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受託人的三大信託受託人
在新規實施之後,信託公司的集合理財產品投資門檻大幅提高。信託公司信託業務開展陷入困境,苦苦尋找新的盈利模式。此時,信託與銀行合作推出的理財產品不失為一個創新亮點。
去年下半年以來,銀行與信託合作推行打新股的理財產品數不勝數,規模迅速攀升。當前,銀行、信託、基金公司的合作,再次讓信託公司在股票市場獲益。
南方一家信託公司經理稱,「銀行理財產品不能直接投資股票市場,信託公司的受託人角色因此得以淋漓盡致地發揮。在這類理財產品中,信託、銀行、基金或券商的功能環環相扣,缺了誰都不行。」
在招商銀行的「添富增利」理財計劃中,信託、銀行、基金公司各司其職,分別扮演受託人、保管人和投資顧問的角色,充分發揮固有的職能。
據悉,投資這只產品的投資者繳納的受託人服務費年費率5‰,無疑將為信託增加一塊大蛋糕,為信託公司開辟一種新的盈利模式。 根據規定,只有創新類券商才能開展集合理財業務,大部分券商暫時無緣此項業務。記者近日了解到,隨著股市走好,多家非創新類券商借道信託參與到集合理財這一市場中來,力爭分得集合理財市場的一杯羹。
一位信託公司經理告訴記者,針對非創新類券商集合理財的需求,目前已有多家信託公司與券商、銀行合作,推出資金信託計劃,券商通過藉助信託實現了曲線出擊集合理財業務的目的。
業內人士透露,上海一家大型信託公司開展這類業務較早,也比較成熟,已推出一系列券商參與的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信託產品,總募集資金規模近10億元。
據了解,其具體安排是———信託公司發行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集合信託計劃,券商以自有資金作為投資者參與信託計劃,同時,券商兼任投資顧問的角色,引導信託產品募集資金的投資,並獲得收益分配。當然,券商借道信託需支付其一定的管理費用。 對於基金公司來講,投資管理是其強項。在與信託和銀行合作的新型理財產品中,基金公司擔任理財顧問,收取投資顧問費。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等於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同時,增添了一塊新的收入來源。只要合規運作,前景將十分廣闊。
目前國內的基金公司急於拓展新的盈利模式,由於新發基金控制相當嚴格,部分基金公司一年都難以發上新產品,因此,基金也十分樂意參與銀行的理財產品。
此外,相比一般基金公募產品,這類銀行理財產品在設計中部分加入了激勵機制,讓投資管理人員充分分享投資收益。光大銀行有關人士介紹,即將推出的銀行、信託、基金合作的理財產品在激勵機制上採取業績分成,根據晨星評級表現,到期後超出同類型基金的超額收益部分按25%的比例分成,沒有超過晨星評級的同類型基金平均收益率則不提成。
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長則表示,雖然該業務前景廣闊,最主要還是迴避利益沖突,避免關聯交易。如果基金公司向咨詢公司推薦它自己買的股票,這就涉及到利益沖突的問題。因此,對於基金公司來說,一定要建立好防火牆。
去年3月份,監管層出台了《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基金公司可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但是該通知也對基金公司提供投資咨詢業務提出了相當嚴格的要求,包括要求基金公司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業務隔離等內控制度,將投資咨詢業務與基金投資管理等業務相分離,防範利益輸送行為等。
㈡ 什麼叫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百「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系版中依信託意權圖管度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問,信託受託人一般就是信託公司。具體可以網路一下,我不想答粘貼復制一堆東西給你。
㈢ 什麼是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享有哪些權利
按照信託復法的規定:制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㈣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4)信託與受託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㈤ 個人能做個人信託的受託人嗎
這最多算個委託代理,算不得信託
㈥ 信託關系的信託關系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396條規來定:凡委託自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即為委託合同。合同形式不過是設立信託的一種方式,但信託並不等同於合同,更不能等同於委任合同。
雙方有本質的區別:
一方面,信託根植於英美法上衡平法和普通法兩分的傳統,信託的設立必然涉及到財產的轉移,而委託合同並不產生財產的轉移效果。通常認為,信託是一種起源於英國中世紀財產法體系的財產轉移和管理方式,是一種財產轉移及管理手段,或者說是一種轉移財產並加以管理的設計。在一個典型的信託關系裡,通常有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要求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該信託財產。委託人一般在信託設立後即退出信託關系,整個信託關系僅剩下受益人與受託人。而委託合同並不如此。
另一方面,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委託合同,究其實質更應該是代理合同。
㈦ 信託與委託,代理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委託,代理之間的區別:
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回產,委託關系則答不以此為前提;
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委託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令,代理人應當服從。
㈧ 信託業務與委託業務的區別
1、當事人不同。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從法律上講,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有時受益人還不止一個。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和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2、行為成立的條件不同。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而構成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委託者與受託者就簽不成合同,但是委託合同並不一定要有財產,在沒有財產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如委託別人去購買房子,或者委託別人代替自己簽定買賣合同,這就與信託不一樣。
3、財產的佔有權變化不同。信託時財產佔有權轉移到了受託者手中,由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而委託、代理的財產佔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佔有權的轉移。如委託別人出售房子,受託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權,而不是房子的佔有權。
4、權責不同。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理權歸屬於受託人,別人不得干預。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託給受託人,從這時起,委託者對房子便沒有佔有權了,能夠把房子賣掉的,只是取得了佔有權的受託者。而代理時,雖然把代理權交給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擁有對財產的管理和處理權。
至於委託和代理相比,一般委託中受託者比代理人的許可權大。如出售房子,委託時,委託人給了受託者賣掉房子的許可權後,至於如何出售,多少價錢,可以由受託者決定。但代理時,代理人只能根據委託人的具體交代去執行。
㈨ 什麼叫信託受託人
信託來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自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系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㈩ 什麼叫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系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信託受託人一般就是信託公司。具體可以網路一下,我不想粘貼復制一堆東西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