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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程序

發布時間:2021-09-05 18:16:33

❶ 上市董事會決議被股東大會否決之後,下次股東大會再次提起該議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股份公司吧?!

我認為:
要麼經五屆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版再次審議;
要麼考慮由單獨或者合權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再次審議。

❷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多少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幾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答案是B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內的事項容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❸ 股東大會馬上召開,臨時添加議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由此可推出,股東大會出席人,需合計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才可以

❹ 有誰可以告訴我,股東會召開程序,議程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❺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抄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❻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通知義務能否免除由誰免除需要什麼程序

為保護股來東基本權益自,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基本的權益,常規和臨時的股東大會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強制的事項,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

股東大會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規定的,沒有給企業自主權。但是實踐操作中,如果①公司未上市,②全體股東審議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③該決議豁免了董事會的提前通知義務。那麼,未提前召開股東大會並未損害任何股東利益,監管機構也是可以理解的。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❼ 最新股東會召開程序是怎樣的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它決定了由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大會應當由董事會召集,即由董事會依法決定股東大會的舉行及有關會議召開的各具體事項,如決定召開的時間、地點、將要做出決議的事項等,並依法通知各股東,使股東能夠集中起來舉行會議。正常情形下,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
但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在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也就是說,在董事會能夠召集股東大會的情形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內部成員,如副董事長或者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選的董事主持。在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思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時,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代表的是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所以,在公司及其股東、職工的利益圍股東大會無法召開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時,公司的監事會應當從維護公司及其股東、職工的利益出發召集股東大會。在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時,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在窮盡其他途徑而未能實現時,在一定時期內持有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從而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
召開股東年會,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進行通知,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在通知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時,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 日前做出公告。無論是通知,還是公告,都應當明確股東大會審議的具體事項,以便股東進行必要的准備並在會議上進行審議。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給公司保存,避免股票臨時轉移致使競選董事或者監事的人操縱股東大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2日前提交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局限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重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記入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審核的原則有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第十三條 對於前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專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屬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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