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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會議融資

發布時間:2022-03-01 22:10:58

A. 融資融券交易的發展過程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和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法制條件已經成熟,2005年10月27號,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常委會議審定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融資融券服務。
2006年06月3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公布。
2008年4月23號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48條至56條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2008年10月05日,證監會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
2008年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並於12月01日開始實施。
2010年01月08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了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這標志著融資融券業務進入了實質性的啟動階段。
2010年03月19日,證監會公布融資融券首批6家試點券商。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試點券商發出通知,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交易正式進入市場操作階段。
2012年12月31日,據統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已有74家,開立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超過50萬戶。

B.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規劃

擔保公司2010年業務發展規劃

自掛牌成立以來,XXX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XX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組建團隊,積極投身到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進程中,經過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為XX家企業提供了融資擔保,累計擔保金額合計 XX萬元。為拓展業務領域,擴大融資平台規模,公司的服務水平在下一階段能有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們對2010年改制後的工作做出發展規劃。

第一部分 所處行業現狀及市場前景

一、市場背景
中小企業是山西省經濟的柱石。據了解,目前,山西省中小企業有近9萬家之多,佔到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全省地方生產總值的50%、財政收入的40%、全社會就業的40%、城鄉新增就業的80%以上均由中小企業創造和提供,中小企業在山西省經濟社會中發揮著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就業的「蓄水池」作用。然而,中小企業由於財務不規范、信息不透明、抵押不足等自身原因,長期以來,融資瓶頸成為其發展的「絆腳石」。據調查統計顯示,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擔保而拒貸的比例高達23.8%,因無法落實抵押而發生的拒貸比例高達33.3%,二者合計佔到拒貸比例高達57.1%,中小企業本身及多方因素又造成了貸款成功率不足50%,融資難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擔保難是中小企業從銀行難以融資的首要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現狀
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已由原來的機構試點,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由初期的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型轉化。政府職能重在建立補償機制和信用資源的有效配置上。政府的政策引導,激活了大量的民間資金投入擔保業,擔保業市場化進程明顯加快,民營擔保機構逐步占市場主導地位。
2、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增強、業務品種創新、專業團隊形成、總體素質穩定提高。經過10年的發展歷程,不斷地優勝劣汰,部分擔保機構在穩健的發展中不斷地壯大自己的資金實力,構建專業的團隊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逐步創立品牌優勢。
3、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支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效益、社會效益顯著。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己任,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增強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能力,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並逐步形成了企業立信、政府徵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長效機制。
當然,由於企業之間在資金實力、管理水平、風控機制、市場開發等方面的差異,造成不同地區,不同公司之間發展的不平衡。以太原市為例,目前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到47家,從業人員657人,注冊資本金14.8億元;累計為9390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金額59億元;,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我市共有533家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從銀行獲得了貸款,獲得貸款的企業總數佔全市中小企業的比例僅僅為1%,從這個數字來看,我市的擔保業急需發展。
三、我公司發展現狀
太原民生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600萬元,由太原市政府聯合部分優質中小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組建該公司的宗旨是「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著力解決太原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促進太原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公司引進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先進的管理模式,開啟了我省擔保行業政、企、銀共同參與的模式先河。目前該公司主要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業務對接,經過三個月來的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成績,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團隊建設需要加強,二是制度體系建設需要完善,這兩方面問題形成的原因都是由於公司剛剛組建,人員需要磨合,制度建設需要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公司會很快步入正軌,迅速發展壯大起來。

第二部分 2010年公司發展思路

2010年,我公司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繼續加強合作,形成更加穩固的戰略合作關系,與太原市中小企業創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區服務中心深入探討,摸索並建立一條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的綠色通道,加強團隊和制度體系建設,嚴格把控經營風險,樹立企業品牌。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功能,理順體制,規范運營,多元發展,有計劃地增資擴股,為上市積極創造條件。具體目標和計劃如下:
一、業務發展
(一)總體構架
業務構架

