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美國企業偏好債權融資中國企業偏好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是兩種不同的融資手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
股權融資對於所專有者來說,風險大屬、收益高;對於企業來說,融資快、成本也高。因為企業應該按照入股數量,定期向所有者分紅,這個紅利占企業利潤的比重還是蠻重的,有時候甚至可以達到百分之九十,這是以營利最大化為目的的企業所不願看到的;
而債券融資對於企業來講,雖速度緩慢,但成本低的多了,因為企業僅用向債權人償還本金和利息。
在中國,股票分紅制度還不是十分的健全,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一些企業很少向所有者分紅,甚至不分紅,這樣企業可以享受股權融資的好處而迴避了其短處。
在美國,制度健全,大多數非偏好於風險投資的企業更傾向於債券融資。
②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③ 誰知道美國人怎樣為基礎設施融資(三)
主幹有限合夥(
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 MLP)(已供財新網)除了REIT
,美國基礎設施領域還有另外一種較為典型的產業投資基金——MLP。
MLP以有限合夥形式存在,一般由公用事業公司出任GP
,由投資人認購有限合夥單位出任LP
,並且其有限合夥單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與REIT相似,
MLP在合夥企業層面也可享受免繳所得稅的優惠待遇,但前提條件是其收入的90%以上必須來源於自然資源、房地產及大宗商品投資等特定產業。
MLP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由於其兼具有限合夥免繳企業所得稅與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強的雙重特性而獲得較快速的發展。最初,
MLP在石油、天然氣等領域應用比較廣泛,後來逐步擴展到清潔能源等領域。
盡管MLP與REIT在融資模式、收入分配要求、免稅待遇方面有很多相似點,但兩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
首先,兩者的投資領域存在區別。如前文所述,允許REIT投資基礎設施是最近幾年才逐步放開的,而且何種基礎設施可以成為RIETs的投資對象還需要美國國內稅務局的個案審批。而自從MLP在80年代興起,其主要投資方向就是能源領域的基礎設施資產。
其次,
REIT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較多,除了投資領域的限制,
REIT還要受到股權構成、收益來源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法律限制。與REIT相比,
MLP的靈活性要大得多,除了收益來源受到法律限制之外,其他方面都可通過合夥協議自主約定。
第三,盡管REIT與MLP在企業層面都享有免稅待遇,但其具體核算方式卻有很大差別。
REIT本質上是公司,其分配給股東的紅利是營業收入扣減掉相關成本費用之後的利潤,因此,每次分紅,股東都需要就這部分收入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所得稅。而MLP本身是一個稅務透明體,不但其收入可向合夥人免稅分配,而且其各種稅前抵扣項都可以向合夥人傳遞,並入合夥人的稅務申報表進行稅前抵扣。此外,
MLP分配收益時,合夥人獲得的現金將會作為「長期投資」這一資產科目的調減項入賬,不會被確認為當期收入,合夥人無需繳納所得稅;只有在轉讓MLP合夥單位時,合夥人才需要就合夥單位的賬面價值與實際轉讓價格之間的差額按資本利得收入繳納所得稅。鑒於此,與REIT相比,
MLP的節稅效果要更顯著。
同為權益融資模式,
REIT和MLP各有優勢。
REIT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要求,股權構成的靈活性會受到影響,但能保證更穩定的現金流,對投資者保護力度更大,而且可以吸引更廣泛的投資主體。
MLP在股權構成方面享有更大的靈活性,合夥人層面的節稅效應更明顯,但稅收方面的障礙影響了一些機構投資者對其的投資熱情。融資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權衡利弊,選擇對自身更有利的融資模式。
④ 為什麼美國企業融資時以直接融資為主,而日本企業則以間接融資為主
因為美復國的資本市場發達,制針對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融資渠道,投行等金融機構也很發達,這樣就促使了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高,在美國來說,直接融資是比較容易的事,而不像在日本那樣,手續、規定比較麻煩
當直接融資方便的時候,就不會去選擇間接融資了,也就是發行股票和債券比較容易的話,那麼就不會去找銀行貸款了
⑤ 美國的融資租賃做賬方式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租賃》的解釋,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有可能轉移,也有可能不轉移。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都無法得到,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資產原帳面價值的折現率。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發生的費用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在滿足資本化的條件下,應當計入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帳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在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按照準則的規定,承租人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在採用實際利率法時,根據租賃開始是租賃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基礎不同,融資費用分攤率的選擇也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⑴以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⑵以合同規定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⑶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⑷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入賬價值的,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率。
