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麼樣才算是債務重組的開始呢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轉讓自己的資產給債權人)。主要有:現金(貨幣資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將債券轉為股權)。(應付可轉換債券除外)
股份公司:債務轉股本;其他公司:債務轉實收資本。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除以上兩種)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❷ 企業在具備什麼條件下要進行債務從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原則。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余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於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注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注銷的影響。
❸ 對債務重組進行確認有哪些依據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方法》(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第6號令)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這一規定,對債務重組產生的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的確認與新准則的規定一致。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新《債務重組會計准則》強調了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並突出了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實質條件。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處於財務困難條件的,處於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並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都不屬於債務重組。因此,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不會出現債務重組損失或債務重組所得為零的情況。可以理解為: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計稅依據,是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的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所得之和。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重組產生損失,因債權人接受的資產用途不同,計入成本時間和方法不同,納稅調整也不一樣。
以債務轉資本方式進行重組的計稅依據
債務人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時,按新准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債權放棄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或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兩者之間是統一的,即計稅依據等於債務重組所得。
在這一方式的債務重組中,新准則規定: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按照規定處理,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投資計稅成本差額即為債務重組損失,而投資計稅成本在今後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作為結轉依據,確認股權處置所得。
修改條件債務重組的計稅依據
新准則規定,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符合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新准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若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債權人不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計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計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計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以這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金額的確認,新准則與處理辦法相同,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等於新准予確認的當期損益。
混合債務重組的計稅依據
新准則規定,混合債務重組其賬務處理的原則是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條件的順序分別確定各自的入賬金額。因此,在進行納稅調整時,只需按相應的順序按上述調整方法逐項進行調整。
關聯方之間的債務重組的計稅依據的確定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並符合以下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分別按處理辦法第一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處理:1.經法院裁決同意的事項。2.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3.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相關規定,債權人對其讓步金額,依據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處理。即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因債務重組而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屬於財產損失,應按照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才能稅前扣除。
❹ 什麼情況下法院裁定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三種方式: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1]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券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1]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❺ 哪些因素需要涉及債務重組
您好:
一、對負債企業控制權的影響
採用債務轉為資本或者債務轉為資本與其他方式的組合,債權人因此而成為債務企業的新股東,原有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採用以資產清償債務、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雖不會直接影響債務企業的控制權結構,但債權人在接受對原有償債條件和方式的修改時,一般會對債務企業附加許多限制。如在還清債務之前不得發放股利或分配利潤;提供具體的擔保品;在債務結清前雙方繼續發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現金支付等。這些限制條件對債務企業的經營運作同樣會產生重要影響。
二、債權人承受的風險
經過重組後的債務清償時間基本上可分為三種情況:即期清償、展期、債務轉為資本,不再清償。採用即期清償,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小,但作出的讓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債務得到償還的可能具有不確定性。採用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獲得回報的大小將取決於債務企業今後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經營狀況。
三、債務重組具體實施的法律限制和實施費用
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對經過擔保的債務進行重組,須遵循有關擔保法規的規定;採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的要求等。另外,採用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其費用支出也有較大的差別,如轉讓資產,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增發股票將債務轉為資本,則會發生較大的發行費用。
四、債務重組對雙方財務狀況的影響
1、對收益的影響。債權企業由於在債務重組中作出讓步,會產生債務重組損失。與此相反,債務企業會得到債務重組收益。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產生的債務重組損益可能有很大區別,在確認時間上也有差異。如果想把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則偏好於能盡快完成的重組方式,而不願意採取將債務轉為資本等較為煩瑣的方式。
2、對資產結構的影響。經過債務重組,債僅企業、債務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都會發生變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債務重組都會使重組雙方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一系列指標發生相應的變動,從而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產生影響。
❻ 債務重組時需要經過什麼手續
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是董事會的授權
對於重組財產損失的要經稅務機關批准,否則不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債務重組的,有主管部門的需經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