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網路求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組織
第八條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一條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後,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准。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一條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序。
第五章慈善信託
第四十四條本法所稱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變更後的受託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應當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慈善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當事人、信託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慈善財產
第五十一條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募集的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十二條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五十三條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前款規定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五十六條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十七條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九條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六十條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准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章促進措施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九條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八十一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十三條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四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第八十五條慈善組織開展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十六條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
第八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第八十八條國家採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十條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㈡ 如何開通中信信託網上電子交易渠道
在互聯網金融熱潮的推動下,信託也「互聯網化」了一把。現階段信託公
司布局互聯網金融主要著眼於「網路技術」的使用,通過網上信託交易平
台,搭建直銷渠道,而且這些網上交易平台多處於培育過程中。
從數量看,68家信託公司網站,已經開辟及正在建設「網上信託」欄目的
分別有中信信託、平安信託、華寶信託、上海信託、蘇州信託、西藏信託
、民生信託,華澳信託(建設中)等8家;提供自助查詢及網上預約的共有
19家;注冊官方微信平台的有9家公司。
從功能上看,開辟「網上信託」功能的中信信託、華寶信託除了賬戶查詢
以及產品預約外,在網上平台開放了一隻產品的申購與贖回操作,但不針
對首次購買客戶,而且交易平台只有投資者根據賬戶信息才能登錄。比如
中信網上信託可以實現產品預約、信惠現金產品網上交易、賬戶查詢等自
助服務與交易,華寶信託可接受現金增利產品的追加或贖回操作,其他開
辟網上平台的信託公司同其他19家區別不大,可以開展自助信息查詢和集
合信託產品預約。開通官方微信平台的公司主要圍繞信託產品、客戶活動
及公司介紹展開推介。
因為信託產品投資門檻大多在100萬元以上, 高凈值客戶和額度大這兩點
就決定它與目前互聯網金融產品不同,而且由於購買信託產品需要面簽,
只有客戶完成首次申購後才可以申請網上交易許可權。投資者可與客戶經理
聯系,並簽署相應的信託產品電子支付交易協議。
㈢ 網上哪裡買信託產品
截至2020年,購買信託產品的渠道主要有三個方面:信託公司直接購買、信託公司合作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網路平台。
(3)網路信託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匯款前一定看清楚信託合同,看清年化收益率,附息周期,風險控制與擔保措施是否充分。
2、一定確認匯款收款人的開戶名是銀監會指定的信託公司,多一字少一字都有問題。
3、比起網上購買,現場了解再購買的好處是,一方面心裡更踏實,另一方面可以更好溝通,了解最新情況。
4、匯款與簽訂合同的順序沒有要求。
5、信託公司也會代理資管產品,資管產品和信託產品有區別,受託人不是信託公司的名稱,要注意區別。
