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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型信託

發布時間:2022-05-04 14:40:52

Ⅰ 剛接觸基金,想買.怎麼能看出基金好壞或者說更了解知道朋友幫下

一看基金管理人。要細看說明書中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高管的情況介紹,以及擬任基金經理的專業背景和從業經驗的介紹。優質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研究團隊是基金投資得以良好運作的保障。

二看過往業績。以往業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業績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開放式基金每6個月會更新招募說明書,其中投資業績部分值得投資者好好分析比較一下。

三看風險。這其實是對投資者來說最為關鍵的部分之一。招募說明書中會詳細說明基金投資的潛在風險,一般會從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等方面來作說明。只有明了風險,投資才能更加理性。

四看投資策略。投資策略是基金實現投資目標的具體計劃,描述基金將如何選擇以及在股票、債券和其他金融工具與產品之間進行配置。目前大多數基金均對投資組合中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作出了明確限定,這和基金投資風險是直接相關的。

五看費用。基金涉及的費用主要有認購/申購費、贖回費、管理費和託管費等。這些在招募說明書中都會詳細列明,投資者可據此比較各只基金的費率水平。

如果想學習理多,到一些基金網站去了解

Ⅱ 哪些投資理財方法是錯誤的

建議您抄通過銀行渠襲道進行理財。目前,個人投資理財方式較多:定期、國債、受託理財、基金、黃金信託、保險等做組合投資,不同產品的投資起點不一,對應的風險級別也不相同。建議您可以到我行網點咨詢理財經理的相關建議。

Ⅲ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3)救濟型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Ⅳ 各種基金都有什麼區別

基金大概有十三類,以下為他們的特點區別:
一、封閉式基金
屬於信託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固定不變並在證券市場上交易的投資基金。
由於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採取競價的方式,因此交易價格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而並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即相對其凈資產值,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有溢價、折價現象。國外封閉式基金的實踐顯示其交易價格往往存在先溢價後折價的價格波動規律。從我國封閉式基金的運行情況看,無論基本面狀況如何變化,我國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走勢也始終未能脫離先溢價、後折價的價格波動規律。
二、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英文名稱為Hedge Fund,意為「風險對沖基金」,起源於50年代初美國,當時的操作宗旨是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對相關聯的不同股票進行實買空賣、風險對沖操作技巧一定程度上可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1949年世界上誕生了第一個有限合作制瓊斯對沖基金,雖然對沖基金20世紀50年代已經出現,但是它接下來三十年間並未引起人們太多關注。直到上世紀8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發展,對沖基金才有了更廣闊投資機會,從此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世界通貨膨脹威脅逐漸減少,同時金融工具日趨成熟和多樣化,對沖基金進入了蓬勃發展階段。
三、QDII基金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一樣,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四、ETF基金
ETF是Exchange Traded Fund的英文縮寫,中譯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又稱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產品,交易手續與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資產是一攬子股票組合,這一組合中的股票種類與某一特定指數,如上證50指數,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隻股票的數量與該指數的成份股構成比例一致,ETF交易價格取決於它擁有的一攬子股票的價值,即「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五、認股權證基金
認股權證基金(Warrant Funds):此類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認股權證,基於認股權證有高杠桿、高風險的產品特性,此類型基金的波動幅度亦較股票型基金為大。
六、契約型基金
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七、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是指以既要獲得當期收入,又追求基金資產長期

增值為投資目標,把資金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金。
(Balance Fund)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的共同基金。通常當基金經理人看跌後市時,會增加抗跌性較強的債券投資比例;當基金經理人看好後市時,則會增加較具資本利得獲利機會的股票投資比例。
八、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九、保險基金
指為了補償意外災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因人身傷亡、喪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經濟需要而建立的專用基金。在現代社會里,保險基金一般有四種形式:
(1)集中的國家財政後備基金。該基金是國家預算中設置的一種貨幣資金,專門用於應付意外支出和國民經濟計劃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救濟、外敵入侵、國民經濟計劃的失誤等。
(2)專業保險組織的保險基金,即由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組織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來籌集保險基金,用於補償保險單位和個人遭受災害事故的損失或到期給付保險金。
(3)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作為國家的一項社會政策,旨在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災難和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力。社會保障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
(4)自保基金,即由經濟單位自己籌集保險基金,自行補償災害事故損失。國外有專業自保公司自行籌集資金,補償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損失;我國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通過該基金的設置,實行行業自保,如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設置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即屬此種形式。
十、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十一、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是投資基金的主要種類。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將大眾投資者的小額投資集中為大額資金。投資於不同的股票組合,是股票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十二、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是指投資於貨幣市場上短期有價證券的一種基金。該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短期貨幣工具如國庫券、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政府短期債券、企業債券等短期有價證券。
十三、債券基金
債券型基金顧名思義是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的共同基金,除了債券之外,尚可投資於金融債券、債券附買回、定存、短期票券等,絕大多數以開放式基金型態發行,並採取不分配收益方式,合法節稅。國內大部分債券型基金屬性偏向於收益型債券基金,以獲取穩定的利息為主,因此,收益普遍呈現穩定成長。

