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信託周刊

信託周刊

發布時間:2022-03-27 02:01:36

信託機制是什麼

信託就是設計到三方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開展的,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專遺囑規定,為自屬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你想了解更多實際操作中的關於信託業務的信託機制,可以參加一下培訓,推薦——信澤金培訓,也可以訂閱免費版的信託周刊或到信託法律網上自己學習一下。

㈡ 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真像看上去那麼美」嗎!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考慮到資產證券化復雜的交易結構;較長的項目審批時間以及嚴格的審批程序;發起人(委託人)多為實力較強的大型國有企業,融資方讓渡財產權利的意願如何;還款來源不確定性相對較高;參與機構盈利空間有限等因素,故其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一定的「缺憾」,另外,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商業銀行之間的相互認購亦使得基礎資產的風險並未完全脫離銀行體系。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真像看上去那麼美」嗎?這是一個需要權衡的問題!本期《信託周刊》共刊載了11篇文章,內容涉及銀行實務、金融同業合作研究、私人銀行、金融風險研究等領域。另外,本期《信託周刊》新增了「金融微言微語」欄目,特遴選了近期的經典微信、微博,內容豐富精彩,值得一看! 在「銀行實務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精選了5篇文章。《理財新規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建議》一文對「8號文」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文章指出,理財新規的實施將對銀行的盈利能力、資本充足率、管理成本等方面造成壓力,相比之下,將對中小銀行造成較大的影響。為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作者提出:1.監管層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商業銀行從事信託投資業務,規范銀證合作和銀信合作;2.明確商業銀行的理財理念,向客戶普及相關知識,真正實現產品風險與客戶偏好的匹配;3.調整理財產品結構,落實理財新規,重點化解「資金池」相關風險;4.加大理財產品研發創新力度,探索標准化的債權性資產和投資性資產的新業務模式等對策建議。 《基層商業銀行推進聯動營銷業務探究》一文介紹了基層商業銀行產品營銷的主要特徵,指出商業銀行做大做強零售業務離不開對公、對私業務的整體聯動與交叉營銷,因此,整合對公和對私業務渠道資源,實現聯動交叉營銷,是做大做強銀行零售業務的重要途徑。有鑒於此,作者提出:1.打破公司客戶經理、個人客戶經理、結算客戶經理分設的格局,通過整合人力資源,實施綜合型客戶經理制度;2.在實施綜合型客戶經理有困難的基層支行,採取組建綜合型營銷團隊的方式來實現資源整合、聯動交叉銷售;3.在實施綜合型客戶經理制度和組建綜合型營銷團隊條件不成熟的基層支行,可視情況開展跨條線營銷活動等建議。 《商業銀行財務顧問業務研究》一文介紹了商業銀行財務顧問業務的發展現狀,指出商業銀行開展財務顧問業務具有「滿足客戶需求,鞏固合作關系;增加業務收入,改善利潤結構;打造業務品牌,應對同業競爭」等優勢,但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財務顧問業務的定位有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現在:為滿足中間業務收入考核指標,把財務顧問業務單純作為收費工具,甚至部分銀行的部分項目存在「息轉費」的現象,扭曲了財務顧問業務的本質。作者就系統推動財務顧問業務提出建議如下:1.明確財務顧問業務定位,將其定位為中間業務的主力產品之一,並作為綜合營銷的先導產品;2.細分客戶群體,針對不同類型客戶有重點地開展財務顧問業務;3.建立並完善包括「綜合營銷、內外部合作、考核激勵、風控」等業務機制體系。 《商業銀行個人經營性貸款與小企業貸款的比較研究》一文分析了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共性特點,從「貸款發放對象;貸款擔保;貸款期限」三方面對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與小企業貸款業務進行了比較分析。作者提出:應從存量客戶中挖掘經營性貸款客戶,在個人經營性貸款客戶選擇上要立足於在國家產業政策支持、區域優勢明顯、受經濟波動和通脹影響較小、經營周期相對穩定、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在營銷業務時要加大公私業務聯動。對於一時無法具備對公貸款條件的小企業客戶和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客戶群體,在對公業務方面可以積極爭取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在對私業務方面可以大力推薦個人經營性貸款。在風險防控層面要強化調查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審查。 《對商業銀行理財新規的幾點思考》一文分析指出,「8號文」的實施將抑制通道類業務過快擴張的勢頭,理財產品特別是非標准債權資產規模擴張的速度將放慢;而理財產品運作透明性將顯著提高,之前隱藏的期限錯配風險、信用風險等將逐步顯性化。預計銀行資產規模和盈利增速將繼續放慢,資本金補充壓力加大,而信用債市場或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在「同業合作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刊載了《銀擔合作的機制創新》一文,文中分析了我國銀擔合作的現狀,就銀擔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進行了闡述,並提議構建「風險共擔、平等互利」的銀擔合作新機制,對此,作者提出「實行擔保行業分級監管;將擔保機構納入徵信系統;擔保機構加強自身的管理規范、完善內控機制」等建議。作者指出,通過構建銀擔合作的新機制,將利於銀擔雙方進一步強化風控意識和督管措施,合力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實現銀企擔三方共贏。 在「私人銀行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精選了《關於私人銀行業務創新與合規管理的思考》一文,文中指出私人銀行業務要根據客戶的特定需求對其進行區分並提供專業化的產品和服務,只有不斷創新,努力提升產品的個性化、區別化、高端化,才能與個人金融產品形成區別、拉開差距,不然只能成為與個人金融的同位競爭。另外,目前有必要對私人銀行業務制定統一的市場准入標准與業務范圍,應對私人銀行業務給出較為詳細的合規和風險管理要求,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與從業規范方面,監管部門需制定從業資格的相關辦法。 在「金融風險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精選了4篇文章,《股權收益權信託面臨的困境研究》一文指出,在股權收益權信託中,不論是融資方作為公司股東還是信託公司作為股東都存在一定的弊端,或者無法保障信託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或者無法行使其享有的權利使其成為虛名。對於股權收益權回購協議能否進行強制執行公證這一問題,作者指出,股權收益權回購協議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協議的履行通常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很難認定該類合同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存在即使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也未必到期能夠產生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效果的風險。 《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貸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建議》一文分析了當前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貸業務主要面臨的「在建工程抵押期限設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立法不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優先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沖突」等問題,對此,作者提出「修訂抵押權期限設定的相關制度規定;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做好貸前調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把繳清稅款、土地出讓金作為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前提條件;審慎辦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相關手續」等對策建議。 《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會計核算問題探究》一文指出由於抵債資產接受成本高、管理風險大、變現時間長、處置損失嚴重,如果管理不當,將會對商業銀行經濟效益產生十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如何加強並規范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對於維護合法權益、規避和化解經營風險,尤其是對盤活不良資產、優化信貸資產結構、提高經濟效益和贏利水平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租賃處置;拍賣處理;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處置抵債資產。作者還分別就抵債資產的取得、保管,抵債資產減值,抵債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會計處理做了詳細闡述。 《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房地產評估要點》一文指出,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房地產評估具有「房地產類型多且分布散」、「評估工作時間短」、「房地產評估價值類型復雜」、「委託方提供的資料中沒有完備的產權資料導致不確定性因素多」等特點,因此,在房地產評估中,需通過走訪當地國土局、房產局等相關政府部門,對是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書,房產是否抵押、查封、欠費,以及土地規劃資料等情況進行摸底排查。最後,根據委託方的要求,考慮評估對象的特點、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如快速變現、拍賣市場客戶購買心理、買受人需額外支付拍賣傭金等因素對房地產處置價格的影響,出具建議處置價格。