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的,在租賃期屆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銷完畢,並且租賃負債也應當減少為優惠購買金額。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提供了擔保或由於在租賃期屆滿時沒有續租而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在租賃期屆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全部攤銷完畢,並且,租賃負債應減少至擔保余值或該日應支付的違約金。
承租人對每期應支付的租金,應按支付的租金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約成本,應同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同時根據當期應確認的融資費用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4、租賃資產折舊的計提。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主要應解決兩個問題:
⑴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與自有資產計提折舊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提供了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余值後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⑵折舊期間。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時,應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定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則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⑥ 為什麼美國企業融資時以直接融資為主,而日本企業則以間接融資為主
因為美國的資本市場發達,針對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融資渠道,投行等金版融機構也很發權達,這樣就促使了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高,在美國來說,直接融資是比較容易的事,而不像在日本那樣,手續、規定比較麻煩
當直接融資方便的時候,就不會去選擇間接融資了,也就是發行股票和債券比較容易的話,那麼就不會去找銀行貸款了
⑦ 請問美國私募基金是怎樣融資的
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僱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採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比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合夥人中就有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和斯克爾斯等人,並且僱用了一些大學里的博士弟子操盤,通過定價模型計算各種相關證券的價格差異,捕捉交易機會。
發展概況
私募基金是相對於公募的共同基金而言的一種基金類型。私募基金一般屬於合夥人制的小型私人投資公司,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證券和衍生金融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投機基金。 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加深和各種投資工具的創新,美國私募基金業獲得極大的發展,基金的數量和規模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長,現在已經成為美國金融領域一支成長最快的力量。目前,美國至少有4200家私募基金,資本總額超過3000億美元。
美國的私募基金投資領域廣泛,投資手法多樣。1998年,美國先鋒對沖基金研究公司等機構對美國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進行了研究,他們按投資策略的不同將美國的私募基金劃分為16類。但是一般來說,美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宏觀基金,另一類是相對價值基金。宏觀基金主要利用各國宏觀經濟的不穩定性進行宏觀經濟的不均衡套利活動。宏觀基金收集世界各國的宏觀經濟情況並進行研究,當發現一國的宏觀經濟變數偏離均衡值,便集中資金對目標國的股市、利率、匯率、實物進行大筆的反向操作。當該國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資產價格將會大幅貶值,宏觀基金將從中獲得巨額的收益。一般認為宏觀基金風險巨大,其對全球金融體系的破壞性較大,常常被人們指責為金融危機的製造者。宏觀基金的代表是索羅斯領導的著名的量子基金。相對價值基金與宏觀基金不同,它一般不冒較大的市場風險,只對密切相關的證券的相對價格進行投資。由於證券的相對價格差異一般較小,如果不用杠桿效應的話,私募基金就無法取得高額的收益,因此,相對價值基金更傾向於使用高杠桿操作。最著名的相對價值基金是美國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由於LTCM運用高度的杠桿操作,僅僅5 年的時間,這家公司就以投資失敗而告終(LTCM成立於1993年,1994年2月正式開始運營,1998年9月投資徹底失敗)。
