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夥企業的股東能不能為合夥企業
可以。
首先:合夥企業沒有股東,只有合夥人,合夥人可以為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而合夥企業即為「其他組織」。
Ⅱ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不是股東
類似有限公司的股東
但是其實是有一點區別的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權利義務有所區別。
而有限公司股東沒有分別
Ⅲ 合夥企業可以是合夥企業的股東嗎
不可以,合夥企業的股東必須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合夥企業一般沒有法人資格,所以不行
Ⅳ 合夥企業可以是有限公司股東嗎
合夥企業不可以是有限公司的股東。
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
Ⅳ 合夥企業需要幾個股東
一、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二、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Ⅵ 合夥企業的股東可否是另外一個合夥企業
可以的。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和合夥企業為企業,可以作為另一個合夥企業的股東。
Ⅶ 合夥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嗎
公司法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