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的股權被法院保全了他還有行駛股權的資格嗎
股權被法院保全後除了買賣、轉讓以外的權利還是保留的。
② 什麼是股權保全
您好,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試論股權保全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 申全民 發布時間: 2008-10-20 1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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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案件呈上升趨勢且復雜化,嚴格把握和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好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一項重要職權。反之,如處置不當,則會引起諸多新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規定了一般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發現存在若干問題,很有必要研究探討並加以完善。
一、股權的概念
股權又稱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出資或認購股份的行為而在依法設定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受益權為核心並可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按照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將股東權利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也是公司法理論對股東權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更換請求權和無記名股份向記名股份的轉換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會計文件查閱權、會計帳簿查閱權、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公司解散請求和公司重整請求權等等。前者主要是資產受益權,後者主要是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法律依據
雖然一直以來法學界對於股權能否作為保全和強制執行標的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論,但自1992年以後最高院發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確認了股權的可執行性,尤其是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股權的可執行性。目前我國關於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相關規定為: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並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51條至第56 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凍結、拍賣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下稱新《公司法》)第73條、74條的規定。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有了上述一系列的關於股權的保全和執行的規定,但都比較原則,在實踐操作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亟需加以完善。
1.股權保全裁定書及協助執行書的送達對象問題及建議。
《執行規定》第53條第二款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凍結、拍賣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出,股權保全的基本程序為,作出保全股權的裁定書,向被執行人送達;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股權所指向公司送達,要求其不得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
在實踐中易產生爭議的是,應否向工商管理部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同一股權如果甲法院僅向公司送達了裁定書,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而乙法院向工商部門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乙法院的保全措施能否對抗甲法院?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2001)執協字第16號《關於中國重型汽車集團公司股權執行案的復函》給出了答案,該復函指出:「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只要依法向相關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送達了凍結被執行人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法律文書,即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實施的凍結重汽公司股權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關於既向聯合公司送達凍結股權的法律文書,又到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並無法律規定,故不能否定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凍結股權的效力。」由此可見,最高法院2001年時的結論為: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准,辦理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不是法定條件。而在此之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筆者認為,在新《公司法》施行後,股權轉讓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應當向工商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此舉可防止股權遭惡意轉移登記;也可產生公示作用,告知潛在的股權交易者,股權已經被保全,股權交易存在風險,有利於保護潛在的股權交易第三人。
2 .股權凍結公示制度的建議。
我國目前關於股權凍結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筆者認為作為被執行標的的股權是一種隱形權利,它不像財產、實物一樣是有形的,財產所有人可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股權在實際運作中,股權的價值是一個變化的,股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資產情況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其次股東通過運用權利來實現對企業財產的控制,股東容易通過操縱公司來妨害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採取諸如盈利不分紅,轉移公司財產,為公司財產設定抵押,突擊償還特定人債務等手段來降低被執行股權價值,打擊潛在購買人意願,以逃避執行。在實踐中若因被執行人自身債務引起的糾紛的執行,申請執行人很難適用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來撤銷公司的惡意行為,也難以利用新公司法中禁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規定保護,造成股權保全和執行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最終難以執行成功。
因此,筆者認為不僅應建立股權凍結公示制度,而且還應根據股權的上述特點賦予該公示制度相應的防止股東控制公司妨害股價保全和執行的作用,起到對公司及股東的震懾和對潛在交易第三人的提示風險的作用。在股權凍結經公示後,即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故一旦發現有此行為,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同時亦有利於防止出現公司股東惡意出售股權的行為發生。這樣的股權凍結公示制度建立後,較好的平衡了各方的權利,對股權有較好的保全作用。
3.股權凍結范圍的問題及建議
