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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通函

發布時間:2021-09-10 15:05:33

㈠ 中信泰富巨虧的原因

上述人士透露了令人吃驚的中信泰富外匯交易內情。「張立憲和另外一個交易員在一個月內簽了大多數的交易合約,而且這一個月內,有半個月是在出差,他就邊打電話邊下單,這是非常危險的。」該人士說。

最近聽說多起由於草率打電話下單而導致巨額虧損的事件,一位市場人士透露,香港多位身家數十億的富豪,由於之前在電話中聽從了其投資銀行顧問向其百般推薦的外匯累計期權合同投資建議,也是邊打電話邊同意下單,並未詳細閱查合同風險,也未請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查看合同詳情,此後導致巨虧。

客戶僅僅打個電話就能下風險如此之大的單,那麼和張立憲簽訂這些合同的對手方銀行,是否存在職業道德問題?對手方銀行有沒有盡職地完全向張立憲展示合同的可能風險?

上述人士表示,張立憲當時根本就沒有意識到其中存在的風險,從簽約到合同確認後被寄過來,要一個月的時間才完成,合同表面來看也就是500萬或1000萬港元的數額,「但是可怕之處在於,最大損失不會止步於500萬,而是500萬乘以24個月,如果有高杠桿,比如5倍,那就是再乘以高杠桿的比率」。這種合約又名Accumulator,盈利有上限但虧損無下限,被市場稱為「魔鬼交易」。

12月2日晚,中信泰富發布股東通函,首度披露與其簽下杠桿式外匯合約的對家及其交易細節。

通函顯示,過去兩年中,中信泰富分別與花旗銀行香港分行、渣打銀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NATIXIS、瑞信國際、美國銀行、巴克萊銀行、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摩根士丹利資本服務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家開發銀行、Calyon、德意志銀行等13家銀行,共簽下了24款外匯累計期權合約。

知情人士透露,國家開發銀行本來不願和中信泰富做對手交易,是張立憲主動要求國開行與其交易的,「據了解,國開行本身沒有這個業務,實際上是張立憲去找的國開行,他希望國開行給予協助。」

㈡ 買殼上市的收購事項

重大收購事項和主要交易
1、買殼上市涉及的資產注入及/或出售通常會構成上市公司的「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或「主要交易」。根據下列任何一個基準計算所得的百分比為100%或以上者為上市公司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50%或以上者則為主要交易:(a)將予收購或變賣的資產的價值占上市公司綜合資產的百分比;
(b)應付或應收代價的總值占上市公司綜合資產的百分比;
(c)上市公司將發行作為購入資產代價的股本價值占上市公司過往已發行股本的百分比;
(d)或將予收購或變賣資產應占的純利(減去稅項以外的所有費用,但未計非經常項目)占上市公司純利的百分比。
2.「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及「主要交易」必須獲上市公司股東批准後方可實行,任何與有關交易有重大利益關系的股東,必須放棄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若因引入持有大部份控制權的股東或一批股東,而使控制權有所改變,則屬於「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條款(必須獲股東批准)獲商定後,公司須盡速通知聯交所、在報章上刊登公告及向所有股東發出通函。該等公告及通函於刊登或發出前,必須送呈聯交所徵求意見。通函內須附有會計師報告。
3. 在上市公司就「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向市場公布之前,聯交所會要求上市公司的證券暫停買賣。在進行買殼上市交易時,收購人必須注意聯交所有權拒絕上市公司的復牌申請,除非收購事項完全符合下列條件,否則上市公司的復牌申請將會被當作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處理:
(a)將予收購的業務規模並非顯著大於該上市公司的業務;將予收購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相類似;
(b)上市公司不擬將其業務作重大更改;
(c)經擴大後的集團仍適合上市;
(d)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將無重大更改;
(e)及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的控制權將無重大改變。
4、此外,收購人注入新資產給上市公司及/或上市公司出售部份資產給前控制性股東均有可能構成關連交易。一般買殼上市涉及的關連交易必須經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批准後方可實行。5、無論是「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主要交易」或「關連交易」,上市公司都必須在有關交易的條款達成協議後,盡速通知聯交所及向市場發出新聞通告,並須於通告刊登後21天內發出通告文件予股東,詳細解釋有關之交易。主要交易
「主要交易」指收購或變賣的資產相等於公司資產或純利50%或以上的交易,或有關交易涉及的代價相等於公司資產50%或以上。該等交易必須獲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並須通知聯交所,公司並須在報章刊登公告及向股東發出通函,通函內須附有會計師報告。公司須於公告及通函刊登或發出前,送呈聯交所徵求意見。
須予披露的交易
「須予披露的交易」指收購或變賣的資產相等於公司資產或純利15%或以上的交易,或有關交易涉及的代價相等於公司資產50%或以上。雖然該等交易無須獲股東批准,但公司仍須通知聯交所、報章刊登公告及向股東發出通函,公告及通函須於刊登或發出前,送呈聯交所徵求意見。
股份交易
「股份交易」指收購的資產相等於公司資產或純利15%以下的交易,或有關交易涉及的代價相等於公司資產15%或以下,而該代價包含公司將發行的新股。股份交易事項的條款商定後,公司須盡快通知聯交所,並須在報章刊登公告,但不需向股東發出通函。該公告須在刊登前送呈聯交所徵求意見。
下表列出有關各項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除外)所須符合的基本規定。 通知
聯交所 刊登
公告 向股東
發出通函 股東
批准 會計師
報告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主要交易
須予披露的交易
股份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㈢ 如何查閱到聯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的名單

