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營企業高息集資民間數億資金,由於資金鏈斷裂,還有能力償還嗎
基本上而言是無力回天,如果已經到資金鏈斷裂這個程度的,十有八九已經沒救了,因為如果有救的話,大部分的實際控制人會將關聯企業或者自己個人賬戶的資金或者資產變現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下去,想跑路的,始終是少數部分群體。
總結
非法集資,從事民間借貸的,可以說十死九傷,試問一下24%借貸利率(有的是36%),正規經營的企業,有幾個可以達到這個利潤率的?所以借出去的錢,最終大部分都是大概率是無法回收回來的,其實如果對方有穩定經營超過24%利潤率的生意,他根本不需要在融資了。
民營企業由於陷入民間借貸、高利貸而悲劇的不在少數,歷史無數次證明,只要介入民間借貸、高利貸,企業就難以再通過正常融資滿足資金的需求,一旦遇到資金鏈斷裂,就只能處於被動重組、破產倒閉的結果,希望企業償還高息集資款是不可能的。
2. 近年中國民間集資產生的作用及後果
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坎坷之路
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從1986年開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已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企業之間,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間的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於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巨大,估計僅2000年企業之間直接拆借或借貸的金額高達800~1000億元人民幣。然而,相對於巨大的民間資本規模,我國的民間金融規模並不大,據有關估計,我國民間金融總量大約在3000億元,佔全國金融總量的0.3%。這也說明,我國的民間資本潛力巨大,民間融資尚未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雖然,我國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但真正的民營銀行迄今為止還只有民生銀行一家,其它進入銀行業的資本都是以參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銀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沒有一家是民間資本控股的。我國目前正在由徐滇慶教授組織的5 家民營銀行的試點研究工作(這五家民營銀行是:沈陽瑞豐銀行、廣東南華銀行、深圳民華銀行、江蘇蘇南銀行、西安長城銀行,參與試點的企業包括:東宇集團、申達集團、豐嘉集團、志高空調公司、中科智擔保公司等),已進行了幾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至今沒有一家得到監管機構的批准。所以說,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還處於邊緣地位。
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一級)
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國民間資本蘊藏著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億元的民間金融總量,相對於8萬億居民儲蓄存款和12萬億民間資本來說,現有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將民間資本充分激活。我們目前的任務就是要尋找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其主要途徑有:
民間金融公開化、合法化(二級)
一是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庄、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銀行監管機構對其加強監管。對一些確具備一定的注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庄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二是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既可以借鑒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模式,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又可以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從體制上為農村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吸收社會資本金、增強服務功能創造條件。目前,江蘇無錫、江陰、張家港三市的農村信用社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辟了一條道路。
大力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各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二級)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就像國有企業的問題要通過發展民營企業來解決一樣,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是解決國有銀行問題的手段。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發展投資基金和信託基金(二級)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目前有些地方已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上海,通過信託基金,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購買基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民間資本進入原來的國有經濟領域,既實現了所有制結構調整,又實現了融資方式的變革,一舉兩得。因此,我們要把更多的國有企業經營領域放手給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給非公企業更寬松的環境,更多的融資方式,如投資基金、信託基金等,居民將其儲蓄購買投資基金、信託基金,通過市場運作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原來的國有部門,實現對國有部門股權結構和經營機制的轉換。這樣可以提高原國有部門經營的運行效率,符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
發行企業債券(二級)
相對於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有其優勢,因為,股權涉及到分紅,而債券只需還本付息,如果經營得好,債券發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資金回報率。真正效益好的企業更希望發債融資,把利潤留在本企業,而不是用來分紅,這樣就能鼓勵企業債券融資,就會徹底改變目前股市火爆、債市冷落的局面,同時也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
發展三板市場(二級)
我國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三板市場初具規模。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櫃台市場是我國三板市場的雛形。三板市場的目標就是要彌補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間資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發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和促進企業股權流動作為主要目標。因此,在我國的民營企業無法進入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的情況下,盡快發展三板市場,引導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三板市場,流向民營企業,是促進資金供求平衡的有效辦法。
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制度保障(一級)
