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原來的股本是100萬,則不可能讓你發行1億股,發行股本不會超過發行後總內股本的一定比例,國內是25%和容10%,根據總股本大小而定.
其次,在國內沒有一個老股東願意大比例攤薄自己的股權的,特別是控股的股東,實際在國外也是這樣,上市是為了獲得流通權,發行新股是為了募集一定的資金,如果企業都不是你的了你為什麼要發行上市呢?
最後,在國內老股東在新股發行的時候是不能認購的,這個是法律法規的規定
B. 為什麼減持公司1%的股份也要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對中小板公司在全流通時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前十名股東都屬於控股股東當然要公告 。
C. 上市公司股董減持的稅負是多少
上市公司股董減持的稅負一般是增值部份的20%。
D. 美的回應董事長套現13億,具體是怎樣回應的
美的回應:因方總個人資產配置需要,且是首次減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交易中包含出現了2筆巨額的大宗交易,合計成交了2000萬股,占總成交的98%。
從交易對象看,交易的賣出方為中國中金財富證券平潭西航路營業部,買入方分別為機構和國泰君安上海江蘇路營業部,其中機構買入1300萬股,成交額為8.86億元;國泰君安上海江蘇路營業部買入700萬股,成交額為4.77億元,兩筆交易累計金額13.62億元。
9月3日,深交所網站更新了一條重要股東變動信息顯示,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出現在減持董、監、高減持名單中,減持2000萬股,這意味著方洪波2日通過大宗交易套現了逾13億現金。
對於公司董事長方洪波的大額套現,美的集團回應稱方洪波因個人資產配置需要,且系首次減持。公司表示,方洪波之前都是增持美的集團股票。交易受讓方以海外投資機構為主,會繼續長期持有,且根據法規要求交易後六個月內受讓方也不得減持。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方洪波減持的前兩天,美的集團公告披露回購股份進展。公告稱,截至今年8月31日,美的集團通過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回購了1426.5萬股,占公司截至8月31日總股本的0.2031%,最高成交價為54.18元/股,最低成交價為46.30元/股,總支付金額超7億元。
從美的集團2020年上半年披露的十大股東名單來看,董事長方洪波持有公司股票1.37億股,佔比為1.95%,為公司第四大股東,如今減持2000萬股後,還剩下1.17億股,方洪波或將退至公司第五大股東。
二季度業績強勁復甦
美的集團董事長大額減持的一大背景是,今年以來,公司股價不斷震盪攀升,並在8月3日觸及歷史新高達74.74元,總市值也突破5000億。截至9月4日,美的集團股價有所回調,收盤價為68.79元,今年累計漲幅超21.5%。
美的集團股價不斷走高與公司的基本面息息相關。8月30日晚間,美的集團公布2020年上半年財報。財報顯示,美的集團實現營收1390.67億元,同比下滑9.56%;凈利潤約為139.28億元,同比下滑8.29%。
雖然業績有所下滑,但受到今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影響,家電行業整體表現並不佳,而美的集團經營情況明顯好於行業平均水平。根據中國輕工業信息中心數據顯示,2020年1-6月,全國家用電器行業營業收入6265.1億元,同比下降15.3%;利潤總額441.5億元,同比下降17.8%。
2020年上半年,美的主要家電品類在中國市場的份額佔比均實現不同程度的提升,其中家用空調產品的全渠道份額提升明顯,線上市場份額超過35%,全網排名第一,線下市場份額超過30%。
分渠道看,美的的線上渠道增長較快。2020年上半年,美的全網銷售規模超過430億元,同比增幅達到30%以上,占內銷比例49%,全網排名第一,在天貓、京東和蘇寧易購等平台保持家電全品類領先。
從單季看,美的集團二季度已經呈現快速復甦態勢。二季度公司營業總收入是814億元,逆勢同比增長3.2%;歸母凈利潤為91億元,同比增長0.7%,二季度扣非後凈利潤也逆勢增長了2%。
二季度的強勢復甦,不少券商發布研報表示對其看好。國盛證券表示,展望下半年,地產竣工支撐、前期需求補償釋放等因素帶動銷量企穩回暖,預計美的集團下半年增長良好。
招商證券認為,中長期視角,公司持續深耕主業,深化零售轉型,提升效率,未來三年實現兩位數增長概率較高;公司具有完善的股權激勵方案和穩定的分紅預期,質地優秀。較為穩定和高質量的業績增長+核心資產中長期估值提升大趨勢。
對於未來業績恢復情況,美的集團在回應董事長減持時同時強調,公司未來三季度基本面繼續向好,預計單季收入將實現強勢增長。
E.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發行時,原有股東的股票怎麼辦
增量發行 :
增量發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之一。增量發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礎之上,增發新的股票上市。增量發行的特點就是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總股本增加,隨之凈資產和市盈率都發生變化
另一個所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是存量發行。存量發行是原始股東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給投資者而上市的方式。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1)增量發行使總股本增加。而存量發行不改變總股本。
(2)增量發行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存量發行所募集的資金歸原始股東,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股東提前套現。
(3)增量發行有利於改變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壯大公司實力,從而創造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存量發行的資金歸於發起人,對公司的基本面變化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發行會引起公司凈資產和市盈率的變化。存量發行不會引起這種變化。
(5)增量發行引起原有股東持股比例較小。而存量發行較大的改變了持股比例。
(6)增量發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發行不太會引起超募,供應量有保證。
(7)存量發行更容易引進戰略投資者。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4發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同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4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諾。
2、發行期間的鎖定期
(1)《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4條: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25條: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3、股權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27條: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4、上市公司董、監、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深交所《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第3條、《證券法》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鎖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9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10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9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3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5、股權激勵中的鎖定期
(1)《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第3條第2點: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
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頂級原則和鎖定期要去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不得轉讓。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22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獨享可解鎖期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1、IPO前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鎖定一年,但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鎖定三十六個月。
2、IPO前十二個月內增資擴股的股份要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算起)
3、IPO前十二個月內進行過轉增、送紅股,視同增資擴股,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起算)
4、IPO前十二個月內其他股東以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鎖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據監管層要求追加鎖定的可能。但如果該等股份受讓自控股股東,很可能要鎖定三年。