你好,如果投資者想查詢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單,那麼分兩種情況:一是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免費查詢存放於公司股份過戶處的股東名冊了解;二是未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在向股份過戶處繳付費用後,也可以查詢該股東名冊。
對於董事名單,投資者不僅可以在上市公司的年報或最近刊登的公告或通函中查看,也可到「披露易」網站上「發行人相關資料」下的「董事名單」欄目下載,或者按照股份代號、上市公司名稱或董事名稱查找。
提示內地投資者注意的是,當您在查閱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單時,可能會發現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名單中有這樣一家機構: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實,這家公司並非大型公募基金或其他機構,而是香港證券市場特有的一種制度安排。目前,在香港市場,有超過七成的股票(按股數計算)均存放在香港交易所旗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內,這些股份都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團全資附屬成員機構 —「香港中央結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在冊的。因此,投資者可以在部分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看到,「香港中央結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都是其中一名大股東。
此外,投資者也可以查詢「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這名「大股東」背後的其他相關股東信息。聯交所於2008年4月28日增設了「CCASS網上股權披露服務」。投資者只要在「披露易」網站上「中央結算系統持股紀錄查詢服務」欄中輸入所查詢的上市公司股份代號及日期,即可查看過去一年內任何指定日期的每名CCASS的參與者,以及願意披露的投資者賬戶持有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持股量。
持有某聯交所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權的投資者即是大股東,而大股東無論出售或購入公司股份時,只要其股權變動時跨越了某個整數百分點(例如,某上市公司大股東原本持股佔比為5.8%,後來購入股份後使其持股佔比增加至6.2%,也就是跨越6%這個整數百分點),就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聯交所告知市場。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也應當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投資者如果想了解這方面的資料,可以查閱「披露易」網站「股權披露」欄目下的「披露權益」部分了解。

㈣ 什麼是以股代息制度

「以股代息」制度作為我國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的一項重大創新。我國境內實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將借鑒香港經驗。「以股代息」制度具體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上市公司提供選擇權、股東參與和撤銷參與、確定新股配發基準、新股上市及買賣等四方面。
「以股代息」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為:
一、上市公司提供選擇權。若宣派的股息提供「以股代息」的選擇權,上市公司會在有關業績公告中公布,將載有「以股代息」計劃詳情的通函連同選擇表格一並發給股東。股東可選擇僅此次股息採用以新股代替的方式收取,也可作出日後宣派的所有股息均永久性收取新股的選擇。
二、股東參與和撤銷參與。股東可選擇是否參與「以股代息」計劃。擬收取現金的股東無需交回選擇表格,擬收取新股的股東須在指定日期之前將填妥的選擇表格送達證券登記公司。股東選擇永久性收取新股後將不會再獲得選擇表格,除非其撤銷有關選擇。已選擇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東可向證券登記公司提交書面通知撤回其選擇,也可利用通函附帶的撤銷通知書退出「以股代息」計劃。
三、新股配發基準。股東如選擇「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數量計算公式為:可收取的新股數量=於股權登記日持有並選擇「以股代息」的現有股份數量×每股股息/新發股份價格
四、新股上市及買賣。上市公司須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根據「以股代息」計劃將予發行的新股上市及買賣。新發股份一般於派發日或派發日的下一交易日開始買賣。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其他方面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

㈤ 股東會通告 股東會通函 有什麼區別

股東會通告與股東會通函的區別在於:
股東會通告是正式的書面告知,通過股東大會討論、投票通過。
股東會通函是通過函件的形式,大會通告載於通函內容中。

㈥ 股東通函的日語怎麼說

通函:通函是通知事項的函件的簡稱。足立:是日本東京的一個區的名字 ,屬於地名 。

㈦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㈧ 股東 通函向股東發送後,需要股東 批准同意嗎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制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㈨ 日本歷史上的白洲次郎的資料故事

二戰之後、作為日本政府代表向GHQ(聯合國軍最高司令官総司令部)進行交涉、此後更為日本的早期獨立和經濟復興做出突出貢獻的・白洲次郎。白洲次郎早期留學英國,深諳西方人的紳士之道,當時更被稱為是「日本第一美男」。

白洲次郎,早年留學英國,因娶伯爵樺山之女而從政.戰前作為近衛文府的顧問團成員之一,反對近衛內閣的對外侵略作戰.戰後成為吉田茂首相的心腹.
這個有個日本翻譯資料,不是很精確,但勉強可以看看。

如滿意,請採納,哈哈!!

白州次郎(次郎白州,1902年(1902)2月17日 - 1985年(1985)28 11),日本政府官員,商人。經常「Hakusyuu」的錯誤是「國家」而不是「滿洲」是正確的。在戰爭的副廳,副經濟穩定委員會,貿易部長,曾擔任電力公司董事長。

戰爭結束後,一首相吉田茂和渡日合我總司令部,使服從的親密夥伴不可避免地只說日語。我的妻子雅子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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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2概況
2.1背景
2.2學習英語
返回2.3
2.4疏散,避免草案
2.5二戰中央秘書處
修訂2.6
2.7外貿部長第一
返回商界2.8
2.9死亡
第3集
3.1事件與田中角榮
第4條評論
白州次郎五第三方評估
白州次郎採取了六件
寶冢6.1
6.2其他作品
7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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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的蘆屋,兵庫縣的城市。總司令部最高指揮官(總司令部)工作作為吉田在日本的親密夥伴根據規則,在中央書記處和經濟穩定委員會副主任戰爭作為商務部新成立的部門外部器官,為二戰後盟國曾擔任外貿部長。該制度後,吉田,東北電力株式會社會長崩潰,作為一個商人,他曾擔任許多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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