6、付息日合同可能不寫,是在項目成立的時候開始計算的。
㈣ 最近手頭有點閑錢,聽幾個朋友說現在網上做投資很火,請教一下,網上做投資都包含什麼內容
理財投資可謂熱點眾多,歸納起來主要在十二個方面:
炒金
自從中國銀行在上海推出專門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黃金寶」業務之後,炒金一直是個人理財市場的熱點,備受投資者們的關注和青睞。特別是近兩年,國際黃金價格持續上漲。可以預見,隨著國內黃金投資領域的逐步開放,未來黃金需求的增長潛力是巨大的。
特別是在2004年以後,國內黃金飾品的標價方式將逐漸由價費合一改為價費分離,黃金飾品5%的消費稅也有望取消,這些都將大大地推動黃金投資量的提升,炒金業務也必將成為個人理財領域的一大亮點,真正步入投資理財的黃金時期。一種新型黃金投資也是備受廣大中小投資者歡迎,就是黃金定投。
基金
自1997年首批封閉式基金成功發行至今,基金一直備受國內個人投資者的推崇,2012年基金已經明顯超過存款,成為投資理財眾多看點中的重中之重。據有關資料,2013年國內基金凈值已近2000億元,佔到A股股票流通水平的10%以上。許多投資者們依然十分看好基金的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等優勢和特點,希望能夠通過基金的投資以獲得理想的收益。
基金理財的七大技巧:
第一,正確認識基金的風險,購買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品種。
第二,選擇基金不能貪便宜。有很多投資者在購買基金時會去選擇價格較低的基金,這是一種錯誤的選擇。
第三,新基金不一定是最好的。在國外成熟的基金市場中,新發行的基金必須有自己的特點,要不然很難吸引投資者的眼球。可我國不少投資者只購買新發基金,以為只有新發基金是以1元面值發行的,是最便宜的。
第四,分紅次數多的並不一定是最好的基金。
第五,不要只盯著開放式基金,也要關注封閉式基金。
第六,謹慎購買拆分基金。
第七,投資於基金要放長線。購買基金就是承認專家理財要勝過自己,就不要像股票一樣去炒作基金,甚至賺個差價就贖回,我們要相信基金經理對市場的判斷能力
股票
買股票就是買上市公司,買中國經濟的成長。國內股票市場資金供求形勢相對樂觀,這對於資金推動型的中國股市無疑是打了一劑強心針。再加上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計算、融資額等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加強了對股市的調控,這將給投資者帶來贏利的機會。但不管怎麼樣,股市的最大特點就是不確定性,機會與風險是並存的。因此,投資者應繼續保持謹慎態度,看準時機再進行投資。
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國債
2005年是國債市場的創新之年,不僅增加了國債品種,而且使廣大投資者能有更多的選擇。對國債發行方式也進行了新的嘗試和改革,進一步提高了國債發行的市場化水平,以盡量減少非市場化因素的干擾。另外,國債的二級市場也將成為2014年的發展重點。由此可見,國債的這一系列創新之舉,必將為投資者們帶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更大的獲利空間。
儲蓄
多年來,儲蓄作為一種傳統的理財方式,早已根深蒂固於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大多數居民仍然將儲蓄作為理財的首選。一方面因為外資流入中國勢頭仍較旺盛,中國基礎貨幣供應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適度控制物價指數和通貨膨脹率的上升,採取提升利率手段,再加上利率的浮動區間進一步擴大。利率的上升,必將刺激儲蓄額的增加。
債券
債券市場的火爆令人始料不及。種種跡象表明,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仍有提速的可能,企業可轉換債券、浮息債券、銀行次級債券等都將可能成為人們很好的投資品種。再加上銀監會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以增補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使銀行發債呼之欲出,將為債券市場的再度火爆,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信託
信託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010年信託市場發行規模為3萬億,增長率每年大於30%。信託產品是由信託機構發行的產品,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專業獨立理財公司進行進行銷售。
信託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市場主流產品還是以固定收益率為主,每年9-13%的收益,收益較高、穩定性好是信託理財產品的最大賣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都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類信託計劃,並且大多有第三方銀行擔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單純的信託投資項目要略微高一些。
同時在投資過程中,銀行會不斷監控、跟蹤貸款的動向,從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規避信託項目的投資風險。
2009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討論稿)》,通知明確,這一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引導信託公司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本,大力發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提高信託公司核心競爭力,實現內涵式增長、,促進信託行業可持續發展。」但文件主要還在於引導信託公司擺脫「管道」式被動管理的經營模式,將重點放在提升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的證券投資業務、受讓資產業務、發放信託貸款業務的自主管理能力上。
