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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關聯財務公司存款

發布時間:2021-10-07 17:10:16

Ⅰ 關聯交易類型歸屬

不知你所說的關聯交易事項十一項是哪個文件的?

1. 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a) 關聯交易范圍(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三)提供財務資助;(四)提供擔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六)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八)債權、債務重組;(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十二)銷售產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十四)委託或者受託銷售;(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於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

另外還可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財會[2006]3號)

Ⅱ 上市公司在關聯財務公司存貸款是否有最高額度上限

根據《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財務公司之間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額、貸款以連續十二個月累計應計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方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以連續十二個月對關聯方的最高授信金額(包括貸款、擔保等)或向關聯方支付的存款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發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並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獨立董事對財務公司的資質、相關關聯存貸的必要性、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發表意見,並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合理性、風險評估報告的公正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別發表意見。」

Ⅲ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歸集成員單位中上市公司貨幣資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歸集比率最高是多少

第二章 風險評價

一、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一)公司治理評價
1.組織架構:
(1)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架構;
(2)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3)董事會、監事會應下設必要的專業委員會(或相應的執行機構)。
2.決策體系:
(1)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定期召開會議履行職責,並完整保留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紀要和記錄等檔案資料;
(2)董事會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不定期地根據內外部發展狀況予以調整和完善;
(3)董事會組織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並不定期地根據內外部因素予以調整和完善;
(4)監事會或其下設的專業委員會(或執行機構)負責監督公司戰略規劃、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重要事項的決策及執行情況。
3.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應督促董事盡職履責,監事會應建立對董事履職情況的評估制度(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股東會應及時撤換不能正常履職的董事;
(2)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實施監督考核,應體現金融企業審慎經營、穩健發展的精神,並形成制度保障;
(3)董事會應明確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在有效授權前提下保證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獨立性,並形成制度保障;高級管理層應確保無任何超越授權的經營管理行為;
(4)高級管理層應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及專業決策機制,確保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高級管理人員素質和數量與財務公司的業務發展速度、規模、復雜性相適應,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遵循前中後台適當分離的審慎原則。
4.其他事項:
(1)公司章程要件完整,內容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2)一人公司應引入至少兩名獨立董事,監管機構鼓勵其他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公司應為獨立董事履職創造必要條件;
(3)財務公司應建立各級決策管理層與監管機構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二)功能定位評價
1.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
2.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
3.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有較高的認同度;
4.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
5.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三)內部控制評價
1.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
2.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
3.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
4.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5.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
6.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
7.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合規性管理評價
1.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
2.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
3.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
4.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
5.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
6.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
7.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
8.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五)內部審計評價
1.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
2.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
3.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
4.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
5.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六)信息系統評價
1.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2.管理信息系統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
3.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
4.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二、經營狀況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一)資本充足性評價
1.定量指標:
資本充足率
2.定性因素:
(1)資本充足率保持適當水平,滿足以下要求:
凈資產大於注冊資本;
連續兩年未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
資本充足水平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以較充分的運用;
資本的增長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
(2)資本充足率日常管理:
業務發展計劃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
日常經營管理中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
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
(3)資本補充機制:
利潤分配製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
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
在資本不足時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二)資產質量評價
1.定量指標:
不良資產率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
不良貸款率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
擔保比例
2.定性因素:
(1)資產風險分類准確,偏離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得以及時糾正;
(2)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有力,不良資產持續減少,資產質量趨好;
(3)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三)市場風險評價
1.定量指標:
短期投資比例
長期投資比例
利率風險敏感度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
2.定性因素:
(1)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
(2)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
(3)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
(4)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四)盈利能力評價
1.定量指標:
資本利潤率
資產利潤率
2.定性因素:
(1)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
(2)經營效益比例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3)收入結構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好;
(4)成本收入會計核算規范審慎。
(五)流動性評價
1.定量指標:
流動性比率
同業拆入比例
2.定性因素:
(1)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
(2)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
(3)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六)服務水平評價
1.資金來源:
(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
(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
(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
2.資金運用:
(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
(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
(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
3.其他服務:
(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
(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三、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一)集團基本狀況
1.集團母公司及其核心成員單位公司治理狀況良好;
2.集團有明確的戰略規劃;
3.集團核心主業突出;
4.集團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較低,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量大而穩定,在時間和空間上分布合理;
5.集團所處行業有較好的政策支持;
6.集團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預期有良好發展前景。
(二)集團對成員單位的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1.集團屬於緊密型管理體制,對成員單位控制力較強;
2.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重大投融資、大額擔保、對外大額支付等事項有明確且嚴格的管理要求;
3.集團資金集約化管理程度較高,集團母公司通過有效手段實現成員單位資金在財務公司的歸集;
4.集團母公司有足夠能力對財務公司實施緊急救助;
5.集團母公司對財務公司的監督考核激勵等措施准確體現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
6.集團母公司保證財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相對獨立性,未見非正常行政干預。

