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籌資的區別是什麼
1、融資和籌資的定義不同。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籌資(raise cash)是通過一定渠道、採取適當方式籌措資金的財務活動,是財務管理的首要環節。籌資等同於資金籌集,是指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和法定程序,從不同的資金渠道,籌措所需資金的全過程。
2、獲得的方式不同
融資方式的常見形式
(1)銀行貸款: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籌資的來源和方式
其取得途徑不外乎兩種:一種是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即企業的資本金;另一種是向債權人借入的資金,即企業的負債
3、范圍不同:
籌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即企業的資本金;另一種是向債權人借入的資金,即企業的負債。
而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主要是從企業外部獲得資金。
(1)資產典當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五種方案:
一、 資產融資(Asset Based Finance) 就是用公司擁有的資產做基礎的融資方案
二、 政府支持,鑒於資金匱乏是世界各國中小企業發展所必須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許多經濟發達國家普遍採用各種金融手段扶持中小企業,而最常用的就是政府擔保貸款。
三、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 風險基金在國外比較普遍。
四、 直接融資,受資產和資金規模的限制,中小企業不可能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直接籌集資金,即將設立的二板市場自然成了吸收民間游資的最 佳選擇。
五、 租賃融資,這並不是新鮮事物,但對於生產型的中小企業來說是十分有效的融資方式。
籌集的資金可按多種標准分類
一 、按資金使用期限長短分短期資本和長期資本;
二、 按所籌資金的權益性質不同分為股權資本和負債資金;
三、 按所籌活動是否通過金融機構分為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
四、按資金取得方式分為內部籌資和外部籌資。
② 典當融資的法律問題
(一)典當行的立法體系和監管體制不夠完善
典當行發展初期沒有進行行業立法,各部門職責不明確,監管不力。1996年,人民銀行發布《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以人民銀行為主,公安、工商為輔的監管體制。但由於出台倉促,《暫行辦法》與典當行業的發展還有不少不相適應的問題。2001年,典當行監管職責移交國家經貿委,後者制定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前者相比「辦法」有了新的突破:減少了審批環節;降低了注冊資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擴大了經營范圍,明確規定可以經營財產權利和房地產典當業務;可以從銀行貸款,允許負債經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等。
一、是由於沒有制定完整嚴格的擔保法規,加之民間傳統上也是質典不分,從而導致概念模糊不清。「辦法」把典當定性為臨時性質的質押貸款,將質押貸款與典當等同,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因為作為一種金融制度,它與質押貸款本來就有同等功能。而將其定位為質押貸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疊和浪費,又扭曲了典當的固有價值,將用益物權與價值物權混同。
二、是由於缺乏一些相關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致使有些「辦法」規定的業務成為空中樓閣,沒有得到很好的具體實施。比如根據國家對於辦理房地產抵押的程序規定,房屋抵押權轉讓必須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登記手續,而國家建設部沒有明確規定可向典當行提供此項服務。而且「房產典當」死當後,房管部門只辦理房產的買賣、繼承和贈予的過戶手續,典當關系不能據以移轉房產所有權。「車輛」的典當也是如此。車管所只辦理車輛買賣、贈與與調撥關系的過戶手續,使典當關系因無法律規定而無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經貿委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外,還要由公安機關按特殊行業進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審批,不可避免地將會出現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統一的典當行財會制度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監管部門難於掌握典當行的真實情況。這會影響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另外,典當行業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執法主體)的執法和行政處罰行為缺乏與《典當行管理辦法》配套的相關政策性規定,難以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實現共同執法。
