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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司考

發布時間:2022-03-06 13:19:18

❶ 急需~!~08年司法考試十大熱點案例考題!~

(三)
案情:遠洋公司需要成銘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易寶公司商議,由易寶公司購買並直接租給遠洋公司。遠洋、成銘、易寶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 由易寶公司付給成銘公司貨款500萬元;(二)成銘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選洋公司;(三)遠洋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該合同由遠洋、成銘、易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遠洋、易寶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成銘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易寶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後,為籌措資金欲向民安銀行借款300萬元,民安銀行要求提供擔保,易寶公司請求海華公司作保。海華公司允諾。易寶、民安、海華簽訂了如下合同:(1)民安銀行借給易寶公司300萬元,預扣一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易寶公司270萬元;(2)海華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易寶公司應付給海華公司擔保費30萬元。合同由三方簽字並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成銘公司簽訂合同後與希望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遠洋公司簽訂合同後。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利新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遠洋、成銘、易寶之間的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設成銘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3)易寶與民安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麼?
(4)易寶、民安、海華所簽的合同中約定支付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
(5)現設易寶公司到期不能償還民安銀行的借款,海華公司應承擔何種性質的保證責任?為什麼?
(6)現設成銘公司交付的設備質量不符合要求。遠洋公司可否向成銘公司追究違約責任?為什麼?
(7)現設遠洋公司根據利新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詢報告進行操作發生事故,利新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8)現設希望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希望公司索賠?為什麼?
(9)現設利新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遠洋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該技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麼?
參考答案:
1.融資租賃合同
2.不能,有簽字或蓋章即可
3.270萬,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4.有效。當事人之間是委託關系。
5.連帶保證責任,因為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可以,承租人享有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7.不承擔,咨詢合同如無約定咨詢人不承擔責任。
8.成銘公司,根據合同的相對性。
9.利新公司,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考點預測:本題屬於合同法上考點的綜合考查,在司法考試案例中考點的綜合考查是非常常見的。
(四)
案情:2006年12月,甲某與乙開發公司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欣欣家園1號樓的一套廚房與衛生間精裝修的三居室806室於2007年3月底前交付甲某。合同簽定後,甲某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乙開發公司直至2007年8月底才將房子交付甲某,而且甲某驗收時發現乙開發公司實際交付房屋內的裝修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為此,雙方發生爭議。2007年10月,甲某訴至A區法院,請求責令乙開發公司承擔未按時交房以及所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在本案訴訟過程中,A區法院責令乙開發公司就其是否按時交付房屋以及所交付房屋的裝修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承擔舉證責任,乙開發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是,在乙開發公司與甲某和解的過程中,乙公司承認遲延交付房屋以及裝修標准低於合同約定的標准,但希望以向甲某贈送一地下車庫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甲某不同意,雙方和解未成。A區法院基於乙開發公司和解過程中認可的事實,判決責令乙開發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重新對所交付房屋的廚房及衛生間進行裝修,並向甲某贈送一地下車庫。判決作出後,乙開發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因乙公司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書,甲某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丙某提出該地下車庫屬於乙開發公司賣給自己的,請求法院不予執行該地下車庫。
問題:
1.請對本案A區法院一審訴訟過程中的做法予以評價
答案要點:(1)A區法院責令乙公司承擔違約事實的舉例是不對的,根據民訴理論……原告承擔;(2)……和解中認可的事實作為證據是不對的;(3)……超過訴訟請求范圍。
考點預測:本次《民訴訴訟法》的修改多為程序性問題,所以在復習中須注意這些,可能出綜合性的挑錯題,答題中不僅要指出錯誤點,且要求做相應的解析說明為什麼錯。
2.如果乙開發公司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其應如何行使再審申請權?法院如何處理乙開發公司的再審申請?
答案要點:文書生效2年內向上一級行使再審申請權。
3.如果乙開發公司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其向市檢察院申訴,市檢察院如何處理該申訴?
4.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如何處理丙某的主張?
答案要點:15日內審查。
5.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如果甲某與乙開發公司協商達成協議,由乙開發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重新裝修,將贈送地下車庫改為向甲某支付8萬元。該和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乙開發公司實施了重新裝修行為,但未支付8萬元,甲某可以如何實現其合法權利?
答案要點:申請對原生效文書的執行。

