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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持股稅收

發布時間:2022-04-29 11:33:46

A. 怎樣才能做到合理避稅

稅收籌劃,合理避稅方案 頭像!

怎樣才能合理避稅?

一、用好用活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合理避稅

(一)增值稅方面的主要稅收政策

1、免稅產品。如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2、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提供管道運輸服務,以及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融資租賃業務,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3、對出版物在出版環節,根據不同的出版物分別執行先征後退50%或100%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江蘇優惠政策:

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新辦公司)

1.獎勵地方政府留存的75%—85%作為財政扶持

(增值稅地方留存50%,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40%)

2.按照企業年納稅額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納稅大戶,可「一事一議」

3.當月繳稅,次月獎勵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生成經營所得稅:2%;增值稅:1%;附加稅:0.285% 綜合稅負:3.28%(不含稅)

註:個人獨資企業如有需要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方式納稅!

註:總部經濟招商,不要求企業實體入駐,不影響企業實體辦公

B. 企業持有信託計劃 是否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企業持有信託計劃,受託方(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企業不需要交稅。

C. 並購重組需要做哪些前期籌劃

1、並購決策階段

企業通過與財務顧問合作,根據企業行業狀況、自身資產、經營狀況和發展戰略確定自身的定位,形成並購戰略。即進行企業並購需求分析、並購目標的特徵模式,以及並購方向的選擇與安排。

2、並購目標選擇

定性選擇模型:結合目標公司的資產質量、規模和產品品牌、經濟區位以及與本企業在市場、地域和生產水平等方面進行比較,同時從可獲得的信息渠道對目標企業進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並購陷阱。

定量選擇模型:通過對企業信息數據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靜態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還有BC(二元分類法)最終確定目標企業。

3、並購時機選擇

通過對目標企業進行持續的**和信息積累,預測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時機,並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終確定合適的企業與合適的時機。

4、並購初期工作

根據中國企業資本結構和政治體制的特點,與企業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獲得支持,這一點對於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購非常重要,當然如果是民營企業,政府的影響會小得多。應當對企業進行深入的審查,包括生產經營、財務、稅收、擔保、訴訟等的調查研究等。

5、並購實施階段

與目標企業進行談判,確定並購方式、定價模型、並購的支付方式(現金、負債、資產、股權等)、法律文件的製作,確定並購後企業管理層人事安排、原有職工的解決方案等等相關問題,直至股權過戶、交付款項,完成交易

6、並購後的整合

對於企業而言,僅僅實現對企業的並購是遠遠不夠的,最後對目標企業的資源進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調動,產生預期的效益

D. 信託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員工持股 要交稅嗎

信託有一個很好的功能就是:避稅所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F.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後,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於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後,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並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網際網路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並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託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託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並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於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於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於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路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後,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 法律法規體系
•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
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
(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上市主體的業務體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業務經營和利潤不能依賴於關聯交易。
(六)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改制是以發起設立、募集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以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應首先通過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等方式)使上市主體在改制前擁有適當數量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市主體的發起人具備適當資格,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七)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代持股、信託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問題二:獨立性(1)
上市主體要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
(一)資產完整。
上市主體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產權屬清晰,領取了相應的產權證書。
(二)人員獨立。
上市主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主體有獨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獨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社保、工薪報酬等方面與股東單位分賬獨立。
(三)財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獨立繳稅。
(四)機構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合署辦公的情形。
(五)業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獨立擁有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質;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業務經營和利潤不得依賴於關聯交易。

問題三:規范運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相關機構和人員要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通過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得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違規擔保。
(四)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五)不得違規進行委託理財,並應注意防範相應的財務風險。
(六)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的行為;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十六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需要進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業務經營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盡管是行業內的通行做法)的,需要進行清理。如部分商業企業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問題。

問題四: 員工持股問題(1)
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持股主體
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持股主體,以代持股、信託持股等方式實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較恰當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設計
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安排,對員工持股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管理(包括限制轉讓、離職強制轉讓、未上市回購等)。
(三)審批
涉及國有資產的,須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

