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遞補是什麼意思
【詞目】遞補 【讀音】dì bǔ 【釋義】順次補充。 【出處】唐·劉知幾《史通·書志》:「歷觀眾史,諸志列名,或前略而後詳,或古無而今有,雖遞補所闕,各自以為工。」 【示例】《元典章·吏部六·司吏》:「將縣吏發補附近州吏,如此遞補,庶得兩平。」
㈡ 差額補足義務人的法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摘要 差額補足的實質要件在於差額補足義務人願意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在合同中一般以「補足」「支付」等詞語來進行描述。差額補足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的形式進行明確的約定。由於差額補足的目的是發生差額補足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這一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因此差額補足的意思表示構成了差額補足的實質要件。
㈢ 什麼是差額擔保
差額保函作為履約擔保的一部分,是指擔保建設工程承包人履行建設合同義務,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導致發包人產生損失,將由擔保人以擔保金額為限承擔代償責任的保函。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工程上來說以低價承攬工程,和一個發包人算出的成本價有差額的部分,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前交差額擔保金,一旦承包人因價格導致工程無法進行時,發包人則將承包人的此項擔保金作為工程款繼續完成合同,若沒發生上述情況,合同期完的約定天數內發包人退給承包人差額擔保金。
差額補足與擔保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差額補足一般在交易過程中作為一項保障措施來運用。2、差額補足協議與連帶責任擔保協議的區別主要在於兩者之間責任不同(承擔責任的金額不同)。3、擔保:作為不履行債務時務必保證債務能夠被清償的一種手段,需要提前向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此來實現債權人的一些權利的法律制度)。
拓展資料:
1、債務擔保制度的產生是經濟和法律互動的一種方式。強化債的信用、便於資金融通、發揮物的效用,是債務擔保制度得以產生、發展的直接動因。經濟的不斷發展促使擔保制度的立法價值日趨多元化、擔保的方式和類型日益多樣化,為適應擔保制度發展的客觀需要,我國的擔保制度都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2、差額補足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信用增級措施,用它來保護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或保護投資者的整個私募基金收益。在整個,這通常被用作一種信用增級措施,以保護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或者保護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收益。然而,在實踐中,對於差額補償款存在諸多爭議。有人認為差額補助本質上是一種擔保,有人認為它屬於債務連帶,有人認為它屬於贈與,還有人認為它屬於獨立的契約義務。
㈣ 什麼是股票質押期間的差額補足義務
股票質押期間的差額補足義務規定:
在股票質押期間
1.投資公司出具承諾,基金收益內不得低於12%/年,容不足時由其補足。
2.信託利益期間分配,現金收益未達到優先順序當期應獲分的基礎收益時,由投資公司補足
質押擔保投資公司以其持有的目標股票為其差額補足義務提供質押擔保本金及預期收益質押率不超過50%。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㈤ 差額補足和擔保的區別
法律分析:差額補足又稱為差額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為一項保障措施予以使用。差額補足是指為了保障主權利人和主義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主義務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行為。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㈥ 什麼叫遞補
【詞目】遞補
【讀音】dì bǔ
【釋義】順次補充。
【出處】唐·劉知幾《史通·書志》:「歷觀眾史,諸志列名,或前略而後詳,或古無而今 有,雖遞補所闕,各自以為工。」
【示例】《元典章·吏部六·司吏》:「將縣吏發補附近州吏,如此遞補,庶得兩平。」
公務員考試體檢中出現不合格或放棄體檢的,可依次遞補體檢人選。考察不合格或者放棄錄用的,可依次遞補考察人選。
比如報考的職位要3個人,經過筆試面試排名在第4名的,排在前3名中有一個人自動放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規定要求被PASS掉了,第4名順勢遞補進入體檢政審名單,對第4名報名時提交的材料進去進一步審查看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比如查看報名時的原件,符合的再進一步安排下一步工作。
㈦ 關於差額補足協議與連帶責任擔保
差額補足協議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承擔責任的金額不同。
兩者責任不同,不能混同
㈧ 信託計劃中可以有劣後或者第三方差額補足的安排嗎
可以有的,而且一般劣後級都是融資人自己。差額補足是很需要的
㈨ 差額補足和流動性支持函的法律性質
一、差額補足或流動性支持的表現形式
(一)以幾份上市公司公告為例:
1.萊茵置業關於為全資子公司南京萊茵達置業有限公司提供差額補足義務及擔保的公告(編號:2010-049):
?如果南京萊茵達沒有足額支付行權保證金及行權價款則公司對應付未付的差額部分為南京萊茵達提供差額補足義務?
2.世聯行關於對深圳世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編號:2014—073):
公司同意就??等協議約定下的,贛州遠發應收取的中間分配收益以及投資本金提供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3.建業地產須予披露交易訂立流動性支持協議:
當差額支付機構無法履行或全面履行差額支付及營運流動性支持承諾函項下的責任時,建業中國須履行流動性支持協議項下的義務並向流動性支持監管賬戶支付相關的差額。
(二)訴訟案例
1.北京市二中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號判決:
「涉案《合作框架協議》及《資金信託合同》均約定,金谷信託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本期信託計劃期限順延;順延期間由擔保公司履行承諾先行償付貸款本息,若優先順序信託本益及應付未付的信託費用(含信託報酬)仍未得到足額支付,由次級投資人(即浙江優選公司)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2.上海浦東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2號判決:
「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銷保證函,承諾在保證本金安全,且其收益若未達到合同中相應的稅後預期收益情況下,不論發生任何形式,被告均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現被告保證付款的期限已到期,應當履行付款責任。」
二、差額補足或流動性支持措施的性質及探討
(一)構成保證條款
根據最高院的判決,如承擔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可以認定為保證(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書)。而根據《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從浦東法院30542號判決、北京二中院第11032號判決及萊茵置業、世聯行公告可見,有關案例中差額補足義務人提供了明顯的保證承諾,即明確約定當債權人未獲得債務人約定還款的情況下,義務人保證承擔對未清償債務的差額予以償付。
(二)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本條規定,債務轉移可以是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學界將此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即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不再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在債務部分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而是加入了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故學界將此種方式稱之為並存的債務承擔,即指第三人自願加入與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的責任並未免除。
如債權人與差額補足或流動性支持義務人通過協議明確了相關事項,則無太大問題;但如果義務人單方做出承諾且債權人無明確意思表示認可的,則可能存在效力不確定問題。即債務承擔的承諾如果是在債務人違約前做出,那麼債務人是否違約及未能償付的金額是不確定的,也就是債務是否轉讓及轉讓多少並未確定,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如無事先約定,則在出現債務違約情況後,義務人反悔並以債權人並無同意的意思表示為由認為轉讓無效,導致債務承擔效力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