擔保業務 投資業務 其他業務
(二)發展業務思路及目標
1、擔保業務
繼續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產品對接,積極爭取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授信額度,將5600萬元注冊資本金用足用夠,目標任務=5600×10倍=56000萬元,
2、投資業務
遵循安全和穩健的原則,從短期投資開始,逐步向中長期投資延伸。短期投資以擔保業務為平台,通過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合作開展短期拆借、過橋貸款、委託投資等服務;中長期投資主要通過從太原市政府獲取政府主導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相關信息,從中選擇適合我公司參與的項目,並積極爭取來實現。由於開展擔保業務需要在銀行存入保證金,所以,投資業務的資金來源為客戶存入我公司賬戶的保證金,以5%的比例來算,為56000×5%=2800萬元,除去房屋租賃、裝修、購置固定資產等需要一次性投入的支出和保證公司正常運轉的辦公費用,可用於投資的金額約2000萬元。本項業務份額的80%在公司層面做,剩餘的20%分攤到各業務中心。
3、其他業務
其他業務包括保證金利息和衍生服務收入。
(三)利潤測算
1、年營業利潤
(1)擔保業務
統一按3%的費率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56000×3%=1680萬元。
(2)投資業務
按15%的年預期收益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2000×15%=300萬元。
(3)其他業務
保證金利息=5600×2.25%=126萬元。
三項合計=1680+300+126=2106萬元
2、年經營費用
(1)房租
目前尚未確定辦公定點,根據業務量房租暫以100萬元/年來估算。
(2)裝修費
營業面積按2200平方米考慮,裝修費為500元/平方米,則裝修費=2200×500=110萬元。按10年來攤銷,年攤銷費用為11萬元。
(3)職工薪酬
目前有職工人數24人,根據業務的發展,估計需要增加2個部門,增加員工11人,公司員工將會達到35人,人均月薪4000元,外加業務提成、福利、保險等,年職工薪酬約387萬元(其中:工資=35×0.4×12=168萬元,業績提成1680×8%=135萬元,保險=168×30%=50萬元,住房公積金=168×10%=17萬元,福利=168×10%=17萬元)
(4)固定資產折舊
包括系統開發、車輛、電腦、列印機、復印機、辦公桌椅等固定資產預計130萬元,按照五年平均攤銷,年折舊費約26萬元。
(5)辦公費用
辦公耗材、業務招待費、車輛使用費、差旅費、法律顧問費、財務顧問費、通訊費、培訓費等大約為120萬元。
(6)董事會津貼10-20萬元,項目評審費5-10萬元。
(7)風險准備金
56000萬元擔保額按照0.5%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56000×0.5%=280萬元
(8)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680×30%=504萬元
(9)營業稅金及附加
2106×5.625%=118萬元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稅金合計大約1576萬元
3、利潤總額
利潤額=收入-費用=2106-1576=520萬元
凈利潤=520×(1-25%)=390萬元
資本利潤率=390/5600=7%
二、增資擴股計劃
在2010年公司准備擴大資本金,增加擔保能力,具體辦法是通過進一步吸收有認同感的優質中小企業和資信情況良好的自然人入股來實現,股東吸收途徑有兩個:一是民生銀行推薦,二是從我公司接觸的客戶中篩選,本年度計劃將資本金增加至2億。

第三部分 2010年目標推動計劃及實現措施

一、目標推進計劃
2010年是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大力推進「商貸通」業務的一年,分行下屬各支行的任務較重,所以各支行推薦給我公司的業務量應該是持續、穩定的,但受中小企業用款規律的影響,年初用款量較少,年末用款量較大,按這個原則將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務指標按中心分季度予以分解。見下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季度任務
業務部門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全年合計
一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二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三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四中心 3000 3500 3500 4000 14000
合計 12000
14000
14000
16000 56000