按照私募基金的注冊地,我們還可將美國的私募基金劃分為美國國內注冊的基金和境外注冊的基金。現在,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國私募基金在國內注冊,一半以上在美國境外注冊。境外注冊的基金又稱為離岸基金,這些基金一般注冊在西歐的盧森堡、英國的海峽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一些避稅天堂里,專門在美國境外從事離岸證券投資。這樣,這些基金一方面逃避了美國政府的監管,同時也為投資者逃避了利潤所得稅。
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美國關於私募基金的相關法令主要包含在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內,同時私募基金還受各個州《藍天法》(BlueSky Law)的監管。
根據美國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託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但是《證券法》中的D規則卻為私人合夥投資於證券市場設立了第506號「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證券法》的S規則則為外國人私人證券投資設立了「安全港」條款,這些條款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夥制的投資機構。這樣就為美國的私募基金提供了一種繞開金融監管的途徑。
美國的法律規定,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並且最近兩年的年均收入高於20萬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於30萬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機構的財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在1996年9月1日之前,不多於100個「有資格購買者」設立的私募基金不必經過美國證券委員會(SEC)的批准,1996年9月1日後,根據美國的《國民證券市場改革法》(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規定,這一人數限制增至500人。同時,SEC允許私募基金吸納擁有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加入。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夥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夥人(GeneraI Partner),相當於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夥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受限合夥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夥人通過與受限合夥人簽訂《合夥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夥人協議》是限制和規范私募基金內部關系的基本文件,一般包含以下一些內容:
1.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和風險因素;
2.一般合夥人與受限合夥人的地位;
3.合夥人投資、增資、撤資的規定;
4.激勵薪酬的計算細節;
5.管理費用的使用與計算細節;
6.是否允許使用財務杠桿及比例限制;
7.財務年度末分紅的相關規定等等。
一般來說,《合夥人協議》對一般合夥人進行基金投資目標方面的限制比較泛泛,這樣基金經理就有足夠的靈活性進行投資操作,保證投資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而關於一般合夥人與受限合夥人的地位及是否允許使用財務杠桿等內容則必須明確。投資者在加入私募基金時一般都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夥人協議》的簽署過程,這樣能夠保證投資人簽署的協議與自己心中的目標相一致。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夥人在前期准備就緒後,就可以出售基金單位了,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出售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允許私募基金進行任何的廣告宣傳。投資者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投資:(1)依據上流社會的所謂可靠信息;(2)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經理人員;(3)通過其他的基金轉入;(4)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一般合夥人向事先確定的每一個潛在的投資者送交私人募集的買賣契約文件(包括《合夥人協議》),向他們提供與有經驗的投資者進行面談的機會,或者提供投資咨詢。最後,與投資者簽署《合夥人協議》,吸納投資者的資金。這樣,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運作特點
美國的私募基金在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上與共同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投資機構和一些富人。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合夥人要取得投資資格需要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決定了只有富人才能參與私募基金。如索羅斯領導的量子基金的投資者都是超級大富翁,或者是金融寡頭、工業巨頭。量子基金的投資者不足100人,每個投資者的投資額至少100萬美元,多則1000萬美元。
