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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訴大股東擔保

發布時間:2021-09-06 23:19:39

Ⅰ 談公司為股東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公司經營中,經常會遇到公司為股東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問題,這樣的擔保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禁止公司為股東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違反該規定擔保合同無效。 但是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條第三款已經未再作規定,而用第十六條第二款進行了新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這條規定看,公司法並未向原來那樣絕對禁止公司為股東擔保,只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權益,要求以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形式經過其他股東同意或告知。 那麼,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還有效嗎?我認為應該有效,首先從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看,並非效力強制性規定,違反並非一定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次,從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無效,那麼擔保權人的權益將無法有效保護,在擔保權和股東權益的權衡中,應該保護擔保權益,保護經濟秩序,公司股東權益可以通過公司法獲得救濟,這樣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Ⅱ 股東按規定提起訴訟時,為何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股東按規定提起訴訟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注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Ⅲ 大股東貸款擔保小股東能否反對

律師:我是一家公司的股東,佔30%股份,另一名股東張某佔70%的股份。前些日子,張某要求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考慮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我不同意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但是張某卻堅持認為他是大股東,可以有權決定公司為其提供擔保。 請問:大股東能否有權決定公司為其本人提供擔保?我可不可以否決該項擔保決議?讀者:楊波楊波讀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由此可見,《公司法》對公司的擔保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公司要為股東提供擔保,首先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並且該大股東不得參加該項決議的表決。因此,股東張某要求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必須徵得你的同意。否則,這項擔保是無效的。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洪亮

Ⅳ 股東擔保條件不成立仍能被起訴么

一、擔保決議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控股股東須迴避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雖然公司持有37%的股東參與表決,但擔保決議上註明90%的股東通過並一致同意,也就是說90%-37%>(100%-37%)/2,該決議有效;債權人在起訴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二、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無論擔保責任是否成立,簽字股東都無需代借款人償還債務,需要代償的是公司。公司在為37%股東代償借款後,有權向該股東追償。

Ⅳ 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問題

一、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
。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
二、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對比: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也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作出相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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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關於公司股東對外擔保的問題

1、股東,以公司名義(履行了公司對外擔保所有手續,包括法人簽章)實施了對外擔保,由於從法律意義上說對外擔保形式是合法了,被擔保方擁有合法依據,所以這種擔保是有效的;除非這個擔保存在惡意串通的法律證據,公司可依據向法院訴訟合同無效!
2、這個股東未經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是公司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來決定的)的程序,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公司可追究這個股東的責任,如果這種擔保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後果,公司可向法院訴訟追究其應負的責任;
3、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在內部管理上是有過錯的,印章管理、財務管理、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其他股東在內部監督管理上都有一定的過錯,沒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規定;
4、一般來說這種擔保是難以被撤銷了,由於這種擔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支持撤銷,因為是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引起的程序問題,不能影響社會責任的履行

Ⅶ 大股東具備擔保資格嗎

1、大股東如果是政府機構如國資委,則依擔保法規定不能作為擔保人,無擔保資格;
2、大股東如是企業事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具有擔保資格;
3、大股東也可以為自己參股的公司擔保。

Ⅷ 股東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而向外擔保,其擔保有效嗎能撒消嗎

擔保是有效的
公司法16條規定的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這個僅是管理性規定,不能對抗對外擔保效力。即公司只要簽字蓋章擔保協議,就對外發生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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