在這個基礎上,每個業務中心還需根據公司的整體安排完成15萬元的投資凈收益,占公司總投資收益的20%。
二、實現目標措施
1、加強公司硬體建設
(1)規劃建設現代化辦公場所
目前我公司共設8個部門,有員工22人,共配置電腦8台(只有3台能接入互聯網),這么多部門和人員都擠在一個辦公室辦公,容易造成人員間工作相互影響,效率低下,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而且對外形象也不佳,不利於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規劃建設面積為2200平方米的能滿足現代化辦公需要的經營場所,並配置與業務發展相PI配的一系列辦公設備。
(2)解決交通問題
各業務中心作為前台部門,需要頻率外出對客戶進行事前調查、事中落實,事後監督等項工作,中後台部門也需要外出辦事,目前,公司尚未購置1台車輛,各部門雖然各自採取不同的辦法將這一問題暫時予以解決,但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購置一定數量的汽車,並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2、加強公司軟體建設
(1)加強團隊建設。
A、團隊建設的方向
以公司組建的宗旨為指導思想,以公司的規劃為任務指標,向國內一流擔保企業看齊,建立一支勇於開拓,敢於創新,業務精通,服務高效,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有誠實守信的品質的專業團隊,在使政府、銀行、股東各方面都滿意的基礎上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
B、公司機構設置
見公司組織構架圖。不同之處是在風險管理部中增加法律事務崗。
C、機構職責與崗位設置
 總經理
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保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處理好社會公共關系,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 戰略規劃委員會(2人)
探索、研究公司重大發展戰略,整合配置社會資源,策劃重大項目及市場的開發方案;負責產品方案設計、項目風險分析,對公司發展提出指導性建議及運作方案;投資業務的運作。
 風險評審委員會(2人)
研究風險控制辦法;參與業務評審。
 綜合管理部職責(3人)
統籌擬制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公司對外宣傳的策劃與管理;公司內外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司日常事務管理;人力資源、後勤保障、業務檔案等行政事務管理。
 財務部職責(2人)
公司日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運營與預算管理。
 風險管理部(5人)
制定公司業務管理、操作規范及風險控制等制度;對公司業務進行資信評估;對公司業務進行專業審核;對公司業務進行風險評價;負責有關法律文本的擬訂、審核;負責反擔保措施的落實;負責公司訴訟仲裁及維權法律事務;負責保後業務的監管。
 擔保業務部(20人,分為4個業務中心,每個中心崗位編制5人)
負責擔保業務的受理、調查;接受客戶對擔保業務的咨詢;相關合同的簽定;保後跟蹤調查。
按照以上布署,目前我公司尚缺戰略規劃委員會和風險評審委員會兩個機構,風險管理部尚缺3個崗位,業務中心尚缺6名業務人員,為保證各部門能順利完成2010年目標任務,我公司會根據崗位需求在全社會范圍內公開招聘員工。
(2)加強制度體系建設
A、科學設置業務流程。
科學的業務流程能夠對業務實行有效的過程式控制制,使不同部門不同業務人員分清責任,相互監督,共同防範風險,也能進一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有條件許可時我們可以藉助科技手段,設計網路化辦公模式,通過網路系統逐級完成調查項目(報告)的受理、撰寫、審核、批准以及歸檔等流程;
B、建立科學的風險評價體系
擔保業經營的風險較大,與其獲利不成比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代償率降低到一個很低的水平,否則我們很難生存下去。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對申保企業的風險進行量化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公司的風險評價體系建設採取內外結合的方式,在公司內部由風險管理部根據相關的規定採取科學的計算方法來測算,在公司外部與有資質的評級公司合作,共同完成對客戶的風險評價。
C、加強反擔保方案的設計能力。
在總結前段時間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相關專家制定一套合法、有效、操作性強的反擔保形式,並明確相關落實辦法。力求業務經理在規劃反擔保方案時使每個項目所對應的反擔保措施對風險可控制,在落實時可操作,與客戶交涉時可接受;
D、建立保後監管機制。
將承保業務按質量進行分類,針對不同的分類結果制定不同的對策,採用不同的手段,切實保證每一筆擔保不出現壞賬、死賬和呆賬,即使有危險情況也要盡量把損失減到最小,同時對反擔保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以防流於形式。
E、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包括人員招聘、錄用、激勵、獎懲、責任承擔、業務考核等內容,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員工潛能,調動員工積極性,並在一定的框架內控制風險,強化管理。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制度的建立,並進行了試運行,2010年我們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制度更加完善,為更好地開展業務,把控風險服務。
(3)加強公司品牌的建設
注重企業形象與公共關系,在2010年逐步塑造以民生擔保品牌為核心的企業形象。具體宣傳手段包括:
A、利用各種會議、研討會、培訓班等活動的機會開展宣傳,提高民生擔保在業內的知名度,擴大影響力。
B、與新聞媒體合作,以多種方式刊登相關的宣傳文章、企業形象廣告和擔保服務、擔保投資的介紹,組織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製造有利的社會輿論影響。
C、印製企業形象宣傳冊、宣傳彩頁和宣傳片,按擔保業務品種分別印製宣傳單頁,向目標用戶群、銀行、房地產開發商、大宗商品經銷商、中介機構等進行發放。並將媒體對公司的報道編製成冊發放。
D、根據需要,公司適時舉辦新聞發布會,在相關報刊及雜志中進行報道,並將由專人負責繼續從事這一有效的工作。
3、對業務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及時發現問題,並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保證全年任務指標順利完成。
本發展規劃是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的,比較符合客觀情況,對下一階段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希望公司各部門各成員認真領會,在把控好業務風險的基礎上力爭提前超額完成任務指標。

C.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暫行辦法

多部門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車聞熱搜|2020年轉運年蔚來本年已獲融資4.35億

一汽豐田擬投85億建新能源工廠

日前,豐田汽車和一汽集團被曝正計劃在天津新建一家汽車工廠。豐田計劃投資84.95億元在中新天津生態城建造一座新的新能源工廠,如此一來,豐田在華新能源汽車產能將進一步擴大。

據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設計招標公告》顯示,豐田汽車和一汽集團計劃投資84.95億元在天津濱海新區生態城新建一座新能源工廠,該工廠已被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批准建設。總佔地面積197萬平方米,一期佔地面積為97萬平方米,建築面積為34.2萬平方米。而該新能源工廠年產能為20萬輛,其中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此次設計招標的工期時間要求為2020年02月26日至2020年05月25日。按照天津市方面的規劃,一汽豐田新能源工廠項目將在2020年年底前取得明顯進展。

