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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法

發布時間:2022-03-13 04:21:58

❶ 什麼是國際金融法,國際金融法和國際經濟法有啥區別急急急!!

國際金融法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間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金融法的本質屬性在於其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規律所要求的行為規則。國際金融法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l.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亦即參與國際貨幣金融活動的當事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國家及其有關官方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是國際金融法的特殊主體,它們不僅可以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而且,它們更是國際貨幣體系的建立者、實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則主要表現在他們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
2.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即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特別提款權、票據和黃金等國際間普遍接受的金融資產。作為國際金融法客體的貨幣,一般應當在國際間具有可兌換性,即通常所謂「硬通貨」。如果是不能國際上自由流通的貨幣,則其一般不能成為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國際貨幣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貨亦可成為客體。
3.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實際上包括國際貨幣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兩部分。國際貨幣關系是指以國家之間貨幣的收支、兌換,以及外匯管制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國際金融關系是指國際間貨幣資產的融通關系,包括國際貸款關系、國際證券關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國際資金融通關系。
應當注意的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而後者則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社會關系亦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❷ 國際金融法上的資金融通形式主要包括哪些

國際金融法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間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和版制度權的總稱。。 資金融通包括貨幣流通,存款的吸收與提取,貸款的發放與收回、資金的相互拆借,金銀、 外匯和有價證券的買賣,保險、信託、國內外匯兌...

❸ 國際貨幣金融法的第三節 國際融資協議的共同條款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雙方當事人都需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種國際融資協議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標准條款,主要包括: 是指在融資協議簽訂之前或之時,借款人向貸款人說明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事實,並保證所作說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主要內容如下:
1.對融資協議合法性的陳述與保證
2.對借款人財務狀況與經營狀況的陳述與保證。
實踐中,貸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陳述和保證不僅在簽訂協議時必須真實、完整,而且要求其時效及於整個協議的有效期,這就是所謂的「永久保證」。對借款人來說,永久保證是一項沉重的負擔。往往要求貸款人採取比較靈活的態度,如對「非重大事項」免作永久保證,等等。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貸款人都要求在融資協議中規定某些先決條件,只有貸款人滿足這些先決條件,貸款人才履行融資的義務,可分為兩類:
(一)涉及融資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指在借款人證實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一切法律事項都已安排妥貼的情況下,該融資協議才能實際生效。在許多情況下,陳述和保證的內容就構成融資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在分期提供貸款情況下,借款人的有關狀況可能會朝著不利於貸款人的方向變化。貸款人往往在融資協議中規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筆資金之前,還必須滿足各項先決條件: 是應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諾在融資期間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消極擔保條款
(二)平等位次條款
(三)財務約定條款
(四)貸款用途條款
(五)反對處置資產條款
(六)保持主體同一條款 國際融資協議往往把借款人的各種違約行為一一加以列舉,一旦發生協議范圍內的違約事件,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按借款人違約處理。大體可以劃分為兩類:
(一)實際違約
指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
(二)先期違約
指借款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從某些事件的徵兆來看,借款人在融資協議屆滿時最終必將違約無疑。先期違約事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連鎖違約;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3.抵押品毀損或貶值;
4.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
5.借款人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國際融資協議在規定上述救濟措施的同時,通常還應貸款人的要求,訂入一項「累加救濟條款」,此外,國際融資協議和一些國家的法律往往還規定所謂的「沖銷救濟」方式。實踐中,借款人雖有輕微違約行為,但只要它的信用仍然良好,貸款人往往會放棄本來可以主張的救濟權利,以免借款人陷入連鎖的困境,通稱為「放棄權利」,簡稱為「棄權」。 基本上可以分為信用擔保和物權擔保兩大類:
(一)信用擔保己的資信向貸款人承作的還款保證,主要採取以下三種形式;
1.保證;
2.備用信用證;
3.意願書。
(二)物權擔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有動產擔保和不動產擔保之分,此外,在英美法以及其他一些國家的
法律中,還存在「浮動設押」這一比較特殊的物權擔保方式,它是指借款人以其現在的或將來的資產作為還款保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國際融資中,債權擔保可以作為融資協議的一部分,也可以做成獨立的擔保協議,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❹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基本特點

