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種類
企業融資方式可以分為兩大類: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
世界范圍上的中小企業基本是靠內源融資發展起來的。調動自有資金或是像親朋好友借錢都屬於自我融資。但企業如果只靠內源融資,別說是進行擴張,連維持生產經營都會有問題,因為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普遍會存在自有資金不足的現狀。
銀行貸款。當前銀行貸款可以分為抵押貸款、擔保貸款、質押貸款、創業貸款等多種形式。一般情況下,創業條件不是很好的企業通常會選擇創業貸款,因為銀行貸款的利率相對比較低,但是這種形式對於申請企業的要求相對較高。
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的代表是天使投資。一般來說,風險投資商主要關注以高新技術作為基礎,生產管理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互相結合的企業,例如醫葯業和電子產品製造業等。由於企業是通過出讓部分股權來獲取融資,不需要償還從投資人處獲得的創業資金,所以風險投資是流動性相對較小的中長期投資方式。
風險投資除了能獲得資金,更大的好處在於可以獲得投資人大佬的指點,尤其對初創企業來說,知名投資機構的青睞對下一輪的融資可以起到非常好的宣傳推廣作用。
如何能找到風險投資呢?企業可以尋求投融資平台的幫助,投融資平台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所涌現的幫助企業與投資人進行融資對接的。平台擁有以下優勢:
發展已較為成熟,其中更不乏有政府投資扶持的投融資平台,因此相對於P2P模式、網貸等,投融資平台更加高效且安全。
擁有不同項目領域的海量投資人資源,包括紅杉中國、深創投等都有入駐平台。平台會利用AI智能匹配對應領域的投資人給企業挑選,對初創企業非常友好,無需費心拉人脈,足不出戶就能與國內頂尖投資人在線溝通。
㈡ 破產重組後融資 是否會被認定為承接不良
破產重整融資不認定為共益債務,有關共益債務的認定,是根據《破產法》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2021年4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湖南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㈢ 企業申請破產重組對債權人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一、公司債務重組對債權人的有利方面如下:
(一)保證最大限度收回債權,避免破產清算中不必要的風險
如果債權人不願進行公司債務重組,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相關處理過程也將持續很長時間,債權人收回債權可能會更加費時費力,結果也可能難以保證如數收回。公司債務重組能夠保證債權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債權,避免破產清算中不必要的風險。
(二)進行公司債務重組可以減少資金佔用量,加速資金周轉
對債權人來講,債務人如果不能如期償還債務,這筆資金便形成了呆賬。呆賬過多將間接導致債權人流動資金不足,資金周轉速度變慢。公司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可以收回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或有效的非貨幣性資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因債權人拖欠貨款而帶來的流動資金不足問題。另一方面,激活呆賬也提高了債權人資金的周轉速度,增強了企業的經營能力。
公司債務重組對債權人的弊處
(一)進行公司債務重組會增加現金流量負擔
公司債務重組會給債務人帶來可觀的債務重組收益,顯著增長企業稅前利潤,但是這些收益並不能實際增加債務人經營現金流量。另一方面,增長的所得稅支出卻會實際減少債務人現金流量。所以公司債務重組雖然使債務人賬面負擔得以緩和,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債務人的稅收負擔,甚至很可能導致債務人現金流狀況更加惡劣。
(二)進行公司債務重組不能從根本上扭轉財務困境
公司債務重組收益,只是債務人的一種偶然利得,只能作為「營業外收入」影響企業當期損益。債務人未來的發展並不能從公司債務重組中得到保證。公司債務重組只是讓債務人在財務困境中有短暫的喘息機會,並不能從根本上拯救企業。
(三)進行公司債務重組會降低信用水平,增加信用危機
清償債務是債務人的現實義務,如期償還債務是企業信用的重要衡量標准。公司債務重組卻使得債務人可以因財務困難等原因免償部分債務。無論是惡意的還是善意的公司債務重組,都會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負面效應。債務人信用水平的降低對以後融資產生極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㈣ 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後相隔多久可以再融資
上面的回答有誤,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2017年2月發布的融資新規規定,但是版融資規模和時間間權隔要求還是按照《重組辦法》執行,也就是說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後實施再融資的,不受18個月的限制。
依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17年2月18日答記者問。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總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並購重組相關法規執行,但涉及配套融資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來看,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繼續執行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而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
配套融資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符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此外,配套融資期限間隔等繼續執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的規定。
㈤ 關於融資失敗倒閉怎麼辦
公司融資後倒閉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1、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2、未成立清算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