事實上,特斯拉的「完全自動駕駛電腦」裝有Hardware晶元,而3.0版晶元為特斯拉自研,性能上較2.5版有極大的提升,例如3.0每秒能夠處理2300幀畫面,而2.5隻能每秒處理110幀。此前,特斯拉曾表示,Hardware3.0將標配在2019年下半年生產的所有特斯拉車型上。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 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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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2010年業務發展規劃
自掛牌成立以來,XXX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XX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組建團隊,積極投身到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進程中,經過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為XX家企業提供了融資擔保,累計擔保金額合計XX萬元。為拓展業務領域,擴大融資平台規模,公司的服務水平在下一階段能有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們對2010年改制後的工作做出發展規劃。
第一部分所處行業現狀及市場前景
一、市場背景
中小企業是山西省經濟的柱石。據了解,目前,山西省中小企業有近9萬家之多,佔到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全省地方生產總值的50%、財政收入的40%、全社會就業的40%、城鄉新增就業的80%以上均由中小企業創造和提供,中小企業在山西省經濟社會中發揮著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就業的「蓄水池」作用。然而,中小企業由於財務不規范、信息不透明、抵押不足等自身原因,長期以來,融資瓶頸成為其發展的「絆腳石」。據調查統計顯示,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擔保而拒貸的比例高達23.8%,因無法落實抵押而發生的拒貸比例高達33.3%,二者合計佔到拒貸比例高達57.1%,中小企業本身及多方因素又造成了貸款成功率不足50%,融資難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擔保難是中小企業從銀行難以融資的首要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現狀
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已由原來的機構試點,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由初期的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型轉化。政府職能重在建立補償機制和信用資源的有效配置上。政府的政策引導,激活了大量的民間資金投入擔保業,擔保業市場化進程明顯加快,民營擔保機構逐步占市場主導地位。
2、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增強、業務品種創新、專業團隊形成、總體素質穩定提高。經過10年的發展歷程,不斷地優勝劣汰,部分擔保機構在穩健的發展中不斷地壯大自己的資金實力,構建專業的團隊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逐步創立品牌優勢。
3、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支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效益、社會效益顯著。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己任,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增強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能力,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並逐步形成了企業立信、政府徵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長效機制。
當然,由於企業之間在資金實力、管理水平、風控機制、市場開發等方面的差異,造成不同地區,不同公司之間發展的不平衡。以太原市為例,目前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到47家,從業人員657人,注冊資本金14.8億元;累計為9390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金額59億元;,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我市共有533家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從銀行獲得了貸款,獲得貸款的企業總數佔全市中小企業的比例僅僅為1%,從這個數字來看,我市的擔保業急需發展。
三、我公司發展現狀
太原民生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600萬元,由太原市政府聯合部分優質中小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組建該公司的宗旨是「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著力解決太原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促進太原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公司引進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先進的管理模式,開啟了我省擔保行業政、企、銀共同參與的模式先河。目前該公司主要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業務對接,經過三個月來的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成績,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團隊建設需要加強,二是制度體系建設需要完善,這兩方面問題形成的原因都是由於公司剛剛組建,人員需要磨合,制度建設需要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公司會很快步入正軌,迅速發展壯大起來。
第二部分2010年公司發展思路
2010年,我公司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繼續加強合作,形成更加穩固的戰略合作關系,與太原市中小企業創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區服務中心深入探討,摸索並建立一條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的綠色通道,加強團隊和制度體系建設,嚴格把控經營風險,樹立企業品牌。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功能,理順體制,規范運營,多元發展,有計劃地增資擴股,為上市積極創造條件。具體目標和計劃如下:
一、業務發展
(一)總體構架
業務構架
擔保業務投資業務其他業務
(二)發展業務思路及目標
1、擔保業務
繼續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產品對接,積極爭取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授信額度,將5600萬元注冊資本金用足用夠,目標任務=5600×10倍=56000萬元,
2、投資業務
遵循安全和穩健的原則,從短期投資開始,逐步向中長期投資延伸。短期投資以擔保業務為平台,通過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合作開展短期拆借、過橋貸款、委託投資等服務;中長期投資主要通過從太原市政府獲取政府主導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相關信息,從中選擇適合我公司參與的項目,並積極爭取來實現。由於開展擔保業務需要在銀行存入保證金,所以,投資業務的資金來源為客戶存入我公司賬戶的保證金,以5%的比例來算,為56000×5%=2800萬元,除去房屋租賃、裝修、購置固定資產等需要一次性投入的支出和保證公司正常運轉的辦公費用,可用於投資的金額約2000萬元。本項業務份額的80%在公司層面做,剩餘的20%分攤到各業務中心。
3、其他業務
其他業務包括保證金利息和衍生服務收入。
(三)利潤測算
1、年營業利潤
(1)擔保業務
統一按3%的費率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56000×3%=1680萬元。
(2)投資業務
按15%的年預期收益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2000×15%=300萬元。
(3)其他業務
保證金利息=5600×2.25%=126萬元。
三項合計=1680+300+126=2106萬元
2、年經營費用
(1)房租
目前尚未確定辦公定點,根據業務量房租暫以100萬元/年來估算。
(2)裝修費
營業面積按2200平方米考慮,裝修費為500元/平方米,則裝修費=2200×500=110萬元。按10年來攤銷,年攤銷費用為11萬元。
(3)職工薪酬
目前有職工人數24人,根據業務的發展,估計需要增加2個部門,增加員工11人,公司員工將會達到35人,人均月薪4000元,外加業務提成、福利、保險等,年職工薪酬約387萬元(其中:工資=35×0.4×12=168萬元,業績提成1680×8%=135萬元,保險=168×30%=50萬元,住房公積金=168×10%=17萬元,福利=168×10%=17萬元)
