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的信託原理來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內明確。容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Ⅱ 信託存續期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開始辦理信託業務之日起到解除信託業務之日前的這一段時間就是信託存續期
Ⅲ 婚姻存續期放入信託的資產要分配嗎
信託的受益人一般是指定的。就國內來說,合同上的受益人是誰,這個信託到期之後回,錢會打給受益答人賬戶。所以按理說。把資產裝到信託產品中去。就只能由信託公司打理。收益分配都是合同限定的。除非能證明這個資產是你們共有財產。但是也要等信託計劃到期了以後才能有機會去分割。不然就是誰買的信託,就是誰的財產。
Ⅳ 銀監會規定集合信託存續期一定要滿一年嗎
沒有這個規定,集合類信託存續期可以少於一年比如半年期信託,或者在實務中,有的信託約定是1年期可以提前半年贖回
Ⅳ 銀監會明文禁止票據信託存續業務那以後咋辦
昨日,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銀監會已於2月下旬正式下發文回件禁止票據信託業答務。根據這份名為《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
Ⅵ 集合信託計劃存續期限 可否設成6個月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集合類信託的存續期最少是1年,沒可能設定成6個月。
但是從實際操作中,很多項目會設定成1年期的項目,但是會附增一條:可提前至6個月結束,這種情況倒是比較多見
Ⅶ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在信託存續期間,沒有凈值 是什麼意思
信託不是基金,沒有凈值的說法,信託和銀行的定期存款倒是很相似,存上錢等著拿利息,中間本金怎麼運用的其實我們並不知道,你想想銀行存款有凈值的概念嗎?像開放式基金,有申購贖回,基金凈值也會發生變化
Ⅷ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在信託存續期間,沒有凈值 這句話中的「凈值」是什麼意思
凈值。。。簡單的說,如果這個產品投資的是股票或者混合類,那麼現在持有的資專產(經過一定的估值)除以屬份額,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等一些費用就是凈值了。
比如說當時這個產品(基金,信託產品),發行了1億份,初始資金1億,那麼初始凈值就是1元。如果這個產品買的股票啊,債券啊,在某一天的估值是1.1億元,那麼那日的凈值就是1.1元了。很容易理解。
至於為什麼信託這么說么,因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是到期了給你算回報的,比如1年到期了,給了7%的回報(這天,如果你一定要算凈值,就應該是1.07元了),但是在中間的日子,是不計算凈值,也就是不計算回報率的。
Ⅸ 為什麼信託產品一般都有: 存續有效的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 50 人
2003年信託法有明確規定。建議你自己查閱一下
你這個問題問的不夠准確。
應該是存續有效的小額自然人投資不超過50人。
Ⅹ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