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融資平台公司管理辦法

融資平台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7 21:25:29

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適用網貸基金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被業界討論已久的「野孩子」終於迎來了正式的監管。

除了明確監管將由銀監會及各地金融辦聯合負責的「雙負責制」以外,裡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自融就是指平台實際控制人或關聯人,通過平台募集來的資金,或用於自身企業的發展,或為自己所用投資其他社會項目。

對於自融,監管層一直強調是禁止的。此前,網貸行業出了包括東方創投、網贏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資金用到了控制人的產業,或者被揮霍掉,造成投資人的損失。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簡單而言,就是說P2P平台不能染指資金。所以,監管層要求平台必須做資金存管,讓出借人的資金通過線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資金池,必須讓資金和項目一一對應。這也是強調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質,不是存款組織,不能吸收存款,否則可能面臨非法集資的問題。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人必須清楚認識到P2P行業的風險問題。

P2P平台作為信息中介本來就不應該承擔保本保息。實際上,很多承諾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這一點。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監管意見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須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強調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屬性,不能開展線下的推廣和宣傳活動。這一條對於很多P2P網貸平台「殺傷力」巨大。不過,去年以來,已有很多平台陸續「忍痛」關閉了線下門店。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發放貸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為放貸人。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不能拆標也是監管層一直在強調的內容。此前,投資人偏愛短標,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較長,不少平台為了讓資金流通而進行拆標。

比如,將12個月期限的標的拆成多個3個月期限,但問題的關鍵在期初已經將款項放出去,到期需要還款的資金只能靠後期籌集的資金來還款——眼熟吧?「龐氏騙局」也是這么玩的。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平台就面臨風險。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強調網路借貸平台的屬性,是屬於借貸平台,不能涉及過多的金融業務。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債權轉讓就是將其他個人(或機構)手裡的債權再拿到P2P平台上進行轉讓的行為。還是強調P2P的網路借貸屬性,不是其他類資產的再融資的渠道。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P2P網路借貸的屬性很明確,是借貸,借貸!不能隨便「跨界」!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因為強調P2P的風險要投資人自擔,所以監管層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嚴格的信披才能讓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自行判斷風險,真正做到風險自擔。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這一條說的就是類似去年「股災」前大行其道的網路配資。P2P網路借貸一直強調的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或者個人消費等需求,而不是讓投資者拿去放大杠桿做一些高風險的投資,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資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場大熱的時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資業務達到5倍左右,這么高的杠桿加大了投資人的損失。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貸基金肯定會在監管范圍內。

⑵ 城投公司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投公司是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的單位。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版司的簡稱,是全國各大權城市政府投資融資平台。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拓展資料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後,重慶、廣東等省市也相繼成立。這段時間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資平台只是個載體,自身並無資產。當時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財政部門、建委共同組建,公司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由財政撥款,其餘以財政擔保向銀行貸款。1995年,國家《擔保法》出台後,這種模式難以為繼:財政不能擔保,而這類公司沒有自己的資產,債務上升,舉步維艱。

而地方投融資平台的真正繁榮始於2008年下半年,在4萬億投資的刺激政策出台後,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高調宣布積極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

參考資料 網路-城投公司

⑶ 什麼叫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由供應商專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屬定的設備。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由於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在出現問題時可以收回和處理租賃,因此在處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融資平台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⑷ 如何做好企業稅收管理和籌劃工作

做好企業稅收管理和籌劃工作需要加強對大企業稅收徵收管理的建議
(一)轉變管理理念。大企業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其生產經營狀況與地方經濟發展好壞緊密相關。作為一個地區的龍頭企業,其自身所具有的較為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是建立在一整套規范化財務管理機制和信息化平台基礎上的,因此具有較強的依法納稅和維權意識,主觀上不存在主動偷稅的可能。為了規避和防範稅收風險,不斷降低納稅成本,維護企業的形象,其納稅遵從度是很高的。但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其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可能與稅務機關不一致,因此需要加強征納雙方的溝通,增進相互理解。
(二)配備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購銷核算、組織管理機構情況復雜,要求稅收管理人員必須精通稅收政策,掌握現代企業財務、金融、資本運作、生產經營等方面知識,具備不斷學習、吸收和運用國家相關稅收法規的能力。
(三)明確管理的許可權和職責。大企業跨區域生產經營、內部管理水平較高。在市級國稅機關以上設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的模式下,按照總局「三不變」的管理原則,一是要結合當地實際,劃分好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標准;二是要明確管理的大企業所屬行業及戶數;三是要明確大企業管理的內容及目標;四是要制定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的大企業管理工作職責。
(四)理順管理的流程和相關關系。結合大企業的特點,一是要大力推行網上認證、網上報稅和網上申報,將申報徵收環節前移至企業端,充分發揮好企業自主申報納稅的意識;二是將納稅服務、稅政法規、收入核算、稅源管理等部門進行整合,按照信息採集、審核評析、調查核實三個環節設置管理流程和崗位,從而建立起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機制;三是減少資料多頭報送和涉稅事項的審批環節,相關資料統一由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牽頭集中處理,降低納稅人的負擔,提高服務效率。
(五)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稅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大企業稅源管理的重要突破口,應立足於開展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的需要,全面採集涉及企業組織機構、生產經營、關聯交易、物流和資金流等方面的信息。同時要拓寬採集渠道,建立與地稅、審計、工商、銀行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制度,利用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資源,豐富稅源管理信息庫。要建立與大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增進理解,加強聯系,保證信息的暢通。
(六)開發大企業稅收管理平台。面對大企業的高度信息化,沒有相應的管理信息平台的支持就難以實現有效管理。目前,綜合征管軟體中缺乏對大企業組織結構、關聯業務的記錄,更缺乏對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的支持。

