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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關聯交易的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0-12-10 15:37:43

『壹』 我是大股東,佔有70%的股份,我是否有決策權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採用通用的示範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范,並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分歧就需要協商,你和你的合夥人可以開誠布公的談一談,分歧出現的原因所在,聽取一下大家的意見,一切都要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以法律為依據。

『貳』 如果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超過其認繳的注冊資本金額,超過部分怎麼處理有何法律規定

如果是超過協議的出資額應按負債處理。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回其他資本公積可以直接用答於轉增資本(或股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和股權投資准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後可以用於轉增資本(或股本)。

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

《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審議關聯交易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叄』 「決定公司借貸,融資,擔保,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按照《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字確認,所以很明確地,章版程是股東間的協議。章程權就是公司的效力最高文件。在章程中約定投資擔保等事項由誰確定,應當是可以自由約定的,這是一般原則,《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對上市公司來說,證監會等可能有一些特定規定,這時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就要遵從其規定。
所以,看你公司性質,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司法規的直接禁止性規定(如38條明確確定一些許可權在股東會)。

『肆』 公司上市要具備哪些條件

只有股份公自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⑥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伍』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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