其基本特點是:
1.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和國際組織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主體具有雙重地位,既是參與者又是監管者。特定地區作為主體的條件則取決於其獨特的地位,如港澳台。個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作為國際金融法主體與作為國內金融法主體的地位並無本質差別,他們是參與者和受監管的對象;若有差別,主要看他們是否使用外匯。而在國際經濟交往如此廣泛而頻繁的今天,使用外匯是普遍的現象。
2.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本國貨幣、外國貨幣和其他貨幣單位如特別提款權、歐元等,也包括某些跨國運轉的資金工具,如國際證券、大額定期存款單、國際票據、信用卡、信用證等。隨著國際金融活動日漸活躍,某些新的客體形式也在發展,如電子CD和金融票據。因此,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不應限制在狹窄的范圍內。
3.法律淵源。(1)國際條約,如《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2)國際慣例,具約束性的如《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和任意性如ACE慣例規則①;(3)涉外金融法。它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主要指國家對金融資產的跨國流動所確立的各種規范的總和,無論其以何種規范形式表現,主要涉及到:(1)對外籌資,如借款、發行證券(股票、債券等);(2)金融資產的向外移動,如對外投資、國際支付;(3)擔保,如對外籌資和擔保外來投資。
4.國際金融法的內容。(1)國際貿易金融法,主要是涉及到與貿易有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如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支付規則;(2)國際投資金融法,主要包括各種形式的國際融資如貸款、證券和信託投資、投資基金和融資擔保以及相關的金融市場、銀行及金融監管;(3)國際貨幣金融法,主要包括國際儲備、國際收支和匯率等制度。

❺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金融法這兩個專業有什麼區別急求高人解答!

我認為這不是兩個專業,前者包括了後者。
國際經濟法一般包括了:國際貿內易法,國際投資法容,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海商法。
估計即便在研究生階段,僅僅研究國際金融法的都不太可能——還不能那麼專。除非你的導師很專於此而且有意引導你專注於此。
總之,這二者的關系理解為「經濟」與「金融」的關系更簡單。顯然,後者只是前者的一小部分。

❻ 國際金融法全文內容主要有哪些

國際金融法全文內容主要有以下這
些:
國際金融法前沿問題的知識
、閱讀、分析、評論
起草國際金融交易法律文件的能力
和技術
國際金融交易的法律規范

❼ 國際金融法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請求各位大俠幫忙!不甚感激!

這兩門課我都上過,但是你問它們的關系,我還真答不上來,但回是我可以大概跟你答說下我們課上可能講的東西,應該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國際金融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銀行、人民幣國際化、國際貨幣體系、貨幣發行、國際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三)、境外上市及其監管等問題
國際投資法:資本輸出輸入、投資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多投資擔保機構、投資爭端解決等問題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私人跨國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金融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國際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❽ 國際融資法

