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股東直接訴訟的,以股東為原告,以公司或者實際侵害股東權利的人為被告,所得利益歸於股東個人。此訴訟與一般訴訟基本無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東,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復又稱派生訴制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幾種股東訴(請求)權的情形:
1.董事、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資格的股東(見公司法152條的規定)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害公司,派生訴、代位訴)這種情形比較符合你的問題。
2.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權)
3.公司僵局時,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有相應資格的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條,)
㈢ 起訴公司還是起訴股東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你起訴只能起訴公司。而股東如果已經完成出資義務的話,也僅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你起訴股東是沒有意義的。假如是公司沒錢,而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損害到了債權人利益,應該可以加訴股東。
㈣ 可以起訴股東的股東嗎
股東訴訟制度:
1. 害公司:代表訴訟制度(代位訴訟、派生訴訟)
董、監、高執行職務時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權利人: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權 利:(1)書面請求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2)監事違法,書面請求 董事會【執行董事】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 狀告董、監、高de違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起訴。
總結:董、監、高和他人 害公司 且 董、監又不作為的 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勝訴收益歸公司。
2. 害股東: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
(1) 侵犯知情權;
(2) 侵犯分紅權;
(3) 股東僵局,司法解散
總結:董、監、高 害股東 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勝訴收益歸個人。
3.其他股東訴訟制度:
內容違法絕對無效: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程序違法、內容違章可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