為業務的公司逃稅。其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過去一直是通過商業信託的組織形式來進行不動產投資,所以在是否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一問題上並不積極。從實踐來看,《國內稅收法典》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規定的嚴格條件使得上述擔心沒有必要,並且不動產投資信託也只能在承認商業信託的州成立,不允許公司型也大大限制了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展。《1976年稅制改革法》遂將公司納入組織形式范圍。
結合上文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來源的分析,投資公司不僅有公司型也有信託型,商業信託也是具有公司特點的一種商業組織。不僅如此,作為投資公司繼受對象的英國投資信託,基本形式也是公司。因此,英美法這種不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的背景,將公司納入其中是沒有任何障礙。
(二)信託
《國內稅收法典》也不是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信託包括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以及一些州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專門立法所規定的非法人信託。
商業信託興起後,有許多州以制定法對商業信託進行了改造。就其實質來說,所謂改造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傳統信託法規則的適用。制定法對商業信託的改造始於1909年馬薩諸塞州的立法,除外尚有阿拉巴馬、肯塔基、亞利桑那等20個州對商業信託進行了專門立法。在此可以將改造的內容歸納為三個方面:首先,將商業信託界定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實體,比如商業信託有自己的名稱和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等;或者就特定事項,比如起訴、應訴,承認其為獨立法律實體。其次,要求將信託文書副本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並不是商業信託的成立要件,仍然是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再次,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管理財產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或合同責任,並且直接免除受益人的責任。
所謂特拉華式法定信託是指以特拉華州法定信託法(Delaware Statutory Trust Act)為代表的州制定法對商業信託改造的產物。此類制定法還包括懷俄明、康涅狄格、馬里蘭、南達科他、弗吉尼亞、內華達和新罕布希爾等州以「法定信託」、「商業信託」或「投資信託」命名的立法。這些制定法的改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信託文書可以賦予受益人直接控製法定信託的權利。比如受益人可以向受託人或其他人發出管理方面的指示,可以召開會議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這是商業信託和法定信託最根本的區別。其次,成立法定信託需要向本州州務卿辦公室提交一份信託證書,法定信託自提交信託證書之日或者在信託文書中指定的晚於提交之日的日期。這也改變了商業信託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的傳統。
所謂非法人信託是指有些州在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專門立法中規定的一種組織形式。這些州包括阿拉巴馬州、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北達科達州、俄亥俄州、得克薩斯州、猶他州等。其中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既有對商業信託的立法,也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立法。對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來講,不動產投資信託要想獲得該州的承認必須符合其專門立法。但是即便是不符合其專門立法規定的商業信託,如果符合《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的條件,也不應當影響該商業信託獲得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地位。從這些州的專門立法來看,非法人信託也是基於信託文書按照信託架構成立的,並且也都帶有公司的特點。雖然各州專門立法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是一般包括如下內容:能以非法人信託的名義起訴和應訴、簽訂合同、處分財產;以信託財產對非法人信託的債務承擔責任,受益人承擔有限責任,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發行可轉讓的受益憑證等。因此,非法人信託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而是和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相似的商業組織。
(三)非法人組織
《國內稅收法典》也將非法人組織列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但是該法沒有明確界定何謂非法人組織。在美國,合夥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該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卻本應和公司一樣繳納聯邦所得稅。否則也談不上稅收優惠了。因此,合夥不屬於《國內稅收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有限合夥也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不應包括在內。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非法人組織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涵義
所謂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指其以股息形式向股東或受益人分配的收入,應是以不動產租金和不動產抵押貸款利息等消極收入為主體,並且不能從不動產開發和銷售以及飯店、賓館的經營等以提供服務為基礎的業務中獲得收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從1960年立法開始就強調的一個基本理念。規定這一屬性的原因有兩個。首先,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將當時已經給予投資公司的稅收優惠,適用於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些推動者認為投資公司僅僅進行消極投資活動而不涉獵積極業務,其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利息。既然如此,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收入也應以消極收入為主。其次,美國國會擔心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會使一般的公司也以不動產投資信託為借口逃稅。比如,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通用汽車公司就會以其投資於汽車並將收入分配給股東為由,主張就其分配給股東的股息不應繳納所得稅。
(二)實現