2.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或抽資前必須提前告知,提前時間從30日至3年不等)。基金的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確定這一期限的根據是,經濟周期一般為4~5年,而基金的投資期限一般要大於一個經濟周期,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基金經理有充足的時間來運作基金。
3.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根據美國的法律,私募基金無須像共同基金那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美國的監管當局認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成熟、理性,有足夠的能力對基金經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管,證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需知道其運作情況。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合夥人(投資者)簽訂的《合夥人協議》中一般要求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4.高度杠桿操作。私募基金的投資目的在於獲得高額利潤,但是基金自身的資金實力畢竟有限,因此,私募基金一般都大規模地運用財務杠桿(通過信用借貸的方式),擴大資金規模,突破基金自有資金不足的限制。一般情況下,基金運作的財務杠桿倍數為2~5倍,最高可達20倍,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私募基金的杠桿倍數會更高。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MC)在運作期間,幾乎向世界上所有的大銀行融通過資金,使用的財務杠桿倍數極高。在1998年8月LTCM出現巨額虧損前夕,其杠桿比率高達56.8倍,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1.25萬億美元的金融衍生交易倉盤,總杠桿比率高達568倍。在高度財務杠桿的作用下,如果基金經理預測准確,則基金能夠獲取最大限度的回報;一旦基金經理預測失誤,財務杠桿也會成倍地放大損失的數額。
5.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市場,投機性強。私募基金的背後一般沒有實物資產支撐,專門在金融市場從事各種買空、賣空交易,並從中獲取高額的投資收益。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僱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採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比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合夥人中就有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和斯克爾斯等人,並且僱用了一些大學里的博士弟子操盤,通過定價模型計算各種相關證券的價格差異,捕捉交易機會。
6.組織結構比較簡單。私募基金屬於合夥制企業,不設董事會,由一般合夥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在美國,約1/4的私募基金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美元,它們的運作像一個小作坊,通常是在僅有一兩個人的辦公室里工作。私募基金一般不設自己的研究機構,更多地依靠外部的研究信息資源。
7.採取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私募基金的經理除了能夠獲得基金資產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這一比例通常在5%~25%之間。這種激勵機制能夠吸引大批的有才華的高級專業人士加盟私募基金,並為私募基金創造出優良的業績。根據資料分析,1988~1994年,私募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高達18.5%,遠高於其他類型的投資收益,如同期的摩根斯坦利資本指數的投資收益是8.1%,萊曼兄弟綜合債券指數是8.6%。
8.操作手法多樣,更多地呈現全球化的特徵。私募基金經營機制靈活,沒有短期的利潤指標和確定的資金投向的限制,在投資工具、財務杠桿、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也沒有限制,這樣基金經理就能在范圍更廣的投資領域選擇投資戰略,以期獲取長期的高額利潤。私募基金一般運用「對沖」的操作手法,進行反周期交易,也就是說在證券價格下跌時買進,在價格上升時賣出。比如,相對價格債券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Funds)通過從一些相關金融產品定價的微小差異中套利,從而保證在牛市、熊市中都能賺錢。
主要投資策略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美國私募基金的操作理論、投資策略早已超越了早期的簡單地利用股市買賣進行對沖操作的方式,現代的私募基金大量地涉足期權、期貨等投資領域,大膽地運用各種投資策略,操作手法多種多樣(詳見表1)。總的來說,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操作手段有以下幾種:
(1)運用期貨進行對沖盈利。期貨合同可以防止利率風險、市場風險和匯率風險,具體到期貨的種類又可分為利率期貨(長期、短期)對沖、遠期股指期貨合約對沖、貨幣期貨合約對沖等等。
(2)運用期權進行對沖操作,又可分為運用股指期權進行對沖、運用個別股票期權進行對沖、運用長期利率期權進行對沖。
(3)運用掉期交易進行對沖操作,包括利率掉期和貨幣掉期。
(4)運用資產組合保險業務(Portfolio Insurance)進行對沖。比如,在購買現有資產組合的買入期權的同時,從投資銀行或保險公司購買保單。
(5)綜合運用多種對沖手段進行操作。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的私募基金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利用股市、匯市必然的聯動效應,對股價、匯率、利率進行攻擊,從中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