五、是典當業協會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在美國全國有典當行業聯合會,各州、地區有典當行業協會對典當活動自我約束。目前我國現有的全國性的典當協會僅為舊貨協會下面的二級協會,其權威性和會員參與程度均有限,沒有真正起到聯合、規范、協調全國典當行業的作用。地方性典當協會雖然成立了一些,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對典當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時由於典當行業協會力量不足,本應由典當協會承擔的職能卻由政府部門承擔了。
六、是中央與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盡管2001年下半年國家經貿委出台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允許房地產典當,可日益增長的房地產抵押業務在許多省市中卻沒有有效開展。如《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並不允許房地產典當,加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2月才正式廢止了《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使房地產典當這一業務一直沒有得以開展。
(二)市場准入過嚴
「辦法」對典當行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監管部門還有意限制典當行的數量和規模。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的原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而且在其設立條件中規定的符合國家對典當行合理布局,統籌規劃的要求,這一條件無法量化,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僅憑管理機構的主觀意志,它覺得符合就符合,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准,也為腐敗埋下了隱患。
而典當質押業務在西方發達國家和港台地區的國民經濟中均占相當比重,該行當甚至成為某些從事轉口貿易的「袖珍國家」的支柱產業。此外,在改革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中,採用典當方式盤活生產存量,使企業實物資產流動起來,減少「無形」流失亦有明顯效果。由此可見,典當業這種便利市場主體融資興業的第三產業門類,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當行開辦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蘭、馮玉軍:《典當業的法律思考》,載《發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當行作為一種主要以自有資金為貸款來源,不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風險較其他金融機構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護存款人利益問題。因此其市場准入條件不必過嚴,但要加強對其經營活動的監管。
(三)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問題
「辦法」增加了財產權利和房地產典當業務,經營范圍有所擴大,但仍十分謹慎。
對於金融機構來講,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經營范圍越窄,其獲利機會也越小。典當行如今發展不起來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經營范圍過窄,獲利機會減少,使廣大投資者提不起興趣,也使典當行本身無法發展、壯大起來。像在美國和加拿大,其典當行的經營范圍非常廣、綜合性很強,「典當行不僅經營典當業務,還做一些商品零售業務,包括舊貨出售和賣新商品,一家典當行可擁有多個許可證」,因為「多種經營可以降低經營風險增加其盈利點有利於典當行經營穩定,也更加便民」(謝麗:《外國典當考察報告》,載《中國經貿導刊》2003年第3期。)。
(四)關於業務規則的規定有漏洞,不夠詳盡
而像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法律上對典當行的業務規則如費率、貸款期限、絕當物處理和典當行接收盜竊財產的處置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當關系主體資格未做明確規定。不僅對典當行,尤其是對出典人的年齡及行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當無效和典當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隱患。
二是典當期限太短。一般規定其典當期限為六個月。實際上限制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僅為短期貸款,是不是可以適當延長呢?也可考慮由典當雙方自行決定。