(4)固定資產折舊
包括系統開發、車輛、電腦、列印機、復印機、辦公桌椅等固定資產預計130萬元,按照五年平均攤銷,年折舊費約26萬元。
(5)辦公費用
辦公耗材、業務招待費、車輛使用費、差旅費、法律顧問費、財務顧問費、通訊費、培訓費等大約為120萬元。
(6)董事會津貼10-20萬元,項目評審費5-10萬元。
(7)風險准備金
56000萬元擔保額按照0.5%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56000×0.5%=280萬元
(8)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680×30%=504萬元
(9)營業稅金及附加
2106×5.625%=118萬元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稅金合計大約1576萬元
3、利潤總額
利潤額=收入-費用=2106-1576=520萬元
凈利潤=520×(1-25%)=390萬元
資本利潤率=390/5600=7%
二、增資擴股計劃
在2010年公司准備擴大資本金,增加擔保能力,具體辦法是通過進一步吸收有認同感的優質中小企業和資信情況良好的自然人入股來實現,股東吸收途徑有兩個:一是民生銀行推薦,二是從我公司接觸的客戶中篩選,本年度計劃將資本金增加至2億。
第三部分2010年目標推動計劃及實現措施
一、目標推進計劃
2010年是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大力推進「商貸通」業務的一年,分行下屬各支行的任務較重,所以各支行推薦給我公司的業務量應該是持續、穩定的,但受中小企業用款規律的影響,年初用款量較少,年末用款量較大,按這個原則將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務指標按中心分季度予以分解。見下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季度任務
業務部門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合計
一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二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三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四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合計12000
14000
14000
1600056000
在這個基礎上,每個業務中心還需根據公司的整體安排完成15萬元的投資凈收益,占公司總投資收益的20%。
二、實現目標措施
1、加強公司硬體建設
(1)規劃建設現代化辦公場所
目前我公司共設8個部門,有員工22人,共配置電腦8台(只有3台能接入互聯網),這么多部門和人員都擠在一個辦公室辦公,容易造成人員間工作相互影響,效率低下,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而且對外形象也不佳,不利於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規劃建設面積為2200平方米的能滿足現代化辦公需要的經營場所,並配置與業務發展相PI配的一系列辦公設備。
(2)解決交通問題
各業務中心作為前台部門,需要頻率外出對客戶進行事前調查、事中落實,事後監督等項工作,中後台部門也需要外出辦事,目前,公司尚未購置1台車輛,各部門雖然各自採取不同的辦法將這一問題暫時予以解決,但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購置一定數量的汽車,並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2、加強公司軟體建設
(1)加強團隊建設。
A、團隊建設的方向
以公司組建的宗旨為指導思想,以公司的規劃為任務指標,向國內一流擔保企業看齊,建立一支勇於開拓,敢於創新,業務精通,服務高效,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有誠實守信的品質的專業團隊,在使政府、銀行、股東各方面都滿意的基礎上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
B、公司機構設置
見公司組織構架圖。不同之處是在風險管理部中增加法律事務崗。
C、機構職責與崗位設置
總經理
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保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處理好社會公共關系,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戰略規劃委員會(2人)
探索、研究公司重大發展戰略,整合配置社會資源,策劃重大項目及市場的開發方案;負責產品方案設計、項目風險分析,對公司發展提出指導性建議及運作方案;投資業務的運作。
風險評審委員會(2人)
研究風險控制辦法;參與業務評審。
綜合管理部職責(3人)
統籌擬制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公司對外宣傳的策劃與管理;公司內外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司日常事務管理;人力資源、後勤保障、業務檔案等行政事務管理。
財務部職責(2人)
公司日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運營與預算管理。
風險管理部(5人)
制定公司業務管理、操作規范及風險控制等制度;對公司業務進行資信評估;對公司業務進行專業審核;對公司業務進行風險評價;負責有關法律文本的擬訂、審核;負責反擔保措施的落實;負責公司訴訟仲裁及維權法律事務;負責保後業務的監管。
擔保業務部(20人,分為4個業務中心,每個中心崗位編制5人)
負責擔保業務的受理、調查;接受客戶對擔保業務的咨詢;相關合同的簽定;保後跟蹤調查。
按照以上布署,目前我公司尚缺戰略規劃委員會和風險評審委員會兩個機構,風險管理部尚缺3個崗位,業務中心尚缺6名業務人員,為保證各部門能順利完成2010年目標任務,我公司會根據崗位需求在全社會范圍內公開招聘員工。
(2)加強制度體系建設
A、科學設置業務流程。
科學的業務流程能夠對業務實行有效的過程式控制制,使不同部門不同業務人員分清責任,相互監督,共同防範風險,也能進一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有條件許可時我們可以藉助科技手段,設計網路化辦公模式,通過網路系統逐級完成調查項目(報告)的受理、撰寫、審核、批准以及歸檔等流程;
B、建立科學的風險評價體系
擔保業經營的風險較大,與其獲利不成比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代償率降低到一個很低的水平,否則我們很難生存下去。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對申保企業的風險進行量化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公司的風險評價體系建設採取內外結合的方式,在公司內部由風險管理部根據相關的規定採取科學的計算方法來測算,在公司外部與有資質的評級公司合作,共同完成對客戶的風險評價。
C、加強反擔保方案的設計能力。
在總結前段時間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相關專家制定一套合法、有效、操作性強的反擔保形式,並明確相關落實辦法。力求業務經理在規劃反擔保方案時使每個項目所對應的反擔保措施對風險可控制,在落實時可操作,與客戶交涉時可接受;
D、建立保後監管機制。
將承保業務按質量進行分類,針對不同的分類結果制定不同的對策,採用不同的手段,切實保證每一筆擔保不出現壞賬、死賬和呆賬,即使有危險情況也要盡量把損失減到最小,同時對反擔保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以防流於形式。
E、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包括人員招聘、錄用、激勵、獎懲、責任承擔、業務考核等內容,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員工潛能,調動員工積極性,並在一定的框架內控制風險,強化管理。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制度的建立,並進行了試運行,2010年我們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制度更加完善,為更好地開展業務,把控風險服務。
(3)加強公司品牌的建設
注重企業形象與公共關系,在2010年逐步塑造以民生擔保品牌為核心的企業形象。具體宣傳手段包括:
A、利用各種會議、研討會、培訓班等活動的機會開展宣傳,提高民生擔保在業內的知名度,擴大影響力。
B、與新聞媒體合作,以多種方式刊登相關的宣傳文章、企業形象廣告和擔保服務、擔保投資的介紹,組織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製造有利的社會輿論影響。
C、印製企業形象宣傳冊、宣傳彩頁和宣傳片,按擔保業務品種分別印製宣傳單頁,向目標用戶群、銀行、房地產開發商、大宗商品經銷商、中介機構等進行發放。並將媒體對公司的報道編製成冊發放。
D、根據需要,公司適時舉辦新聞發布會,在相關報刊及雜志中進行報道,並將由專人負責繼續從事這一有效的工作。
3、對業務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及時發現問題,並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保證全年任務指標順利完成。
本發展規劃是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的,比較符合客觀情況,對下一階段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希望公司各部門各成員認真領會,在把控好業務風險的基礎上力爭提前超額完成任務指標。