Ⅳ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以下八種類型:

一、債權信託: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二、股權信託: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三、標品信託: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四、同業信託: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監管層認為,同業非標產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財、資管計劃等,都可以歸為此類,信託公司可以做。

五、財產信託: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此類業務就是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但目前信託公司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六、資產證券化信託: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七、公益信託、慈善信託: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八、事務信託: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

Ⅵ 如何開展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

「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以及依據《信託法》與信託文件規定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信託受益權包括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主要內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經濟利益為核心,也是信託受益權的目的權利。非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附屬內容,目的是監督受託人盡職管理和確保信託順利實施,包括知情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調整的要求權、信託財產處分行為撤銷的申請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財產損害的救濟權等,是信託受益權的工具性權利。
根據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8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過往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因此,「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基礎資產,以其所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活動。

Ⅶ 衡平法是什麼

國王指定的大法官是衡平法的創始人,也是衡平法的執行者。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一些原則和規范,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時,衡平法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處而產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樣,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調整商品經濟下財產關系的規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實際,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以實現和體現自然正義為主要任務。雖然衡平法作為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大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採取何種救濟手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大法官也不斷總結一些判例作為先例,並從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衡平法格言,作為審判的指導原則。這些格言主要包括:

1、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這個格言背後的原則是,如果由於某些技術上的缺陷,一種權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強制實施,那麼,衡平法將出面干預,以保護這種權利。它表明,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濟,衡平法院就會干預,給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是信託: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受託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麼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確實是受託人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不過,這句格言並不是說,任何一項錯誤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濟。事實上,衡平法院准備干預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是指那些能夠在司法上予以強制實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實施,衡平法也愛莫能助。

2、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針對被告個人的,強制他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在用益制度下,就是針對受讓人,他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針對後來獲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結果,將一定的衡平法權利看成是財產性權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說某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對物權的特徵,涉及被告的財產,因而也是對物的。至於信託受益人的權益到底是對人權還是對物權,至今仍在爭論。

3、衡平法遵從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當然不能違背議會的制定法,同時,凡是普通法承認的權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認,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挫敗普通法,而只是補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認普通法的權益,還承認一些不為普通法承認的衡平法權益。所以,在信託制度中,衡平法不否認財產是受託人的,如果否認,就會與普通法矛盾,因為在普通法上,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受託人。相反,衡平法只是在此基礎上要求受託人履行他的義務。於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託人的確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然後,它更進一步指出,受託人有義務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託人履行這項義務。

4、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尋求衡平法救濟的原告,必須准備對被告公平地採取行動。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自己的未來義務,法院就不會針對被告實現原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給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麼,衡平法就不會干預,因為衡平法不能為了實現公正而帶來更大的不公正。(

提問者對答案的評價:
很詳細地回答
謝謝!!

Ⅷ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Ⅸ 商事信託的發展現狀

調查顯示,目前美國信託資產中90%以上都屬於商事信託。到1994年底,美國由信託公司和其他機構型受託人持有的私益信託總資產已經達到6720億美元,其中包括自由裁量私益信託(註:自由裁量信託是與固定信託相對應的分類,是指受託人有決定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以及享有多少受益的自主權的信託類型;而固定信託是指受益人所享有的利益在信託文件中已加固定的信託。)資產5320億美元,固定私益信託資產1400億美元,而這還不包括由私人受託人持有的信託財產。
而在商事信託領域,這一數字已經高達11.6萬億美元,其中包括養老金信託總額約4.6萬億美元,信託型共同資金約3萬億美元(各種類型的共同基金總額為4萬億美元);資產證券化信託約2萬億美元;信託契據型企業和政府債務(trust-indentured corporate and municipal debt)總額約3萬億美元。此外,還存在著相當數目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特許信託和救濟型信託等類型。 在我國台灣地區,目前取得許可的信託業務項目,以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以及擔保物權信託等項目數量最多。到2000年第二季度信託業務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一兆九千二百二十二億元,其中金錢信託占信託主要業務之業務量的94%,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商業信託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巨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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