2010年,《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台;2011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結束了信託公司依靠規模無限擴張盈利的模式。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一政策終結了信託公司的「管道業務」,迫使信託公司必須走上自主管理的道路,而自主管理也正是信託公司走上財富管理之路的一個開端。在對財富管理的理解上,許多信託公司將第一步放在了渠道的建設上。於是,一大批「信託公司系財富管理中心」相繼建立。
財富管理的基礎是了解客戶。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因為財富效應的刺激,還是政策的約束與引導,信託公司通過建立財富中心建設自己的營銷隊伍,擺脫渠道依賴,通過直接接觸客戶了解和掌握客戶的需求,正是其走上財富管理必須的一步。但必須明確的是,從本質上看,與一般的理財相區別是的,財富管理業務是以客戶為中心,目的是為客戶設計一套全面的財務規劃,以滿足客戶的財務需求;而一般意義上的理財業務是以產品為中心,目的是更好地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
因此,建立銷售隊伍的目的不僅在於使信託公司擺脫渠道依賴,直接掌握客戶,更重要的是通過自身的直接銷售,使信託公司了解客戶,從而為客戶量身定做出更加適應客戶需求的產品。由此可見,如果信託公司直銷隊伍的建立,僅僅是出於財富效應的刺激,或者是政策的約束,將信託公司的直銷隊伍簡單變成了一個以賣產品為主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則會使信託公司向財富管理轉型的道路越走越窄,將財富管理變成簡單的賣產品。
嚴格意義上,沒有投資能力的財富管理是虛幻的,通過自主管理提高信託公司的投資能力是其走向財富管理道路的重要一步。因此依靠自己的直銷隊伍研究、開發,甚至是引導客戶的需求,並將這種需求轉化為產品,才是真正的財富管理之道。
重要的是,許多信託公司高管層面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信託公司發展專屬渠道,直接掌握一批高凈值客戶,僅僅是實現其財富管理目的的第一步,其後還需要整合各種資源,為客戶提供真正的財富管理服務。上海信託2010年至2014年的發展思路明確定位於:主攻財富和資產管理,力提主動性管理能力,進行了人才配備、系統升級、運營流程以及種子基金培育等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以保障上海信託主動管理能力的提升。平安信託則建立起產品、渠道、系統多維度的發展平台。2013年外貿信託成立了自己的財富管理中心,該公司總經理助理范華明確表示,與過去的信託公司利用各種渠道叫賣集合資金信託產品不同,外貿信託希望轉型為高凈值人群提供財富管理服務。
事實上,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在以財富管理的名義進行著理財業務。如此描述的原因在於,理財業務與財富管理的區別就在於以產品為中心還是以客戶為中心。在分業管理的背景下,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不可能完全以客戶為中心;為滿足客戶全方位的需求而進行產品設計,只有帶有混業性質的信託公司有條件做到這一點,這也正是信託公司進軍財富管理市場的最大優勢。
2013年信託產品解析及理財策略,自2007年股市崩盤以來,信託產品以其收益高、期限短、安全性極佳的特點而深受高端客戶的青睞,據中國信託行業協會公布數據,截至2013年1季度末,信託資產規模達87302.23億元,遠超公募基金和保險業規模。但很多客戶對信託並不了解,存在很多理念上的誤區。
信託的概念:簡言之,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而信託公司是受銀監會監管的國家正規金融機構,與銀行、保險、證券並列為中國四大金融支柱,與民間借貸嚴格區分。
信託的形態:大多為1-2年期,100萬起點,收益9%-11%,根據產品不同,按季度或半年付息。
信託的安全:信託產品從設計到發行,要經過盡職調查、銀監會備案等完善的流程;信託產品本身具備有抵質押、保證擔保、警戒線設置等多重風控,確保資金安全。所有信託資金,均直接進入信託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資金監管賬戶,保證資金不被不當使用。自2001年新信託法實行以來,所有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無一違約,具有最佳的安全性。
常見的誤區:從特定機構購買更安全,信託的認購,合同與信託公司簽署,資金直接進入信託公司的募集賬戶(對公戶),不因購買渠道不同而產生風險的差異。客戶投資應更注重產品質量本身,包括期限、收益、風控等以及機構給客戶提供的售後服務。
外匯剛剛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不久,所以市場前景非常地廣闊,就拿全球日交易量來說,每日約為36,000億美元。
外匯跌漲均可有獲利機會,而對於股票而言,只有漲的時候才能賺到錢。投入資金時,外匯只需要0.33%的資金投入,然而股票是100%的資金投入,增加了風險。
可控能力,外匯是全球的人進行交易,所以不受大機構或國家控制,即使一個很有經濟實力的國家也不可能拿一年的GDP進入外匯市場,外匯只是受一個國家的及時新聞與政策的影響,而股票往往受公司等機構或者股東控制。
交易更自由,外匯交易時間是周一至周五全天24小時進行交易,隨時可以進行買賣。然而股票是周一至周五每天約為7小時的交易時間,當天買不能進行當天賣自由度很小。一種好的投資方式比你把錢存銀行,買股票,做生意更理性,更自由,更賺錢,更可控。
