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未上市企業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問題
1、問題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00人上限問題一直是公司與資本市場領域中一大難題。
1994版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之上限,當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訂,區分了普通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問題被重點監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也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這一規定也視未上市股東人數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違法。
2006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㈡ 想上市的公司股東不超200人,其中這個200人是怎麼定義的
上市主體的股東,均追述至最終自然人,國有股份追述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論回股東答是多麼的少,只要是法人就要再拆開,看股東的股東有多少人,如果還有法人,再將法人拆開,看股東的股東的股東有多少人!
全部拆開後,看上述股東的人數總和是否超過200,如果超過,即屬於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一類
㈢ 如何成立一個超 200 人以上股東的企業
可以,一種方法是上市,另一種是新三板掛牌,兩種辦法都需要證監會審批。
1、一般公司成立的時候股東不能超過200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公司成立後增發股票可以超過200人,但需要證監會審批
根據《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
而公開發行(IPO)必須經過證監會審批。
3、公司成立後還可以轉讓股權超過200人,也需要證監會審批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管理辦法還規定,該轉讓需要證監會核准。這就是俗稱的新三板掛牌。
實務中有些公司既沒上市、又沒有在新三板掛牌,股東也累計超過200人了。這種情況可能沒人查,但有法律風險。
㈣ 中國公司要上市到底要求股東多少人有人說200,有人說1000。那麼多股東都是真的存在還是有些是虛
在公開發行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東人數是2個以上,200個以下(包含2及200個)。
基本無法虛構,每人需披露詳細情況,並經核查。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㈤ 公司上市前是不是不超過200個股東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應把握一個基本原則:直接股東+間接股東超過200人,合並計算。
特別提示:有券商問到,可否把股東超200人的上市主體,注冊數個股份公司股東,每個股份公司股東包括100個股東,這屬於故意規避200人規定,應予否定。
兩個例外情況:
(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
(2)城市商業銀行股東超過200人,如果形成過程不涉及違規並經過監管機構核准,不構成障礙
有些規避的方式是實際控制人注冊合夥企業作為股東,但這招實際上是不行的,這時是計算該合夥企業的全部普通合夥人。
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或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以及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范。
本指引所稱「持股平台」是指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公司等持股主體。
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股東的股東算不算人頭,要看時不時單純的持股平台, 所以上面才說要看情況分別對待,不但合計人數,且需還原為實際股東,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 。
㈥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文件原文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內份有容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200人的限制,是針對公司的發起人,也就是在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低於2人。等公司成立後,新加入的股東不設上限。比如,普通投資者在購買某公司的股票後,也可以視為該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的股東,顯然會超過200人。
與之相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和下限都有相應規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人數受限制,也就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
㈦ IPO時,股東人數200人限制問題
有一些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新三板公司正在准備上市的,比如中科軟等。成為回公眾公司經過答證監會核准,意味著股東人數首次突破200人就是證監會核準的,當然不會阻礙你今後申請上市。ipo時經過了證監會核准,但是上市後進行增發仍需要核准,因此我的理解是:去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募資(不只是上市),是需要再次核準的;如果新三板公司僅僅申請上市(不發行股票),應該不需證監會核准。個人理解。
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8)股東200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 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㈨ 不懂,法規為什麼要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為證券法規定向200多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行為。
和公開發行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司未經批准即屬於非法公開發行。
當然,當違法情況繼續存在時,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9)股東200擴展閱讀:
深圳證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㈩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 股東人數超過200 怎麼辦
(1)《公抄司法》明確規襲定,對於非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的情況,無法工商登記手續。
(2)如果股東超過200人,可以設立多個法人主體(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權以規避200人限制(慎用)。
(3)如公司考慮上市則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不得存在代持情況,或隱形代持情況,即超過200人但通過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
建議: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將股東分類,分別設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以滿足股份公司設立條件。