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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項目投融資

發布時間:2022-02-28 03:13:52

⑴ 什麼是投融資方式

投融資方式在抄我國主要是指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投融資的決策方式(誰來投資)、投資籌措方式(資金來源)和投資使用方式(怎樣投資)的總稱,它是投融資活動的具體體現。
企業投融資是指企業經營運作的兩種不同的形式,目的都是通過投資融資活動,壯大企業實力,獲取企業更大效益的方式。財務管理中的投資既包括對外投資,也包括對內投資。時刻不能忘記投資要挑最佳選擇,有比較,這些評估方法才有意義。是否最佳選擇由好些因素組成的,絕不是一兩個指標能說明一切。

⑵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⑶ 項目工商注冊及投融資情況是什麼意思

工商注冊信息:公司名稱、股東情況、法人、注冊日期、經營范圍的情況。投融資情況:項目是否有對外投資或之前是否有過融資活動,如有則需寫清楚投融資金額、日期和股權情況。

⑷ 項目融資的項目是什麼概念

1.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融資方式下,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依靠項目本身的經營效益。同時,貸款銀行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須從該項目擁有的資產取得物權擔保。如果該項目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建成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的貸款時,貸款銀行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2.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除了以貸款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取得物權擔保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項目實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索。但擔保人承擔債務的責任,以他們各自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項目融資。
3.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

項目融資 傳統公司融資
貸款對象 項目公司 項目發起人
追索性質 有追索權或無追索權 完全追索
還款來源 項目投產後的收益
及項目本身的資產 項目發起人所有
資產及其收益
擔保結構 擔保結構復雜 單一擔保結構
成本 高 低

業務示例
安哥拉18區塊項目總投資45億美元,其中中資所佔份額為22.5億美元。2006年,為解決資金需求,某國內企業對該項目籌組融資,總額14億美元。中國銀行等13家中外資銀行參與了該筆融資。
該項目融資在融資關閉後先後榮獲2006年歐洲-中東-非洲最佳油氣融資項目獎(EME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和2006非洲最佳油氣融資項目獎(Africa Oil and Gas Deal of the Year 2006, Euro Money)兩項大獎。

⑸ 投融資項目管理和項目投融資管理的區別

投融資項目管理的重點在於投融資,不限定某一個具體的項目;而項目投融資管專理的重點在於屬項目管理中的投融資部分,是一個具體的項目。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融資管理是指企業向企業外部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從企業內部籌措和集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財務管理活動。

⑹ 工程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融資公司融資是一個與財政決定有關的融資措施。在這一措施中,公司可將融資作為工具和用於做出一系列決策的基本要素進行分析。公司融資的基本目的在於使公司的價值最大化,並減少企業的財政風險。它與經營上的融資有著重大區別,後者是研究所有企業財政情況的,而不僅指公司行為,在公司融資中,主要概念可適用於企業的所有財政問題。這種行為准則可以劃分為長期的、短期的決策和技術性的措施。一方面,資本投資決策是關於工程接受投資的長期抉擇,而不論與產權或貸款相關的投資性融資還是在何時或是否為股東們支付紅利,在這種投資中都不予考慮。另一方面,短期的決策可以被歸類於重點資金管理。這是一種流動負債與短期負債的短期平衡;此處的焦點在於對現金流的管理,而短期借款與貸款(如給消費者提供信貸)的管理則不在此列。往往會被用作資產負債表外的融資之間的措施,貸款決定是根據合作公司(或若干企業或公司組成的集團)財務狀況與平衡所做出的,而現款收益與公司資本則依賴於公司對貸款設施的服務與利用。換言之,如果你要進行融資,則你的賬戶就必須能夠支撐這種設施的運轉。工程項目融資的內容遠不止這些。在工程項目融資工程項目融資是長期的基礎建設和工業項目的融資行為,這取決於一種復雜的財政體系,據此可將貸款和產權用於工程項目的融資。通常,一個工程項目的融資方案包括一系列產權投資者,即眾所周知的工程發起者以及為勘探開發作業提供貸款的銀行財團。這種貸款是最普通的非追索性貸款,它可以用工程本身或完全用現款收益來擔保,而不是由工程發起者的總資本貨信用貸款,以及財政建模所支持的部分決策來擔保。典型的情況是,融資行為是由所有的工程資金給予擔保的,包括產生收入(稅收)的合同。工程貸款者可以獲得對於所有資金的扣押權,而且如果執行工程項目的公司難以遵從貸款條文,則該工程項目就可能被他人取而代之。通常,人們都會為每個工程建立一個實體(企業),因此就可以保護一個工程項目發起者所擁有的,避免因其他工程的失利而造成的損失。由於這種具有特殊目的的實體,所以工程項目的實施公司就不會擁有其他工程的資金來源。負責此工程的公司所擁有的資金往往需要被用來為工程實施財政保障,工程融資往往要比其他融資方法更加完善。從傳統上來看,工程項目融資在采礦業、交通運輸業、電信業和公共設施工業中應用得更加廣泛。最近以來,尤其在歐洲,工程項目融資原理已被應用於公有制基礎建設(如學校、醫院、輕軌、監獄、政府建築等)的准私有化轉型中,即所謂的公共—私有化合作(PPP),或者是英國人所謂的民間融資立法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縮寫PFI)交易。風險確認與分擔是工程項目融資的關鍵因素。一個工程可能會遇到大量技術的、環境的、經濟的風險,尤其在發展中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工程負責人可以推斷出在工程進展中所遇到的風險,否則不會接受相關的運營(非融資性的)方式。為了妥善處理這些風險,這些工業(如發電廠或鐵路部門)中的工程承包者往往由一些專業公司構成,它們以彼此結合成「合同網」(Contractual network)的形式進行合作,以求在允許融資實施過程中分擔風險。融資經常採用工程交割方式進行,與此同時,與工程相關的風險也須與從事此項工程的各方分擔。一項風險性較大或投資較高的工程,可能需要由工程完成者的擔保保障所融資金的償還能力。一個復雜的工程融資,將資產等債券化,期權(按規定價格期限內買賣股票、貨物等權利)、保險條款或者其他進一步的調節湊數聯合實施,其目的都在於化解風險。中,貸款者強調在獨立的工作模式下運行工程項目本身。這就為工程承包者提供了獨一無二的機會——尋找工程實際獲利的切入點,進而推進工程的進度,並掌握那些可能導致工程內部出現的風險。

