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子公司破產清算母公司合並報表應怎麼處理
在我國,資不抵債並不一定意味著破產清算,上市公司中許多ST和PT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但仍然持續經營。對於母公司及其控制的關聯企業而言,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可能是重要的原材料供應商、經銷商或配套廠家,或者具有「殼資源」重組價值,迫使母公司傾其全力支撐這類子公司持續經營。鑒於此,如何對資不抵債但仍持續經營子公司的報表進行合並,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本文擬對此所涉及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一、處理超額虧損存在的誤區 對資不抵債子公司的報表進行合並,其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處理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即子公司凈資產虧空超過股東投資的金額。這一問題緣於母公司對資不抵債子公司的投資減記至零,導致母公司的長期投資與子公司凈資產巨額虧空缺乏對應關系。盡管《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要求將資不抵債但仍持續經營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范圍,但具體如何處理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尚無明確規定,唯一涉及這方面的是財政部財會函(1999)10號《關於資不抵債公司合並報表問題請示的復函》。按照該復函,在合並資不抵債子公司的報表時,應當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確認的對子公司超額虧損的分擔額。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未確認的投資損失」作為一個減項,列示於「未分配利潤」項目之前;在合並利潤表上,「未確認投資損失」作為一個加項,列示於「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之後。對此規定持贊成意見的一種觀點(《合並會計報表研究》課題組,2001)認為,應分別設置「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和「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來處理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其中「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作為合並股東權益的一個減項,「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則作為合並利潤表上的一個加項。按照這種觀點,子公司的超額虧損並沒有納入合並報表,因為「本年未確認投資損失」作為合並利潤表上的一個加項,結轉後必然增加合並未分配利潤,與「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這一減項正好相互抵銷,合並股東權益並沒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額虧損的影響,合並凈利潤也不會因子公司的超額虧損而減少。 不論是復函,還是上述觀點所提議的處理方法,實質上都是基於「有限責任觀」,即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公司只對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子公司虧空的凈資產無需由母公司承擔,因而在合並報表上不需要體現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從個別主體的角度看,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從合並報表的角度看,這種做法顯然有悖於合並報表的編制目的。眾所周知,編制合並報表的目的,是為了反映企業集團所控制的經濟資源和經營業績。這里所說的經濟資源和經營業績,既包括正資源和正業績,理所當然地也包括負資源(凈資產為負數)和負業績(凈利潤為負數)。如果以有限責任為由,不將超額虧損反映在合並報表上,顯然有失公允,且極不穩健,也容易誘導母公司向資不抵債的子公司「傾倒虧損」,據此誇大合並凈利潤和合並凈資產。此外,合並報表本來就與「有限責任觀」格格不入,如果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以「有限責任觀」作為至高無上的准繩,那麼,「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就毫無意義,合並報表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二、國際會計准則的規定 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到底應如何處理呢?事實上,第27號國際會計准則(IAS27)對此早有規定。IAS27第27段指出: 「歸屬於合並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損失,有可能超過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的權益。超出金額以及歸屬於少數股東的進一步虧損,除非少數股東有義務且有能力予以彌補,均應沖減多數股東權益。如果該子公司嗣後報告利潤,在多數股東吸收少數股東的虧損份額補齊之前,所有這類利潤均應分攤給多數股東權益。」(IASC,2001) 上述規定意味著,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必須通過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予以反映,而且在多數情況下超額虧損全部由多數股東承擔,只有當合同或章程明確要求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承擔彌補超額虧損的義務,且少數股東有能力彌補這種損失時,才可將超額虧損分攤給少數股東。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這一規定可謂用心良苦,其根本目的在於防止母公司通過將資不抵債的子公司排除在合並范圍之外,或者通過不合並超額虧損進行盈餘操縱。試想,倘若超額虧損可以不合並,在採用不完全權益法(確認投資損益時不消除母子公司之間交易的未實現利潤)的情況下,母公司便可輕而易舉地通過內部交易將成本、費用及不良資產轉嫁給子公司承擔,從而人為地誇大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可見,只有將子公司的超額虧損全部合並,才可抑制母公司將資不抵債的子公司作為藏污納詬、粉飾報表「工具箱」的企圖。出自:上海會計師事務所
❷ 子公司破產清算母公司如何合並
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操作流程 :
一、吸收合並提交的材料
1、合並各方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合並的決議; (在吸收合並前,母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作出「吸收合並的股東會決議」、子公司被吸收合並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並的股東會決定」);
2、合並公司各方簽署合並協議(加蓋合並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並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 (2) 合並形式; (3) 合並後公司的名稱; (4) 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 (5) 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 簽約日期、地點; (7) 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合並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報樣; (兩個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內容一樣,署名是兩個公司一起署)
注釋: A.合並涉及注銷登記的,根據合並協議中載明的合並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可以不進行清算,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如果合並協議中載明需注銷合並方須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除外。(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說明); B.因合並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在合並公告45日之後;(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說明); (吸收合並公告45日後就可以去工商局辦理子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二、關於吸收合並方「母公司」的工商變更 經咨詢工作人員,並跟他們負責工商變更的科長確認,吸收合並,母公司不涉及工商方面的變更(如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名稱、住址等等),不需要做變更登記。
三、關於被吸收合並方「子公司」的注銷 我們只需要辦理「子公司的工商注銷登記」手續,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上述「一、吸收合並提交的材料」中涉及的4份材料;
2、被吸收合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❸ 上市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破產後,員工能得到什麼補償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❹ 一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即將要破產,這個破產公司的經理可否再去其他子公司繼續 當經理嗎
一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即將要破產,這個破產公司的經理再去其他子公司繼續當經理可以的。現實哪有那麼多商界精英,要麼是蕭貴曹營,要麼是資本碾壓。能不能繼續作威作福主要看後台硬不硬,其他都是假的。什麼倒閉原因,什麼個人能力,都是浮雲
❺ 上市公司宣布旗下子公司破產需不需對員工作出工齡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45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❻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產重組對上市公司是利空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產重組對上市公司是利空還是利好
破產對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屬於利空,但是如果重組是由大公司來接收了,那件事利好
❼ 請問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請破產,被法院駁回,是利空還是利好
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請破產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是因為債務無法解決,這樣的話上市公司很可能會因為連帶責任遭受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