❷ 注冊會計師可以進入哪些企業

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只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並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而且符合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就可以組成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進行獨立審計工作。

國際會計師是指通過國際會計認證機構認證的、懂得國際會計准則和運作模式的會計師,擁有國際會計師的身份即 獲得法律賦予執業資格權利 可在國際范圍內執業 的會計師 。而國內的注冊會計師只是 國內承認的執業資格,其執業范圍只在國內。 在國際上不被認可。證書的含金量和就業范圍明顯不如國際認證的證書。

ACCA在國內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實際上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的縮寫,它是英國具有特許頭銜的4家注冊會計師協會之一,也是當今最知名的國際性會計師組織之一。ACCA資格被認為是"國際財會界的通行證"。許多國家立法許可ACCA會員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工作。ACCA在歐洲會計專家協會(FEE)、亞太會計師聯合會(CAPA)和加勒比特許會計師協會(ICAC)等會計組織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小編再送一個2018年考試資料包,可以分享給小夥伴,自提,戳:ACCA資料【新手指南】+內部講義+解析音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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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各位大蝦好,本人法學研究生,已通過司法考試,正准備CPA。准備投身於金融法律行業,有問題請教各位!

您好!
報考條件,你必須滿足可以參加司法考試的司法

司法考試的第一步:選擇輔導書。良好的輔導書可以讓你少花錢多辦事。如何選擇合適的輔導書?首先看考試輔導書的序言或前言是否有物質,作者寫這本書的目的是什麼?特點 - 它是什麼?如果一本書的序言或前言籠籠統系統,這本書應該被選中。控制輔導前言描述的內容讀的書,看看他們說。學生申請的第一次,這是最好的選擇法律出版社,或更好,同樣的法律權威教科書,教科書章節,然後考試大綱編制。

第2步:初步審查策略。 G.斯科特在日歷上的各種問題,可以得出審查的應對策略 - 內存。記得牢牢記住的知識點是准確的,以盡量減少遺漏的知識,這是檢討的重點,就是要越過邊境保護。審查應是基於內存的

鑒於此,選擇有助於提高記憶的書主要的輔導用書。需要了解司法考試,只有個別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分析,但它只是部分章節,其他分行法律審查完全靠記憶就足夠了。閱讀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應標明自己的方式,這次審查將能夠輕松地找到相應的內容,尤其是對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解極為有效。

備考注意事項】備考司法考試不只是記硬背,你知道輔導書跑了數以百萬計的話,再加上超過100 G.斯科特輪廓法律,司法解釋,他們所需要的光看了一遍幾個月的時間。因此,為了理清思路,把握結構材料只能看到的基本理論,關鍵的法律條文,我們應該注意。符合司考帝國網路講座輔助記憶。
另外的完美結合的完美結合,3年至少做5次。只有做了很多的完美結合,以提高應答速度,以確保考試有足夠的時間來檢查文件和思考問題。不要狂熱的輔導,解答,最好的辦法是看幾個參考答案或與他人溝通,找到積極的解決方案。不可缺少的材料:三大教學大綱,司法考試教材,法律法規,12個練習或模擬試題。最後強調,審查應增強記憶力,題量必須做的。沒有什麼,祝你好運!

❹ 普通一本大學法學生,考研華政vs司法考試,哪一個更難

來聊聊你的民訴吧

講義看過幾遍了?

真題刷過幾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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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記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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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太多,先把這堆口訣吃掉

祝你豁然開朗,做題都對

說了這么多就是想告訴你

這篇干貨,你一定要收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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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轄

1.基本規則:以當事人所在地確定管轄

2.當事人的所在地:

(1)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滿一年)

經常居住地優先於住所地

(2)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民訴解釋》3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3.被告所在地管轄規則:常規規則

常考特殊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①被告原住所地;②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民訴解釋》8)雙方被監、勞:一年以下原來地;一年以上監、勞地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經常住所地。(民訴解釋12)離婚雙離家:超過一年常住地

4.原告所在地管轄規則:例外規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婚姻關系、親子關系、贍養關系、撫養關系、收養關系等)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民訴解釋》第8條)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注銷戶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民訴解釋》第6條)