5、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6、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7、同時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股東,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鎖定三年。
8、對發行人業務有一定影響的股東,或作為戰略投資者的股東,雖然其成為股東的期限已超過首發前十二個月,也可能要延長上市鎖定期,鎖定三十六個月。 此外,公司股東可以自願作出超過法定要求的承諾。股東還可以追加承諾內容,如「鎖定期+減持比例」的雙重承諾。
F. 美的董事長減持公司股票套現13億
是的。根據深交所信息,9月2日美的集團大宗交易為2041.82萬股,成交金額為13.9億元,均價為68.12元/股。較美的集團當天收盤價70.93元,折讓3.9%。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出現在減持董、監、高減持名單中,減持2000萬股,減持參考市值達13.62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方洪波減持的前一天,9月1日,美的集團公告披露其回購股份進展。公告顯示,截至今年8月31日,美的集團通過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回購了1426.5萬股,占公司截至8月31日總股本的0.2031%,最高成交價為54.18元/股,最低成交價為46.30元/股,總支付金額超7億元。
(6)股東和董減持擴展閱讀
美的回應董事長減持一事
9月6日,就近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減持公司股票一事,美的集團相關負責人對南都記者回應稱,這次減持是「因方總個人資產配置需要」。
根據美的方面回應,這是方洪波從何享健手中接棒管理美的集團以來,首次減持美的股票。美的集團同時強調,公司未來三季度基本面繼續向好,預計單季收入將實現強勢增長。美的方面透露,交易受讓方以海外投資機構為主,會繼續長期持有,且根據法規要求交易後六個月內受讓方也不得減持,而且因為是大宗交易,所以無需提前公告。
G.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嗎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具體的監管如下: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H. 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買賣)自己公司有何規定
任何抄投資者買入一家上市公司股襲票達到該公司總股份的5%,都必需公告,三天之後可以繼續買入,但每買入達該公司股份總數的2%就必需公告一次,買入之後未滿6個月不能賣出,買入達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就必須履行全面收購要約義務.賣出股票與買入承擔一樣的公告責任,賣出股票公告後6個月內不能買入該公司股票.公告3天後可以繼續賣出.
I. 大股東買入賣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必須的!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J. 2016年6月20號永太科技是不是有什麼重要消息,怎麼漲停了
港澳資訊提供(僅供參考,風險自擔)
公司大事記:永太科技(002326)2015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情況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太科技」或「本公司」)2015年
度利潤分配預案已獲2016年4月28日召開的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利潤分配方案具體為:以2016年04月07日的公司總股本798,610,481股為基
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0.60元,
(含稅)
即每1股派發現金0.06元(含
稅)。上述分配預案共計派發現金47,916,628.86元,剩餘可分配利潤結轉至下一
年度;2015
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本次實施的分配方案與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分配方案及其調整原則一
致。
本次實施分配方案距離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時間未超過兩個月。
二、本次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798,610,481股為基
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0.6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
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0.54元;持有非股
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證券投資基金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
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0.60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
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
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2015
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
股本。
【註: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
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12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06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
三、 股權登記日與除權除息日
本次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6年6月23日,除權除息日為:2016年6月24
日。
四、
分紅派息對象
本次分派對象為: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
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配方法
1、本次所送(轉)股於2016年6月24日直接記入股東證券賬戶。在送(轉)
股過程中產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數點後尾數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東派發
1股(若尾數相同時則在尾數相同者中由系統隨機排序派發),直至實際送(轉)
股總數與本次送(轉)股總數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將於2016年6月24
日通過股東託管證券公司(或其他託管機構)直接劃入其資金賬戶。若股東在除
權日辦理了轉託管,股息在原託管證券商處領取。
3、以下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股權激勵限售股
4、以下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
序號
股東賬號 股東名稱
1 01*****005 王鶯妹
2
00*****176 何人寶
3 08*****236浙江永太控股有限公司
六、分紅派息實施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發行股
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發行價格調整情況
1、本次分紅派息實施後,根據《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草案)》標的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價格調整如下:
首次授予及暫緩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調整後的授予價格=2.17元/股-0.06元/
股=2.11元/股。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調整後的授予價格=3.48元/股-0.06元/股=3.42元/
股。
2、本次分紅派息實施後,根據《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
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
(修訂稿):在定價基準日至發
行日期間,上市公司如實施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
發行價格將按照交易所的相關規則進行調整,相關價格調整如下: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股份調整後的發行價格=19.57元/股-0.06元/股
=19.51元/股。
配套募集資金部分的股份調整後的發行價格不低於19.51元/股(=19.57元/
股-0.06元/股)。
本次價格調整尚需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七、咨詢機構
咨詢地址:浙江省化學原料葯基地臨海園區東海第五大道1號
咨詢部門:證券投資部
咨詢電話:0576-85588006、85588960
傳真電話:0576-85588006
八、備查文件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確認的有關分紅派息具體時間安
排的文件;
2、第三屆董事會第四十九次會議決議;
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