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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理財型

發布時間:2022-03-31 02:38:06

A. 什麼是創新型保險理財產品

創新型人壽保險除了提供同傳統人壽保險一樣的保障服務外還可以讓客戶直接參與由保險公司管理的投資活動。客戶的大部分保費記入由保險公司專門設立的投資賬戶中,由投資專家負責賬戶內資金的調動和投資決策。投資賬戶中的資產價值將隨著保險公司實際收益情況發生變動,所以客戶在享受專家理財的同時也面臨一定的投資風險。
特點:
(1)具有保險與投資雙重功能
創新型人壽保險與傳統人壽保險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它集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於一身。該險種將客戶繳付的保費分成「保障」和「投資」兩個部分,一部分用於保險保障,即使投資收益不理想,客戶在保險期限內也可獲得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基本保障;其餘部分保費轉入專門的投資賬戶,由保險公司的投資部門通過專業理財渠道進行投資運作,以達到資產的保值增值目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客戶所有。由於投資部分沒有預定的回報率,在實際收益較高時,客戶可享有更大的獲利空間。
(2)獨立賬戶,運作透明
獨立賬戶是指客戶在投保創新型人壽保險後將擁有一個獨立的個人投資賬戶。投資賬戶是保險公司為投保人單獨設立、單獨管理的資金運用賬戶。在這個賬戶中,保險公司記錄投保人交費、部分領取等資金的流入流出情況,記錄所有投資損益的變化情況。這一「獨立賬戶」可以有效地將創新型人壽保險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分割開,作到獨立立賬、獨立管理、獨立評估、獨立核算,保證客戶的切身利益;「獨立賬戶」也可保證創新型人壽保險透明經營。客戶所繳保險費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項目、比例進行分配,客戶還可以隨時查詢投資賬戶的買入價、賣出價及賬戶價值變化,保險公司將定期評估投資賬戶資產價值,公布投資業績,使客戶全面了解保單信息,並便於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3)保障水平不確定
創新型人壽保險在給付保險金時取決於保險金額和投資賬戶投資單位價值總額的較大值。因此,當投資賬戶中的投資單位價總額低於保額時,保險金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障水平是確定的;而當投資賬戶中的投資單位價值總額高於保額時,保險金額按投資賬戶價值總額給付,隨投資賬戶資產價值的增加而增加,此時保障水平就表現出一定的不確定性。
(4)收益與風險並存
創新型人壽保險不承諾投資回報率,客戶實際得到的投資收益率取決於公司專門賬戶的投資績效,所有的投資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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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創新創業理財的五大交換模式

近日,財政部發布《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並且提出,政府財政資金投資的基金,應支持創新創業和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企業的創新發展。

「附件: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演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
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准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向投資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政府投資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C. 什麼是創新型保險理財產品,有哪些特點

它是繳費年限,還有返還時間上都有明確的規定,繳費是屬於統一要求的,而且在返還時回間的要答求上每年都是可以得到分紅的,當然這些產品的保障比較多,比如說針對教育,針對兒童成長基金,針對醫療救助,針對養老保障等等,都是比較全面的,這對於任何一個家庭來說,在選擇的時候可以充分的考慮家庭的每個需要,進行合理的理財規劃!

另外在創新性分紅保險這里的保險理財產品當中,這個分紅的利潤是比較可靠的,而且是隨著每年的經濟增長持續上漲,而對於特殊的分紅利潤分配比例來說,投資者的要求是可以考慮在內的,與其他類型的分紅投資保險相比,這一類新型的投保產品更具有一定的人性化,可以根據投保者的需求來進行合同制定,比如說利潤分紅的配比情況,投保者在面對風險保障的時候也可以與投保公司共同承擔風險,所以得到的保障是比較穩定的,對投保者來說,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投資類型!

D. 最近有什麼創新型理財產品嗎

創新型的當屬光大添天利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相關專規定,一般自然人(即個屬人投資者)不能進行協議存款業務,只有機構客戶可以與銀行進行協議存款業務。因此,光大添天利作為創新型基金,為投資者提供了獲得協議存款高利率的一個穩健通道。投資者購買光大添天利基金,積小成大,類似於組團形成大的資金集合,通過光大添天利基金的通道, 爭取獲取比資金存定期存款更高的收益率。

E. 基金問題:創新理財型和配置型

真正的基金如你說的,只有股票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還有貨幣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這幾種

中郵中小盤是屬於混合基金,在混合基金裡面細分屬於靈活配置類的,
股票上限95%,下限0%,倉位十分靈活,
而不像其他混合基金持有股票至少有一定比例

所謂理財型基金,基本屬於債券基金一類,也叫做短期理財債券基金
產品有固定期限,到期清盤,期限一般以「月」為單位,以低風險投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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