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賄罪案件,聽說受賄對象擴至財產性利益,有什麼具體的內容嗎
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對象為「財物」。由於賄賂表現形式的日益多樣化,狹義財物說已經不能滿足嚴厲打擊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於是財產性利益說逐步成為賄賂對象的主流觀點。
第一,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將受賄對象擴展至財產性利益。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到在辦理涉及股票的受賄案件中應當如何認定受賄數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交易型受賄、乾股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委託理財型受賄等形式的具體認定作了明確規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
第二,同樣的情形也存在於財產犯罪中。從刑事立法上看,我國1997年《刑法》侵犯財產罪的法條中,對財產犯罪對象的表述為「公私財物」。如果將狹義概念中的「財物」等同於法條中「公私財物」的概念,那麼就會得出兩種結論,一是財產性利益不屬於侵犯財產犯罪的對象。這將導致對於使用暴力、脅迫、詐騙等手段侵害他人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只能以財產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予以懲處,或者根本無法入罪。二是可能導致財產性利益與財物的界限模糊,從而影響對某些犯罪行為的定性。因此,財產犯罪中的對象既包括狹義的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同樣,將賄賂對象的范圍限定為財物和財產性利益,不會超出詞義本身的范疇,也不會超越國民的預見可能性。
那麼,除了財產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能否納入刑法的視野?有觀點認為,財產性利益的表述仍有現實缺陷。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賄賂的范圍包括所有的「不正當好處」。法律應當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上述行為一並予以規制,以適應懲治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也有觀點則認為,「利益」、「好處」等表述並不規范,內涵模糊不清,同時非財產性利益的數額在認定中難以計算,難以有效操作,不宜隨意作擴張解釋且從司法實踐看,以往案例都將賄賂范圍限於財物和財產性利益。筆者認為,從賄賂犯罪的行為本質看,本罪的打擊重點應當是權力與利益的勾兌、互換。財物、財產性利益等都是利益的體現,而且隨著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新類型對象不斷涌現。「利益」一詞確實能夠將各種對象兼容並蓄,但按照目前的賄賂犯罪立法體系的認定標准,確實存在數額無法認定、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對此,我們應通過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釋等方式作出相應的規定或規范解釋。
法律貓查到《刑事審判參考》中涉及受賄對象的案例有7例,早期的案例主要討論如何認定親友間饋贈、逢年過節收受下級單位的「慰問金」或者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託人財物等行為的認定;後期的案例主要討論新型賄賂的認定問題。使得受賄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認定中重實際支配,輕形式考量,如房產未過戶、掛名工資的認定等。因此,筆者認為,判斷正當饋贈與受賄的區別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雙方關系,根據雙方有無經濟往來及往來次數的多少,是否有饋贈基礎。第二,經濟往來的價款,結合當時當地的習俗和雙方友誼、感情狀況、根據經濟往來的價款大小區分。第三,如果授予方基於具體的請託事項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國家工作人員在接受財物前後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下級單位逢年過節出於各種目的,以給上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放所謂的獎金、福利、慰問金等名義送錢送物的情況較為普遍。對於此種行為的性質認定,《刑事審判參考》認為應區分不同情況具體認定,比如,僅出於人情往來,不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及行為,屬於不正之風,應按一般的違紀處理。又如,借逢年過節之際,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或者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受賄行為。再如,對於無具體金額的會員卡應當如何認定數額?《刑事審判參考》認為,無具體金額的會員卡不等於不含有金額,其與含有金額的會員卡沒有本質區別。持卡人可正常消費,所產生的全部資費由請託人承擔。因此,也應當以實際支付的資費作為計算受賄數額的標准。
2. 利息」是屬於委託理財型受賄,還是屬於一般民間借貸
屬於後者 一般借貸
3. 理財產品送人算賄賂嗎,比如保險。
肯定是算的。
4. 感情投資型受賄應該怎樣進行認定
您好,
一、感情投資是什麼意思
所謂「感情投資」,是一種社會現象的俗稱,主要表現為:逢年過節時一些單位內的下屬單位或個人借機向領導送禮,通常沒有特定的請託事項,只是籠統提出請求領導在工作中多「關照」或對過去的支持表示「感謝」之類。辦理賄賂案件時常遇到這類問題,對此能否按受賄性質認定,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有很大爭議,社會也較關注,看法各異。有的認為,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的基本特徵,聯絡領導感情就是為了謀取請托利益,如不按犯罪處理,會導致更嚴重的社會惡果。有的則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受賄罪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屬於不正之風或是違犯黨紀政紀的行為。筆者以為,這類「感情投資」行為多是受社會上節日送禮風俗的影響而借機向領導示好、聯系感情,一些領導也是基於情面而順水推舟接受。它是不好的社會風氣,也是違犯黨政幹部不得收受紅包、禮金等黨紀政紀規定的行為,在本質上,行為人雙方不存在賄賂犯罪的心理狀態,即沒有權錢交換的主觀意圖。
二、感情投資算是行賄嗎
「感情投資」與行賄受賄是性質不同的行為,其表現有些相似,實踐中有時易於混淆。對兩者的區別,可從以下六個角度上分析判斷:
1.從送收財物的價值上看。行賄受賄的財物價值一般較大,往往與所請托、謀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謀取的利益大所送財物相應就多,反之所送財物相應就少。「感情投資」的財物通常不大,所送財物除過年過節的消費品、日用品及小額購物卡外,現金數額不大。對財物價值的評判,還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社會習俗習慣、雙方的家庭財產狀況等相聯系。
2.從送收人的范圍上看。行賄受賄當事者雙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賄人就是具體利益的請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賄人就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者謀利的人,雙方圍繞「請托利益」和「取得財物」,主體較為明析。「感情投資」有些是一個利益群體發起,或是向多個討好主體送禮,主體並不十分明析、確定,如分公司的領導集體研究為總公司各領導送禮金,至於得到哪個領導的關照或取得哪個領導好感不起決定作用。
3.從送收人雙方的關繫上看。行受賄者不局限於有上下級關系的人或其他平時有聯系人之間,有的甚至根本不認識,即使認識也多是平時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則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感情投資」一般是送收財物者間存在著內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或是存在戰友、同學、老鄉、老同事等密切聯系,認識交往時間較長。