(6)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7)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訴解釋》第12條)

【口訣】

一、二兩種身份訴:下落不明失蹤人不在國內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監、勞

五是被告戶口銷

六是贍養不一地

七是非軍離非文

八是離婚單離家

侵權案件證明責任分配

特殊侵權訴訟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的要件事實被告承擔證明責任的要件事實

專利侵權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無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傷害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72)

環境污染侵權(無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免責事由

物件侵權(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無過錯【過錯推定給侵權方,賠償權利人對此事實免除證明責任】

動物侵權(無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侵權責任法》78)第三人故意造成損害

缺陷產品責任(無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免責事由

共同危險侵權侵權行為、損害結果、過錯因果關系

醫療侵權【部分過錯責任歸責,部分過錯推定,(違法的、隱匿或拒絕提供病例的、偽造或篡改銷毀病歷的)】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

【口 訣】

專環共醫是倒置,高建動產非倒置

倒置定律:1.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原告證,專利侵權是例外

2.免責事由被告證

3.倒置的主要是因果關系

4.醫方證明責任重,因果關系與過錯

先予執行的情形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5.追索恢復生產、經驗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6.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7.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口訣】

賢婿籌款請御醫行贍養

不得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6.其他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口訣】

不宜重特別墮落

合同糾紛管轄

1.合同糾紛管轄基本原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民訴法23)據《民訴解釋》第18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口訣】

合同起糾紛,兩地都來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實際履行案件管轄原則(《民訴解釋》18)

①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②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口訣】

實際沒履行,雙方當事人,不住約定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①購銷合同:

A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者交貨地點;

B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未實際履行同上)

C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D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需注意:依據《民訴解釋》20的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口訣】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你買我來賣;

約定交貨地,是為履行地;

送貨上門的,貨物送達地;

自己提貨的,提貨地履行;

代辦托運時,貨物發運地;

實際履行地,合同履行地。

②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A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B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民訴解釋》19

【口訣】

租賃與融資,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地,租物使用地。

二審調解與和解

1.二審調解

(1)人民法院在審理二審案件時,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解決,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口訣】

漏判、漏人、當離未離,調,重審;新訴、反訴,調,另訴

2.二審和解

(1)製作調解書。

(2)申請撤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申請的法院

(1)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再審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口訣】

新證、偽證、缺證據、未經質證、未調查

法律適用、組庭錯ü沒迴避、無能力、未參加

沒辯論、未傳喚ü漏判、超判、文書撤ü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

這樣的裁決要再審

訴訟突發行為、事件的處理

1.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口訣】

必臨新證,要延期

2.訴訟中止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口訣】

死喪終不另,訴訟要中止

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1.執行中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規定》第102條:(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沖裁裁決的被申請人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口訣】

延、異、死、終、破、無、爭、仲、擔、再,執行要中止。

2.執行終結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口訣】

兩撤兩死無能力,執行不得不終結

法院對仲裁的監督

(一)撤銷仲裁裁決

1.啟動方式:依當事人申請

2.管轄法院: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3.申請期間: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法院期限作出裁定

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5.法院通知重新仲裁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法》61

(2)沖裁庭拒絕重新仲裁,法院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3)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偽證據,瞞證據《仲裁法解釋》21

(4)不服重新仲裁裁決可再申請撤銷《仲裁法解釋》23

當事人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仲裁法第5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二)不執行仲裁裁決

1.執行與不執行仲裁裁決的管轄,統一提級到中級法院《仲裁法解釋》29

2.三種不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特殊處理《仲裁法解釋》26、27、28

(1)撤銷申請被駁回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2)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理由申請撤銷或者不執行:

①仲裁程序中不提出異議,不支持;

②仲裁程序中有曾提過異議,審查成立,可以支持。

(3)以仲裁調解書、和解為依據的裁決書為對象申請撤銷或者不執行:不予支持。

(三)撤銷與不執行仲裁裁決事由的統一

①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②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口訣】

無協議,超范圍,程序也違法;

偽證據,瞞證據,枉法做裁決;