第三章 分類監管

一、風險評價結果的評定
風險評價滿分為100分,分為五個級次:
風險評價85分(含)以上為一級(優秀),表示財務公司內部管理完善,經營狀況好,定位準確,在集團中的作用突出,發現的問題輕微且有良好的處置機制。
風險評價70(含)-85分為二級(良好),表示財務公司內部管理較完善,經營狀況良好,能較好發揮資金集中管理的作用,發現的問題不會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造成明顯影響。
風險評價55(含)-70分為三級(一般),表示財務公司內部管理或經營狀況存在較多問題,在集團中作用一般,若不採取有效措施,可能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造成一定影響。
風險評價40(含)-55分為四級(關注),表示財務公司管理架構存在缺陷,經營狀況不良,在集團中未能發揮應有作用,發現的問題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有明顯影響,且在短期內難以有效解決,應給予高度關注。
風險評價40分以下為五級(差),表示財務公司管理架構存在明顯缺陷,經營狀況惡化,發現的問題已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造成嚴重影響,依靠自身和集團難以解決,應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若財務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事項,可酌情下調風險評價等級,且最終評價結果應不高於一般。
二、分類監管措施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優秀和良好的財務公司一般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風險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並視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市場准入、監管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支持。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一般的財務公司應加強非現場監測,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保證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及時發現財務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風險;在市場准入、監管政策等方面應結合財務公司的實際風險狀況,加強對新業務和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關注的財務公司應給予高度關注,每季至少舉行一次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了解財務公司最新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採取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必要時可限制其業務,要求集團母公司履行增資等相關承諾,建議更換高級管理層等。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差的財務公司應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安排重組等救助措施,確保財務公司平穩過渡。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三、監管資源配置
監管人員應具有豐富的監管經驗,針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並結合風險點,制定對每家財務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和監管政策,確定監管重點及非現場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市場准入政策等。
監管人員對評價結果為關注、差的財務公司應提高監管頻度,採取必要的特別監管措施。監管資源的配置應向此類財務公司傾斜,以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非現場監管的主監管員、協調員、非現場監管負責人、現場檢查主查人、市場准入監管人員應加強監管合作,發揮上下聯動、左右溝通的作用,及時有效化解風險。

第四章 評價操作規程和職責分工

財務公司風險評價的周期原則上為一年,監管機構可根據監管周期、財務公司的風險狀況及監管資源的配置情況適當調整。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應按照以下程序和職責分工進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對財務公司進行風險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財務公司的內外部審計報告和市場准入信息,財務公司披露的信息,財務公司報送的年度經營計劃、經營狀況報告,各種媒體報道的財務公司信息等。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主監管員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對這些信息進行仔細的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財務公司的關鍵問題和風險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機構准入監管人員、財務公司的管理層和財務公司的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
財務公司風險評價的基礎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由主監管員完成,現場檢查和機構准入監管人員須向主監管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監管員應力求全面廣泛地掌握風險評價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評
(一)綜合分析
主監管員對於收集到的所有風險評價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分析。綜合分析應嚴格遵循本指引確定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准,將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結合,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相結合。綜合分析過程中,對於財務公司不願意提供的信息,應視其為不利於財務公司的信息;對於不能確定有利於財務公司的情況,應視其為不利於財務公司的情況;對於可能導致財務公司遭受損失甚至發生流動性問題的明顯跡象,主監管員應當做出合理的判斷和審慎的預測。
(二)確定初步風險評價結果
主監管員依據本指引規定的風險評價標准和方法,在綜合分析信息的基礎上,合理、准確判斷財務公司的風險狀況,確定風險評價的初步結果。
風險評價結果由主監管員提出。主監管員要力求做到對每一項風險評價內容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預測合理,能夠准確反映財務公司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狀況,並填制完成風險評價工作底稿。
三、復評
復評是復評人員在初評基礎上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與經營狀況進行再評價。對評價內容,復評人員不同意初評人員意見的,應當闡明理由,並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復評人員可以形成不同於初評結果的風險評價結果。
復評工作應當由主監管員、現場檢查主查人、市場准入監管人員及其主管負責人共同完成。
四、審核
對風險評價結果的最終審定,根據財務公司屬地監管的原則,分別由銀監會監管部門或各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審定。風險評價審核應當採取監管部門主任辦公會議或銀監局(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形式,由所有初評、復評人員參加,會議採取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集體討論的形式,根據討論結果,最終確定風險評價結果。審核會議應當力求統一評價尺度,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准確和公平公正,銀監會監管部門或各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五、評價結果反饋
(一)監管機構向財務公司通報風險評價結果
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等途徑,向財務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通報風險評價結果、主要風險、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同時要求財務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對風險評價結果提出反饋意見。
(二)財務公司向監管機構提出反饋意見
財務公司接到監管機構風險評價結果的通報後,如果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出反饋意見,並提供新的信息資料,逾期視同無異議;如果對評價結果沒有異議,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監管機構提供回應報告,確認風險評價結果並報告對主要風險和問題的防範及整改措施。
(三)監管機構對財務公司反饋意見的處理
財務公司對風險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的,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審核程序並結合財務公司新提供的信息資料再次審定,原則上不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但有重大評價信息被遺漏或者評價人員出現重大判斷失誤等情況除外。
監管機構應將風險評價最終審定結果通報財務公司。
六、評價結果的上報
各分局的評價結果須於每次評價工作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銀監局備案(一式兩份),銀監局須在每次評價工作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本局和分局的評價結果一並報銀監會備案。
七、評價檔案整理
評價工作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評價信息、評價工作底稿、評價結果、評價審核會議紀要、評價結果反饋座談紀要、回應報告等評價文件和資料的存檔工作。

Ⅳ 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是什麼意思

1-該交易為關聯交易,不是重大資產重組。
2-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3-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於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Ⅳ 財務公司能否歸集同一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存款可以的話具體要求是什麼

應該沒不允許!上市公司不允許啊

Ⅵ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Ⅶ 關於集團財務公司存款問題

若在集團內財務公司存款,自然是內部往來,計算利息。非集團成員一般是不能存款的,因為財務公司不具有外部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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