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被納入失信黑名單, 對法人代表, 監事 ,股東等分別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進入納稅人黑名單對法人、公司財務負責人 、股東都會有影響。監事應該不會
一般來說主要影響有
1、不能當法人
2、貸款有影響
3、出境有影響
4、社保領取可能會有影響
(1)公司股東失信擴展閱讀:
相關措施
2018年5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做出規定。
2018年6月1日,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了31名經認定有嚴重失信行為將被限制乘坐火車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鐵路部門將實施限制購買車票的懲戒。
2018年6月,福建省羅源縣某影城在所有電影正片放映前,會播出一條特殊的廣告,內容是一份涵蓋120名「老賴」的名單。據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搬上電影屏幕,在福建省尚屬首例。
2018年8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通知》,對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進行嚴格限制。對於「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做法,該《通知》回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聯合懲戒措施,並非侵害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2. 企業股權轉讓時,其中一位股東有失信記錄,一,有失信記錄股東能否轉讓,二,其它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沒有規定失信股東不能轉讓其股權,失信股東也可以轉讓,對內轉讓不受限制,對外轉讓需要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沒有失信股東也是同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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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那麼單位的股東也會列入黑名單嗎
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單位的股東是不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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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4. 企業欠錢不還,股東會失信嗎
一般情況下,基於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是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但股東專濫用權利的除屬外。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沒有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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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
其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於法定的量的有限責任;
其二,公司獨立責任,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
股東對公司負責,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責任屬於公司責任,原則上不能向股東進行追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股東有限責任的適用必須遵循公司和股東徹底分離的原則。這種分離首先表現在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徹底分離,其次表現為股東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財產權和公司經營權的徹底分離。
網路-股東有限責任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 公司被納入失信黑名單 對法人代表 監事 股東等 分別有什麼影響嗎
公司被納入失信執行單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限制消費,其他人是不影響的。
以上人員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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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的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失信信息的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企業失信股東個人徵信有沒有影響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東只要出資到位了就已經承擔了對公司的責任。7. 公司股東有失信,我會政審不合格嗎
1、政審是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2、錄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超計劃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3、綜上,行為人的行為只要沒有上述情況,是不會影響政審的。
8. 公司下面有一個股東被列入失信名單,對公司有沒有什麼影響,有的話怎麼把失信股東從公司移除
可能會有影響,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股東的股權。如果想移除股東有兩種方法:
1、該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
2、和該股東協商,通過減資程序給該股東辦理退股。
9. 失信人可以擔任公司股東嗎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法律沒限制就可以。但是作為一家公司,其中作為股東是失信的人,對公司信譽肯定有很大影響,那個公司與你們合作都會想到你們公司誠信肯定有問題,還會合作嗎?
10. 股東成為失信人員,對公司有沒有影響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