從《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看,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凍結股權的范圍只包含了股權自益權中的分紅權和股份轉讓權,對股權所包含的其他各項權能未作涉及。執行實踐中的問題是,在人民法院依《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凍結被執行人所持股權的分紅權、股份轉讓權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被執行人通過行使共益權中的相關權能逃避執行。
因此,筆者建議,應對股權的凍結范圍做出新的明確規定,將對股權的自益權和共益權中的各項權能的限制包含其中,被執行人所持股權各項權能的行使必須經人民法院或債權人審查,利害關系人對審查意見不服的可賦予其向上一級法院的復議的權利,為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審查及復議的期限應當盡可能設置得短一些。
4.股權執行中的幾類問題及建議
①工商登記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不一致的問題。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公司工商檔案中的股東登記與股東名冊的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如股份轉讓後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或者雖然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登記一致但股權的真正所有人為第三人的情況,如股東為規避法律進行隱名投資。在這兩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公司股東資格是股權強制執行程序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無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同,有的法院以工商登記為准,認為隱名投資或股權轉讓協議僅在公司范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有的法院以股東名冊登記為准,認為股東名冊是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工商登記變更只是基於行政管理考慮,不影響股東資格的消滅與取得;還有的法院以實際出資或認購股權的事實為准,認為只有實際出資者才享有股東權,無論股東名冊還是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都是公司的責任。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原因如下,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記對社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即使該登記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認為是真實的,並要求所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這是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的體現。其次,公司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文件,只對內產生約束力,且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內部資料也很容易被偽造;再次,當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雖然自簽訂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這些協議也只能約束簽約的雙方當事人,而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穩定,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股權強制執行中,對公司的股東資格進行確認時應以工商登記為依據。
②分期出資的股權執行問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作出了較原公司法寬松的規定,即不要求在設立時一次全部繳清。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同時授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自行約定的權利。這勢必導致大量的尚在出資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權。這類股權的出現,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適用難題。解決此類股權的執行問題的關鍵在於對公司章程如何看待的問題,強制執行和公司章程誰應該給對方讓道的問題。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部分:對內具有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對抗股東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公司章程是相對人據以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公司法規定的必要登記事項的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的約定因登記而具有公信力,並產生對外效力,強制執行應尊重章程的規定。在執行時,應該按其實繳資本佔全部股東的實繳資本的比例確定持股比例,依此持股比例來評估股權價值,待執行完畢後,由股權承受人按照章程的規定承擔分期出資的責任。
四、立法建議
在我國,「執行難」一直是一個大問題,民事執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一大原因,關於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執行更是如此,對很多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實踐操作性較差,無法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仿效國際上一些國家的作法,制訂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將保全和執行的標的予以分門別類,並規定各類標的適用與之相適應的執行措施,特別要注意有關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保全和執行問題。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③ 股東的股份遭法院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
股東如果是被執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④ 公司的大股東股份被凍結,這意味著什麼
公司大股東的股份凍結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這個股東個人的問題,他個人簽下了巨額的債務,這跟公司沒有關系,所以就會凍結他的股份,他就不能再進行交易了,另外一種就是公司整體出了問題。
所以無論哪一種情況出現公司大股東的全部股份被凍結了,如果其他公司股東的權益也被凍結了,那就意味著公司可能出問題了,作為一個普通員工能拿到多少工資趕緊拿拿到趕緊跑路,公司的身亡跟一個普通的996的色素,沒有什麼太大的關系,你的工資結清了,你去哪家公司都一樣,你等公司真正破產了,你一分錢都拿不到,因為他欠的幾千萬上億的債務都還不清,更何況是員工的工資呢。
⑤ 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是利空還是利好
公司的主要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後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運營,這是利空。
大股東股份被凍結,整個公司都會受到牽連,負面影響。如果大股東占股三分之一以上,公司無法決策。
股權凍結,一般屬於中性偏空;因為凍結之後流通盤會縮小從供應量的角度是好事,算利好;又因為股權被凍結多屬於違規違約事件,對大股東不利因素客觀存在,從基本面角度看是隱含利空,一般是風險大於機遇,利小弊大。
(5)股東股份被司法保全啥意思擴展閱讀:
利空:對空頭有利,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銀根抽緊 ,利率上升,經濟衰退,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等。
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
參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市利空
⑥ 002711股票控股股東股票被司法凍結是什麼意思
欠債了,用股權資產償還也是可以的,正常現象
⑦ 法院凍結股權是什麼意思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內,這種措施當中的主容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另外股權的凍結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7)股東股份被司法保全啥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