還把社會公益來違背,這樣的裁決可撤銷,不執行

免證事實

1.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

(1)自然規律及定理;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口訣】眾自推判裁公,無需舉證來證明,自然規律不可逆

2.承認: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承認,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口訣】

下落不明再重審,人多公益要撤銷

委託代理權來自授權委託書

(1)一般委託代理權

(2)特別委託代理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民訴解釋中規定了調解要特別授權。

【口訣】

承、和、反、上、調,授權要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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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CPA和CFA證書哪個在工作中認可度更高希望可以從從基金,私募,風投,券商投行的角度來分析下

1、就國內來說,CPA的作用遠大與CFA,CPA的會計處理會計概念都有一定的深度。在律師會計等的溝通中,如果不了解相關知識,那麼在溝通中就沒有議價權,失去主動性。
2、CFA的優勢主要是它涉及面廣,會對整個金融有個整體的了解、包括對整個經濟走向的敏感度都會有幫助,所以對於一些大的券商、賣方行研部門,他們對CFA比較偏好。
3、私募和風投更看重的是大家的實操技能,能不能直接上手做事,對於證書沒有明顯的偏好,如果想去私募和風投的話,建議大家系統性的學一學業務實操方面的技能
4、風投對於應屆生的招聘也很少,主要是它對於從業人員的一些硬性經驗要求是應屆生不具備的,所以總體來說,想要找一份金融行業的實習工作,把券商投行和行研部門作為第一份實習工作應該是不錯的選擇。
券商投行、券商直投、另類投資崗、資管一級投資崗、險資股權投資部門、信託、融資租賃、金融租賃、上市公司投融資部門、互聯網公司戰略投資部門、央企/國企投融資部門、政府基金投資崗、地產投融資崗、房地產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VC)、財務顧問/精品投行(FA)、券商投行、直投、PE/VC、 產業基金、FA、信託、資管、 融資租賃行業詳解及職業規劃建議、金融信息檢索、行業數據查詢、深度解析招股書、撰寫投行備忘錄能力、並購業務、IPO業務、ABS 業務、PE/VC業務、FA業務、 信託業務、承做承攬業務等;財務、法律盡調 及項目盡調清單准備、報告 撰寫、底稿整理歸納方法、金融行業概況及子行業簡介 、券商投行、直投、另類投資子公司介紹 PE/VC、產業基金介紹及求職特點 國企、央企、上市公司介紹及求職特點 FA介紹及求職特點 、信託業詳解及求職特點 、資管業詳解及求職特點 、融資租賃詳解及求職特點、 一級市場簡歷筆試面試准備建議、法律問題查詢 、投行文書製作(PPT/Word) 、招股書導讀 、估值理論、 建模實操 、金融信息查詢 Wind等工具操作 、行業數據查詢 、如何撰寫投行備忘錄、行業及公司業務研究框架 IPO業務簡介及承做流程概覽 PE/VC業務概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及管理 PE/VC的資金來源及投資策略 、並購重組業務概述 、案例分析 ABS業務解讀 、債券融資解讀 、上市公司股權再融資之道 、信託業務簡介及市場功能 港股IPO資本市場簡介、項目盡調內容及清單准備 、財務盡職調查介紹 、財務造假識別 、法律盡職調查介紹、 業務與技術盡職調查 、項目盡調及報告撰寫 、盡調底稿整理及歸檔、撰寫投資分析報告 、撰寫重組建議書 、撰寫投行備忘錄、行業與市場分析、投資亮點、投資風險、上市公司概述、標的公司及所在行業概述、核心優勢及潛在協同、並購 初步估值及方案、項目時間表、公司基本情況概述(如有)、主要法規要求及窗口指導意見、相關案例研究、歸納及建議總結、CPA、保薦代表人證、國家司法考試、證券從業資格證、基金從業資格證。等求職/考證/就業/相關信息價值立方都有回答。歡迎提問

