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雄韜公司/公司簡介
雄韜電源是全球最大的蓄電池生產企業之一,是一個以中國深圳為管理中心,在中國大陸、歐洲、香港、越南、印度擁有製造基地或銷售服務中心、分銷網路遍布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集團。
公司成立於1994年,總部位於深圳市,現有職工2500餘人,兩大生產基地-----深圳雄韜科技園與越南雄韜總佔地面積250,000㎡,年生產能力達3,000,000KVAH。
自成立以來,公司堅持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之路,成長為中國蓄電池行業外向型企業的領導性力量。2009年公司銷售收入達16億元人民幣,出口創匯逾2億美元,其中鉛酸蓄電池業務已連續8年位列中國密封鉛酸蓄電池出口量第一。
我司產品涵蓋密封鉛酸、鋰離子電池兩大品類,是中國產品品類最為齊全的電池品牌之一;密封鉛酸蓄電池涵蓋AGM、深循環、膠體、純鉛三大系列,鋰離子電池涵蓋鈷酸鋰、錳酸鋰、磷酸鐵鋰;其中磷酸鐵鋰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項目和深圳市科技資助項目。
我司正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通訊、電動交通工具、光伏、風能、電力、UPS、電子及數碼設備等領域為客戶提供完善的產品應用與技術服務;目前,全球主要合作夥伴有艾默生(EMERSON)、APC-MGE、伊頓(EATON)、中國移動、中興、南方電網等。
我司先後評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深圳市民營企業50強」、「中國優秀民營科技企業」、「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幹企業」等殊榮,公司累計申請技術專利100餘項,並多次榮獲廣東省、深圳市科技進步獎、創新獎等。
公司內部網站
==請選擇=== 雄韜英文網站 鋰離子電池網站 電動車專題網站
快捷鏈接
CP 系列電池
FM 系列電池
CT&CTA 系列電池
HP&HF 系列電池
UPS&CL 系列電池
電動車 專用電池
深循環系列 電池
膠體系列 電池
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同富工業區雄韜科技園
電話:(0755)84318088 傳真
㈡ 002733雄韜股份 是屬於什麼股
002733在同花順股票軟體里分類
屬於機械設備~電氣設備板塊
㈢ 雄韜股份是不是龍頭
雄韜股份從上市那天開始就有好幾個漲停,最近好幾天換手率都超過20%,股價有所回落。從盤面看,莊家有獲利出逃的跡象。綜合大盤行情,雄韜股份風險很大,建議有股的趕緊逢高賣出,沒有買的不要操作。
㈣ 如何判斷一個公司是不是國有企業。
主要是看企業裡面有沒有國資委的股份,相當多的國企,只要有一點點國資委的股份,那麼就無法脫離國資委的管控。
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或稱國營事業或國營企業。
國企的高管(企業領導班子的人員)是由國家有關政府的人事部門任命的,國企的財產是以國家投資為主;私企的老闆是出資最多的人自己當的。就是說私企第一把手(老闆)是自己當的(有的是股東推選的),企業做好做壞與政府無關,只與自或股東有關;國企的一把手是政府任命的,做不好可能要下台,能分清這個就知道是國企還是私企。
拓展資料:
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2.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3.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
㈤ 如何判斷是否是國企正式工
國企合同工: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單位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合同工是指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㈥ 如何判斷是否是國有企業
看最大股東(控股股東)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其被全面或國有獨資持股50%以上的企業,那這家企業可以叫國有控股;
上市股份公司,如果第一股東能到30%,這個企業基本可以說是國有控股了國有企業,或稱國營事業或國營企業。
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而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國際慣例中,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而中國大陸及中國台灣的國有企業,一般指單純的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當然法律對國家參股的企業也有所規范。
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乃至到20世紀末,國有企業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對象,國有企業的建立,其中政府稅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國有企業中,大量的國有企業因此建立和出現,有的國有企業還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而來的,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原來是郵電部,改為電信局,後來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世紀初改組成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企業。中國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㈦ 哪位專業人士幫忙看看這個企業是不是國企是屬於什麼企業
是國企,但不是國有獨資企業,而是國資控股的國有股份制企業。國企和股份制並不矛盾的。
這家企業總共8個股東,前兩大股東里,江蘇省出版總社屬於事業單位,中信興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國有企業(中國中信全資企業),且二者合計持股比例超過87%為絕對控股。因此國有資本對江蘇新廣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絕對控股權,該企業應視為國有企業性質。但還有其他非國資性質的股東,因此不是國有獨資,而是國資控股的國有股份制企業。
㈧ 國企的全資子公司,算不算國企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對於中國的國專有企業,國有資產投資屬或持股超過50%的即為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這樣簡單的說一下:國企的下屬單位有三種:一種是全資子公司,肯定是國有企業了二種是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或是控股最大的一方,叫控股國有企業或是絕對控股國有企業。三種是有一部分股份,有的甚至低於百分之十,這樣的叫國有參股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㈨ 國企改制之後,應該不是國企性質了吧,那它屬於什麼性質的企業改制後的國企的主人是誰求詳細點。
