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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兼任財務負責人

發布時間:2021-10-07 03:51:31

Ⅰ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可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如果你們公司的章程里沒有明確規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那麼董事就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公司法對此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董事、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Ⅱ 股東能不能擔任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和會計人員

不可以。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決策。由於財務管理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國有企業財務負責人均為領導班子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可以任職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的。嚴格的說必須有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的人才能勝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一人,是很大作弊行為。稅局收報表的窗口不會仔細這么多的,如果以後面對稅務稽查時,這將會給你們帶來很大不利。

(2)股東兼任財務負責人擴展閱讀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作了明確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較一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更加嚴格。這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所決定的。具體來說,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

1、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顯然,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首要的條件就是必須達到一般會計從業人員的從業要求,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否則就不可能勝任本職工作,會計工作的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

2、專業技術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是會計機構的行政領導,擔負著組織、領導會計工作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重要職責,其行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會計機構負責人僅具備一般的從業資格當然不夠,還必須對其任職技術資格條件加以嚴格規定。即要求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3、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的其他條件。

Ⅲ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里沒有明確規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那麼董事就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公司法對此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董事、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Ⅳ 法定代表人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在稅務部門上,其實沒有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啊,我朋友的公司

的稅務登記證就是我辦理的啊,他們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都是同一個人同

一個名字的,沒什麼的。

Ⅳ 企業的股東,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三者可以同時由一人兼任嗎

典型的私人微小企業就是這樣,個體戶而已。
一般情況下,股東與法人代表是一人,而財務有專門的的專業知識技能要求,一般不宜兼任。

Ⅵ 董事可以兼任財務財務負責人嗎

印象沒有硬性規定,但個人認為,如果公司的組織架構里,財務負責人是對總經理負責的,那麼這種兼任是不合適的,因為意味著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作用是沒有的。
一般不可以,這兩個職位應該是不兼容的。

Ⅶ 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1、財務負責人為公司高管。

2、《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7)股東兼任財務負責人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Ⅷ 法人代表兼股東未經其它股東同意可以變更財務負責人嗎

結論:如果僅僅是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的。任免財務負責人不需要其他股東知道。

設董事會的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免權在董事會。

執行董事屬於董事會的精簡機構,其職權由公司章程來規定。如果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誰有權利任免財務負責人,那應該是執行董事有權任免財務負責人。

Ⅸ 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

一、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
企業股東可以是財務負責人。《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作了明確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較一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更加嚴格。這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所決定的。
二、財物負責人的職位職責是什麼
1、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5、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8、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9、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10、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職位越高那麼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只要自身滿足職位需求,不管在什麼崗位上面都是可以再擔任另一職位的。要知道財務負責人其不僅僅需要對於公司的財務進行管理以及整理,還需要有專業的知識技巧,不能隨便什麼人都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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