三是沒有「找貼」與「別賣」的相關規定。雖然「辦法」規定當物估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但實際上多由典當行自行確定。由於用戶一般急需資金,低典價也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企業要求「找貼」,也就是要回典價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但典當行卻以合同未規定不允。有的企業在當期內想轉讓當物所有權即「別賣」,得款以贖當,典當行也百般阻撓。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卻受到典當行的青睞。而且,典押人又缺資金,所以典物在典當期間賣給典當行的情況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慮建立典當物的公估找貼和別賣制度以解決此類問題。
四是死當物的處理方法不當。如果按營業質的法律特徵來講,死當物應當歸典當行所有。但「辦法」規定三萬元以上的當物僅能獲得拍賣當物中的貸款本息,剩餘部分仍退還當戶。這個規定使其喪失了營業質的性質,類同於一般的質押貸款,也使典當行的獲利機會更小,影響其積極性。既不同於傳統的典當,也與實踐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對三萬元以上的死當物一律公開拍賣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許多典當行與拍賣行聯系不便,而且現階段有關公開拍賣的規定也亟待完善。這不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於死當物不能及時處理使資金受到占壓。
五是對典當物滅失的風險責任規定的不合理。「辦法」規定: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這樣加大了借款人的責任,而減輕了典當行的責任。因為典當物在典當行手中,典當行的責任應大於借款人的責任,這樣才能使典當行更注意其保管義務。而且「辦法」規定了要為當物購買保險,如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典當企業的利益就能夠得到補償。
六是對典當價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規定。在實踐中,由於借款人大多急需資金,相對典當行來講屬於弱者,典當行往往乘機故意狠狠的壓低價格。「蟲吃鼠咬,光板沒毛,破棉襖一件」的現象依然會發生,故現行辦法規定當物價格由當事人自由協商,雖然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但卻有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比如房產這種高價值物品,當價過低的話,當事人萬一不能按期贖當,肯定引發糾紛,也可能造成借款人無家可歸。
(五)法律責任規定得太輕
如果說對典當行的事前監管過嚴的話,那麼對其事後監管卻是軟弱乏力的。對其違規經營的罰款最高限額才三萬元,有些違法責任僅僅能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這相對於其放高利貸等違規經營所獲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懾力。
③ 典當行可以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嗎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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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麼是資產典當
典當融資(Mortgage financing) 典當 是指當戶將其動產、 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 抵押 給 典當行 , 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 償還當金、贖回典當物的行為。典當行是指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 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 企業法人 。 典當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歷史。在中國近代銀行業誕生之前, 典當是民間主要的 融資渠道 ,在調劑餘缺、促進流通、 穩定社會等方面占據相當重要的地位。 現在典當行是以實物佔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 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 質押貸款 的特殊金融企業。
⑤ 典當行分食中小企業融資是什麼意思呀!!
對典當的解釋如下:
典當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用實物抵押借貸融通,從事高利貸盤剝的形式,通指經營這種營利組織典鋪、當鋪的總稱,亦稱質庫、解庫、解典鋪。
清代典當業活動范圍由城市伸入農村,成為遍布全國城鄉的重要借貸組織。康熙時,據稅收資料估計,全國至少有典當二萬余家。乾隆時,北京城內外有官民開設的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家。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人民生計日益貧困,典當業出現典、當、質、按、押不同等級的劃分。最大的是典鋪,資本較多,贖當期較長,利息較輕,接受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對押款額不加限制;當鋪只接受動產抵押,押款定有限額;再次為質鋪(山西、安徽稱質,廣東、福建則稱按);押店最小,贖當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於清政府所征當稅、帖捐不斷增加,視營業規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項攤派日益繁多,商人為減輕負擔,並擺脫典當行會業規的限制,後來新設典當多稱質鋪或押店,原有典當也有改稱押店的,各類界限已難區分。此外,還有一種所謂「代當」,亦稱「代歲」,或稱「接典」,多設於鄉鎮,如為大典當的分店,稱「本代」;與大當鋪訂立合同,經營質押的代理業務,則稱「客代」。