F. 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有上面解決辦法

小微企業以其數量眾多,在解決就業、稅收貢獻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小微企業又是經濟生活中的毛細血管,潤滑著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因此,受到政府越來越多的重視。但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原因多種多樣,其中有一個原因:小微企業的信用累積和記載沒有得到較好地實施,影響了小微企業持續融資的機會,需要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的重視。
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財政部《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文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8年4月2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推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的7項減稅措施,其中包括: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實施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為激勵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信貸業務,《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明確,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銀監會也先後出台「三個不低於」、「兩增兩控「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傾斜信貸支持力度,「三個不低於」是指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兩增」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兩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
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廣義小微企業貸款總余額達30.7萬億(含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經營性貸款),比2016年新增4.0萬億,增速15.1%,較上一年提高了1.3個百分點。總體來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在經歷2015年的相對低點後,逐年逐步回升。2017年全國小微企業貸款戶數達1520.92萬戶,較上一年增加172.8萬戶,增速13%,較2016年大幅提高了11.1個百分點。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整體穩步上升,貸款余額增速與貸款戶數增速雙雙回升。(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發展報告(2018)》)

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和農商銀行,互聯網貸款公司、小貸公司、部分消費金融公司、P2P公司和民間借貸,其中銀行類機構服務的小微企業,一般偏向小,而非銀行類機構貸款客戶會進一步下沉,偏向微,包括個體工商戶、非執照的個體經營者。銀行在向法人主體、個人主體發放的用於經營的貸款,一般都能夠進入人民銀行的企業或個人徵信系統,而非銀行機構大多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或已經接入,但並沒有上報,或雖上報了,但沒有準確分類。目前市場上已有的徵信服務機構,重點關注小微企業主在不同貸款機構申請貸款的查詢次數統計,由於沒有後期的貸款質量表現記錄,這些統計數據就成為拒絕貸款的判斷理由。由於部分小貸公司貸款的不規范,部分銀行金融機構將客戶通過小貸公司的融資次數設定為准入門檻,但假使這些銀行金融機構同時可以獲得客戶可信的貸後表現信息,他們將有可能不再設定這種帶有一定「歧視」的政策。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的信用狀況,在大多非銀行貸款公司難以接入人民銀行企業、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情況下,新設立的信聯理應承擔起責任,督促信聯所接入機構嚴格按照數據報送要求報送相關數據,同時要求各接入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對貸款進行科學准確的分類,確保在信聯信用資料庫系統中的經營性貸款的准確識別和統計,實現數據共享,讓更多的機構敢於為小微企業融資。對於已經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銀行、非銀行機構,要仔細甄別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確保上報的貸款分類准確,為小微企業信用數據的應用提供有力支持。

