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東莞市安致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東莞市安致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位於繁華的東莞市中心區域,比鄰東莞市政府,是一家專業的綜合性企業信息化服務提供商。公司與眾多國內外知名IT公司合作,立足東莞,輻射周邊,為眾多企業提供全方位一體化的信息化服務,安致科技一直堅持「技術、服務、責任」的經營理念,利用業界高性價比的產品,結合公司一體化的解決方案,為用戶實現IT建設設想提供強有力的技術及服務支撐。經過多年不斷開拓發展,安致科技在計算機網路安全產品(防火牆,上網行為管理)、內網防泄密、遠程互聯互通(傳統VPN、加速VPN)、企業級(酒店、醫院、商圈)無線WIFI網路覆蓋、寶利通(POLYCOM)視頻會議系統、數據安全、系統集成及綜合布線等方面奠定了堅實的產品技術基礎,積累了眾多的知名客戶。在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同時,安致科技也積累了豐富的項目及產品經驗,鍛煉出一支出色的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在全球信息化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東莞市安致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將始終站在客戶的角度,不斷的為客戶尋求更具性價比的產品及解決方案,積極進取、不斷創新,努力成為客戶最信賴的信息化解決方案提供商。
法定代表人:謝池鋼
成立時間:2012-10-16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190000143349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東莞市南城街道新城體育路26號盈鋒商務中心2棟辦公1207號
B. 法人股的個人化
法人股個人化
一、「法人股個人化」的產生原因
「法人股個人化」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定向募集公司不規范發行轉讓的產物,其主要內容是指以法人股發行登記的部分股權實際上是由個人出資擁有,也即法人股是外殼而個人股是實質。「法人股個人化」產生於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的經濟與企業開始全面進行股份制改造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與此同時,中國證券市場也隨之發展起來,一系列政策也相應問世。1992年《辦法》和《意見》規定,法人股是面向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發行的,因此法人股的投資主體排除了自然人。但是在當時有許多法人機構的投資熱情並不高,原因在於資金匱乏,以及法人股的限制流通性所導致法人投資資金退出無門,因此證券發行並不順暢,此時市場和社會採取了變相拓寬融資渠道、吸納個人投資資金的發行方式。現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和股權全流通時代的到來,作為非流通股的「小非」即限售法人股走過了禁售期後,其背後的實際出資人問題開始顯現,實際出資人正藉助股改的契機來尋求司法救濟,各地法院出現了多起類似訴訟,表明「法人股個人化」是證券市場較為普遍的現象。
二、「法人股個人化」的權利歸屬
(一)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正確理解
所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迴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類行為應認定無效。但是考察規范法人股持有問題的相關文件,主要是1992年《辦法》和《意見》,1996年《關於對原股份有限公司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首先,從文件制訂的主體看,上述辦法和意見均是由原國家體改委等行政部門自行制訂,屬於部門規范性文件,效力級別較低,民事主體的行為即使違反該規范性文件,也不構成無效。其次,從文件反映的內容看,1992年的政策明確了個人不具有認購法人股的資格,但是其後制訂的1996年政策第九條規定,對於法人股的個人持有問題,列出的可供解決方法為「一、由公司回購後注銷該股份;二、由法人股東收購。」該意見雖列出兩種參考方法,但並未禁止其他方法的適用。再加上仍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法人股個人化」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故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商事法律規范的重要原則,無論是在自然人購買法人股的當時,還是在現行的法律語境下,借法人股之名,行個人股之實的「法人股個人化」行為,僅是市場和社會在一個特殊的歷史時期,囿於政策的規定,為吸納個人投資資金,以解決法人資金匱乏而採取的靈活變通之法,其本質上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簡單認定為無效行為。
(二)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第三人利益的全面考量
「法人股個人化」,表現為法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實際出資人購買並持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在公司法理論上將實際出資人稱之為隱名股東,代持股法人稱之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和持股數量只有顯名股東了解和掌握,他們之間往往有代購或代持股份的書面協議,並有資金往來的憑證。「法人股個人化」的情形究其法律性質來講,大多屬於委託代理關系,表現為實際投資人與法人之間的委託投資合同關系,即雙方之間簽訂的關於如何出資、權利義務、利潤分配及風險承擔等方面的協議。該協議從本質上說是一個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調整。雖然陳某與機電公司之間並未簽訂書面的委託投資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從陳某實際出資購買股票、機電公司向陳某出具出資證明和收款收據,並持續多年將股息、紅利交付陳某等一系列事實可以看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委託投資關系。既然機電公司已經向陳某交付了股息、紅利,而股息、紅利又是股票的法定孳息,且為股東享有的法定投資權益,因此就投資合同關系而言,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表明了當事人之間締約的真實目的,在於藉助機電公司的法人外殼,以保障實際出資人陳某的投資權益,這種權益必然包括股票及其收益。陳某現行使委託投資合同的解除權,要求確認機電公司代持的股票為其所有,合情合理,無可厚非。
有人認為,股票(權)與股東資格相聯系,從維護公司法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保護投資領域的交易安全等目的出發,在「法人股個人化」的問題上,應當將顯名股東代持股法人視為公司的股東。現根據投資合同關系將股票(份)確定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所有,意味著賦予其股東資格,但投資合同關系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並不能對抗第三人,如被投資的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東對實際投資人身份不予認可,該如何逾越這一法律障礙呢?認為,關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問題,在人合性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爭議較大,矛盾亦較突出,據此才有一定的探討研究價值。但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及其廣大股東而言,他們更強調的是資本的緊密結合,其人合性被大大弱化,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流通,其他股東也沒有優先購買權。況且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和股權全流通時代的到來,本案訴爭的「白貓股份」法人股,已走過了禁售期,因此,上市公司對於該法人股股東身份的改旗易轍只注重形式,在法院確認實際投資人享有股票(權),並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後,即認可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而對於實際投資人與法人之間的情感和利益糾葛,則已超出公司及其他股東關注的范圍。因此對於「法人股個人化」的現象,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只注重「利」實際投資購買股票,而非「名」股票的名義持有人。一旦法院確認股票(權)歸實際投資人所有,公司及其他股東對實際投資人身份的認可一般是無爭議的,僅是事後履行確認變更手續,不構成認定實際投資人股東資格的實質條件,對此大可不必杞人憂天。
(三)注重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個人在實際出資購買股票、履行了出資義務後,一方面理應享有出資所帶來的權益,如股票及股息紅利;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擔因法人持有股票所帶來的投資權屬不明、法人拒絕返還股票及其收益、發行股票的公司經營狀況難以預料、股票上市交易無法預測、甚至公司資不抵債、宣告破產、個人投資血本無歸的巨大風險。因此,根據民商法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法院應切實保障個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長期投資中得到回報。
綜上,「法人股個人化」現象是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簡單認定無效。法院在行使司法確權時,應嚴格依據實際投資人與法人達成的協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兼顧第三人利益,注重運用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來進行最終的判定。就本案而言,同意第三種意見。
C. 杭州安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2011年10月17日,公司前身「杭州安致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成立。 2016年8月26日,公司整體變更為「杭州安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鐵
成立時間:2011-10-17
注冊資本:182.0498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08000085929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江虹南路316號3號樓1001-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