美元匯率的持續下降,使越來越多的人們通過個人外匯買賣,獲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匯市一度異常火爆。各種外匯理財品種也相繼推出,如商業銀行的匯市通、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的外匯寶、建設銀行的速匯通等,供投資者選擇。
2014年,中國政府將會繼續堅持人民幣穩定的原則,採取人民幣與外匯掛鉤以及加大企業的外匯自主權等措施,以促進匯市的健康發展。因此,有關專家分析,2014年在匯市上投資獲利的空間將會更大,機會也會更多。外匯投資可以通過外匯自動交易,收益高,輕松穩定。
保險
與其他不溫不火的保險市場相比,收益類險種一經推出,便備受人們追捧。收益類險種一般品種較多,它不僅具備保險最基本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夠給投資者帶來不菲的收益,可謂保障與投資雙贏。因此,購買收益類險種有望成為個人的一個新的投資理財熱點。
銀行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也是重要一項,由銀行財代理理財,銀行理財產品也是人們進行日常投資的一個主要投向。與股票和基金相比,銀行理財產品具有門檻高和流動性略差的特點。在選取理財產品時,要兼顧到自己的投資偏好和理財需求,同時也要適當地考慮到市場這個外在因素對理財產品「潮流」所帶來的影響。
珠寶
珠寶兩字對我們來說肯定是不陌生的,自古以來,珠寶兩字就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生活詞彙之中。當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審美能力的提高,珠寶正迅速地進入千百萬平民百姓家中。
如今具有國際承認的認證的珠寶也具有很強的投資理財價值。以鑽石為例一般在15分以上的具有保值增值的價值。
P2P
P2P網路借貸平台在英美等發達國家發展已相對完善,這種新型的理財模式已逐漸被身處網路時代的大眾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實現了資產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則可以用這種方便快捷地方式滿足自己的資金需求。
國外成功的P2P網路借貸平台Prosper:成立於2006年,擁有超過98萬會員,超過2億的借貸發生額,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貸平台。
國內的P2P平台正處於初步發展階段,但並無明確的立法,國內小額信貸主要靠「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主持工作。可參考的合法性依據,主要是「全國互聯網貸款糾紛第一案或現結果阿里小貸勝出」。隨著網路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此種金融服務的正規性與合法性會逐步加強,在有效的監管下發揮網路技術優勢,實現普惠金融的理想。
2012年4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意見》指出,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P2P網路借貸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提供了很好的機會和條件;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切實拓寬民間投資領域。
以P2P網貸模式為代表的創新理財方式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認可,與傳統金融理財服務相比,P2P的借款人主體是個人,以信用借款為主,愛投資P2C借貸,在借款來源一端被嚴格限制為有著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依託愛投資搭建的線下多金融擔保體系,從結構上徹底解決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讓安全保障更實際且更有力度。
發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經衍生出了很多模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類:
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
此類平台作為中介,平台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典型代表例如有利網。此類平台的交易模式多為「1對多」,即一筆借款需求由多個投資人投資。
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由中安信業等國內大型擔保機構聯合擔保,如果遇到壞賬,擔保機構會在拖延還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時打到投資人賬戶。這其中,有利網也推出了債權轉賣交易,如果投資人急需用錢,可以通過轉賣債權,從而隨時把自己賬戶中的資金取走。有利網因為其安全方便迅速獲得用戶喜愛。
㈤ 請問那位知道銀行穩健型這個是什麼意思我想買理財!
什麼叫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呢?如何挑選?目前不管是銀行還是互聯網理財,大多都自我標榜為「穩健」型理財產品,大部分人也都鍾愛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也認為這類理財產品可靠,風險低,收益高,因此大受追捧。但是目前很多理財產品,「穩健」只是宣傳推銷口號,穩健不等於保本,仍然會有很大的風險,以銀行來說,什麼叫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呢?