G. 什麼是與制度融資配套的特別擔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房地產融資「供給側改革」啟動 樓市「去杠桿」全面展開

2020年最後一天,一則金融領域的文件發布,宣告房地產業正式進入一個新的時代。
12月31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中國境內的所有法人銀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進行管理。
具體為,將法人銀行分為五檔,根據各銀行所處的不同檔位,對房地產貸款佔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佔比設定上限。其中,前者最高不超過40%,後者最高不超過32.5%。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這一文件被認為是「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一部分,雖然設置的額度比例並不苛刻,且監管層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但政策的信號意義仍然不可忽視。
過去多年來,房地產調控政策對購房者的限制近乎嚴苛。限購、限貸、限售等一系列「限」字訣政策的推出,在保護剛需的同時,也令購房者「加杠桿」變得越來越難。2020年8月,「三條紅線」政策提出,從房企的角度對融資需求進行量化管理。而此次「涉房貸」集中管理制度的推出,則是對資金供給端的收緊,既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也被認為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分五檔考核房地產貸款佔比
按照《通知》規定,法人銀行將被分為五檔。具體為:6大行+國開行為第一檔,12家股份行+農發行+進出口銀行+北京、上海、江蘇銀行為第二檔,民營銀行+除去北京、上海、江蘇外的城商行+大中城市和城區農合機構為第三檔,縣域農合機構為第四檔,村鎮銀行為第五檔。農合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
指標方面,第一檔銀行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分別為40%、32.5%,第二檔分別為27.5%、20%,第三檔分別為22.5%、17.5%,第四檔分別為17.5%、12.5%,第五檔分別為12.5%、7.5%。
按照監管層的說法,上述分檔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機構類型等因素確定,而管理要求的設定綜合考慮了銀行類型、存量房地產貸款業務現狀及未來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為支持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佔比計算。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以2020年12月末數據為界,並對不同的超出比例分別給予了2年、4年過渡期。同時明確,各地可以結合所在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等特點,在增減2.5個百分點范圍內適當調整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此外,為配合資管新規的實施,資管新規過渡期內(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范圍。
銀行是房企最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有金融機構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算上開發貸款、按揭貸款,以及非標融資、信用貸等其他渠道,房企每年從銀行中獲得的貸款額度在5萬億左右的水平,占其資金來源的三成左右。因此,此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額度管理,會很快引發行業關注。
但多數業內人士認為,僅從額度上看,這一規定並不苛刻。
貝殼研究院首席分析師許小樂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在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中佔比為28.8%,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在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中佔比為19.8%,平均水平低於管理目標限制。目前設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況,意味著2021年市場投放的額度總量不會有明顯的變化。
同時,監管層根據年末銀行的實際情況設定了過渡期,超出管理要求越高的,過渡期時間越長,讓銀行和貸款主體有足夠的時間平穩調整,避免過大變動。因此,許小樂認為,「該方案對短期市場不會造成大的影響。」
兩部委有關負責人同樣明確了這一點。據介紹,2019年以來,央行、銀保監會已就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開展了廣泛調研,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充分的溝通,「目前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管理要求。」
但新規「堵漏洞」的作用仍然不容忽視。按照貝殼研究院的說法,新規實施差異化管理要求,從規模和防控風險能力兩方面為依據制定分檔。也就意味著,以往「小銀行」通過更「靈活」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拓展該部分業務的空間將受到限制,個人住房貸款的利率、資格等方面的管理將更加嚴格。
去杠桿之路
過去多年來,房地產調控政策對購房者的限制近乎嚴苛。限購、限貸、限售等一系列「限」字訣政策的推出,在保護剛需的同時,也令購房者「加杠桿」變得越來越難。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框架下,從2020年開始,樓市「去杠桿」的過程逐漸延伸到房企的融資環節。
2020年8月2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重點房地產企業座談會,首次提出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增強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市場化、規則化和透明度。會議還提出,以「三道紅線」為原則,對房地產企業融資實施管理。
所謂「三道紅線」,是指對房企設置剔除預收款後的資產負債率大於70%;凈負債率大於100%;現金短債比小於1倍等三個指標,根據觸線情況不同,將企業分為「紅、橙、黃、綠」四檔,對有息負債規模增速進行量化管理。
據悉,「三道紅線」已經對房地產業產生了實質影響,近期,房企已經在銷售回款、拿地銷售比、債券發行規模增速方面進行了實質調整,一些企業還設定了具體的降檔期限。
按照許小樂的說法,「三道紅線」是在資金需求端的管理,而此次的「涉房貸」集中管理制度則是在資金供給端的收緊。
他還認為,對「涉房貸」進行集中管理,不僅是「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房地產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未來,該政策將和「三道紅線」一起,成為樓市調控的常態。
多數受訪者指出,隨著資金供給側的管理全面收緊,房地產領域的「去杠桿」行動也將全面展開。
許小樂指出,近年來的樓市調控,主要沿著「去杠桿」的方向進行,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和防範房地產金融風險,推動房地產與金融及實體經濟平衡發展。他表示,過去一段時間,金融信貸中涉及房地產的比例較高,不僅增加了企業和居民的杠桿水平,也擠佔了社會信貸資源,不利於構建國內大循環。
北京某房企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房地產業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人口紅利、土地紅利逐漸消退後,金融紅利也在消失。未來房地產市場的將告別紅利下的高增長,轉而進入平穩發展階段。