㈢ PPP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後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信託周刊章)。PPP模式的一個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及經營。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
為推動PPP模式的發展,財政部先後出台《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證明政府對公共經濟領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視與肯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大力推廣項目融資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項目建設能夠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通過研究,對我國PPP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總結如下:
一、PPP項目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信託周刊章)。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徵稅額後的余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二、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㈣ PPP項目施工階段稅收怎麼處理

一、PPP項目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信託周刊章)。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徵稅額後的余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二、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㈤ 石家莊有哪些可靠的信託公司個人投資的好的信託產品有哪些投資渠道謝謝

海航信託,就是原來的河北國投,但業務不多,信澤金信託研發周刊顯示海航集團通過旗下平台以及其他信託公司常做物業收購業務。

閱讀全文

與信託周刊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東方財富期貨怎麼關注好友組合 瀏覽:263
紅棗期貨10000元 瀏覽:494
51vv股票是什麼意思 瀏覽:641
信託與pe 瀏覽:64
新聞聯播人民幣 瀏覽:529
股份融資 瀏覽:55
翹然天津資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瀏覽:456
融資融券寶典 瀏覽:29
定期理財規劃 瀏覽:599
恆大集團股票行情 瀏覽:6
信託信披 瀏覽:944
大眾公用股票分紅 瀏覽:637
寧波銀行後期查貸款用途 瀏覽:545
好好開車融資 瀏覽:300
融資租賃可行性報告 瀏覽:2
860日幣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373
房奴如何理財 瀏覽:803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算器 瀏覽:427
國盛華興投資有限公司 瀏覽:822
工行貴金屬掛單四種 瀏覽: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