借款人去當鋪借貸,主要是應付家庭生活上的緊迫需要,也有個體小生產者用於小本經營,或農民用於生產的。借貸時先要送上實物驗收作押,由當鋪付給「當票」,載明所當物品及押借價款,作為當戶到期贖取押品的憑證。為使業外人無法辨認,書寫當票多用特殊字體。當物雖為新衣,必寫成舊衣或註明「破爛」;對金銀照例寫成銅鉛;對器皿則冠以「廢」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額和利息高低,根據押品性質和當鋪大小因地而異。期限一般自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額大多在押品價值五成上下,到期無力取贖,就成「死當」,押品由當鋪沒收。清代官方規定,典當利息每月不得超過三分,實際上大大超過,利息須按月計算。過月幾天,也加計一月息。當鋪在收付款項時,又以所謂「輕出重入」或「折扣出滿錢入」的手法,盤剝當戶。貸出現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當戶贖當時則要十足償付,利息也照當本十足計算;此外還有各項額外費用的徵收。而且抵押品價值越小,贖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貧窮勞動人民所受剝削也最沉重。鄉鎮上的當鋪還有以糧谷為當本或與大囤戶勾結,進行糧食的貸放和買賣等投機操縱活動,農民又須承受實物損耗和進出差價等損失。典當業的殘酷剝削,曾激起廣大人民的反抗。盡管官府對當鋪予以保護和扶植,各地搶劫、焚掠當鋪一類事件仍時有發生。
早期典當業多系獨資經營,資本自數千兩至數萬兩不等,幾乎為山西、陝西商人(俗稱山陝幫)和徽商的專業。封建官府和貴族官僚也把它看作營運資本的有利處所。內務府曾在北京開設官當鋪十幾處,地方當局也有由官自行設典生息。國庫和地方各庫官款經常撥出一部分發交典商當商生息,稱生息銀,利率約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資開設典當牟利的,亦屢見不鮮。康熙朝刑部尚書徐乾學曾將本銀十萬兩交給布商陳天石經營典當;乾隆朝大學士和坤擁有當鋪七十五座;光緒時大買辦商人胡光墉有當鋪二十餘處,分設各省。典當業集中體現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體的高利貸資本的活動。官款存放生息曾是這種高利貸活動的有力支柱;一般當鋪還可自己簽發銀票、錢票,作為信用工具,因而其貸出金額(俗稱「架本」)遠遠超過自有資本。後來,官銀錢號開設,票號、錢庄業務發達,官額存放減少,則依靠票號、錢庄轉手借貸的支持,原有典鋪、當鋪逐漸衰落。光緒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當約共七千餘家,較前期減少很多。1912年,全國登記的典當數減至四千餘家。押店則繼續增加,其營業重點亦逐步由城市而轉向鄉鎮。
現在注冊典當行管理十分嚴格,需先經國家商務部審批,由商務部批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台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取自"http://wiki.keyin.cn/index.php/%E5%85%B8%E5%BD%93"
廣東省珠三角地區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可以訪問:http://www.gdrz.cn
⑥ 融資的具體渠道有哪些!
銀行貸款融資
從銀行借款是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渠道,但銀行有自己的風險控制原則,這是由銀專行的業務性質決定屬的。對銀行來講,一般不願冒太大的風險,因為借款對企業獲得的利潤沒有要求權,所以對風險大的企業或項目不願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預期利潤。相反,實力雄厚、收益或現金流穩定的企業是銀行歡迎的貸款對象。因為這些特點,對於企業來說,銀行借款跟其他融資方式相比,主要不足在於:一是條件要求高,限制性多,手續復雜;二是借款期限相對較短,長期貸款較少;三是借款額度相對也小,通過銀行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是比較難的,特別是在起步和創業階段的企業。
⑦ 典當公司融資合法嗎
典當公司融資一定是非法行為,公司融資的對象只能是銀行或者股市,其他機構進行融資是非法行為,不然一律稱為非法集資,一般典當行業有點類似於融資擔保公司,但是一般是對於小額固定資產的抵押。
⑧ 股票質押典當融資
一般典當行融資只針對 固定資產和實物抵押 股票屬於流動資產也屬於不穩定在資產
有這類可以至此後股票融資借款的典當行,不過典當限額可能會遠遠低於股票現前值
⑨ 什麼是房地產典當融資
首先說明,以下是本人自己編輯的內容,不是大片復制黏貼。如果覺得有幫助就行。
1、房版地產典當融資。權顧名思義,就是用房產、地產做抵押來向典當行貸款。
2、要說特點,一來對於典當行(債權人)因為有實物做抵押擔保,相對風險可控,比較安全。二來對於當戶(債務人)可以拿到錢(這是廢話~~)
3、風險,首先是典當行內部管理風險,例如審查制度、評估制度都存在風險。其次是外部風險,例如,人家故意來騙錢,再如,萬一房價突然大跌。。
4、防範風險。一是典當行內部管理,包括審查、評估、手續等等。二是積極跟房管、土地部門溝通,了解房屋土地的情況。
大約就是這些了,更詳細的話就參照銀行抵押貸款,差不多的。只是典當放款更快,利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