4.從請托內容看。受賄中的請託人所請托的事項一般都是明確、具體的。「感情投資」多是表達對工作支持的感謝,向領導示好,沒有很具體、明確的請託事項。
5.從行為後果看。受賄一般是損害國家或單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則才能滿足請託人的請托企望。「感情投資」行為一般不損害國家、單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則。
6.從持續時間上看。受賄通常是伴隨著行賄者實現「利益」報達謀利所需時間而進行,如一個建設項目持續1年,他們就在1年多時間不斷送收財物。「感情投資」一般有較長時間的感情「培養」才能進行,一旦進行則持續時間較長,並不以特定的「利益」作為存續依據。
總之,對這兩類質異形似的行為,應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綜合比對,才能正確區分兩者的界限。
5. 司法解釋中關於八種變相受賄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變相受賄包括交易型受賄、乾股分紅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受託理財型受賄、賭博型受賄、乾薪型受賄、特定利害關系人受賄、權屬未變更型受賄。
6. 淺談如何區分委託理財與受賄犯罪
以理財之名行賄賂之實,不是什麼新鮮的做法。早在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所獲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資所得還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兩者進行區分:
委託理財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任何投資者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賺多賺少,都由市場來決定。收益歸受託人所有,損失也應由受託人承擔。在打著理財「幌子」的受賄犯罪中,受賄一方為了確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確投資的回報率,雙方之間既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也沒有明確的經營計劃,作為委託一方的國家工作人員坐等財源廣進,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本案中,梁愛軍兩次讓何勁光打下借條,約定兩年後的固定還款金額為300萬元,即表明其投資非市場行為。
委託理財所獲取的收益不應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投資收益與市場風險呈正相關。當雙方明確為借貸關系,且約定有「保底條款」的情況下,短期內投資收益不應當高到離譜。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應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銀銀行貸款月息6厘多為參照,最高不應該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愛軍的如意算盤,月息達到4分之多,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應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以實際「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委託理財不應損害公共、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應以合法為前提,不得以損害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為代價。判斷一種行為是理財還是受賄,關鍵要看高額收益的對價是什麼,是不是建立在公權力的基礎上。否則所謂的投資收益不是對資金的回報,而是對權力的回報。何勁光看重的不是東拼西湊的100萬元,而是梁愛軍手中的權力。正如他所說:「我不向梁愛軍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資金。因為梁愛軍是正科級領導幹部,我想用這種方式與梁愛軍拉近關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幫忙時,梁愛軍不能夠拒絕。」
對那些「盡量避免赤裸裸權錢交易」的人而言,委託理財的確是個不錯的借口,既隱蔽又不至於斯文掃地,成為不少黨員幹部的「生財之道」。黨員幹部的個人理財行為亟待規范。就在梁愛軍案發後不久,建湖縣委辦、政府辦於2015年1月印發《關於嚴格規范黨員幹部個人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暫行規定》,重申了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變相受賄的各項禁令,對於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具有現實意義。
7. 受賄新形式主要表現為哪些情形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二是收受乾股的問題;
三是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問題;
四是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五是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六是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七是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八是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九是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十是在職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8. 交易型受賄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一是以交易形式抄收受賄賂問題;
二是收受乾股的問題;
三是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問題;
四是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五是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六是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七是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八是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九是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十是在職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9. 什麼是收受型受賄罪,索取型受賄罪,如何認定
受賄罪的類型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索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內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索容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犯罪。主要特點是向他人索要財物。索賄在《刑法》的規定中的從重情節。
二、收受賄賂: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收受賄賂的主要特點是被動受賄,沒有主動索要的行為。
認定: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的是索賄的,被動接受他人賄賂的是收受賄賂,兩者的區別一目瞭然。
10. 用受賄錢,獲得理財都是受賄嗎
用受錢理財的所有都屬於受賄。這種行為也是洗錢。但是洗不清罪責。苦海無邊回頭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