⑺ 項目投融資的基本操作

投資決策階段對於任何一個投資項目,在決策者下決心之前,都需要經過相當周密的投資決策的.融資決策階段在這個階段,項目投資者將決定採用何種融資方式為項目開發籌集資金。是否採用.融資結構分析階段設計項目融資結構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完成對項目風險的分析和評估。
【拓展資料】
一、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二、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
三、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四、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1]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五、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1991年鄧小平同志視察上海時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盤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層對金融逐漸重視。

⑻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項目詐騙,卻是狡辯?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5日,許某1與人馮小某(掛名股東)成立北京某龍公司,並先後在廣州、深圳、成都、重慶、南京等地設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許某1與馬某1(掛名股東)設立北京冠某公司。2004年1月5日,許某1與許某2成立南京冠某公司。許某1任北京冠某公司、南京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許某2任南京冠某公司總經理,代表南京冠某公司與本案被害人簽訂合同。馬某2任北京冠某公司財務總監,具體管理許某1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某公司在內的各地上繳的集資款,並按許某1指示劃撥兌付款及各項費用支出。

自2002年始,許某1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推行「星炬計劃」非法集資,與客戶簽訂特種葯蟻銷售合同、特種葯蟻委託養殖合同、特種葯蟻回收合同等三種系列合同,承諾客戶每窩螞蟻投資人民幣460元,1年後返還人民幣640元,年回報率為39.13%。2004年10月後,合同調整為每窩螞蟻投資人民幣460元,1年後返回人民幣540元,年回報率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間,許某1、許某2、馬某2以南京冠某公司名義,在明知無法歸還本息的情況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集資用途非法集資,向不特定公眾宣稱集資款用於開發、研製螞蟻產品,事實上,許某1雖與相關單位開展過一些有關開發、研製螞蟻產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資金量占其募集資金的比例非常小。相關人員在集資過程中虛構事實,誇大公司實力,向不特定公眾發布的宣傳資料稱,「星炬計劃」被國務院扶貧辦中國老區扶貧工作委員會、中國科技扶貧工作委員會在全國推廣。但事實上,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未成立也未掛靠主管過中國老區扶貧工作委員會和中國科技扶貧工作委員會兩個機構。

三人用收到的後期投資款兌現前期投資款,騙取客戶信任,共騙取社會不特定對象829人投資款合計人民幣33278700元,騙取的巨額集資款均打入三人的個人賬戶,由三人佔有、支配,除用於支付客戶投資款和與客戶約定的利息外,還用於個人生活消費、以個人的名義購置房產汽車等。後三人無力支付客戶投資款和與客戶約定的利息。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姚志斗律師分析:

1. 何為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分為純正的單位犯罪和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單位構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與其相反。因此,本案中許某1若主張單位犯罪,其主張全稱即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2. 單位犯罪的條件:

單位犯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主體,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必須是行為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3)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許某1的行為雖然名義上是為單位實施,但是實質上集資所得並未歸單位所有,集資款項均打入個人名下。因此,許某1僅僅是利用公司的外殼實施的自然人犯罪,並不是單位犯罪。

3.非法集資和項目融資的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項目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它是依靠項目自身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擔保條件而進行的融資。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正因為此,才使得非法集資與項目融資極易混淆。

非法集資常常意圖以合法形式掩蓋其犯罪實質。判定一個項目集資是非法集資或項目融資需要對項目進行全面的考察。本案中,許某1明知無法歸還本息,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集資用途,謊稱其集資款用於養殖螞蟻、開發研製及銷售螞蟻產品,在募集資金過程中虛構其實施的「星炬計劃」;虛構南京冠某公司、北京冠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國冠某集團的下屬公司、子公司,實力雄厚,其行為屬於通過虛構和誇大公司實力等手段欺騙不特定公眾投資。因此可以認定許某1採取了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作者/來源:京師律所姚志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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