http://blog.sina.com.cn/u/1233721385

融資即資金融通,是指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資金的借貸和籌集活動,它包括存放款、商業借貸、金融信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外匯交易等等。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解決好資金融通問題,是一個永恆的主題。在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國際業務中,國際融資業務構成了其中的主要內容;恰恰也是在迅速發展的國際融資領域,產生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一、 國際融資的發展
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大規模國際融資開始於二戰以後,隨著戰後各國經濟的恢復和增長,國際經貿往來迅速發展,國際資金融通規模也隨之日益擴大。在日趨全球一體化的現代經濟中,各國間資金的流通也更加國際化、自由化。作為不同國籍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國際融資有其自身的特點,例如當事人應按照國際融資法、習慣法、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進行融資活動;國際融資要受到國內配套資金和本國外匯收支的制約等。較常見的國際融資方式有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項目融資、出口信貸、證券發行、國際金融信託、金融期貨等。
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際融資更是產生了質的變化,呈現出全新的特點:
首先,隨著技術手段的長足發展以及各國紛紛實行資本自由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市場已經結為一體、同步運作。融資活動以電子速度在全球范圍內全天候進行。金融市場一體化使得各國在經濟上更加相互依賴,一國金融發生變化往往會影響其他國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其次,近年來國際金融創新發展極快,新的金融產品日出不窮,全球資本市場金融擴展超越經濟增長的趨勢日漸明顯,結果金融資產總量及其增長率與實際生產總量及其增長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有相當巨額的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追逐投機利益,造成金融風險的加大。
第三,國際融資日趨證券化和多樣化,傳統的銀行貸款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總額中所佔的比例下降,以國際股票和債券發行為主的證券化籌資作用不斷加強,各種新的融資工具應運而生。
第四,國際融資本質上是資本的無形交易,比實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風險。最近,隨著網路技術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這種擬制無形交易的高風險性更是日益凸現。進入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動盪不寧,危機發生頻率之高、後果之嚴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鎊受游資沖擊後被迫大幅貶值,退出了歐洲匯率機制。94年墨西哥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97年初,阿爾巴尼亞也陷入了金融危機;97年下半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更是震動世界,隨後韓國、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捲入了這場危機。除了這些國家、地區性的金融危機以外,商業銀行在國際業務中遭遇重大風險的新聞也是接連不斷:95年,尼克·里森投機金融衍生交易失敗造成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同年,日本大和銀行也爆發了類似事件,損失數十億美元;93年,我國也發生了某銀行分支機構被騙開100億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惡性事件。
以上說明,當今國際資金融通全球一體、規模巨大、方式多樣、風險較高,這就要求各國通過法律對國際融資進行相互協調的、有效充分的監督規制;也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識,加強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