⑸ 眾籌融資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內容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比較突出,也難以有效的得到解決,而眾籌這一創新的互聯網金融形式打破了一系列的限制,為中小企業融資鋪平了道路。
一、降低融資門檻,化解融資難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以商業銀行和民間借貸為主。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為降低放貸風險,往往對中小企業設立較高的融資門檻:對企業資產規模、營業收入、企業信用、貸款額度與期限等方面做出嚴格要求,導致中小企業無法獲得足額貸款。民間借貸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融資難問題,但其高利率與高風險讓中小企業苦不堪言。相比之下,眾籌融資門檻要低很多。中小企業只需要在眾籌平台上提供項目創意、可行性、風險等信息即可,待通過審核後就可以在網路平台上向公眾融資。
二、降低融資成本,化解融資貴問題
據《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調查數據顯示,59.4%的小微企業表示其融資成本在5%-10%,40.6%的小微企業表示融資成本超過10%。在中小企業的負債數據中,絕大部分都不是來自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而是「影子銀行系統」的信託、乃至各種其他類型的高利率借貸。即使有些中小企業能有幸獲得國有銀行貸款,各種形式的風險溢價也相當沉重,最終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居高不下。眾籌融資使中小企業能合理避開多項稅費,並分散公眾的資金風險,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加速資本運轉,提高融資速度
在傳統的國有銀行間接融資、「場內市場」直接融資模式中,金融機構往往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本企業的詳盡信息,並通過層層審核以評估其償債能力,最終仍可能拒絕其貸款申請。「成功把握小」和「審核時間長」延長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時間,並可能使其喪失最佳投資機會。而眾籌模式打破了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瓶頸,利用網路平台進行融資,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公眾可以隨時隨地進行資助,更加便捷;同時面向網民公眾進行融資,平攤金額更小,風險更低,更能促進籌資成功。
四、前期市場調查,降低經營風險
眾籌模式的一個隱性價值在於融資同時即進行前期的市場調查。部分中小企業家由於缺少對宏觀經濟形勢的掌控和了解,往往投入到「過飽和」行業或者是盲目跟投,結果造成項目投產之日就是產品積壓之時。在眾籌模式中,項目發起者通過平台向公眾展示項目信息,公眾對項目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支持或投資以及支持或投資金額的大小,這就相當於對預投產的產品進行了前期的市場調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產品未來投放市場的成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產成本與融資風險。
結論
眾籌平台是一個有巨大發展前景的創新型經濟模式,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有巨大價值。但也正是由於其「新」的特質,國內諸多配套的制度無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眾籌行業的快速發展。不過,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未來20年將成為主流。尋找價值觀的認同是一種剛性需求,信用和風險的把控將決定眾籌模式在中國能否做大,政府監管部門也應重視這一新興產業帶來的積極影響和監管難題,建立監管機制與行業標准,引導眾籌行業的健康發展。

⑹ 你如何看待高速公路長期收費

高速公路收費,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修訂稿的出台,更是再度引發輿論反彈。當然,這一消息,配合了國企改革的大趨勢,對各省打造千億上市公司,是一劑強心劑,也給各省交通廳直屬單位交投集團下屬的養護集團吃了定心丸。

對此,作為消費者,在繳納了多年高昂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用之後,是否有基本的知情權呢?

高速公路何以虧損

高速公路何以巨額虧損,這恐怕是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官方的說法是,伴隨高速公路里程的迅猛增長,是債務的迅猛增長以及高速公路的連年虧損。2014年6月3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2014年全國收費公路統計公報》(以下簡稱《統計公報》),公報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收費公路累計建設投資總額為61449.0億元(不含已取消收費公路),其中資本金投入為18797.0億元,占收費公路累計建設投資總額的31.6%;債務性資金投入為42652.0億元,占收費公路累計建設投資總額的69.4%。但這么多的投資卻並未得到良好回報,《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度,全國收費公路收支平衡結果為負1571.1億元,即收支缺口為1571.1億。這並不是第一次出現高速公路虧損:2013年度,全國收費公路收支平衡結果為負661億元,即整體虧損661億元。今年虧損額度是去年的2.37倍。