我國的民間金融目前處於一種無序狀態,所以,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現民間金融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建立一套嚴格的制度作保障,要盡快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正常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嚴格的監管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二級)
不論是民間借貸、各種標會、私人錢庄,還是民營銀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機制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機制就是存款保險制度。有人擔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民營銀行的道德風險,甚至是由經營好的銀行為經營差的銀行埋單。其實,只要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這類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民營金融就發展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它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並,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利率市場化與貸款擔保制度(二級)
目前來說,我國尚未實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只有農村地區已開始進行試點,所以,銀行仍舊只願意貸款給國有企業,而不願意貸款經民營企業。我們一方面要盡快創造條件,實現利率市場化,讓資金價格來調節資金流向,實現資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應鼓勵、支持和規范民間擔保公司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民營企業融資服務。政府建立擔保公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而不是把民間擔保公司整垮或擠出市場。相對於民營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來說,目前的擔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為民營金融的一種制度保障,應當得到鼓勵與支持。
破產清算制度(二級)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完善的破產清算制度,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有三方面:一是國有企業適應於破產法,非國有企業適應於民事訴訟法。二是破產清算要主動申請,所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不能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就為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債務人通過提前受償使銀行的債權不能公平受償。債務人自己不申請破產,企業資不低債時,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債權人採取訴訟手段,取得債權,提前受償,而銀行的債權則往往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才開始受償,造成嚴重損失。要盡快建立包括法人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破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
徵信制度(二級)
信用制度是保證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徵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機構降低風險和民間資本進入正規融資體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包括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信用資料庫。隨時向客戶提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以保證金融交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級)
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對進入者必須有嚴格的規定,如注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范圍等,另外,在原有民間金融機構正規化的過程中,它們過去是否守法經營、有無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都是可否進入金融業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金融業的市場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對責任者的懲戒制度(二級)
對於民營金融機構的風險,不僅來自於借款者,而且來自於機構本身。如何防範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是發展民營金融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對銀行業經營者建立懲戒制度,以強化其責任意識,保證其合法經營並主動防範金融風險。
3. 民間集資,結果欠錢了,會被告嗎
若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該民間借貸行為不是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 公司為了發展收集民間閑散資金是非法集資嗎怎樣算合法集資
判斷你們公司是否為非法集資,主要看該行為是不是具有非法集資犯罪的幾個要素,如符合以下條件的,則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5. 企業在民間大量集資合法嗎
不合法。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有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台圈錢,某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捧場助興甚至參與分肥,雙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眾一眨眼工夫就被騙得血本無歸,這樣的故事為何能一再上演屢試不爽?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6. 一位企業董事長向民間集資,利息太高了,然後人自殺了,那借貸人錢是不是打水漂了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本人回答如下:
董事長是以企業的名義借款(一般標准:加蓋回企業公章)的,那麼企答業只要沒有注銷,那麼由企業承擔還款責任;董事長是以自己個人名義借款的,如果董事長自殺後留有遺產,那麼由遺產的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
對於出借人的借款,如果其利息高出國家法定的標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那麼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當然,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受法律保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7. 有人非法民間集資數額高達幾百萬,報案公安會到銀行查流水帳嗎怎樣公安會查求懂法的幫忙。
你好,非法集資是涉及面非常廣的犯罪。不像其他刑事案件,要設立專案組。有刑偵,和財會,銀行等賬戶配合。查銀行的流水賬是必須的環節。
8. 國有企業,會向民間集資嗎。我老公聽朋友說,集資5萬元,二年後可以有20萬元。急
國有企業有可能會向管理層集資,但是絕對不會面對社會。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白吃的午餐。5萬元,兩年變成20萬,就算是含本金,回報率是300%,從目前的投資市場收益來說,每年20%的收益已經是很不錯的了,甚至一些私募也達不到這么高的收益率。
綜合本人經驗,持嚴重懷疑態度。
9. 民間集資老闆跑路
非法集資害人不淺,這種事情的確沒什麼好辦法,主要看錢還在不在,還在的話找公安機關立案予以追回,若是不在了還真沒辦法了
10. 一私企法人先是民間集資了幾千萬,他後來搞傳銷被抓,那民間集資的錢能拿回來嗎
誰集資的,就找誰處理。但是,市場有風險,集資需謹慎。網友友情提醒,僅供參考。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