問題五: 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一直是審核的重點,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上市主體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體應依法納稅,包括不存在因稅務違法而受到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額欠稅;以適當的身份獨立繳稅(如已達一般納稅人標准但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問題)。
(三)上市主體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問題六: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處理
無形資產的處理亦是上市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到對上市主體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持續經營是否存在不確定風險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採取出讓、股東出資投入、租賃和授權經營等方式,不可以採取劃撥方式。
(二)上市主體一般應自行擁有其業務活動所使用的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以許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注意需要有適當的使用期限以及許可使用的獨占性問題,不能存在不確定性和潛在不利變化的風險。

五、律師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組、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法律、審計、資產評估及承銷等多家中介機構以及大量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公司的改組上市其實就是各中介機構共同合作的結晶。
1、盡職調查
對公司納入上市架構范圍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包括:
• 審核公司設立、變更等歷史沿革過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並確認設立、變更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重大資產權屬的所有文件,並確認其合法性;
• 審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審核公司的全部對外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及擬上市公司對其享有的產權的真實性;
• 審核公司所取得的經營方面的許可,並確認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 審核確認公司在適用稅率、享受稅收優惠及繳納稅款方面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在商標、專利和版權方面的有關文件;
• 審核公司與雇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並確認有關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情況,並判斷是否有發生進一步訴訟的可能性。
2、討論和確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據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有關各 方討論確定本項目的股份制改組和上市方案。
3、負責起草、審閱重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股份改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創立大會文件等;
• 股權並購、重組協議;
• 關聯交易協議;
• 呈報給有關政府部門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關的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決議。
4、協助公司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就本項目所涉及的政府審批事宜進行溝通和協調。
5、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協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向貴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6、出具有關的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於):
• 向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本項目的整體法律意見書;
•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就本項目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 應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薦人關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7、協助公司與保薦人訂立保薦協議,與主承銷商及承銷團訂立承銷協議。
8、就保薦人、會計師和評估師(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9、協助審查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概要)、上市公告書等一系列文件。
10、隨時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並協助貴公司和其它中介機構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的其它問題。
11、幫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種文件。
12、協助公司處理股份制改組和上市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其他各種法律問題。

G. 鴻海股票分紅我們大陸的持有者可以獲利嗎是不是大陸這邊的信託中間又要交稅20個點!謝謝了

大陸這邊來的信託,一般情況下,自是這樣操作的:
比如你投了100萬,10%的年收益,一年合同到期後,信託公司直接打110萬到你的個人賬戶,信託公司並不代扣個人稅,至於你自己是否去報稅,由你自己決定。
不過,據我所知,大多數投資者都不會去報稅的。

H. 個人股權可以捐贈給慈善機構嗎

導言

自2016年9月《慈善法》出台後,我們可以直接在境內進行慈善捐贈,除了直接慈善捐贈外,還可以選擇慈善基金會和慈善信託。那麼,新形勢下上市公司股東到底應該如何選擇慈善之路?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2014年,馬雲將價值124億元的股權捐贈給了設立在新加坡的一家慈善基金會。

無獨有偶,2016年,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宣布捐出1億股騰訊股票注入正在籌建中的慈善基金會。籌建中的慈善基金會注冊在哪裡一直沒有詳細披露,但考慮到騰訊是香港上市公司,這家慈善基金會很可能不是注冊在大陸地區。

如此一來,互聯網領域的兩位小馬哥不但花大錢做慈善,還都沒有直接捐贈在境內(慈善基金會)。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事實上,自2016年9月《慈善法》出台後,我們可以直接在境內進行慈善捐贈,除了直接慈善捐贈外,還可以選擇慈善基金會和慈善信託。那麼,新形勢下上市公司股東到底應該如何選擇慈善之路?