國有企業改制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在實際中,通常被採用的方式有如下幾種。 1.出售給外商; 2.出售給民企; 3.管理層收購(MBO); 4.員工持股; 5.外部戰略投資者與管理層聯合收購; 6.出售給其他國有企業 首先,談一下第一種方式的利弊。將國企出售給外商,如果外商是一個世界知名企業,就可以實現「與巨人同行」了, 不但可以引入規范的公司治理機制和經營管理體系,還有可能吸引外商的後續資金投入、項目投放,使得地方政府能夠將國企改制與招商引資有機結合起來。但是,如果外商不是一個知名大企業,要對外商的資質、信譽、實力的調查就比對國內企業的調查更困難。將國企出售給外商,還存在著一個對外商戰略意圖的判斷問題,以及自己的戰略選擇問題,如果外商的戰略意圖是將並購後的國企僅僅作為一個加工基地,那麼原來的品牌、技術也將逐漸消失,而且隨著時間推移加工基地還可能外遷,那麼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接受?地方政府是否能收購的,這種方式很值得重視和研究。 其次,讓民企來並購重組國企,我認為應該成為以後國企改制的主流方式。這種方式的優點顯而易見, 第一,可以引入民營機制; 第二,不像外商那樣存在水土不服問題; 第三,一般不存在消滅原有的品牌和外遷問題; 第四,不存在是否允許外資控制的爭論; 第五,是民企在處理冗 員、債務、原管理層去留等問題上更靈活,等等。但是,這種方式也有許多不確定性。 1.篩選、識別成本比較 高,因為中國民企的「健康資料」甚至「出生資料」並不像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那樣齊全和便於查閱,連准確度都有很大問題,國企改制時「遇人不淑」的現象並不少見。 2.民企進入更容易受到國企內部人抵制,這有多種原因。 3.民企對於盡職調查並不認真,對於改制協議有關條款的態度比較靈活,比如說可以維持原管理層不變等,但進入後公司治理轉型會不順利,整合存在不確定性。當然,外部的民企也有可能勾結有關人員壓低國資賣價,無論哪一種方式的改制都有可能出現這個問題,關鍵是要有公開性競爭性的程序。 再談一談MBO。在現實當中,許多MBO的確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與其他改制方式相比,更容易出現暗箱操作、導致國資賤賣; 二,是資金不足導致財務違規,留下隱患; 三,是會固化內部人控制,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都更加封閉,將「屏蔽」掉外部更適合的投資者和經理人,而且管理層各成員之間日後的責、權、利關系可能出現糾紛從而使企業出現動盪。 但是,對 MBO也不能一概否定。與其他的改制形式相比,MBO也有一些優點。 第一,可以比較好地處理「內部人抵觸」的問題; 第二,政府可以省略高昂的對外部購買者的識別和篩選成本,避免「遇人不淑」; 第三,管理層收購一般不至於產生企業外遷問題,也可以避免外部人進入時「改朝換代」給企業帶來的震盪。因此,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制訂規范辦法,引導MBO向健康的方向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那麼,職工持股這種方式的優劣如何呢?我之所以比較反對這種方式,不但這種方式具有MBO所有的毛病外,還因為, 第一,職工持股實際上是「大鍋股」,也可以叫做「二鍋飯」,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際當中,都沒有確切證據表明這是一種良好的激勵制度和約束制度,當然從短期看可能有些效果,但邊際效果遞減非常厲害; 第二,員工作為「雇員」與作為「老闆」的身份重合和固化,對於公司治理轉型和對於日常管理的規范化都沒有好處; 第三,由於持股者人多勢眾,這種方式比MBO更容易踐踏公司治理規則,如過度分 紅、嚴重的關聯交易,侵佔國有資產和損害債權人利益等,而且很不好糾處; 第四,鑒於中國沒有多層次資本市場,這些股份未來的流動性將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當然,通過職工持股方式進行改制,可以有效消除「內部人抵觸」,而且比較簡便,特別是可以直接將對職工的補償金轉為股份,易於操作,但這樣做的後遺症非常大啊。 SMBO又如何呢?這種方式可以將「內部型改制」和「外部型改制」的優點結合起來。當然,這需要外部戰略投資者與國企管理層有比較良好的互知、互信和互賞,同時又要防止他們互相勾結攫取國有資產。而且,目前已經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在技術環節上也不利於SMBO的推行,所以需要日後對有關政策做適當修訂以增加彈性。對於SMBO,以及其他方式的改制,有必要從政策層面提供「優惠性購股計劃」,即明確規定在國有產權進場競爭交易的前提下,管理層可以以適當的價格優惠獲得一定數量比例的國有股。普通員工如果要購股,也可以享受同樣優惠,盡管我個人並不主張員工持股。同時可以規定配套的股份回購計劃,以換取管理層和職工對外部購買者的合作,以減少改制中的動盪和沖突,因為動盪和沖突對企業的傷害有時比國有資產賤賣更可怕。 最後,如何看待由另外的國有企業來參與一個國有企業改制呢?從決策者迴避風險的角度來講,採取這種方式一是可以避免戴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即使這個國有企業以很低的價格出售了,但還是國有資產,所以沒有政治風險;二是會覺得國有企業更可靠一些,能夠省掉前面所說的高昂的篩選、識別成本。但是,即使找一個實力非常雄厚的大國有企業來接盤,這個大國有企業的機制仍然沒有根本轉換,這是最深層次的弊端。一些勢力雄厚大型國有企業搞得好,往往是靠一些政策扶持和靠優秀的企業家,但這樣的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更強,扶持政策的消失或者優秀企業家的離開以及政府政治對公司政治的直接沖擊,都使企業未來的命運不可測。這樣的企業以後還會面臨深度改制問題,未來進行深度改制仍然是一道必須要過的「坎」。
㈩ 有限責任公司是不是國有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可能為國有企業,也可能為私有企業。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責任公司屬於公司的一種組織形式,根據我國的《公司法》,我國的公司組織形式分兩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說在我國,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應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
國企則強調的是公司的控股權問題。只要是國有資本占據控股地位的,那就是國企。反之,如果是非國有資本占據控股地位那就不是國企。
(10)雄韜股份是否是國企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