二、 國際融資法的特點
國際融資法就是調整國際上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內容和性質上看,國際融資法應該屬於民商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具有顯著不同於傳統民商法的特點,因此不少人主張應該把國際融資法看作是一個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獨立法律部門。必須指出的是,國際融資法之所以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是由其調整對象——國際融資關系的特性所決定的。
一般認為,國際融資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的廣泛性
國際融資法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參與融資活動,成為融資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二)調整對象的多樣性
融資法的調整對象是由於融資關系主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由於融資關系的主體非常廣泛,融資法的調整對象也就顯現出復雜多樣的特點。既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政府貸款;也有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世界銀行的貸款。既有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國際商業貸款;也有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外匯存放款。國際融資活動可以發生在各種主體之間,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因而融資關系是相當多樣化的。
此外,隨著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融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不斷推陳出新。每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形成了一類新的融資關系,也就相應地需要有一類法律規范來調整。現實中,融資關系日愈復雜多樣,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推出,使現有的融資法律制度經常落後於金融實踐的需要。
(三)淵源的復雜性
國際融資法具有復雜的法律淵源,這是國際融資法本身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所謂法律淵源,0一般是指法律規范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常見的有制定法、判例法、習慣和法理等等。國際融資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法律、習慣、慣例及慣行做法三個層次,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
1、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
目前國際上尚沒有專門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統一制定法,但是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中往往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規范,這是國際融資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現代國際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所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為基石,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是國際金融領域內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另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金融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或各國之間簽訂的正式協議(如各國相互之間簽訂的借貸協議),也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這些正式協議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協定(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中一般都對融資的基本政策、原則以及融資對象作了規定,對法人或個人之間的國際融資活動具有直接的影響,所以說它們是國際上調整融資關系的法律。
在國內法上,各國制定的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規定的成文法律、法規,如借貸法、證券法、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等等,都是國際融資法的國內法淵源。另外,進行融資活動一般也應遵守各國民商法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目前,我國並未制定專門的「融資法」,而是採取針對某種融資方式制定單行法規或條例來調整,如97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內法對國際融資具有類似示範法的明顯影響,這是由其金融實力和歷史因素所決定的。
2、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習慣(Custom)
習慣是國際融資法上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習慣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淵源,因為盡管有很多的國際條約,但在一般國際法的內容中,國際習慣還是占較大的部分,即便國際條約往往也要以國際習慣為背景來加以解釋和理解。
實踐中,「習慣」經常與「慣例」相混用。其實,國際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慣例就是指國際習慣,即《國際法院規約》上所指的「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國際習慣必須是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因此具有習慣法的效力。廣義的國際慣例則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也包括尚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慣例」。
二戰後,對國際商務慣例的整理總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這些經過整理歸納的慣例影響日漸擴大,作用日漸顯著,因而逐漸為各國普遍接受,認為具有類似習慣法的約束力,這種慣例就逐漸轉變為習慣。在國際金融領域,象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為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和《托收統一規則》,對於調整商業銀行的國際結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承認,可以說,這種國際慣例已經上升為國際習慣。
3、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Usage)和慣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國際經貿領域,慣例和慣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並沒有作為習慣法而被各國普遍接受。因而它們不具有國際習慣那樣明確的效力,需要經當事人作出的約定方能確立其法律約束力。可以說,國際習慣和慣行做法的效力,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沒有當事人的合意採用,它們的約束力就很難成立。
在國際融資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要遵守相關的國際融資法律和習慣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關融資的國際慣例。由於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是對長期以來國際融資活動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做法的總結概括,只要當事人認可,即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慣行做法是指在長期的普遍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與慣例相比,慣行做法往往還未經過歸納整理,上升為成文的慣例,因此其影響力較慣例為弱。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慣行做法約定在合約中,也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慣行做法也可成為一種法律淵源。
在國際融資實踐活動中,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當事人所採用,其根本原因是它們能夠便利交易,減少和避免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誤會和紛爭,縮短締約過程,提高國際融資活動的效率,便於解決爭議。因此,各國當事人在國際融資中一般都願意選擇採用已有的慣例和慣行做法,特別是那些經過歸納整理、具有較大影響的國際慣例。

綜上,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條約和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則和決議,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間或各國之間關於融資活動而簽訂的協議,各國關於國際融資的法律規定,調整國際融資的國際習慣,國際融資實踐中形成的相關慣例和慣行做法等,所有這一切構成了一套對國家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融資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的是,在國際融資法上,制定法意義上的成文法律並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則性規定。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真正起到具體規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國際融資活動中,那些頗具影響的國際習慣、慣例、不成文的協議或慣行做法、甚至當事人之間通過磋商達成的「君子協議」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很大的效力,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官員格林所指出的那樣,「為取得在經濟問題上的諒解可以不必訴諸嚴格的『游戲規則』」。

三、對國際融資的依法規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強調指出的那樣,國際融資是一個發展很快、復雜多樣、風險較高但又缺乏明確、完善的法律規制的領域。不可否認,由於科技和金融創新的推動,國際融資也不斷推陳出新,帶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制定法形式的國際融資法律往往跟不上實踐發展,也不可能對很具體的實際問題作出預見和規定。所以,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事實上成為國際融資法的主體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規制國際融資實踐活動的重要作用。在國際融資活動中採用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無疑有利於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風險。但是,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復雜,專業性很強,必須經過專門學習和訓練才能比較好地掌握。而且對於非發達國家的金融從業人員來說,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對這些有關國際融資的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礎薄弱。因此,鑒於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實務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專業性,我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學習國際融資法和從事國際業務時必須對它們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注意。
各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通過制定法律,締結條約和編纂整理國際習慣、慣例不斷完善對國際融資活動的有效規制,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國際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尤其是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自律,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預防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為,在國際融資法中,大量的規范是以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當事人通過在合約中的約定才能確立其效力。「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這是一條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適用的慣例和慣行做法作出明確的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畢竟,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法律意識,毫不自律,那麼將很難防範風險的發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後補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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