I. 有沒有我國上市公司因盲目融資,後經營失敗的案例

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並購,無論是大魚吃小魚還是快魚吃慢魚,都是企業發展生存的重要手段。在並購活動中,人們卻失去了「理性」,成功率低的並購不斷發生,大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英雄氣概。仔細分析,這種現象並不是缺乏「理性」所致,而是由更高層次的「理性」主導者:成功率低,意味著風險大;而風險大的事,一旦成功其收益也就大;別人不成功,並不意味著我也不成功;昨天不成功,並不意味著今天不成功;權衡之後,還是值得一搏的。企業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取得了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只是完成了並購目標的一半。要想真正實現企業的目標,在收購完成後,必須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現結合企業並購的實例,分析一下並購最終失敗的原因。
一、 並購後不能很好地進行企業整合
企業完成並購後面臨著戰略、組織、制度、業務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整合。其中,企業文化的整合是最基本、最核心,也是最困難的工作。
通過並購得到迅速發展的海爾集團提出自己的經驗:在並購時,首先去的地方不應是財務部門,而應是被並購企業的企業文化中心。
如果並購企業與被並購企業在企業文化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企業並購以後,被並購企業的員工不喜歡並購企業的管理作風,並購後的企業便很難管理,而且會嚴重影響企業效益。
2004年1月,TCL並購法國湯姆遜公司,組建TTE公司,共同開發、生產及銷售彩電及其相關產品和服務。2004年4月,TCL並購法國阿爾卡特,組建手機合資公司T&A。
然而並購未能達到TCL預期綜合效益提高的目標,相反TCL集團2004年的凈利潤減少了一半,直接導致集團虧損的就是TTE和T&A的不良業績。
TCL文化的一大特色是――諸侯分權。李東生向來習慣於分權,他看中業績,很少過問各子公司的管理細節。所以TCL注重迅速採取行動,員工加班加點是正常現象。這種「分權」文化造就了TCL昔日的繁榮。而在湯姆遜,受法國文化影響,員工注重生活品質,重視閑暇時間,認為該工作就工作,該休息就休息。據稱李東生在法國時曾在一個周末召開會議,卻發現所有的人都關閉手機。李東生對此感到不可思議!
存在文化差異下的「諸侯分權」帶來的後果:對湯姆遜大量職位進行調整,由TCL派人員擔任主要職位,導致被下調的原法國管理人員高度不滿。2004年底到2005年3月份,法國員工的高層經理基本離職,市場和銷售的一線經理也相繼離職,TCL陷入空前困境。
2004年,聯想集團宣布以12.5億美元收購IBM個人電腦業務,在並購的3年時間里,聯想的銷售額逐步增加。2008年,聯想業績出現明顯下滑,利潤出現大幅虧損。截止2009年3月31日,其營業收入149億美元,同比下滑8.9%,凈虧損2.26億美元。2009年初,聯想進行人事調整,用純中國團隊經營海外市場,聯想前期聘用的很多海外人才相繼離職,這顯示出聯想跨國並購後企業文化面臨較大沖突。遭遇「文化門」的上海雙龍聯姻也是如此。
二、決策不當的並購
企業在並購前,或者沒有認真的分析目標企業的潛在成本和效益,過於草率地並購,結果無法對被並購企業進行合理的管理;或者高估並購後所帶來的潛在的經濟效益,高估自己對被並購企業的管理能力,結果遭到失敗。
2001年德國安聯保險集團並購德國第三大銀行德累斯銀行。安聯以240億歐元收購了德累斯銀行大部分股份,使其資產達到了1萬億歐元。兼並德累斯後,安聯無可奈何地發現,銀行經營風險對自己來說是一個全新課題。德累斯銀行所借貸的許多小公司在當時不景氣的國際環境下憤憤宣告破產,安聯保險不得不用其自有資金去彌補銀行經營中的虧損,從而導致自有資本金下降,信用等級隨之下調。另外,分屬於保險和銀行兩類客戶互相滲透的方式也沒有得到德國法律的支持。
讓諾勒悔之晚矣的是,本來擁有龐大資產傳動裝置的安聯集團,在並購之後將其30%都用做資產投資,而另外大部分資金更是花在了流通渠道等的建立上,這樣,一旦市場不景氣,可支配的資金便捉襟見肘,根本無法抵禦重創。2002年,安聯集團共虧損25億歐元,其中9.72億歐元來自德累斯頓銀行。盡管前9個月售出的51億份養老金保險合同中,只有7.4萬份是通過德累斯頓銀行出售的。由於德累斯銀行的持續虧損,安聯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沒有經過仔細考慮的跨行業兼並,就如同不合胃口的菜餚一樣,消化能力跟公司的規模乃至決心有時並不成正比。
三、支付過高的並購費用
當企業想以收購股票的方式並購上市公司時,對方往往會抬高股票價格,尤其是在被收購公司拒絕被收購時,會為收購企業設置種種障礙,增加收購的代價。
海爾收購美泰,從美國最大的白色http://www.zhao-kao.com/2-xiangmuguanli家電製造商惠而浦加入美泰競購戰,提出13.5億美元的收購價格後,價格就開始不斷攀升。海爾選擇了退出。惠而浦先後三次提高收購價格,最終以總報價23億美元得到美泰的肯定。
實例不勝枚舉,近幾年從2009年,中鋁與澳大利亞力拓的195億美元「世紀大交易」失敗。2010年,騰訊競購全球即時通訊工具鼻祖ICQ失敗。2010年,華為競購摩托羅拉業務失敗,被諾基亞西門子公司以低於華為報價的12億美元收購成功。2010年,四川騰中重工收購悍馬失敗。2011年,上海光明食品收購美國健安喜股權和收購法國優諾公司股權案均無疾而終。無不警示我們:並購風險很大,我們應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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