❻ 當律師好不好

這個工作完全看自己本事啦!
我們這里,一般給人打工的助理一年最差兩三萬,獨立的律師正常情況下一年二三十萬,做到合夥人了一年應該在五十到幾百萬,很好的那種還能上千萬。
律師要過司考,考過了司考,得了證,基本的收入都不會太差,畢竟有證的人本來就少。但要做的好還是得看自己。這個什麼行業都一樣啊。
律師業前景肯定很好,收入怎麼說呢,從幾千到幾十萬月薪都有,就業環境也要看各個事務所不同。不過縣城律師事務所的前景不好說,要看各個地方的經濟發達程度!
做律師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職業。
1、首先考司法資格就不好考。
2、即使考到了,剛開始幾年壓力也很大,沒有案子,只能做助理,很累很辛苦,以後還要自己去開拓人脈,提高辦案技巧,還要不停學習提高。
3、大城市的律師以後是專業化發展,小縣城的律師就得是全能選手,沒准還得有關系,因此這個行業還是比較累的,適合能堅持的人。

❼ 已通過司法考試,現在想報名考注冊會計師,可以免考法律科目嗎

當然不可以了,只有高級職稱才能免考1門,自己隨意選擇,其他都不能免考的。
發點經驗給你(本人原創的。)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或者語音聊聊。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❽ 名詞解釋:風險負擔

推薦答案大部分是對的,但是在對我國合同法142條的解釋中債權人主義和債務人主義理解反了。該答案開始也說了風險負擔有多種學說:債權人主義、債務人主義、交付主義、所有權主義或者合理分擔主義。中國學者大都圍繞交付主義和所有權主義爭論,沒必要一半一半討論142條分別運用了什麼主義。按照該答案的邏輯,正確的應該是:在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這是債務人主義,即買受人無需付對價,價金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即相當於債權人主義,買受人仍應當付價金。以上來自劉貴祥《合同履行與風險負擔制度》。

❾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的目錄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
第四節 物與有價證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住所與監護
第四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人合夥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能力
第三節 法人機關
第四節 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節 法人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節 無效民事行為
第六節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七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第五章代理
第一節代理的概念和類型
第二節代理權
第三節 無權代理
第六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第一節 訴訟時效
第二節 期限
第七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和效力
第二節 物權的類型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第四節 物權的保護
第八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與其他所權
第三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四節 相鄰關系
第五節 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
第九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按份共有
第三節 共同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地役權
第十一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抵押權
第二節 質權
第三節 留置權
第四節 擔保物權的競合
第十二章 佔有
第一節 佔有概述
第二節 佔有的效力和保護
第三節 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第十三章 債的概述
第一節 債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節 債的發生
第三節 債的分類
第十四章 債的履行
第一節 債的履行規則
第二節 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第十五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
第一節 債的保全
第二節 債的擔保
第十六章 債的轉移和消滅
第一節 債的移轉
第二節 債的消滅
第十七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一節 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 合同的內容和解釋
第三節 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責任
第一節 違約責任
第二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十章 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
第一節 買賣合同
第二節 贈與合同
第三節 借款合同
第四節 租賃合同
第五節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節 承攬合同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章 提供勞務的合同
第一節 運輸合同
第二節 保管合同
第三節 委託合同
第四節 行紀合同
第五節 居間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技術合同概述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四章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第一節 不當得利
第二節 無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 著作權
第一節 知識產權概述
第二節 著作權的客體
第三節 著作權的主體
第四節 著作權的內容
第五節 著作權的限制
第六節 鄰接權
第七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
第八節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第二十六章 專利權
第一節 專利權的主體
第二節 專利權的客體
第三節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四節 授予專利權的程序
第五節 專利權的內容和限制
第六節 專利侵權行為
第二十七章 商標權
第一節 商標權的取得
第二節 商標權的內容
第三節 商標權的消滅
第四節 商標侵權行為
第五節 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第一節 結婚
第二節 離婚
第三節 夫妻關系
第四節 父母子女關系
第二十九章 繼承概述
第一節 繼承與繼承權
第二節 繼承權的取得、放棄、喪失和保護
第三十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三節 代位繼承
第四節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第三十一章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 遺囑
第三節 遺贈
第四節 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第二節 遺產
第三節 遺產的分割和債務清償
第四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第三十三章 人身權
第一節 人格權
第二節 身份權
第三十四章 侵權責任概述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第三節 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第四節 共同侵權行為
第五節 侵權責任
第三十五章 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第一節 特殊主體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第二節 產品責任
第三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節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節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節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七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八節 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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