為了實現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國內稅收法典》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首先,限制不動產投資信託收入的來源。比如直接或間接來自經營和管理不動產收入被排除在外;明確界定某些收入不能歸人「不動產租金」的范圍等。其此,規定了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即在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應由獨立承包商向承租人提供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服務,而不能由不動產投資信託提供。1960年立法法毫無例外地規定向承租人提供的所有服務均由獨立承包商來完成,以嚴守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但實踐中人們認為該規定過於嚴格,並且積極業務和消極投資的界限並不明確,因而對這一規定提出批評。基於此,國會在堅持不動產投資信託消極屬性的前提下,開始對上述規定予以緩和。比如1976年《稅制改革法》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與出租不動產相關的常規服務,但對什麼是常規服務並沒有界定。美國財政部曾對一些不動產投資信託做出特別裁定,其中指明了獲許的服務項目,諸如租賃事宜(要約邀請、租賃合同談判、收取租金等)、不動產的維護(包括建築物、配套設施、預警系統、共有部分、專有部分等)、水電暖等的供應、安全保衛以及自動售貨機等。1999年《不動產投資信託現代化法》(REIT Modernization Act)允許由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應稅子公司向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承租人提供服務。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一般類型
權益型(Equity REIT)、抵押型(Mortgage REIT)和混合型(Hybrid REIT)。
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收益型的不動產,諸如公寓樓、購物中心、停車場、高爾夫球場等;
抵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不動產抵押貸款資產。
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前兩種類型的結合。
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以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主,並且將其歸入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特殊類型
1、傘形合夥不動產投資信託和嫁接不動產投資信託;
2、合股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和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三)不動產的表現形式
1、房子
2、耕地,山林
3、機器
主要體現在房子,因為現在耳熟能詳的就是某不動產,主要是指房產。
7. 慈善信託如何實現稅收
你好!
如果是公募的慈善基金會,是可以免稅的;
如果是私募的慈善基金會回,惡意操作就可能有避稅或逃答稅的可能;
基金會是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基金會的最大特點是隱秘性強,沒有成員或者股東。募捐者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全部轉移給基金會。
創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實體。創立人的意願反映在基金會的章程和管理規定上,時間上可以規定期限或無期限。基金可以用於慈善、商業或家族目的。
慈善基金會的賬目是不公開的,富豪捐款到裡面的錢是可以逃避累進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的,富豪子女在裡面擔任受薪顧問,
8. 怎麼樣才能合理避稅
1、換成「洋」企業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傾斜政策,因此由內資企業向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等經營模式過渡,不失為一種獲取享受更多減稅、免稅或緩稅的好辦法。
2、避稅綠洲
凡是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以及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都可享受較大程度的稅收優惠。
3、管理費用
企業可提高壞賬准備的提取比率,壞賬准備金是要進管理費用的,這樣就減少了當年的利潤,就可以少交所得稅。
企業可以盡量縮短折舊年限,這樣折舊金額增加,利潤減少,所得稅少交。另外,採用的折舊方法不同,計提的折舊額相差很大,最終也會影響到所得稅額。
4、用而不費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應考慮到如何對經營中所耗水、電、燃料費等進行分攤,家人生活費用、交通費用及各類雜支是否列入產品成本。
5、職工福利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考慮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教育基金等統籌基金,進行企業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等等。
6、銷售結算
選擇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延遲收入確認的時間。延遲納稅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的效果。
7、定價轉移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
採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於或低於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8、分攤費用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攤入成本。費用分攤就是指企業在保證費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設法從賬目找到平衡,使費用攤入成本時盡可能地最大攤入,從而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9、籌資
這一原則就是利用一定的籌資技術,使得企業達到最高的利潤水平和最輕低的稅負水平。一般說來,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主要有三個渠道:
(1)自我積累:
(2)借貸(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
(3)發行股票
10、資產租賃
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契約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資產租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從承租人來說,租賃可以避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免遭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由於租金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可沖減利潤而達到避稅。
(8)信託逃稅擴展閱讀
合理避稅六大途徑 穩步增加理財收益
1、國債,幾乎是沒有任何風險的,一年期的國債收益率平均在2%左右;於今日結束發售的記賬式國債票面利率為2.12%。
2、各大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也幾乎是無風險的,以光大銀行陽光理財B計劃產品為例,該產品一年收益率在2.8%左右。
3、投資開放式基金也是一條途徑,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統計顯示2005年開放式基金平均收益率為2.5%,最高的甚至達到15%;
4、信託產品實際也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目前市場上一年期的信託產品收益率達到5%左右;
5、教育儲蓄免徵利息稅,這令它的實得利息收益要比其他同檔次儲種高兩成以上。
6、各家保險公司不斷推出的分紅類保險目前也暫不納稅,平均下來收益率約為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