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如何在境內做慈善呢?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完全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商業實體。另外一種是中國公司在境外上市,但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商業實體在境內。

1、完全境外上市公司

完全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商業實體。這類公司如果在境內用股權做慈善,就涉及到中國大陸和境外司法轄區之間關於投資、稅收的協定。

當然,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在境外直接把股票出售,然後拿現金來境內做慈善。

現金做慈善非常容易,慈善信託或者慈善基金會都可以選擇,或者也可以選擇在一家第三方慈善組織下面設立專項慈善基金。

就像2016年陳天橋捐贈給美國高校1.15億美金,不管是在境內設立慈善信託還是慈善基金會,都可以確保完全的財務知情權,而對於直接捐贈而言,你需要受贈方提交的財務報告。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2、在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

另外一種是中國公司在境外上市,但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商業實體在境內,比如阿里巴巴、騰訊或者是曹德旺的福耀股份。

此類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該如何在境內做慈善?最簡單的辦法當然是股東們將股票變現後做慈善,也可以用股權做慈善。

曹德旺34.59億捐款背後的稅收優惠

不管什麼形式,稅收優惠才是關鍵。曹德旺捐贈福耀股份設立河仁慈善基金會可以說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東做慈善的經典案例。

福耀股份(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2010年,曹德旺以2000萬元(人民幣)設立了河仁慈善基金會,然後把福建省耀華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境內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三益發展有限公司(境外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計3億股捐贈給了河仁基金會。

上述捐贈股票當時市值34.59億,占福耀總股本的29.5%。據說曹德旺原本想捐贈更多,但是為了迴避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規定,就把捐贈比例控制在上市公司總股本30%以內。

當年曹德旺四處奔走,最後得到了五年內緩交5億多元稅款的寬限期,而且是由基金會代交。

不過隨著2016年財政部[45]號文的出台和《企業所得稅法》的修訂,曹德旺的河仁慈善基金會不但不用交納全部稅款,而且還可以將股權捐贈額在上年度利潤12%的比例內稅前列支,而超出部分可在結轉以後的三年內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此,曹德旺省了一籮筐真金白銀!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曹德旺分別將境內的福建省耀華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和境外的三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股票捐贈給了河仁慈善基金會,這屬於企業股權捐贈。

但是征稅主要在境內進行,說明當時我國對於慈善捐贈領域的稅收處理實行屬地原則,無論公司設立在哪裡,只要收入來源於中國就在中國境內納稅。

河仁慈善基金會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福耀股份的股票,這些捐贈股票的收益歸河仁慈善基金會所有。另,如果河仁基金會需要變現福耀股票則需要通過兩個持股公司三益發展有限公司和福建省耀華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這其中自然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假設曹德旺將其個人所直接持有的福耀上市公司的股票捐贈給河仁慈善基金會,則河仁慈善基金會是福耀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東。這其中稅收優惠有何差異呢?

經比較後發現,如果是個人股權做慈善捐贈,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需要納稅,優惠額度只是扣減個人應納稅額的 30%(計稅基數的扣減),而不是像企業股權捐贈一樣不但捐贈方和受贈方免稅,而且捐贈方還可以享有稅收優惠。兩者相較,差的不是一丁點。

2016年,馬化騰承諾捐贈1億股騰訊上市公司股票(市值169億)做慈善。同樣是捐贈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做慈善,可是馬化騰的股票捐贈涉及的稅收問題比曹德旺的稅收問題稍微復雜。

因為曹德旺的股權捐贈在2011年已經在大陸核定應繳納稅款總額,而後又依據財政部2016年[45]號文及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免稅及享有稅收優惠。

而馬化騰承諾捐贈股票是在2016年初,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2號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首先遵守屬地原則,應在居民所在地進行納稅,原則上不得重復征稅。然後,捐贈的股票是否再捐贈給境外設立的慈善基金會(或慈善信託)也會影響在何地納稅以及稅收標准。

曹德旺和馬化騰捐贈給慈善基金會的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慈善信託的形式做慈善呢?

答案是 :可以。依據《慈善法》設立股權慈善信託,沒有任何障礙,而且這些在主板上市的公眾公司設立股權慈善信託一般不必像新三板企業那樣擔心慈善信託和後續再申請IPO 的沖突(當然中概股回歸的情形還是採用基金會更佳)。

很多人說,中國富豪尤其是互聯網領域的富豪大手筆做慈善是為了節稅,其實在遺產稅還沒有出台的情況下,在中國通過慈善來節稅意義並不是特別大,但是如果後續國家出台遺產稅政策,則慈善確實會成為很好的節稅途徑。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境內新三板公司該如何試水慈善信託?