風險與監管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盪,金融危機此起彼伏。在遍及全球的金融危機中,特別是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美國的私募基金(特別是以索羅斯的量子基金為代表的對沖基金)扮演了一種極不光彩的角色。但是,美國的私募基金並不是這場危機的最終受益者,許多私募基金在全球金融動盪中損失慘重。經過這次全球性的金融大動盪,暴露出美國的私募基金業存在的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私募基金經營風險過大,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
⑧ 美國大多數企業的融資方式
呵,美國企業的融資方式中,07年的數據是銀行貸款佔56%,發行債券佔32%,發行股票佔11%。你老師所專說的中國大部分屬企業靠發行股票融資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在中國企業發行股票的門檻太高,絕大多數企業是達不到准入門檻的。07年我國股票融資額是人民幣7722億元,公司債3349億元,而銀行貸款融資額是261690億元,銀行貸款融資的比重超過了88%。只能說中國企業傾向於股權融資,所以我國的股票融資的比重一直呈迅速上升趨勢,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然動搖不了銀行貸款的絕對地位。
⑨ 中國境外的項目融資特點都有哪些
隨著中國企業境外布局和實體投資的深入,境外實體的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業務規模不斷增加,境外實體的融資需求也同比例增長,甚至融資需求會大於、先於業務的增長。與上述需求存在反差的是,中企的境外子公司依賴中國母公司增資、借款等方式大於境外子公司自主在當地融資的比例。中企的境外子公司是一個處於當地國家的獨立企業、是自主經營的獨立法人,如果僅靠中國母公司進行資本的輸血,無法形成的自身的融資能力的話,將無法實現企業的市場目的。
一些中企在境外子公司看到了融資能力對於企業發展的短板效應,在境外進行了本土化的融資,實現了很好的效果。本文准備以美國為案例,通過介紹中國在美國設立的企業在美國實施本土化融資的方式,以及中國在美國設立的企業在融資中會面臨的挑戰,向讀者揭示中國企業境外本土化融資的「秘密」。
美國融資概述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超級大國,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美國資金市場進行融資,有很多好處。首先,美國貸款在利率方面比較低廉;其次,美國的資金市場體現為比較充足多樣的資本來源,融資方式和通道也十分多樣;再次,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一旦在美國市場上成功實現融資,那麼對於該公司在其他國家的融資工作,顯然是一種促進作用,因為美國融資項目中的信用評級等報告,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同樣可以適用和被評價。在美國本土可以適用或比較流行的融資方式,在融資種類方面和中國國內沒有太大區別,主要為向銀行貸款、向私募債務市場融資、在公開債務市場融資和公開發行股票。前三種是債權融資工具,最後一種為股權融資工具。
而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無論採取何種融資方式,都離不開美國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而美國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與其他國家相比均呈現出十分復雜的態勢。美國的金融市場可以粗略分為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基本所有的企業融資行為都發生在這資本和貨幣二個市場中。資本市場包含了債券市場、股票市場、抵押市場和貸款市場;而貨幣市場包含了承兌市場、票據市場、短期金融憑證市場等市場;外匯市場則是眾多銀行參與的金融市場,銀行會在此市場進行即期、遠期和掉期交易。
美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有著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特點:第一,美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自由流動性更強,美國的金融機構和世界其他主要國家的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和流通比較頻繁,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使跨境的金融業務變得十分普通和普遍。
第二,美國的金融機構龐大而復雜。美國的金融體系由美聯儲、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金融機構構成。美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類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二大類型,但是在二大類型內部各種金融主體繁多,很容易讓人眼花繚亂,無法區分其差異。美國的銀行分類就十分復雜,除了我國比較常見的商業銀行外,還存在儲蓄公司、貸款公司、信用公司和共同基金銀行等主體。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種類也更加多樣,除了我國也有的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外,還有我們所不熟悉的商業財政公司、退休基金、金融服務公司、互助儲蓄銀行(雖然名字叫做銀行,但是是屬於非銀機構)、存續放款協會、投資信託基金、各種類型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主體,還有今年來比較熱門的科技金融公司和互聯網金融公司等。搞不清楚這些機構的合法從業范圍和業務內容不但無法掌握融資要領,還可能會違法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
