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不變。股權質押只是限制了股權的處分,如轉讓或贈與,並不影響股權內本身所代表的股東權利,容如投票權、分紅權等。
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或凍結,不會影響這部分股份的表決權,但會限制股東自由處置這部分股份的權力。換句話說,這些股東可以表決同意有關方案的決議,但決議是否具有效力、能否執行下去,卻由於質押或凍結情形的存在而有很大不確定性。他們指出,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在質押或凍結的原因解除以後,股東才可以自由行使對這部分股份的處置權。否則,就必須事先徵得質押權人或凍結申請人的同意。
B. 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凍結 股份還能變賣么
不能在二級市場變賣,但可以在其它市場做股權轉讓。
C.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能進行資產重組或者股份變更嗎
其實對公司重組的影響不大 只能說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會影響的下家的決策及判斷回 還有是什麼答原因導致股權凍結 違法買賣 還是幕後交易 這些都是因當關心的
其實重組的方案由很多 美股研究社指出重組第一件事情 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畢之後要上報證監會 因為是上市公司 然後你的合作企業在哪裡 一般是通過投行來完成資產重組 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驗和資源 幫助你完成他 然後多方開始商討重組的相關事宜 最後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話需要去證監會備案的
D.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E.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5)被凍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擴展閱讀: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F. 法院對於已凍結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能否通過非交易過戶先過戶至債權人名下後,再予以賣出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經過拍賣程序,首先應當委託評估,其次待評估報告出來後送達債權,債務人。然後委託拍賣,拍賣前進行公告,拍賣後在證券市場和券商登記股權變更。
G. 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可不可以被借殼重組
(一)重組上市項目復牌前應當召開媒體說明會」,未召開媒體說明會的不得復牌。這一點其實在此前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已經有所披露。
「(二)嚴格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問詢」要求:「復牌前,證券交易所對於不符合重組上市條件、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場之一或投訴舉報的項目,應當多次問詢,不限次數。問詢應當直奔主題、切中要害,明確傳遞從嚴監管的要求。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的,應當在復牌前報告上市部,並提出本單位明確意見。復牌後,出現重大媒體質疑、投訴舉報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再次問詢,相關情況作為我會行政許可審核的重要參考。」
證監會也稱,「(三)對重組上市項目應當安排現場檢查」。「重組上市交易草案公告後,上市公司所在轄區證監局應當啟動現場檢查。對於已披露重組草案但尚未經我會核準的重組上市項目,一並納入檢查范圍。現場檢查重點關注擬購買資產歷史沿革、業績真實性、資產權屬真實性及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等情況。上市公司存在業績變臉或證券交易所、證監局認為有跡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同時啟動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證監局原則上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檢查。原則上每個項目檢查不超過2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檢查報告報送上市部時抄送交易所。報告應當明確檢查意見,不得僅以上市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作為檢查結論。」
對此,華南一名券商投行業務高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這個《通知》可以看出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跟IPO的監管是愈發接近了,更多的許可權在交易所和地方證監局。對投行來說,以後還是否要繼續做新的借殼上市項目,選擇的空間將會大大減少;從近日IPO速度有所加快的情況來看,監管思路也有所變化,對借殼上市的限制很明顯。
7月8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准了13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預計不超過91億元。這是今年證監會下發的第10批IPO批文,也是今年下發的批文中數量最多的一次,今年以來證監會下發的IPO批文數量達到了83家。
H. 公司的大股東股份被凍結,這意味著什麼
公司大股東的股份凍結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這個股東個人的問題,他個人簽下了巨額的債務,這跟公司沒有關系,所以就會凍結他的股份,他就不能再進行交易了,另外一種就是公司整體出了問題。
所以無論哪一種情況出現公司大股東的全部股份被凍結了,如果其他公司股東的權益也被凍結了,那就意味著公司可能出問題了,作為一個普通員工能拿到多少工資趕緊拿拿到趕緊跑路,公司的身亡跟一個普通的996的色素,沒有什麼太大的關系,你的工資結清了,你去哪家公司都一樣,你等公司真正破產了,你一分錢都拿不到,因為他欠的幾千萬上億的債務都還不清,更何況是員工的工資呢。
I. 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被法院凍結後對股價的影響
當然有影響,按以下方式判別對股價的影響程度
了解凍結股份的原因,是涉及本身債務還是對外擔保的債務。
了解涉訴案件的標的,是否超出其凈資產,如果超出或接近上市公司的凈資產,那就危險了;
J. 請問用法院已經凍結的上市公司股權再向銀行質押貸款是否合法合規
銀行沒有違規,銀行在質押抵押物時未發生凍結或不得做他項權利,那麼銀行就可以抵押
異地法院發生訴訟,凍結該公司股權應該立即向上申報,銀行抵押有效就說明異地法院凍結失敗,主要責任由異地法院及其申報單位承擔,股權拍賣時以第一他項權利人利益為最高利益人(也就是銀行),其次才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