慈善基金會是非常成熟的慈善運作方式,但是基金會的設立和運營成本很高。慈善信託則私密靈活,且高效率、低成本運行。

截止目前為止,新三板公司已有上萬家,而且其中不乏市值億、萬億的商業航母,未來,新三板公司也是慈善的生力軍。

假如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東要做慈善,可以選擇直接捐贈股權給第三方或者在慈善組織下面設立專項基金或者設立慈善基金會,但是由於慈善信託私密、靈活的特質,其倍受青睞。

1000萬市值的股權捐贈如何做?

慈善信託到底該怎麼「托」,早有人躍躍欲試。最近,北方的一家新三板公司股東王先生通過某信託公司的介紹找到了我們。「我要捐贈市值1000萬的股權做慈善,支持教育,該咋捐?」

新三板公司的股東要做慈善,這事不難,可以直接把股權捐贈給具有稅收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比如說大學教育基金會,還能免稅。

如果是個人捐贈股權,則捐贈額未超過其應納稅額30%的部分,可以稅前列支。

如果是企業股東捐贈股權,那更好辦,直接按照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和財政部[2016]第45號文處理,捐贈股權以獲得時的歷史價值計算,不但無需繳納所得稅,而且還能「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么大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國際上也遙遙領先。不過如果做慈善的新三板公司股東想對捐贈資產享有完全的財務知情權和控制權,那麼慈善基金會或者慈善信託是更好的選擇!

用現金設立一個具有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基金會,然後再把新三板企業股權捐贈進慈善基金會即可,稅收優惠如前所述。

可是,誰知王總聽後頭搖得像撥浪鼓,他說 :「注冊、運營基金會太麻煩,我不過捐贈千萬股權,不需要設立慈善基金會,聽說可以通過信託公司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大多都是千億國企、央企,有了信託公司當股東,有利於提升企業形象呢!」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如何用新三板企業的股權設立慈善信託呢?

用新三板企業的股權設立慈善信託主要的障礙是稅收優惠的開票問題,以及信託專用賬戶的開立。更要緊的是,王總這新三板企業以後還要申請 IPO,可是證監會要求申請 IPO 的企業必須清理信託持股,因為信託持股與「IPO 企業股權結構清晰、穩定」的精神相悖!

怎麼辦?設立慈善信託,關鍵是選擇受託人,依據《慈善法》規定,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都可以擔任受託人,如果通過慈善組織比如說慈善基金會設立一個慈善信託,那麼稅收優惠的開票問題容易解決,問題是王總偏愛信託公司!

如果通過信託公司設立慈善信託,稅收優惠的開票問題只能和當地的稅務、財政部門協調,但是信託持股和 IPO申請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呢?

其實,用股權做慈善信託的新三板企業再申請 IPO 還是有操作空間的,因為證監會要求申請 IPO 企業清理信託持股主要是針對商事信託。

而慈善信託本質上屬於民事信託,其結構與商業信託迥異,慈善信託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沒有受益人,不會造成股權結構不清晰,更不會影響股權穩定,所以本質而言不影響企業申請 IPO。

如果後續經過和證監會協調,含有慈善信託持股的新三板企業無法申請 IPO,那麼也可以把慈善信託中的股權轉讓,轉讓價款繼續放在慈善信託中做慈善。

如何通過股權捐贈實現「慈善」和「節稅」的雙贏?

如果在境內滬深主板上市公司的股東要用股權做慈善,因為不會涉及到企業後續IPO 問題,要容易很多,慈善信託和慈善基金會都可以選擇。

尤其是主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流動性好,也可以直接出售股權,用所得的現金設立慈善信託,不過上市公司的股東為了保持公司股權穩定性,更願意用股權做慈善。

用股權做慈善除了不影響公司股權穩定外還有一個好處 :可以源源不斷地將股權收益用作慈善支出,甚至通過股權質押獲得現金流,支持更有深度和廣度的慈善。

新形勢下,境內、外上市公司股東在境內做慈善,除了直接捐贈或者慈善專項基金,還有慈善基金會、慈善信託可以選擇。願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股東們選擇在境內做慈善,支持國家慈善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I. 設立個人持股信託公司屬於什麼稅收籌劃

屬於民事信託,按照相應的民事信託進行稅收。
【拓展資料】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目前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於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像利得財富都是這樣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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