什麼叫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呢?根絕風險高低分為高風險類型和穩健性。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宣傳的穩健性理財產品並非一點風險都沒有,只是風險相對較低而已。一般情況下穩健性的理財產品其收益率也會相對較低。
銀行理財產品可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後者又分為保本和非保本型。目前,平均年收益率約5.1%左右。業內人認為,從目前趨勢來看,主要市場仍是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當道。
如何挑選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
隨著市場流動性緊張得到緩解,2014年以來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回落,很多投資者考慮轉向穩健型理財產品。那麼投資者該如何挑選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呢?
1、保證本金
首先投資者在選擇穩健型理財產品時,應該更加註重保證本金甚至保證收益,以降低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2、合理組合理財產品
個人投資者應該通過理財產品的合理組合,在控制整體投資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整體收益率。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水平如何要具體考察該產品的投資標的、投資策略、產品結構等因素,同時更需研判與市場動態變化情況。
3、選擇好的買入時機
目前,銀行理財產品主要包括保本型理財產品以及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從發行規模看非保本型理財產品目前仍是主流。這類產品的預期收益往往直接受到市場流動性因素影響。因此購買此類理財產品,關鍵在於選擇買入時機,以及選擇投資產品的標的。
4、考慮資金的流動性
投資時間損耗是不少投資者都忽略的一個因素。理財產品投資收益=實際收益率×投資時間,因此理財資金空當而造成的投資時間損耗將直接影響到整體收益水平。投資者應全盤考慮投資資金的流動性,在投資期限上注意長中短搭配。
想進行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確實很重要, 對於任何一個家庭而言,將余錢儲存起來不該是最終的目的。但是,誰都想將余錢很好的,有效而無任何風險的利用起來,換句話說也就是利用余錢來掙錢,安安穩穩的。但是,只要是理財投資都是由一定風險的。
㈥ 工信部發的互聯網金融師證書是真的嗎
假的跟康帥博方便麵一樣,已經脫離了欺騙的范疇,根本就是智商檢測……
㈦ 網上有正規的理財機構嗎
所在城市若有招商銀行,可了解下招行的理財:目前招行個人投資理財方式較多:定期內、國債、受託理財、基金容、黃金等做組合投資,不同產品的投資起點不一,對應的風險級別也不相同。建議您打開招行主頁,點擊在線客服進一步咨詢。
㈧ 什麼是互聯網信託
互聯網信託,是P2B(person to business)金融行業投融資模式與O2O(offline to online) 線下線上電子商務模式結合,專通過互聯網屬實現個人和企業之間的投融資,是近年來火熱的互聯網金融一個全新的模式。
互聯網信託就是通過網路平台進行的信用委託,互聯網信託業務一般涉及到三個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互聯網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網站條款的規定,為自己的利益,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通過受託人(既互聯網平台)轉給收益人(既中小微企業)作為資金周轉,受益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通過受託人轉給委託人其原有財產以及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
㈨ 怎樣理財比較好
1、銀行理財
現階段,雖然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繁多,但最常見和被人們接受回的還是定期儲蓄答。銀行理財投資門檻較低,只要存錢便可進行理財,另一方面,安全系數也相對較高,不用擔心本金受到影響,屬於一種比較穩妥的投資方式。
2、保險理財
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保障,也就是在意外發生之時可以通過保險減輕家庭負擔。在高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部分保險合同中的分紅條款可以有效避免通脹功能,給投保人一定的保障,讓本金有所增值。
3、基金理財
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
4、黃金投資
黃金作為一種避險資產,被許多職場人所選擇。特別是在疫情期間,被人們大量購入。從過去40多年的數據來看,黃金漲了五倍,年化收益率也就只有4.9%,基本上就是通脹的水平。
5、股票投資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投資便是通過股票的買賣活動進行投資理財的過程。對於基金、保險、銀行投資而言,股票投資風險系數相對較高,但是收益也較高。
㈩ 網上的投資理財公司可靠嗎
您可通過其監管平台、工商局等查詢對方資質,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