第三、美國的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相關交易錯綜復雜,金融產品結構層次多,參與交易的各類金融主體多元,在不同市場從事相關交易需要遵守的准則和要求均不相同,不同市場和不同交易的監管重點和監管部門也有所不同。
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融資前需要考慮的事項
選擇股權融資方式必須進行的思考
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從大的角度看,就可以先決定是採取股權融資還是債權融資,這個環節的考慮與國內的債權、股權融資並沒有區別和差異。如果選擇股權融資,融資過程更多體現為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經歷的公司重組或並購的過程。但是要使公司在這個過程中拿到錢,必須採取股權增資的方式來實現,而非股權轉讓。
美國本土的投資機構十分眾多,全球投資機構100強排名中,美國投資機構占據了70%的榜單,而前10位的投資機構中,美國投資機構更是占據了8個席位。所以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如果選擇股權融資的方式,那麼無疑是處在了投資機構最密集、競爭最激烈的國度,這對於股權融資而言是一個比較有利的方面。但是正因為美國集中了大批的股權投資機構,股權投資行業已經十分成熟,股權投資機構對於標的公司的情況調查技能、盈利預測能力的判斷技能和未來成長性的分析技能都已經十分純熟。
如果說在我國國內似乎存在「項目少、錢多」的股權投資業情況外,那麼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可能無法面對如此有利的情況,想要拿到高的PE倍數的投資,恐怕需要花大力氣講清楚公司的盈利模式、成長性和可持續發展性;同時作為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投資者可能會對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誠信問題提出拷問,更加會對投資後如何實現投資者對標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權提出質疑和訴求,這些都是需要公司在股權融資方案前充分考慮的內容。在細節上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還要考慮因為貿易摩擦等而導致的未來經營上的不確定性,比如反壟斷、反傾銷對公司的影響;中美二地稅收法律和政策對公司的影響;中國母公司戰略調整會公司的影響等內容。
最近隨著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美國本土開展的房地產和其他固定資產項目的增多,項目貸款也逐漸增多。願意給房地產項目提供資金的借款方或配合借款方主要有商業銀行、退休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機構和信用公司。作為借款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借款方給予同一個項目的貸款比例、借款意願和偏好可能是不一樣的。商業銀行的項目貸款模式可能和國內比較類似,商業銀行願意提供的借款資金額度主要根據項目情況來定,和國內項目貸款比較固定的借款上限一般為70%不同,有時借款人可以爭取到100%的項目總金額的借款資金。
美國的退休基金和國內的保險資金都屬於大體量的資金持有主體,而且這二種資金持有主體的共同願望是要取得更為穩健的資金回報,其對借款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訴求大於其對高收益的訴求。所以退休基金更希望把資金投向更加穩健的房地產開發商,所以其對於項目的調查和核實過程相對會比較長,對於項目的穩健盈利能力更為關注。雖然退休基金可以提供的借款資金額度會比較大,對於房地產開發商很有吸引力,但是對於想短期快速拿到資金的借款人並不是很好的選擇。
不同情況的借款方應該選擇不同的借款人來完成資金的取得,但是對於信用公司,所有的借款方都應該謹慎,因為雖然信用公司放款較快,也願意為一些風險較大的項目提供借款,但是基於「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其對利率的訴求是十分大的,面對信用公司提出的利率收益要求、利息支付方式和借款期限,借款方要進行銷售模擬和財務測算,以免出現成本和收益倒掛的現象。
注重信用在公司融資的重要性
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無論用何種方式實現融資目的都需要高度關注的事項就是注重和維護公司的信用情況。除了垃圾債券外,幾乎其他所有的債券和借款都需要公司提供自己的信用評級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可以說直接決定了公司所需要承擔的利率水平,所需要提供的擔保方式和所需要承擔的其他費用金額。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首先要理解信用評級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在於向投資者揭示公司違約發生可能性的大小,信用評級報告所評價的公司是否願意、是否有能力按合同約定如期履行債務。本質上信用評級報告是一種獨立的第三方專家意見,是供投資者閱讀的參考意見。
除了要重視信用等級評定過程中的資料准備和實地考察配合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重視在信用等級評定完成後的跟蹤復評過程。如果復評中公司信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評級機構會對評級結果做出相應的重大調整。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除了重視資產結構、盈利能力、現金流和資產總額等財務風險安全指標外,還要重視軟信用的內容,比如行業風險的控制、業務風險的控制、關聯交易和不當擔保的排除異己自身管理能對於控制風險的作用等內容。除了公司經營管理層面對於信用評定的影響外,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一定更要關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身信用情況對公司信用的影響,高級管理人員發生經濟丑聞或者違規行為的,往往會影響公司本身的信用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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