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提前清盤是什麼意思
就是項目的還款遇到困難,提前變現抵押物,還給投資者,是一種危險的信號
⑵ 什麼是房地產信託提前清盤
清盤分兩種:
1 房地產商協商提前清盤:房地產信託項目經常會有2+1年期限,這種是專借款方考慮屬到市場的利率目前比較高,想在2年後找到更低成本的資金來源。比如現在的利率和存款准備金率比較高,房地產商融資難,成本大,所以2年後很可能市場的利率會降低,融資成本變低,這時候申請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找到更低成本的融資,對房地產商而言是有利的。
2 信託公司強行提前清盤:這種有可能是2年後,信託公司發現項目的風險比較大,單方終止合作,收回本金和收益;也可能是項目還不到兩年,已經發現明顯在兌付危機,這個時候信託公司也可以強制清算資產,結束信託項目,提前清盤。
⑶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專產的話計入破產財產,儲戶只能作為一般債屬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
⑷ 萬一信託公司破產了,那我們的資金是怎麼折算的
每個項目都有充足的抵押物,一般情況是信託公司先行墊付然後他們去內處置抵押物容,和客戶沒有關系的,最極端的情況就是等待信託公司處理掉抵押物再歸還本息,時間一般在半年左右,但目前還沒有發生過。最好還是選好產品,就不會出現這種破產情況了,找第三方理財公司把,利得財富這種前十的財富管理公司,他們對產品風控很嚴格。
⑸ 為什麼某些證券投資信託計劃提前終止清算
這個合同里有明確的,一般的證券投資信託計劃,合同裡面都會有這樣專的條款,管理人有權提屬前結束項目,並終止清算。
至於清算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管理人不看好未來的市場,想獲利了結,保住投資人目前賬戶裡面的收益。
⑹ 資金信託終止,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幾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A
⑺ 破產清算時,信託產品排在第幾位
破產清算時,一般把清算費用放在第一順位,其次是儲蓄存款、稅款、職工安置費用等等放在其次,信託產品不能進入清算程序,必須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
⑻ 信託提前清盤是什麼意思呢
信託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序,信託項目方講籌集信託的資金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專(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屬廠、辦公室及物業),給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信託投資方,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信託項目方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⑼ 信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⑽ 什麼是涉訴金額 信託項目清算報告中有這個詞,是什麼意思
雙方有糾紛的具體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