巨額虧損從何而來?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王太認為,原因包括正常還債階段還本付息支出增長,以及債務規模的不斷增加。而債務規模大,則與收費公路資金需求巨大及「貸款修路」的資金籌集方式密不可分。加之公路建設速度加快,積累了高額債務。

然而,僅僅是債務規模巨大,無法說明虧損的真正的來源。《統計公報》中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數據,截至2014年底,全國收費公路里程16.26萬公里,按屬性劃分,政府還貸公路10.40萬公里,經營性公路5.85萬公里,分別佔全國收費公路里程的64.0%和36.0%。根據解釋,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收費時使用財政票據」,而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時使用稅務票據。」換句話說,政府還貸公路是非營利性公路,而經營性公路則是營利性公路。而從收支平衡來看,總共1571.1億元的收支缺口中,政府還貸公路收支缺口1293.7億元,經營性公路收支缺口277.4億元,分別佔82.34%和17.66%。在高速公路收費標准都是統一的前提下,只佔64%收費里程的政府還貸公路虧損額卻佔了82.34%,虧損額與其里程不成比例。這是不是預示著,不以營利為目的政府還貸公路可能更加導致虧損?

為什麼政府還貸公路的經營成本會比經營性高速公路的成本高?我的解釋是,政府還貸公路是由政府主導,由於沒有盈利目標,會導致其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的種種浪費而無法控制其成本。而經營性高速公路則不然,修建高速公路的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因此它會有激勵去盡可能節約成本。即便這些公司是國有企業,它也會有各種各樣激勵去這么做。如果考慮到中國不少經營性高速公路的經營方是上市公司,它們負有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要接受股東監督,而這種外部壓力也會逼迫其提高經營水平,努力減少成本。

事實上,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的區別不只是體現在經營過程之中,同時還體現在投資決策上。經營性收費公路立足於盈利目標,因此在立項上會更多地考慮今後可能的收益,但是對於政府還貸公路來說,則沒有這樣的要求——政府的目標是修路,是否盈利不在其考慮范圍之內,而對很多地方政府而言,修路就是政績,因此會有更多激勵去修路。於是我們就發現了這樣一個怪現象,2014年安徽省GDP大約是陝西省的1.17倍,人口大約是陝西省的1.727倍,但是陝西省的高速公路里程則是安徽的1.27倍。或許很多人會以陝西省的面積大於安徽來為陝西省的收費公路里程高於安徽作辯解,但是在我看來,即便這種辯解成立,也無法解釋陝西省的單位里程的投資成本會是安徽的2.24倍,唯一的解釋在於,政府還貸公路具有更強的預算軟約束。

要減少收費公路的虧損,最為切實的辦法可能是收費公路要變成營利性的經營性公路,而不是非營利的政府還貸公路。這個結論聽起來有點匪夷所思,但卻是現實寫照。同時這還意味著,現在很多人呼籲的要求減少收費公路並且還公路以公益性的要求可能是錯的,如果收費公路都回歸「公益」而不再收費,它的運營成本會大幅度增加,納稅人可能要承擔更多成本。

⑺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哪一年發布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眾多創造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空間或合夥企業;
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迅速騰飛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⑻ 股權眾籌是什麼意思,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規定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具體的管理辦法規定,你可以參照:《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台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⑼ 如何解決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的問題

  1. 加強內部控制環境建設:包括完善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董事會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核心位置。堅持以人為本,提高管理者和會計人員的素質。重視企業文化的建設。

  2. .加強風險評估控制

  3. 完善控制:包括完善企業制度建設。建立嚴格獎勵與懲罰機制。構建計內部控制發揮財務管理作用。

  4. 實現內部控制現代化使信息溝通暢通

  5. 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包括設立獨立性、權威性較高內部審計部門,明確內部審計機構職責,高企業內部審計員素質。

⑽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監管主體是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路與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徵信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
(四)指導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並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並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並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准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並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路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閱讀全文

與融資平台公司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紅棗期貨10000元 瀏覽:494
51vv股票是什麼意思 瀏覽:641
信託與pe 瀏覽:64
新聞聯播人民幣 瀏覽:529
股份融資 瀏覽:55
翹然天津資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瀏覽:456
融資融券寶典 瀏覽:29
定期理財規劃 瀏覽:599
恆大集團股票行情 瀏覽:6
信託信披 瀏覽:944
大眾公用股票分紅 瀏覽:637
寧波銀行後期查貸款用途 瀏覽:545
好好開車融資 瀏覽:300
融資租賃可行性報告 瀏覽:2
860日幣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373
房奴如何理財 瀏覽:803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算器 瀏覽:427
國盛華興投資有限公司 瀏覽:822
工行貴金屬掛單四種 瀏覽:918
主力資金進出散戶資金進出指標公式 瀏覽: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