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在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增持公司股份 誰幫著解釋下,比如匯金公司拜
公司的定期公告有可能會對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為防止發生內幕交易或者進行市場操縱,所以要加以限制。 滬深證交所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將原來的30天現在改為10天,是為了方便匯金在10月份也就是現階段,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業績公告出來前增持。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 一般匯金增持,往往伴隨著政策的轉向和股市的反轉。 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
『貳』 上市公司一致行動人各方中某一方如何退出
一致行動人是以身份+行動為標識的,當你擁有某種身份並且參與法律規定的特定行動時,你就成為一致行動人。只要身份、行動二者缺一,你就不是一致行動人。可以通過身份的改變來「退出」一致行動人的外延。比如,你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你跟上市公司購買一樣的股票,那你就是「購買股票」事件的一致行動人。如果你辭職,不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那麼你沒有相應的身份,即使你還在購買股票,但就不是一致行動人了。
『叄』 上市公司已發出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告,實控人還能阻止一致行動人減持嗎
上市公司已發出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告,實控人不能阻止一致行動人減持。
『肆』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主要是指什麼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伍』 上市公司收購中,十一種一致行動人的舉例。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例如:股權控制關系中,只有持股50%以上才屬於控制的關系。如,A持有B60%的股份。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例如:甲持有乙60%的股份,甲又持有丙65%的股份,這種情況下,乙和丙同受甲的控制,因此乙和丙也是構成一致行動人的。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例如:A投資者的一名董事,同時又在B公司擔任董事。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例如:A投資者和B投資者,A投資者同時也是B投資者的一個股東。A和B是一致行動人。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例如:A公司是非銀行機構,甲作為投資人要取得B公司的股份,A公司幫助甲融資,這時A與甲就是一致行動人。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例如:投資者同是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兩個合夥人之間就是一致行動人。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如果張某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超過了30%),同時,張某還持有乙公司的股份,這種情況下,甲和張某構成一致行動人。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甲的董事張某如果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票的,那麼甲和張某就構成一致行動人。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如果張某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超過了30%),李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另外,A是張某的法定直系親屬,B是李某的法定直系親屬,這種情況下,如果A和B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那麼A和甲,B和甲構成一致行動人。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上市公司乙,A是乙的高管,此時A的父母(或是A的父母投資成立的丙企業)持有乙(本公司)的股份,如果某一位投資人收購上市公司乙時,那麼A的父母與A和收購人就構成一致行動人。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甲上市公司的董事A,A所控制的法人乙也持有甲的股份,此時甲和乙在收購某個公司的時候就屬於一致行動人。
『陸』 上市公司利益行動一致人是指什麼,哪個公司有這種情況可以舉例說明啊
一致行動人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
一致行動人在證券市場和公司治理中具有經濟合理性,符合個人主義理性,但其極可能損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侵犯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因此,各國(地區)都對其進行法律規制,使其在不損害「三公」原則的基礎上實現其經濟價值。
『柒』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你這個應該到股票分類去問。下面是詳細的解釋。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證券法》。與現行《證券法》相比,新修訂的《證券法》共240條,修改條款高達百餘條,涉及證券法40%左右的條文。新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加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一致行動人」 的信息披露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八十六條 、八十八條和九十六條上。
「一致行動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國的《倫敦城市法則》提出。《倫敦城市法則》在法律上並無強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證券交易所與英格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商議後推行的,它僅是交易所的建議,作為處理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一套規則。所謂「一致行動人」的問題,指的是在實踐中,收購者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避信息披露義務。往往幾個關聯方共同採取行動,每個關聯方購買達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而達到控制一個公司的目的。如在要約收購中,收購者單獨直接持有目標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與其有關聯的人對目標公司的持股量,可能遠遠超過5%,甚至在關聯方眾多的情況下,還可能聯合持股超過30%。針對於此,必須將前述聯合行動的主體視為一體進行統一規范。這就是「一致行動人」的問題。
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卻遲遲沒有建立起來。1993年出台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7條中曾有這樣的規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遺憾的是,我國1999年起實行的《證券法》中對此沒有任何涉及,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失。估計是立法者考慮到中國的證券市場剛剛起步,上市公司收購案還很少,本著立法上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將這一重要的法律問題擱置了起來。然而,我國證券市場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購案——寶延風波,恰恰就是一起一致行動收購案。盡管此後中國證監會承認了這次收購行為是有效的,但寶安上海公司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廣大延中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出現了「一致行動」的概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條對「一致行動」的規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鞏固控制的目的的行為」。只不過這里是對控股股東的規定,並不涉及收購中的信息披露問題。突破性的進展出現在2002年,這一年的12月份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該《管理辦法》的第六十條明確規定:「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購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數量應當合並計算。」 在同時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把「一致行動人」界定為「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前款所稱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薦董事、委託行使未註明投票意向的表決權等情形;但是公開徵集投票代理權的除外。」並且明確規定「一致行動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
這次新的修改後的《證券法》並未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這一寬泛的提法,綜觀海外各國或地區,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有以下四個基本點:(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協定、合同、默契、安排、關系或其他方式;(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標公司的投票權或表決權;(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積極地進行合作,或者有進行共同行為的合意;(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我國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也包括四個基本點:(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方式;(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行使目標公司的表決權;(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採取相同意思表示;(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其對目標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較而言,我國的「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制度還有改進的空間。
總之,這次新修訂的《證券法》雖未正式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但在法律層面上正式確立了這一法律制度。按照我國的慣常做法,鑒於「一致行動人」問題的重要性,可以考慮在以後的司法解釋中,採用英國、香港的做法,用列舉的方法將「一致行動人」一一列明。對「一致行動人」的判斷可以採納美國、日本的方法,用推定的方式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應將進一步的收購計劃與發展計劃列入披露內容。盡量讓投資者了解收購方的實力和意圖,以做出理性的判斷,減少市場操縱的可能性。
『捌』 上市公司一致行動人部份股份質壓是利好嗎
不是利好,是利空。上市公司股東將部分股份質押然後融資,相當於變相套現。如果是大股東一致行動人的話股份質押外界正常解讀大股東要套現或資金緊或不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所以是利空消息。
『玖』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修改了哪些內容
關於修來訂《上市公源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
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
修改了第七條
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本所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修訂如下:
「第七條 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或者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未發布業績快報的,且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述修訂自即日起開始執行,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